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品牌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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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品牌建设、推广及维护,预防和妥善处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的损害程度,维护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建设及推广,是指企业为树立和提升良好品牌形象所采取的各种方针、措施以及各类宣传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品牌维护,是指企业为保持良好品牌形象所采取的各种公共关系、危机处理(含危机预防)的机制及管理。
第四条集团营销品牌中心负责企业品牌建设、推广及维护的规划和管理执行;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及全体员工负有建设、维护企业品牌形象的责任。
第五条企业品牌建设、推广及维护的主要工作内容:
1、品牌发展规划;
2、品牌视觉形象系统的建立、实施;
3、品牌宣传和公关活动的策划、推广及管理;
4、品牌危机预防和处理;
第二章品牌发展规划
第六条根据集团发展战略,营销品牌中心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次年度集团品牌建设、推广及维护的方案,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根据年度品牌战略方案,营销品牌中心不定期制定阶段性品牌实施计划,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依照集团年度品牌战略方案,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关具体计划并执行,同时必须配合、落实集团整体品牌战略的实施。
第九条年度品牌战略方案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年度品牌推广目标;
2、年度品牌推广主题;
3、实施计划;
4、执行策略和方法;
5、费用预算。
第三章品牌视觉形象使用标准及品牌推广规范
第十条营销品牌中心负责制定集团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报集团审批后,将该手册发放到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遵守执行。
第十一条营销品牌中心负责制定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含企业概况、企业战略、企业发展历程、企业管理团队、企业文化、企业公民责任和公益活动、企业荣誉等),报集团审批后,将该手册发放到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遵守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及市场竞争形势需要,营销品牌中心须及时对集团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和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进行补充、完善及调整,报集团审批后,发文到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遵守执行。
第十三条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凡涉及使用品牌视觉形象系统(含基础标识部分及所有应用项目)和宣传推广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和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执行;若确有特殊使用和宣传需要而上述手册中未曾界定、说明或在使用、宣传中遇到质疑、阻碍的,相关单位和分公司须另行报请营销品牌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对外信息发布和宣传口径
第十四条设立集团和分公司新闻发言人制度,分别代表集团和分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并作为对外回应相关事件、新闻报道的标准口径和主张。
第十五条集团总部新闻发言人由集团总裁兼任;各分公司新闻发言人由各分公司董事长兼任。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新闻发言人可授权相关人员代为对外发布某一(组)信息,回应某一(组)事件、新闻报道,但所授权对外发布、回应的标准口径和主张必须获得新闻发言人的书面确认;被授权者必须严格按照所授权内容及要求执行,不得有任何增减或变更。
第十七条非新闻发言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人员),未获授权均不得对外擅自发布信息,不得向公众和媒体就相关事件、新闻报道作出任何回应。
第十八条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注意事宜:
1、集团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得到董事局审核确认;
2、分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必须得到分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凡涉及集团重
大战略决策、新闻事件、商业情报等,各分公司在对外发布时,必须报请集团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新闻发言人对外回应相关事件、新闻报道注意事宜:
1、预先翔实了解相关事件和新闻报道的背景、社会影响及潜在的危机;
2、根据集团品牌战略方针、年度和阶段性品牌推广主题,预先策划制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和表达方式,以便对公众和媒体舆论作出有效、良性引导和监控;
3、任何时候,必须正面突出和维护集团领导人及集团品牌形象;
4、对一些专业性很强、很偏僻而无法回避的问题,必须预先咨询相关人员或机构给出充分解答和说明。
第二十条其他对外宣传信息发布的管理规定:
1、凡集团系统各单位需要对外发布广告及宣传信息时,必须将所需要发布的广告及宣传信息的具体内容、发布渠道、发布规模和方式等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营销品牌中心审核执行;
2、各分公司发布的广告信息、新闻通稿等,必须由分公司董事长审核确认。
第五章公共关系及媒体关系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关系是指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与外部各相关单位、
团体、公众、媒体、客户(业主)及政府等之间的业务联系及其他交流活动;其中,
媒体关系是最经常发生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公共关系。
第二十二条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必须按照如下集团品牌公共关系准则指导和处理各类公共关系:
1、坚持集团品牌形象至上的工作理念,时时处处切实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2、与各公共关系中所涉及的单位(个人)保持真诚沟通,任何情况下,以保持双方良好的协商机制及互信合作为原则;
3、树立诚信、服务的工作作风,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杜绝公共关系危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单位和分公司发生公共关系危机、矛盾和冲突时,必须以维护公司品牌为重,制定具体应对和处理方案,集团系统相关单位将方案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请集团总裁审批后执行,各分公司由分公司董事长审核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团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在处理各合作商的关系中,必须加强合作商相关人员维护恒大品牌形象的意识。
第二十五条各分公司营销中心还须按照集团品牌视觉形象(VI)手册和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对各销售代理商进行恒大品牌管理及维护专项培训,避免销售活动中有损恒大品牌形象事件的发生;任何情况下,若未获得相关分公司董事长授权,销售代理商不得擅自接待媒体和向媒体发布任何有关恒大品牌(含楼盘)的信息及意见。
第二十六条集团营销品牌中心建立媒体公关组,各分公司营销中心安排媒体主管人员,负责处理与各媒体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媒体公关人员工作职责和媒体关系处理准则:
1、保持与各媒体经常性的沟通,建立和发展良好的合作及多层次人际关系;
2、了解和熟悉各媒体特点及运营方式,提高媒体公关水平和效率;
3、严格按照集团品牌形象(VI)手册和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执行媒体广告发布及公关活动;
4、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禁止向任何媒体泄露集团系统各单位和各分公司任何尚未公开宣布的信息;
5、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任何媒体作出任何业务或其他工作承诺;
6、制定各媒体关系维护建议和计划,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各媒体的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