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有哪些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如何处罚?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轻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较重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处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了以上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罪名,主要针对那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破坏交通设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量刑标准是在审判时根据罪行的情节、危害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
下面将从不同类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予以分析,细致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罪行的量刑标准。
1.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公路、铁路、航道、航空港、机场、码头等交通设施的行为。
这种罪行对公共交通运输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量刑标准应该注重惩治罪犯,起到威慑作用。
一般情况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刑期为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若破坏的是重要的交通设施,如大型铁路枢纽、机场、关键的交通枢纽等,则应加重处罚。
如果导致了严重后果,比如造成多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判处无期徒刑是可以接受的。
2. 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或者放火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罪行最常见于住宅区、商业街区、工厂及办公楼等人员密集场所。
放火行为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引起社会恐慌和不安。
放火罪的刑期因情节不同而不同,其量刑标准应该根据放火的场所、纵火的意图、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如纵火罪导致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如果纵火罪行造成较轻后果,达到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对社会具有较大危害的,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3. 前科累累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前科累累者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已有犯罪记录的人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在社会上引起恐慌和不安,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
前科累累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处罚应综合考虑罪犯的前科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影响的大小等因素。
对于这种罪行的量刑标准,应该根据罪犯的情节、犯罪动机、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测算,判处刑期一般是 5 年至 10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02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以及如何处罚
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page](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知识拓展: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六)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八)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知识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是指以危险的方式威胁、破坏或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以下是对该罪名相关知识的详细介绍。
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的方式,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破坏或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制造、放置爆炸物、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威胁公众安全;2.故意破坏、破坏公共设施,如桥梁、道路、铁路等;3.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4.非法占用、破坏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等;5.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制造骚乱、暴力事件等。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后果十分严重,可能导致以下几种情况的发生:1.造成人员伤亡,甚至死亡;2.破坏公共设施,影响正常社会秩序;3.引发社会恐慌,导致社会不稳定;4.给公众带来严重心理创伤。
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会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轻微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加强危害公共安全的预防与应对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加强预防与应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
以下是一些具体措施:1.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2.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防范恶意破坏行为;4.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潜在危险因素的排查和管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安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破坏、纵火、爆炸等危害行为,严重威胁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给公众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桥梁、隧道、水库等公共设施上实施破坏、炸毁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运行。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道路、铁路、水域等公共交通设施上实施破坏、纵火、炸毁等行为,给公众出行带来极大的危险。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例如,散布传染病、投放有毒物质等行为,给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制裁。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司法机关将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一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将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险方法危险方法是指当事人以使用爆炸、放火、投毒、行凶、劫持、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暴力、胁迫或其他危险手段实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害或公共秩序紊乱,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危险方法是通过实施特定行为来产生危险后果的事实行为,而非单纯的故意或主观意图。
因此,危险方法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意图或故意。
判定危险方法是否构成要视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而定。
二、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危及到国家、公共单位以及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害人身安全:指的是对人身权益的侵害,如使用危险物质暴力伤人、故意放火等行为。
2.危害财产安全:指对公共单位或个人财产的破坏、损坏,如恶意破坏公共设施、抢劫等行为。
3.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指危害社会的公共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的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煽动暴力等行为。
4.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指对公共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破坏、损害,如劫持交通工具、破坏道路交通等行为。
三、构成条件要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危险方法的实施:当事人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手段,如使用爆炸物、放火、破坏交通设施等。
2.损害或威胁公共安全:构成该罪必须存在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威胁或者已经造成了损害。
只有当危险方法实施后导致了公共安全的损害或威胁,才会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故意为目的:当事人实施危险方法时必须是故意的,即主观上有明确的目的或动机。
当事人必须是有意识地使用危险方法,而非出于无意或过失的行为。
4.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资格,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作为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除年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犯罪时具有刑法规定的触犯刑事责任的能力,如患有精神疾病等情况会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犯罪形式多样,具体包括爆炸、放火、投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不仅在于其可能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更在于它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直接威胁。
因此,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严厉性,以达到合理的惩罚和预防的目的。
首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应该与犯罪行为的结果和后果有关。
比如,如果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对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那么量刑标准应该要更加严厉。
此时,可以考虑判处重刑,甚至终身监禁,以向社会传递出对这种严重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也要考虑到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
如果犯罪主体是出于恶意,并且有明确、恶劣的犯罪动机,那么量刑标准可以适当加重。
例如,如果有人蓄意制造爆炸装置,并决心要对一些公共场所进行爆炸袭击,致使多人伤亡,那么量刑标准应该要更加严厉,以示对其极端恶意行为的痛斥和惩罚。
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也需要考虑到犯罪主体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例如,如果犯罪主体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成员,那么其犯罪行为应被视为特别严重。
因此,量刑标准可以适当加重,以示对其对社会造成的更大伤害和危害的严厉惩罚。
最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还应该充分考虑犯罪主体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
如果犯罪主体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那么可以从量刑上给予适当的减轻。
这种减轻量刑的做法,不仅能够给犯罪主体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能够让社会和被害人都感受到司法公正和人道主义的力量。
总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严厉性,以达到合理的惩罚和预防的目的。
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结果和后果、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犯罪主体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犯罪主体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等因素,确保量刑具有公正、合理和灵活的特点,既能有效地惩戒罪行,又能促使犯罪主体回归社会,推动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危险方法的含义。
危险方法是指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进行行为,例如,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实施破坏、纵火、放毒等行为,或者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对象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危害的对象正是这些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一旦发生此类罪行,其社会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需要依法予以严惩。
在我国刑法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我国对这类行为是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程度是非常严重的。
由于其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
重大损害,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而且,这类行为往往是有预谋、有组织的,其危害性更是不可小觑。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严惩此类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它严重影响社会秩
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我国
刑法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情形,一是醉
酒驾驶;二是超速驾驶;三是疲劳驾驶。
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交通
事故的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破坏交通设施、故意放火、故意投掷危险物品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社会公共安
全的行为,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对
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对于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规定,驾驶人因
醉酒、超速、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造
成严重威胁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牢记交通安全法规,不酒后驾车、不超速驾驶、不疲劳驾驶,做到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我们也要增强公共安全意识,不进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
1.故意制造、投掷炸弹、破坏性物质: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制造、投掷炸弹、破坏性物质的行为,破坏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公用设施等单位的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炸弹或破坏性物质的投掷或引爆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
2.放火、决堤:
刑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放火、决堤的行为,造成了一定危险且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或决堤可能导致火势失控、水灾等灾难性的后果,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
3.制造交通事故:
刑法第114条第三款规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造交通事故会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可能导致多人伤亡、交通堵塞等后果,危及公共安全。
4.散布传染病:
刑法第114条第四款规定,故意散布传染病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传染病的散布可能引发疫情,导致大规模感染和社会恐慌,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
对于以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刑法第115条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刑罚将进一步加重。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罪行。
对于这些危害性极高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一)行为必须危及到公共安全(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够适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行为的关键,还是取决于对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构成的理解,如果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能够处罚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犯罪构成:(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
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
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
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类重要罪名,主要针对那些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详细解析,包括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公共安全是社会治安的基本保障,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定和谐,侵害公民个人和财产的安全。
二、构成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具体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要件: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直接故意的主观意图。
也就是说,实施行为时明确知晓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且是有意为之。
2. 客观要件:实施行为必须具备严重的危害性和危险方法。
比如,爆炸行为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严重伤害,投放危险物质会引发爆炸或中毒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具有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3. 影响范围: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要达到一定程度,涉及到公共场所、交通工具、重要基础设施等。
三、相关法律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针对不同的危害行为有相应的罪名与量刑标准。
具体如下:1.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爆炸罪,对于故意使用爆炸物破坏建筑物、交通工具、爆破设备等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对于故意投放特别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场所,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对于故意破坏航空器、铁路、公路、水路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刑法第二百条规定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对于故意破坏电力设备、重要电力设施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破坏易燃易爆物品罪,对于故意破坏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行为,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罪名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且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的罪名有很多种,其中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可以处,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积极参加者,可以处最低三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依照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客体与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制、输坏血和病毒血,向人群开枪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故意方面。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要是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实践中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属直接故意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3)犯罪后果方面。
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只要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属于危险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是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以危险方法。
所谓危险方法,是指那些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管制设施,破坏电力、气体、石油、化学、核设施,破坏水利设施、公共设施等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爆炸、火灾、水灾等严重后果,因此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之一。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后果。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企图阶段。
这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爆炸、火灾、水灾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从而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再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还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必须是以实施危险行为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却依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这种行为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容忍。
只有加大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惩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危险方法、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危害后果、明显的主观恶意。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容忍。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陷入危险的,就应该立案。
法律快车提醒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能判缓刑吗符合判缓条件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能判缓刑,前提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哪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一)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具体表现组织参加或者领导恐怖活动,资助恐怖组织等;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表现有在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品、放火等;
(三)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行为;
(四)破坏特定设施、设备;
(五)过失造成重大事故。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情况下会拘留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不特定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有时,虽然行为人侵害的对象特定,但实际上被害人为多人,行为人往往在行为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和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
只要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就都会拘留,依法判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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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制造、放置爆炸物、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的;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公用电力设备、公用电信设施、公共场所、重要设施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案例一:李放火破坏公共场所李因与人发生争执,对其产生恶意,决定报复社会。
他隐匿身份,购买多升重油和易燃物质,并在夜晚潜入当地一家知名购物中心。
他故意泼洒重油并点燃,导致大火迅速蔓延,700多名顾客和员工被困店内。
火势最终被扑灭,但造成数十人死亡、百余人受伤,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李行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用放火的手段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二:王制造爆炸品袭击政府大楼王不满政府政策,决定采取暴力手段表达不满情绪。
他花费数个月购买硝酸铵、硝化棉等易燃物质,并制作了多个简易爆炸装置。
他深夜潜入当地政府大楼,在人员密集的办公区内布置了多个装有爆炸物的包裹。
第二天上班时,爆炸装置引爆,导致政府大楼部分崩塌,数十人死伤。
王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使用爆炸物攻击政府大楼,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三:张袭击地铁站造成交通瘫痪张因个人不满情绪,决定在地铁站实施暴力袭击。
他事先在地铁站周边偷窃到一些工具,然后携带刀具和石块进入地铁站内。
他在高峰时段突然袭击乘客,砍伤多人,同时砸碎了地铁站内的自动售票机和安全系统设备,导致地铁运营瘫痪。
张行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以暴力手段袭击地铁站,并严重破坏了交通设施,造成大规模交通混乱和人员伤害。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主要取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了公共设施,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这些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组织,不论是否本意,只要其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爆炸物、放火、投毒、散布疫情等,也可以通过制造恐慌、散播谣言、恶意破坏公共设施等方式实施,其目的就是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和危害。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国家、社会和公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设施等不受破坏和侵害的状态。
公共安全的破坏和侵害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和客观方面的危险方法。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却仍坚持实施,并且对后果予以认可。
危险方法是指犯罪主体采用的危险手段和方法,以及这些方法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是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组织。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自然人,对其实施犯罪的动机、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组织犯罪主体是指犯罪是由组织或集团组织、策划或实施的,对犯罪行为实施者和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后果包括两个方面: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
直接后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秩序破坏等。
间接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其他事态发展,如引发社会恐慌、阻碍公共服务提供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和处罚力度与犯罪情节、情况有关。
一般情况下,犯罪主体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其刑罚和处罚力度越大。
同时,对于具有特殊背景、犯罪动机较轻、对危害后果有深刻悔罪、积极缓刑改造等情况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总结起来,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通过危险方法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和破坏。
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组织,其动机、手段和危害程度会对刑罚和处罚力度产生影响。
公共安全罪量刑金额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对犯罪行为设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罪的量刑金额规定,以期为法律专业人士和公众提供参考。
二、公共安全罪概述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2. 爆炸罪;3. 放火罪;4. 投放危险物质罪;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 重大责任事故罪;7.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9.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0. 抢劫罪;11.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 抢劫金融机构罪;13. 抢劫银行罪;14. 抢劫运钞车罪;15.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6. 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7.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8. 非法持有危险物质罪;19. 危害公共安全罪;20.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公共安全罪量刑金额规定1.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2)携带爆炸装置的;(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 爆炸罪、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爆炸罪、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金额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纵火、投毒、放毒、放虫、放鸟等行为;2.在交通工具、场所或人群密集区域实施危险驾驶、飞行等行为;3.故意破坏电力、电信、气体、石油、水利等重要设施或者安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故意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对于本罪的刑罚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规定如下:1.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三、对于本罪的定罪证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现场勘查、调查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2.影视资料、照片、音频、电子数据等间接证据;3.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
四、对于本罪的判决程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程序如下: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后,应当立即开展侦查工作,调查犯罪事实和证据,制定刑事拘留、逮捕决定等措施,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查明犯罪事实和罪名,并依法作出判决。
3.执行阶段: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依法在监狱执行;被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死刑,但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被判处拘役的,在拘役期间服刑,期满后即刻释放。
被判处罚金的,应当限期缴纳。
五、对于本罪的预防和控制为了预防和控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发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法律制度,严格惩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2.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3.加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安全水平,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者损坏;4.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设施和领域的监管力度,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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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有哪些公共安全代表的是你、我、他、身边每一个人的安全,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国家必须保护的事情。
要是做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是会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有哪些?赢了网小编就相关行为为你介绍。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有哪些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轮船、飞机,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
构成本罪,只能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等特殊的对象。
破坏正在制造中的或尚未投入使用的上述交通工具,不含有公共危险,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方法(如放火、爆炸、拆毁重要部件等)对上述交通工具进行破坏,并且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指翻车、翻船等)、毁坏(指使交通工具严重破损或报废)的危险。
如果破坏行为不足以发生上述危险,例如只破坏列车的门窗、坐椅,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破坏交通设备罪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轮船、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
构成本罪,只限于破坏上述各种交通设备。
即已投入使用的与交通运输安全密切相关的设备。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各种方法对交通设备进行破坏,如拔去道钉,在桥上埋置炸弹,在公路上挖掘坑穴,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破坏轻微,不足以发生这种危险的,不以本罪论处。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放火罪故意放火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可以由积极的危害行为(犯罪的作为)来实现,如点火燃烧;也可以由消极的危害行为(犯罪的不作为)来实现,如职工明知自己管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有起火的危险,应当立即排除故障而故意不排除,使其燃烧起来。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故意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引起大量人、畜中毒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食堂、牧场、粮仓、水塘等处投毒,有造成严重中毒的巨大危险,即可构成本罪。
如果只为毒杀个别人而对其投毒,不危及广大群众生命安全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理,不定投毒罪。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以上四种犯罪,都是故意用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只要实施这类行为,就足以引起巨大的危险,即使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上述犯罪。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过失行为也可能引起火灾、决水、爆炸、中毒。
如果因此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就要分别按照过失放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论处。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决水罪故意破坏水利设施或设备,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手段有破坏水闸、挖掘堤防、堵塞水道等。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爆炸罪故意用爆炸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多人死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爆炸的方法,主要是引爆各种爆炸物。
如果仅为杀害某个个别人而进行爆炸,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周围的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定爆炸罪。
爆炸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投毒罪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煤气设备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发电、变电、输电设备,生产、储存、输送煤气的设备以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工生产设备等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上述设备进行破坏,以致有引起大规模爆炸、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
破坏正在制造中或者尚未安装投入使用的上述设备,不含有公共危险,不构成本罪。
如果破坏上述各种设备,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毁坏公共财物论处,不定本罪。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实施以上三种故意破坏特定对象的行为,只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尚未引起严重后果,也构成上述犯罪。
由于过失行为破坏上述交通工具、设备和其他设备,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构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破坏电力、煤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
上述过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破坏通讯设备罪破坏已投入使用的通讯设备,如直接用于广播电台广播的机器设备、收发电报的机器设备、电话的交换设备、通讯线路以及其他通讯设备等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各种方法对上述通讯设备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拆毁重要机件,割断通讯线路,砸毁机器设备等,其结果是造成或足以造成广播、电报、电话通讯中断。
破坏轻微,不足以造成这种后果的,或者破坏尚未投入使用的通讯器材,不含有公共危险的,按毁坏公共财物处理,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由于过失行为破坏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
上述过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刑法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行为。
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犯罪即可成立。
构成本罪,只限于以枪支、弹药为对象,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下列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只限于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指从事生产的工人、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负责人员。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劳动保护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是过失,但对违反规章制度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如果是有意制造事故,则要按故意破坏处理。
由于职工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原因(如雷电、暴风、地震等)造成的事故,限于技术条件、职工无法避免的事故,以及在科学实验、技术革新中暂时失败,都不能追究职工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违反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例如,汽车司机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醉酒开车、开车打盹;火车司机开车进站不注意了望;扳道员扳错道岔;调度员发错信号等等,以致造成撞车、翻车、出轨等重大事故。
如果有违章行为而未造成上述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是从事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运输的人员,如司机、驾驶员、舵手、扳道员、调度员、船长等等。
本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出于过失,但对违反规章制度,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如果是有意制造事故,则要按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或其他故意犯罪处理。
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交通运输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不构成犯罪。
非交通运输人员犯本罪的,例如,非正式司机无照开车,不慎撞死他人,也依照上述犯罪的条文规定处罚。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主要指1957年12月9日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1973年4月27日《公安部、交通部关于严禁旅客携带爆炸易燃危险物品乘坐车船的通知》等。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以致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时发生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中毒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虽有违章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包括负责生产、保管、运输危险物品的职工和普通公民(例如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乘船的旅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是过失,但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有哪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容有很多,它的行为包括的也非常广,不想要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要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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