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第五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股票的承销方式有哪几种?他们各有什么特点?
多数的股票发行,特别是IPO,均离不开投资银行的参与。因为新发行证券要进入市场,需要得到投资银行的承销建议和承诺,投资银行甚至被认为是公开招股中的灵魂。投资银行参与企业的股票发行,主要有三种方式:
(1)尽力代销方式
尽力代销方式下,投资银行与股票发行企业之间是单纯的代理关系,仅从推销企业股票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由于不承担股票发售不出去的风险,投资银行也不会从发行成功中获得额外的报酬。代销一般在以下情况下采用:①在投资银行对发行公司信心不足时提出;②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发行公司为减少发行费用而主动向投资银行提出采用;③在包销谈判失败后提出采用。绝大多数的尽力代销采取了全部或无效(All or None,也叫足额销售)的做法,即在预定日期之前未售出规定的最少数量的股票,则取消此次发行。除了这种做法之外,一种替代性的做法是“最少/最多”(Min/Max)条款,它允许企业规定一个销售量的范围,最高发行额度是此次发行的最大目标,但若达到最小额度,此次发行也将进行。以最小/最多条款代替全部或无效条款,将使尽力代销发行成功的可能性增加,从而避免浪费承销商的时间和精力。
特点:①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②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③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2)包销方式
这种方式最为常见,即通常所说的全额包销。在全额包销下,作为包销商的投资银行或承销团以低于股票发行价格的较低价一次性买下所有将发行的股票,然后再按事先约定的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在投资者认购不足时,承销商则以自有资金消化未出售的股票,而在投资者认购数量超过股票发行数量时,承销商仍需按确定的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全额报销中,投资银行的承销费来自于所承销股票的价差收入。与全额包销相类似的一种承销方案是余额包销,又称助销,指承销商在约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向投资者发售股票,在截止日未售出的股票则由承销商包销。余额包销的承销费用由承销商向发行企业另行收取。目前国内股票发行采取的均是余额包销的发行方式,而在美国这样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多数大宗股票的发行则是全额包销。
特点:①无论股票售出与否,代理机构都必须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将包销的资金如数拔付发行者,发行者可以迅速得到所需资金;②代理机构承担了全部股票的销售风险,收取的承销费也比较高,一般在1%左右,股票发行者要承担较高的筹资成本。
(3)自我承销
在美国,也有相当数量的小企业的股票发行并没有投资银行的参与,这种股票发行方式被称作自我承销。虽然美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承销商才可以发行股票,但投资者习惯上还是不喜欢那些自我承销的股票,因而筹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公司很少采用自我承销的方式。脱离承销商自我承销的股票发行在美国也并不少见,采取这种发行方式的主要是一些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下,发行价在1美元左右的小公司。20世纪90年代以来,采用自我承销方式发行股票的小企业越来越多,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推广为自我承销方式拓展了应用空间。
特点:①适合融资金额较小的企业,发行成本可忽略不计;②由于发行没有投资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发行可能相对受限,往往为定向发行。
2、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1)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中介机构的一项专门职责。参与股票发行的各种中介机构都必须履行自己的专业任务和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对象是发行人的财务、经营、债权债务等各个具体细节的具体活动,因此,尽职调查又称为细节调查。在当代的国际金融活动惯例中,金融中介机构或投资机构在为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新股,决定基金投向或者在购入某企业产权之前,通常应由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其目的旨在全面透彻的了解发行人的各种可能风险。一方面,是为中介机构自身,因为他们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相应义务,特别是主承销商,因为他本身也是股票发行市场的风险承担主体;另一方面,或者说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为投资人。只有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才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条件和经营前景作出客观评价,才能公正合理的制定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确定发行价格,才能有效的减少中介机构的风险和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尽职调查一般由各个中介机构根据自己的专业要求,在主承销商的协调下自主地进行。一般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在募股前对发行人的资产评估、募股前财务审计与审核、募股前法律调查与服务、募股前承销人的全面审查工作等。
(2)募股前财务审计与审核
募股前财务审计与审核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尽职调查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和审核结论涉及范围内的有关财务事实,都必须尽职调查。在我国实践中,这一尽职调查主要分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制订审计计划,包括详细的且符合实际的审计方案、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预算表。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任务;审计程序明确为完成审计目标和要求而应实施的具体步骤;审计时间表是对实施各项审计所需时间以及预算总体时间的安排。其次是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测试与评价,可以说,这是审计工作具体展开的第一步,其方法可分为穿行测试和遵行性检查。穿行测试是由审计人员通过抽审,对所抽取的经营业务循环进行追查,已核实其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的有关描述相一致,并以此修改审计工作底稿。穿行测试的目的在于正是审计工作底稿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描述是否准确、真实、完整,以进一步熟悉发行人内控制度。遵行性检查是指审计人员对公司的某一内部控制系统的效能进行检查,已确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效果与可靠程度,从而为下一步的审计工作提供指导性依据。再次是对经营业务与财务报表的确定性检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证实发行人财务报表项目余额的表达是否准确公允,主要范围涉及资产账户余额的确定性检查;负债账户余额的确定性检查;股东权益账户的确定性检查;收入和费用账户的确定性检查等。最后是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上是审计人员最基本的工作。在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践中,审计人员担负的审计任务还要宽得多,如发行人盈利预测、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审计与审核、对招股书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核等,都是由审计人员完成的。
(3)募股前法律调查与服务
募股前的法律调查与服务是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首先,参与股票发行工作方案的拟定,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拟定包括前期股份制改造工作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