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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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防范研究

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防范研究

毕业设计(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防范研究摘要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在全球掀起一股热潮,俨然成为时下热门词语。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所采用媒介不同,相比传统金融业有着更高的透明度、更强的协作性和更便利的操作性。

而众筹,即大众筹资,作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众筹融资是指利用网络良好的传播性,向网络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金融模式。

项目发起人通过社区平台向支持者筹集资金,以项目发布机制为起点,以市场营销机制为动力,以资金流转机制为核心,以利益回报机制为保障,以社区交流机制为协调。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众筹融资由于准入门槛低、渠道广泛等特点,众筹融资的风险也逐步显现。

本文从众筹融资的基本情况入手,详细分析了众筹融资蕴藏着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

并从法律方面、信用监控方面、技术层面、内部管理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能够促进我国众筹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众筹;众筹融资;风险;监管Study on the risk and prevention of the congregationto raise financing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et off a boom in the world,has becomea popular word. Internet banking is a new field of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and the Internet combined with the spirit。

浅析我国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我国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8. 3(下) 现代国企研究139众筹,译自英文Crowdfunding,即一群人通过网络,为某一个项目或者某一个创意提供资金支持。

它的出现带来了金融理念的转变,这种通过互联网金融筹资方式,参与门槛低,方式灵活,因此被大众快速接受。

到现在为止,众筹演变出四种类型:借贷型、募捐型、股权型、回报型。

其中借贷型众筹项目数量最多,而回报型在艺术、企业活动、商业活动等行业里应用最为广泛。

一、国内众筹融资发展简述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大量民营中小企业得到了发展。

目前,中国有超过五千万的中小企业,超过中国企业总数的99%。

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所需的资金来源却十分有限,融资困难的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就中小企业本身来说,它规模小、风险抵御能力弱、资产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到位所造成的高道德风险直接影响到银行的信用评估,因而无法提供大量的贷款;而从银行的角度来说,银行更愿意将资金借到大型企业或国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设定了较多限制;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说来说,法律制度和担保体系的不完善,融资机构设立不足、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等原因也从制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结合互联网技术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从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形成了P2P网贷、大数据金融等新形式,在为传统金融带来活力的同时,也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国内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一)法律风险为了促进大众融资,整合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新的融资模式,我国大部分的公共融资平台采取“领导和跟投”的模式。

专业投资人担任领投人的角色,普通投资人跟随领投人所选择的项目进行投资。

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一些股权融资平台缺乏“专业领先投资者”的身份验证和投资方式的监管,加之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领投人”角色很难被明确界定。

目前,由于股权融资缺乏监管,导致领头人可能伙同融资人串通一气,恶意推荐股票,使得部分投资人盲目跟风,当融资人获取到大量融资款后便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投资者损失惨重。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得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得概述(一)定义众筹就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与社交网络传播得特性,发动公众得力量,集中公众得资金、能力与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得资金援助得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与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得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得P2P 即就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得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就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得融资方式,众筹得精髓在于小额与大量。

它得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就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得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得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得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与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得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得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得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得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得众筹相关得各种安排都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得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得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就是合法有效,就是值得考虑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得,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得,借款得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得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得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得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得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得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创业者。

然而,与其潜在收益相伴随的是一系列风险,这些风险如何对投资者和创业者进行保护,成为了我们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投资风险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

首先,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与传统的股票交易相比,股权众筹的投资金额较小,且交易次数较少。

这就意味着,如果投资者需要在投资期限之前提取资金,可能面临较高的退出成本和流动性困境。

其次,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投资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尽管众筹平台提供了大量的项目信息,但投资者仍然可能无法获得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这可能导致他们对项目的风险和潜在回报的判断存在偏差,从而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

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十分重要。

众筹平台应该积极公开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计划、财务状况、团队背景等,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项目的情况。

二、项目风险除了投资风险外,创业者也需要面对项目本身的风险。

首先,创业者在发起股权众筹项目时,需要对自身的商业计划和项目前景进行准确的评估,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和竞争等因素的不确定性,项目的成功并不总是可以保证。

其次,创业者还需面对潜在的合作风险。

在股权众筹中,创业者需要与投资者达成合作协议,并实现商业价值的共享。

但是,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合作伙伴的信任问题、利益分配的纠纷等,这些问题会对项目的进展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降低项目风险,创业者需要提前制定详细的商业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

此外,与投资者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也是重要的举措。

三、法律风险股权众筹作为一项涉及资金投资的活动,也面临着法律风险。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欺诈和非法集资。

此外,股权众筹的合规性和监管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挑战。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该加强对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互联网众筹的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互联网众筹的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CAIXUN财讯-92- 互联网众筹的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东北林业大学 李 傲 / 文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和金融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生起就得到广泛的关注,并于随后几年众筹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角度,具体分析众筹活动各方参与者所众筹平台 筹资者 投资者 风险众筹相关概念(1)众筹的定义众筹(crowdfunding)一词来源于众包和微型融资。

众包是指企业在生产或销售产品时将某一具体工作通过网络的方式外包给大众;微型融资是指包括无抵押小额捐助在内的微型资金筹集,以此来实现企业运转和资金融通。

众筹是众包和微型融资两者的具体结合。

(2)众筹的分类通常情况下,众筹根据其投融资形式和对投资者的回报分为四种,即:奖励式众筹、股权式众筹、捐赠式众筹和债券式众筹。

目前,奖励式众筹和股权式众筹发展较为迅猛,诞生了Kickstarter、Indiegogo、天使汇等著名众筹平台。

众筹融资风险分析(1)筹资者风险第一,财务风险。

众筹模式的出现使得筹资人的融资活动更为便捷、直接,但也给筹资人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财务问题。

很多筹资人特别是音乐、书籍等方面的项目发起人并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而同时也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来管理众筹资金,所以当面临超额募集等状况时,筹资人往往不能处理得当,从而引发财务问题。

第二,法律风险。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猛,但同时相对应针对众筹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

特别是在欺诈、非法集资、洗钱等方面,如果不做出筹资金额和参与人数等方面的限制,众筹活动很容易越线,因此,不管主观故意与否,众筹融资活动很容易触碰法律规范。

第三,知识产权风险。

众筹模式的出现不仅仅丰富了融资模式,同时也成为一种推动“草根”创新的创新模式。

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筹资人,发挥自己的创新和研发能力,并通过融资将自己的创意成长为真实的产品。

创意筹资者通常会在众筹平台上发布自己的想法,由于众筹活动的公开性等方面因素,为筹资人带来了“剽窃点子”等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问题。

众筹__法律规定(3篇)

众筹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众筹的定义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多不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创业项目、公益项目、文化艺术项目等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众筹具有以下特点:1. 投资者分散:众筹的投资者来自各行各业,人数众多,资金来源广泛。

2. 融资成本低: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众筹融资成本较低,且手续简便。

3. 项目透明度高:众筹项目通常具有较高的透明度,投资者可以实时了解项目进展。

4. 门槛低:众筹项目门槛较低,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

二、众筹法律规定(一)我国众筹法律法规体系1.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2. 行政法规层面:《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

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众筹行业自律管理办法》、《众筹平台运营管理规范》等。

(二)众筹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众筹主体资格:众筹项目发起人应当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 众筹项目审核:众筹平台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真实、合法、合规。

3. 众筹资金管理:众筹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对众筹资金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4. 众筹信息披露: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

5. 众筹收益分配:众筹项目成功后,根据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6. 众筹风险防范:众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三、众筹风险防范(一)项目风险1. 项目虚假:项目发起人可能虚构项目,骗取投资者资金。

2. 项目失败:项目可能因各种原因失败,导致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

3. 项目违规:项目可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法律风险。

(二)平台风险1. 平台倒闭:众筹平台可能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导致投资者资金损失。

2. 平台违规:众筹平台可能违规操作,侵害投资者权益。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在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

然而,在进行众筹融资时,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

下面将对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项目违法风险和投资人维权难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众筹融资中,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现象。

创业者往往更了解自己的项目,而投资人可能只能通过众筹平台提供的信息来了解项目。

这导致投资人难以全面了解项目的风险,可能会对项目的收益与风险做出错误的判断。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创业者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提供准确、完整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模式、市场前景、盈利模式等。

同时,创业者应该主动与投资人沟通,解答其疑问,确保其对项目有全面的了解。

对于众筹平台来说,要加强对项目信息的审核,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项目违法风险是指在众筹融资过程中,项目方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例如虚假宣传、侵权行为等。

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项目方本身造成法律风险。

投资人维权难是指在众筹融资过程中,借助众筹平台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难的问题。

一方面,众筹平台作为中介,对项目方和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有限,无法给予投资人充分的保障。

另一方面,众筹项目的风险与收益分布广泛,可能存在一些项目失败的情况,投资人难以追回投资款。

为了解决投资人维权难的问题,一方面,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前,应该对项目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

另一方面,众筹平台应当加强对项目方的审核,尽量避免项目方的违法行为和项目的失败。

对于投资人的维权,众筹平台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争议解决机制,帮助投资人维护合法权益。

总之,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创业者在进行众筹融资时,应该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投资人的及时沟通。

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

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

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对于互联网众筹相信大家都是有一定了解的,这种是属于新型的金融形态,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大家还是要重视起来,不要视而不见,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面临刑罚是需要受到严厉的制裁,那么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

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

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二、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管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回报给投资者之众筹,还是在为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帮助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以持有股权获取回报之众筹,其运营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为众筹具有投资和融资之本质,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均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且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嫌集资诈骗罪。

就实物回报型众筹模式而言,尽管其声称性质为“预购十团购”,但事实上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

团购的标的大多已制造成形,实物回报型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

因此,一旦实物回报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并发布欺骗性信息,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资金,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另外,不论是实物回报型众筹,还是股权回报型众筹,它们的平台在运营时,投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账户,即便有些网站声称投资人注入的资金由第三方账户存管,但现实是第三方账户存管制度并不健全,此类账户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而是多由众筹平台自身掌控,一旦众筹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设置“资金池”汇聚资金,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的资金后卷款跑路,则众筹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涉嫌集资诈骗罪之风险。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的概述(一)定义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 、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 、Indiegogo 。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

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 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 低成本和高效率; 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 号)第6 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网络众筹风险及规避

网络众筹风险及规避

网络众筹风险及规避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将资金从众多的个人或组织集结在一起的方式。

它被广泛应用于创业、文化、艺术、公益等领域,为有创新想法、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或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然而,众筹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网络众筹常见的风险及规避措施。

1. 项目背景不清晰或不真实有些众筹项目的信息不够全面和详细,或者虚假的。

这样的项目可能存在创始人的不真实陈述、项目运营的不真实、款项挪用等风险。

规避措施:使用专业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众筹,这些平台通常会对众筹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可靠。

此外,支持众筹的人们也应该深入了解项目,查阅资料、咨询专业人士,提高风险意识。

2. 众筹平台风险众筹平台作为资金募集和交易的中介,存在财务、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平台可能存在违规操作、资金信用评估不全面仔细的风险。

规避措施:选择知名的网络众筹平台,了解平台的安全体系、注册及备案情况。

在支持项目之前,必须查看平台公开的公司信息、风险提示等相关资料。

同时,在支持项目时,也要通过在线支付或者银行转账等正规渠道完成交易。

3. 项目失败或无法履约有些众筹项目可能存在项目建造不出来、其他原因无法履约的风险,进而无法退款给支持者。

规避措施:支持者应该注意项目建设的进度及各项工作的实时进展情况。

如果出现进展缓慢或出现重大问题时,支持者应当查看项目方公开的信息或与项目方沟通,及时了解项目的运行情况。

对于项目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支持者应及时申请退款或就项目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投诉。

4. 支持者权益保障不足众筹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不可预测的事件,可能存在支持者无法实现回馈或其他权益的风险。

规避措施:在支持项目之前,必须了解项目方提供的回报、服务等权益,并在支持前认真阅读相关协议。

如果发现权益保障不足,支持者可以选择更加安全可靠的众筹平台进行支持。

总的来说,网络众筹是一种风险较小但仍存在不确定性的投资方式。

支持者必须仔细审视每个项目的信息、平台、风险等相关方面,提高投资风险意识,从而降低风险。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集合大量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来支持各种项目和创意的一种融资方式。

众筹有多种运作模式,包括捐款型众筹、赞助型众筹、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等。

不同的众筹模式在运作方式和法律风险方面也存在差异。

捐款型众筹是最简单的一种模式,投资者将资金捐赠给创意人或项目,没有任何回报期望。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较低,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项目方可能滥用资金、项目没有实际可行性等。

赞助型众筹,投资者根据项目方提供的回报计划和级别,决定投入不同金额的资金。

回报通常是项目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是相关权益,例如首发产品、会员资格等。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较低,但需要确保项目方能够按照承诺提供回报,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股权众筹是一种投资型的众筹模式,投资者购买项目方的股权或股份,成为项目的股东。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相对较高,因为涉及到证券交易和股权转让等法律问题。

在一些国家,股权众筹可能需要获得相关的执照和许可证,并且需要遵守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规。

债权众筹是投资者向项目方提供借款,项目方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也相对较高,因为涉及到借贷合同和债务违约等法律问题。

投资者需要仔细评估项目方的还款能力和风险,以避免损失。

除了不同的众筹模式,众筹还面临一些共同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知识产权的问题,创意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的项目可能涉及到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必须确保自己的项目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其次是合规和监管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众筹平台和项目方的运作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在一些国家,众筹平台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或注册,并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防止金融风险。

项目方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

此外,众筹还可能面临项目失败或虚假宣传的风险。

一些项目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损失。

此外,一些项目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吸引投资者参与但无法兑现承诺。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逐渐兴起。

在网络众筹中,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实现项目的融资。

然而,网络众筹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

一、法律风险1. 不确定的法律监管:目前我国对网络众筹的法律监管尚不完善,监管参与主体、融资规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法律风险发生。

2. 合规风险:网络众筹平台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包括合同纠纷、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一旦发生可能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3. 知识产权风险:部分网络众筹项目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一旦侵权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

二、监管挑战1. 监管空白:我国网络众筹的监管法规尚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存在一定的真空。

2. 风险防范难度:网络众筹的参与主体广泛,公众参与度高,如何有效监管网络众筹平台,防范投资者风险成为监管的重要挑战。

三、加强监管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众筹的监管要求,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降低法律风险。

2. 加强信息披露:网络众筹平台应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向投资者公开相关风险提示和项目信息,减少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风险。

3. 加强风险防范:建立网络众筹平台风险防范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平台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结语网络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

然而,网络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需要监管部门、平台方及投资者共同努力,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网络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在众筹活动中,因为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可能出现筹资者借助众筹活动欺诈投资者的⾏为,有时甚⾄出现众筹平台帮助或隐瞒筹资者的诈骗⾏为。

那么,众筹发展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众筹发展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与⾮法集资界限模糊国内民间融资渠道不畅,⾮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引发了⼀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众筹在形式上很容易越过雷区⽽变成⾮法集资。

主要从以下⽅⾯区分⾮法融资与众筹融资。

1、从法的形式要件上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众筹的某些特征,如未经许可、通过⽹站公开推荐、承诺⼀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都符合《解释》第1条有关⾮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

特别是在股权众筹中,也有相当⼀部分⼈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进⾏私募。

2、从形式上看也超越了《解释》第6条中的界限。

因此,⽬前法律上尚⽆明确规定的股权众筹若⼀旦控制不好,便极易与⾮法集资混淆。

(⼆)缺乏配套法律环境⼀般来说,发⽣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为属于私⼈契约,政府不宜介⼊这种本属于私⼈⾃治范畴的事务。

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他⼈的资⾦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额集资与⾦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产⽣了⾦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然⽽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

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1、监管法律缺位国务院正就互联⽹⾦融的监管进⾏统⼀部署,由中国⼈民银⾏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

银监会负责监管P2P⾏业,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中国⼈民银⾏则负责第三⽅⽀付的监管。

2、监管体制不匹配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在越来越多的⼈参与众筹的时候,⼈们对于众筹认识加深了,就也要知道它是有⼀定法律风险的,参与众筹或发起众筹的时候必须要清楚并且能够懂得去规避。

今天店铺⼩编就为你介绍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知识。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1.⾮法集资法律风险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法集资极为相似。

许多⼈甚⾄将众筹融资与⾮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经常⼈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数有上限限制。

实际投资⼈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公司的(隐名)股东。

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发起⼈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众筹融资的项⽬发起⼈、平台与投资⼈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项⽬发起⼈和平台对项⽬以及项⽬发起⼈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则对项⽬以及项⽬发起⼈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

众筹融资的投资⼈进⾏的都是⼩额投资,不可能亲⾃或者聘请第三⽅对项⽬以及项⽬发起⼈的资信状况进⾏尽职调查。

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证券”的风险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证券作了明⽂规定,并且规定“⾮公开发⾏证券,不得采⽤⼴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式”。

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过程中经营要⾯对不特定对象,其⼈数常超过200⼈,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证券的规定。

⼆、如何避免众筹融资被认定为⾮法集资我国《刑法》第176、192条分别规定了“⾮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18号解释”)对《刑法》第176、192条如何适⽤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76、192条和18号解释被认为是悬在众筹融资项⽬发起⼈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两类参与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并导致牢狱之灾。

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定(3篇)

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设立、组织、运作的基本法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份、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在众筹融资中,若项目方设立公司进行融资,则需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基本法律。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在众筹融资中,若项目方以证券形式进行融资,则需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众筹融资中,项目方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合同法》的调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规范广告活动的法律。

在众筹融资过程中,项目方发布的宣传材料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

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需遵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规范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

众筹融资平台作为网络平台,需遵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7.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台的政策文件,其中对众筹融资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等。

二、众筹融资的监管体系1. 监管主体我国众筹融资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等。

2. 监管机构(1)证监会负责对众筹融资活动进行监管,包括对众筹融资平台、项目方、投资者的资格认定、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

(2)央行负责对众筹融资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3)网信办负责对众筹融资平台进行监管,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众筹法律规定(3篇)

众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通过互联网等平台,以小额资金集合的方式,向大众筹集资金,以支持创业、艺术、公益等项目的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众筹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然而,众筹活动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为了规范众筹市场,保障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众筹法律规定出发,对众筹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众筹法律关系1. 众筹主体众筹主体包括筹资者、投资者和平台运营方。

筹资者是指发起众筹项目,寻求资金支持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是指为众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个体或机构;平台运营方是指提供众筹平台,为筹资者和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机构。

2. 众筹法律关系(1)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投资者提供资金支持,筹资者按照约定使用资金,并按照约定回报投资者。

在众筹活动中,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通常采用众筹平台提供的标准合同条款。

(2)筹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的关系筹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筹资者委托平台运营方提供众筹服务,包括项目展示、资金管理、回报发放等。

平台运营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保障筹资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投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的关系投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投资者通过平台运营方提供的服务参与众筹活动。

平台运营方应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三、众筹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解散与清算等方面的内容。

在众筹活动中,筹资者可能设立公司,因此《公司法》对众筹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众筹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如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同、筹资者与平台运营方之间的服务合同等,均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股权众筹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为当今经济社会一股不可逆的时代浪潮,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下所产生的一种新兴融资模式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其中股权众筹尤为引人注目。

那么,股权众筹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1、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2、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

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

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

3、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的风险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

但具体来说,它又不完全属于居间合同。

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如天使汇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若用户有违反协议或法律的行为,则众筹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其账号、删除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等行为。

同时,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

因此,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可靠的依据,这也是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服务双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近年来逐渐受到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关注和青睐。

然而,众筹融资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众筹项目可能涉及欺诈行为的风险。

有些不良商家或个人可能以虚构的项目来吸引投资者的资金,然后逃离责任。

要防范这种风险,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仔细筛选项目:在进行投资前,投资者应该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2.查阅评价和评论:阅读其他投资者对该项目的评价和评论,特别是那些已经投资的人。

这有助于判断项目的信誉和可靠性。

3.了解创始人和团队:了解项目的创始人和核心团队的资质和经验,可以通过调查他们的过往项目和背景来评估他们的能力和可信度。

其次,众筹项目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创业者在进行众筹时,可能使用或揭示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这可能导致版权、商标和专利等法律纠纷。

要防范这种风险,创业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检查项目的合规性:在开始众筹之前,创业者应该检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项目涉及到他人的知识产权,创业者应该寻求相关授权或削减风险的方法。

2.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创业者应该提前申请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在涉及众筹的项目中。

这样可以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权益。

最后,众筹项目可能涉及违规行为的风险。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众筹融资可能受到一些法律限制和监管。

创业者和投资者都应该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要防范这种风险,创业者和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确定合规要求:创业者和投资者应该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众筹融资的法律要求,包括注册、报告和透明度等方面的规定。

综上所述,众筹融资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但通过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少这些风险的发生。

创业者和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并谨慎选择众筹项目,以降低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

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研究

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研究

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研究作者:季成众筹是一种科技融资的创新模式,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今天,众筹实现了将互联网金融引入传统投资领域,即解决了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也为网络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方向。

一、众筹模式简介“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众筹商业模式有时候也被译为众融或者众募。

众筹就是指,若干具有经济实力的人在经过了解和选择之后,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交易平台将资金投入给经过审核的小型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以实现项目的发展和投资者期待资金的增加的一个商业融资模式。

众筹既可以由单人完成,也可以由多人合作完成,只要是以公开的平台进行,都可以被确定为众筹融资模式。

二、众筹模式的参与主体1.筹资人筹资人通常是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创意者或企业的创业者,但也有个别企业为了加强与用户的交流和体验,以项目发起人的身份号召公众介入项目的共同经营、产品的研发、试制和推广,在筹措资金的同时获得更好的市场宣传。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投资者,他们利用在线支付或其他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创意项目进行项目投资。

出资人所投资的项目筹资成功后,出资人亦可以共同参与经营和管理,同时会获得实物回报或者股权回报。

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要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共投资人选择。

当然,发布项目前,众筹平台需要对申请上线在的项目进行细致的实名审核,并且确保项目内容完整、可执行和有价值,确定没有违反项目准则和要求。

随后,在项目筹资成功后要监督、辅导和把控项目的顺利展开。

三、众筹的现状自2009年出现以后,众筹模式就凭借其前卫的融资理念和新型的融资平台成为更多企业家和创业者的选择,经过了几年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开始走向成熟,不断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众筹发展中取得的成绩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融资的限制较多,这使得很多企业无法及时获得资金的帮助,可以说众筹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也正是因为如此,众筹从一出现就开始得到了众多企业和金融家的青睐,这就为众筹的良好发展打下了基础,可以说众筹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众筹形成了丰富的模式,这为众筹适应更多金融活动打下了基础,比如基于奖励的众筹,基于捐赠的众筹,基于贷款或债务的众筹以及基于股权的众筹等,可以说,多种形式的众筹灵活的适应了不同的融资需求;其次,众筹实现了全球资金的融合,资金不足使得很多企业的发展停滞不前或者最终倒闭,银行作为金融融资的主要渠道,却受到多方因素的限制无法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而众筹则可以,并且众筹以互联网为平台,没有国家地域的限制,只要项目合适,资金充足,众筹就可以建立起来,所以说,众筹实现了全球资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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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众筹的概述(一)定义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典型代表为Upstart、人人投。

3、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tarter、Indiegogo。

4、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

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二、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一)众筹模式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的一般性分析由于中国专门的众筹立法缺失,实践中的众筹相关的各种安排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尽可能相关的依据,以确保其适法性。

1、利率利率主要出现在债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在回收资金的过程中,通常还可以收取利息。

利率应该收多少算是合法有效,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服务费根据《合同法》第23章“居间合同”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及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3、电子合同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及《电子签名法》第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3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5、持股平台股权众筹下,通常会将募集的出资人的投资放入一个持股平台或者会以代持的方式来处理,这体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股份代持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运用。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比如,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及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尽管这一追诉标准还有可以商量的余地,但作为目前生效的追诉标准,在确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超过上述金额或者上述出借人数量而吸收存款的,就应当被追究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2014年》”)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尚缺乏对众筹立法的情形下,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是,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仍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它不是由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的行为,而是平台只是一个服务中介,嫁接项目方和出资方,构成一对多或多对多的网状结构。

但必须指出,这只是一种法理上的解释和判断,由于立法尚未跟上,合法和非法往往处于一个相对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中,尤其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往往能直接决定或影响项目的生死,法律风险犹存。

7、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是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审批集资,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对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是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诈骗方法进行了明确:(1)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了“非法占有”的认定。

此外,第五条明确了“数额较大”的认定:(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由上述规定可见,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采取极其严厉的立法态度。

甚至将集资诈骗类犯罪规定为重刑。

而众筹的大众参与集资的特点极容易与非法集资关联起来,稍有不慎出现越界,就有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8、非法发行证券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发行股票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根据司法实践,基于SNS社交平台进行的宣传或推广,属于公开方式。

此前,有公司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种行为已经被监管层明确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

目前大多股权众筹网站实行的投资模式都借了有限合伙制的壳,即投资人先组建有限合伙企业,再以整体入股创业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保证投资者人数不超出50人上限。

但这种方式也存在问题,根据证监会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穿透”计算人数。

9、非法经营如果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产品,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第九十八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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