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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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作者: 法律博客| 发表时间: 昨天21:50编辑推荐最新动态【2015年放假时间表来了这个必须看】【致品】奢侈品牌上演“舌尖上的诱惑”【致赏】脑洞大开的休闲艺术“汽车+沙发星际城市Daniel cheong眼中的“迪拜星球回忆波伏瓦和萨特|他们的屋子和墓地隔一3月17日~20日包头市计划检修停电提示情歌唱晚特别策划:明晚十点#咖啡换故事#【970·焦点】策应一带一路,南通大有可科学家预测:2015年或成有记录以来最热一904分享| 猪血冒充鸭血含甲醛小肥羊、干嘛还要节食?这些食物能让你越吃越瘦904报道|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推进汽车音乐100.1乐享爱车特别策划二手央视财经3.15晚会曝光汇总及A股影响股一《音乐爱电影》热辣话题——影视剧的“尺FM100旅游:云南今年内将开通昆明-温哥华【970·推荐】“全友家居周年店庆“报【1056分享】11种一次扣满12分的违章情况颤抖吧!2015年或成为有记录以来最热一年【超震惊】有人挤了一颗痘,差点丢了一条上周我市已正式入春本周晴雨转换频气温注意!公安部说,同一车辆销分第四人将被【1056涨姿势】新手的几个注意事项,让你热门资讯2015放假时间表美国出大事了奥巴马“打电话”毛阿敏曾两度“自杀”的惊人隐情【图片赏析】泰国最美人妖排行榜基层公务员福利调查:基层公务员未成禁入●从内裤颜色看女人“全面解读总局发文封杀劣迹艺人刘晓庆60岁,进监狱,身材丰满如这样子的护士,病人还肯出院么?男子求爱被拒开公车割喉杀25岁李勇: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爱财经网本人2009年独创的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转化为工作机制,经实践检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效果明显。

此后以论文形式在《中国检察官》发表,后经进一步开发研究,以授课培训的方式先后在江苏省检察院,南京、南通、泰州、淮安、重庆等多个检察机关讲授“三步法则”的操作方法。

2013年、2014年该课程先后被评为江苏省全省检察培训精品课程(第一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培训精品课程。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一、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有哪些
1、刑事证据认定标准有哪些详细解答如下:
(1)个别审查,对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综合审查,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及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全面审查,辨认,是在不能确定时组织相关人员加以指认和确定。

对质,对涉案的重要问题在说法矛盾时组织相关人员质辩;
(2)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经当事人质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是什么
1、物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为原物,是否与案件有联系;
2、书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与本案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确系某人制作并有制作资格,手续是否完备。

律师如何审查刑事诉讼证据

律师如何审查刑事诉讼证据

律师如何审查刑事诉讼证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实质是控、辩、审三方,对证据进行采集、分析和综合、辩驳、运用和采信的过程,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审查控诉机关所提供的刑事证据,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现笔者结合经办的一个刑事案件进行阐述。

某地有一户人家在6个月内连续有6口人被人投毒,其中3人死亡,人心惶惶,该案被公安厅列为当年的一号督办大案。

经过侦查,村妇李某被认为是投毒泄恨,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控诉机关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病历及医院诊治笔录,提取物证,勘验笔录,司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等证据材料。

表面上看,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但是,笔者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出发,在法庭上为李某作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行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一份有效的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

而本案中,控诉机关指控李某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这三种属性而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一,审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证据的主要特性在于其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及其程度,即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有没有作用,有多大的作用。

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属性,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产物。

如果控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真实性,就不能具有证据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

本案中,控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由于没有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因而不具有证据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

控诉机关最为主要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是经过分析和综合,笔者发现:证人证言材料是证人道听途说的传闻和主观分析、胡乱猜测,如赵某某的证人证言说:“林某某对我说你家婆死的当天,李某得知你家婆死后即对我们说,刚才我还热得糖粥给她吃,我刚回来一阵子,就死得这么快。

”覃某某的证人证言说:“听我哥说是李某给的糖”,从而认定李某实施了投毒行为,等等。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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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是指:收集证据、鉴定证据和运用证据。

第一步,收集证据。

指的是在案件调查侦查过程中,要对案件事
实进行全面、客观的收集,包括调取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步,鉴定证据。

指的是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鉴定,确保证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鉴定证据的方式可以包括对物证进行检验,对书证进行鉴定,对证人证言进行辨别等。

第三步,运用证据。

指的是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鉴定结果,结合
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证据分析和判断,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
及犯罪的事实和性质,为案件的审判和判决提供依据。

通过以上三步,可以有效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有
效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发展与协调

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陶红郑延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决定刑事案件能否办成铁案的关键。

可以说,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是刑事司法的灵魂,真实再现案件事实,是确保案件质量的根本保证。

从确保案件质量、追求司法公正的大前提出发,如何通过审查刑事证据、处理瑕疵证据,从而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已成为当前刑事审判亟待探讨和规范的命题。

一、审查刑事证据、处理瑕疵证据的基本原则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有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辩证说法。

法律事实是依据现有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民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所追求的就是法律事实的认定,这是由民事审判调整民商事法律权益的业务性质决定的,诉讼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而刑事审判所追求的应该是客观事实,也就是事实真象,如果公诉人或被告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责任,就会造成冤案或放纵犯罪的不可挽回的后果,给刑事审判事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从这一点来看,在审查刑事证据以及处理瑕疵证据的过程中,就要以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以尽力挖掘事实真象为出发点,将再现客观事实作为审查证据的基本原则。

二、审查刑事证据应具备的理念司法公正落实到刑事审判中,就应该是“不枉不纵”,将刑事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因为绝大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是不可挽回的,不能逆转的,这就要求刑事法官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要慎之又慎,对刑事证据的审查要精准。

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刑事审判法官应当树立以下证据理念:一是对于任何证据均应存有“质疑”的理念。

任何待定证据均存在着不确定性,所有的定案证据均应排除合理怀疑,审查证据中去伪存真,精准地认定案件事实。

二是对所有待定证据均应平等审查的理念。

对于待定证据,无论它的来源和出处如何,都应平等地受到审查。

法官应以无罪推定的原则,平等地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重控方证据,轻辩方证据,更不能先人为主,偏听偏信,以免定案事实出现偏差。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在办理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办理案件,也就是要最大限度避免错案。

错案是我们非常忌讳但又不得不面对的话题,佘祥林、赵作海案件离我们似乎很远,但实际上又是那么地接近。

错案就像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

导致刑事错案的原因很多,但直接原因应该是证据问题,所以何家弘教授所言,“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几乎在每一起刑事错案的成因中都存在着证据的作用”(何家弘:《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办理刑事案件都是围绕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实体法律适用,一个是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就司法办案来说,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定性错误是可以挽救的,而证据审查的错误是无可挽回的。

对于证据问题,我们应该“始终保持战战兢兢、诚惶诚恐的心理”,“始终坚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

案例1:2010案例2:2010下面我们来进行结构化分组讨论。

具体程序如下:(1)现场由小组成员自由讨论5分钟并自行推举一名主报告人对两个案例阐述观点和理由,A组先发言,然后B组发言,各报告人发言时间限定为2分钟以内;(2)A、B两组主报告人发言完毕后,A、B组内各派一名成员对本方或他方观点进行回应、批判、补充,时间限定为1分钟以内;(3)然后其他学员自行举手或点名发表观点,单次发言时间不超过1分钟。

请学员严格遵守发言时间。

(现场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点评并导入教学内容的核心问题:一是一个案件的证据达到什么样标准才能定案,二是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审查和判断是否达到这样的标准?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下面我来讲解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证明标准;二是证明模式;三是审查与判断方法。

如果将证据体系比喻为一座大厦,那么证明标准就是质量安全标准;证明模式就是结构钢架;方法就是建筑方法。

一、证明标准证明标准问题被学界誉为证据学中的“歌德巴赫猜想”,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刑事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刑事案件侦查技巧证据获取与调查程序

刑事案件侦查技巧证据获取与调查程序

刑事案件侦查技巧证据获取与调查程序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是确保正义伸张的重要环节。

为了能够准确获取证据并进行调查,执法机关需要掌握一系列的技巧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一些技巧和程序,以帮助执法机关有效获取证据并进行调查。

一、现场勘查刑事案件侦查的第一步是现场勘查,它对于案件的后续调查至关重要。

执法人员需要仔细观察案发现场的各个细节,例如物品的位置、遗留的痕迹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后续证据的重要依据。

同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意保护现场,确保证据不被破坏或遗失。

二、询问和讯问询问和讯问是刑事侦查中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

执法机关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了解案情的经过并获取相应的证据。

在询问和讯问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注意采用正确的提问技巧,遵循程序要求,确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三、搜查和扣押在特定情况下,执法机关可以进行搜查和扣押行动,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搜查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且应当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

在执行搜查和扣押行动时,执法人员需要保持专业和严谨,确保取得的证据可以被法庭接受并使用。

四、调取和鉴定资料在调查过程中,执法机关可以调取和鉴定相关资料,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执法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记录、文件等,对这些资料进行鉴定和分析,判断其与案件的关联性。

在调取和鉴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五、技术手段的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手段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执法机关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证据,例如通过监控视频、手机通讯录等获取案件相关信息。

然而,在使用技术手段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六、证据的保全与保密在证据获取的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做好证据的保全与保密工作。

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遭到破坏。

同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调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权益的保护。

七、法定程序的遵循刑事案件侦查程序的遵循是保障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

刑事案件应注意审查三条“证据锁链”

刑事案件应注意审查三条“证据锁链”

刑事案件应注意审查三条“证据锁链”对于“证据锁链”一词,检察实务中的办案人员几乎人人耳熟能详,盖因,在案证据能否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是检察办案人员断案、定案的前提和依据。

无论侦查、批捕抑或公诉,办案检察官敢于作出批捕、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等相关法律处分,必定是因为其内心确信该案的在案证据业已形成证据锁链。

然而,深入调研发现,有的检察办案人员对证据锁链的理解和认识还有待改进,其证据审查、判断的重点指向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他们所理解和把握的证据锁链,实际上仅仅是指定罪量刑的证据锁链,而没有认识到由于检察环节办案任务的多重性,实务中证据审查、判断工作的对象除了上述定罪量刑的证据锁链之外,至少还应当注意以下三条证据锁链:第一条证据锁链:案件的客观真实性司法实务中,刑事案卷材料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根据实务中的做法,侦查机关的立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捕经过等材料也要求作为证据入卷备查。

有观点认为,上述材料在案卷中主要是作为量刑证据使用的,因为发案、破案经过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情况(是否主动投案及到案时的认罪态度等)的客观记载和书面说明,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片面的,因为,上述材料除了用作量刑证据之外,更重要的功能实际上是证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性。

从证明原理上讲,刑事证明活动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之成立,但要证明案件事实之成立,首先应当证明该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换言之,该案件不能是假案,所指控的、待证明的犯罪事实不能是子虚乌有、人为捏造的,这是刑事证明的前提,否则,该案的所有在案证据都将丧失证明价值和意义。

因此,对于在审前程序中承担查证责任并在审判程序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检察官而言,审查、判断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其司法办案的首要任务;另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还承担着防止冤假错案的任务。

既曰防止冤假错案,那就意味着既要防止冤案、错案,更要防止假案。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不管是哪类诉讼案件都离不开证据,刑事诉讼也是如此。

刑事证据需要进⾏审查,只有查证合法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那么,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是如何的呢?刑事证据如何使⽤呢?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刑事证据审查规则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司法⼈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证明⼒和证明⼒⼤⼩,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的原则。

2、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3、⼀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的证明价值。

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审查即可筛除。

对证据材料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两种顺序来进⾏。

⼀种是按时间顺序进⾏,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

这适⽤于证据材料的时间顺序⽐较明确的案件。

另⼀种是按照主次顺序进⾏,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材料本⾝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

这适⽤于核⼼事实和核⼼证据⽐较明确的案件。

2、⽐对审查。

⽐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般情况下,经⽐对研究认为相互⼀致的证据材料往往⽐较可靠,⽽相互⽭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有问题或都有问题。

当然,对于相互⼀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致;⽽对于相互⽭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证据收集鉴定与审查的法律程序与要求与处理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证据收集鉴定与审查的法律程序与要求与处理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证据收集鉴定与审查的法律程序与要求与处理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刑事证据的收集、鉴定与审查是确保司法公正与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严肃的法律程序,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证据的收集、鉴定与审查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与要求进行,且处理上也需谨慎与严谨。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程序与要求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获取和固定相关事实的过程。

其程序与要求如下:1. 合法性要求:刑事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依法采取合法手段进行。

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在开展刑事证据收集工作时,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滥用权力或违反法律规定。

2. 证据保全:刑事证据在收集过程中需保全其原貌与真实性。

对于物证,应妥善保管、封存,并记录相关信息,以防物证造假、毁损或丢失。

对于书证、证人口供等证据,要及时进行采集、录音、拍摄等方式保存,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

3. 询问与调查:在刑事证据收集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以获取证人证言或涉案人的供述。

询问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询问的合法性、公平性,并及时将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制作备案。

4. 搜索与搜查:执法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搜索与搜查行为,以寻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搜索与搜查应在合法的依据和程序下进行,记录搜索搜查的过程与结果,并确保所得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刑事证据的鉴定程序与要求刑事证据的鉴定是对已收集的证据进行科学、专业的评估、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其真实性、可靠性和价值的过程。

其程序与要求如下:1. 鉴定机构选择:根据案件的性质与需要,鉴定机构的选择需符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一般而言,鉴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且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与经验。

2. 鉴定要求:鉴定人员在进行刑事证据鉴定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工作。

鉴定过程中,需依据科学理论与技术方法,采取合适的鉴定手段与步骤,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总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证据,是指涉及刑事案件的事实的各种证物和证言。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灵活地使用和认可各种合法的证据,以便
对案件进行独立挑战。

二、证据规则
第四条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依据,应当足以支撑事实,明确涉及案件
的事实、原因和犯罪责任。

第五条证据的证明,应当符合确凿与科学性原则,由交叉讯问、陈述、口供、录音、录像等方式征得,并经过审查、鉴定、证明、认可等程序。

第六条根据《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证言、目击者证言、被害物证据、法医报告、司法鉴定报告、犯罪嫌疑人供述、据物证明等,
均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第七条受害人证言,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受害人是罪行发
生时受害者或事实知情者;(2)受害人的证言应真实、可信;(3)受害
人需要就本案的具体涉领和重要事实发表看法。

第八条目击者证言,应当在被害发生后,经过审查、鉴定、证明,以
及经过可靠的证据核查程序,作为证据。

刑事证据如何审查,怎么使用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如何审查,怎么使用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如何审查,怎么使用刑事证据刑事证据审查:证据合法性,是证据载体是否合法,二是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

刑事证据需要进行审查,只有查证合法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那么,刑事证据如何审查?查证合法后,刑事证据可以在诉讼中使用,那刑事证据如何使用?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两个问题。

▲一、刑事证据如何审查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审查即可筛除。

对证据材料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两种顺序来进行。

一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

这适用于证据材料的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

另一种是按照主次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材料本身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

这适用于核心事实和核心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

▲2、比对审查。

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

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

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最新】

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最新】

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7-23 11:36:00 ] 作者:黄利斌编辑:凌月仙仙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调查是与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法律工作者和执法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证据法相对比较落后,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往往有随意性,甚至有忽略证据规则和轻视证据调查的倾向。

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还是其他执法人员,都应该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加强证据意识,提高执法的科学性。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更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本文所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分别指的是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批准逮捕阶段。

侦查、审查是刑事案件中的两个阶段,由于诉讼地位的不同,其认识证据的角度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侦查阶段在收集固定证据时,视线要前移,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去审视证据,以找出不足,提前拾遗补漏,使其符合定案的要求,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护人的辩驳;在审查阶段,主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来源或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犯罪主体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等。

一、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一)、依法收集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具备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我们在收集证据时,要紧密围绕证据的这三个特征来开展。

实践中,大家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有着比较统一的认识,但对证据的合法性有淡化的倾向,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因此,要做到取证合法,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

法警、驾驶员、实习生等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

2、收集证据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在初查阶段只能采取有关调查、查询、勘验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手段和措施,强制措施只能在侦查阶段采取。

3、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同时,侦查人员必须有二名以上,不得单人问话,自问自记。

被调查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还必须要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刑事证据三大原则是什么

刑事证据三大原则是什么

刑事证据三大原则是什么一、刑事证据三大原则是什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

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知道,某个证据材料要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必须是合法可采、客观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三个特性缺一不可。

如果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非客观的或者与本案无关联的,就不得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排除了所有疑问与其他的可能性,应当依法作出认定结论;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部分认定结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作出不予认定的结论。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6、如何运用间接证据问题。

间接证据问题,在证据理论中和诉讼实践中,都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证据理论上的许多问题,都与间接证据有着密切联系。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诉讼法和证据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苏检发诉一字〔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2017年8月25日)苏检发诉一字〔2017〕3号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证据审查规则和方法第一节证据审查规则第二节常见证据合法性审查第三节侦查阶段讯问合法性审查第三章非法证据排除第四章逮捕、起诉案件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主要证据复核第五章审查决定第一节审查逮捕第二节退回补充侦查第三节自行侦查第四节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第六章出席一审法庭第一节庭前会议第二节庭前准备第三节支持公诉第七章二审案件的审查第一节审查方法第二节复核和补充收集证据第三节审查决定第八章出席二审法庭第九章对判决、裁定的审查第十章附则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开展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保证办案质量,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审查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疑罪从无原则。

办理刑事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坚决摒弃“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错误观念。

(二)客观公正原则。

秉持客观立场,坚持独立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平等适用法律,依法行使检察权,保障刑事法律统一、公正实施。

(三)证据裁判原则。

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认定犯罪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第二章证据审查规则和方法第一节证据审查规则第二条审查证据应当严格、细致,防止案件“带病逮捕”、“带病起诉”,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案件质量。

刑事案件程序中的证据审查与排除

刑事案件程序中的证据审查与排除

刑事案件程序中的证据审查与排除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与排除,司法机关必须非常慎重和严格。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程序中的证据审查与排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原则和方法。

一、证据审查的重要性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可以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

证据审查的目的是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以便为法庭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

如果证据不经审查就被直接使用,可能会导致冤案的发生,给无辜的人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

证据审查的过程应该是公正、透明和客观的。

法官和检察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证据进行细致的审查和评估。

只有经过审查的证据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才能在法庭上使用。

二、证据排除的原则在刑事案件中,有些证据可能存在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需要予以排除。

证据排除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得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

比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2. 可靠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可靠的,不能存在虚假、伪造或篡改的情况。

如果证据存在疑点或者不可靠的地方,应该经过进一步的审查和调查。

3. 相关性原则: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不能是无关的、不相关的证据。

只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4. 保密性原则:证据必须保持机密,不能泄露给无关人员。

只有在法庭上使用时才能公开。

三、证据排除的方法证据排除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需要法官和检察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巧。

下面介绍一些常用的证据排除方法:1. 证据鉴定: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可以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比如,对于涉及DNA鉴定的证据,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和分析。

2. 证据链分析:对于复杂的证据链,可以通过分析证据之间的联系和关系,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如果证据链中存在断裂或者矛盾,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

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证据审查“三步法则”面对一起案件看起来错综复杂、堆积如山的证据材料,如何下手进行审查判断呢?如何分析证据?如何认定事实?“每种从事事实分析和推理的职业,都必须开发某些记录和组织数据的方法,以适于分析和使用。

”对于法律职业来说,当然更是如此。

笔者2006年从事公诉工作开始,就一直在办案过程中思考和探索证据审查、分析、判断的方法。

笔者所独创的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直接来源于司法实践,从实践办案中获得灵感并从实践中提炼出来,再结合理论进行论证和深化,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原创性观点——二元主义的证明标准、证据能力三要件、证据分析图示法——都是来源于实践的灵感,再经过理论研究和论证后又经实践检验而形成。

在阐述理论基础时尽可能兼顾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理论。

什么是“三步法则”,简单地说,就是分解验证、双向对比和综合分析,如果详细解释则需要用一本书才能说清楚。

分解验证,解决的是证据能力问题,主要是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展开,阐释各类证据的证据能力;双向对比,探讨的是印证、证明问题,重点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在第一步分解验证的基础上,以印证证明模式为基础,对证据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对比,分析证据的证明力,这一步是形成心证的关键步骤;综合分析,在前两步的基础上,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图示法作为工具,对待证事实作出判断,得出结论。

上述三个步骤分别对应于英国著名证据法学者特文宁所说的司法证明三大核心要素:证据(Evidence)——证明(Prove)——事实认定(Fact),也即证据学中的“EPF”。

第一步分解验证侧重于证据(证据规则),第二步双向对比侧重于证明力,第三步综合分析侧重于事实认定(对待证事实作出认定)。

我在很多地方讲授证据审查“三步法则”课程结束时,我都会讲希望大家记住四句话:第一句是“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

”心中永远充满正义非常重要,因为“希望从更好的规则真正获益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我们的法官和我们的律师必须从精神上加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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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办理案件,也就是要最大限度避免错案。

错案是我们非常忌讳但又不得不面对的话题,佘祥林、赵作海案件离我们似乎很远,但实际上又是那么地接近。

错案就像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

导致刑事错案的原因很多,但直接原因应该是证据问题,所以何家弘教授所言,“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几乎在每一起刑事错案的成因中都存在着证据的作用”(何家弘:《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办理刑事案件都是围绕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实体法律适用,一个是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就司法办案来说,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定性错误是可以挽救的,而证据审查的错误是无可挽回的。

对于证据问题,我们应该“始终保持战战兢兢、诚惶诚恐的心理”,“始终坚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

案例1:2010案例2:2010下面我们来进行结构化分组讨论。

具体程序如下:(1)现场由小组成员自由讨论5分钟并自行推举一名主报告人对两个案例阐述观点和理由,A组先发言,然后B组发言,各报告人发言时间限定为2分钟以内;(2)A、B两组主报告人发言完毕后,A、B组内各派一名成员对本方或他方观点进行回应、批判、补充,时间限定为1分钟以内;(3)然后其他学员自行举手或点名发表观点,单次发言时间不超过1分钟。

请学员严格遵守发言时间。

(现场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点评并导入教学内容的核心问题:一是一个案件的证据达到什么样标准才能定案,二是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审查和判断是否达到这样的标准?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下面我来讲解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证明标准;二是证明模式;三是审查与判断方法。

如果将证据体系比喻为一座大厦,那么证明标准就是质量安全标准;证明模式就是结构钢架;方法就是建筑方法。

一、证明标准证明标准问题被学界誉为证据学中的“歌德巴赫猜想”,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刑事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学界一直存在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之争,近年来争论愈演愈烈。

我国学界几乎没有争议地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解为客观真实,并一口咬定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在立法上就是采取了客观真实说,并对此展开了广泛的批判。

从理论上说,客观真实要求证据证明的事实与事实真相完全的吻合,固然值得批判,但是说这是法律规定的缺陷,在我看来,这也未免偏颇,也有点冤枉了立法。

为什么说冤枉了呢?有两点理由:(1)法谚有云:“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与其批判法律,不如解释法律。

其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本身并没有问题,学界将其解读为客观真实,只是学者的一厢情愿。

事实上,这句话中既没有规定所谓的“客观真实”,也没有所谓的“法律真实”,没有一个这样的字眼,你看到了吗?事实上,法律规定的这句话,既可以解读为客观真实、绝对真实,也可以解读为法律真实。

“犯罪事实清楚”为什么就不能解读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事实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真实;“证据确实充分”同样也可以解读为形成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

(2)就司法实践的情况看,我们到底有多少案件是每一细节都查清楚,将案件完全复原,有多少案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客观真实、绝对真实?作为司法实践者的我们,对此很清楚。

不容否认的是,司法实践中,我们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践行着法律真实和相对真实。

我的意思是说,法律规定本身并没有问题,是坚持客观真实说还是法律真实说,这只是一个学术立场问题,与法律规定无关。

那么在学术立场上,我们司法实践者到底应该坚持那一种立场呢?就实践办案来说,呈现出来的事实是,我们都在努力追求一种客观真实,但最终可能是采取了法律真实。

对吧,这一点我们得承认吧。

客观真实并不是什么贬义词,如果一个案件能实现客观真实,那多好啊,哪个办案件不想证据能达到客观真实,所有的事实和细节都得到证据的绝对完全的证明啊,用我们的行话“这种案件闭着眼睛诉”。

但是,世界上的很多事往往是“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很骨感”。

从这个意义上说,客观真实作为一种应然追求,法律真实作为现实底线,这是司法实践真相的呈现,也是一种务实的学术立场。

换言之,我们在办理案件审查证据过程中,带着一种查明客观真相的心态去求证,去调查核实、去补充证据,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当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多数情况下是达不到),要将法律真实作为坚守的底线,如果连法律真实都没有达到,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千万不能轻易进行、逮捕、起诉的,别把困难都自己扛。

我经常听到有人说每日在纠结中度过,这就是这种心理的写照。

有人说那有时不是有点放纵犯罪吗?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宁纵勿枉,放纵一个犯罪不会天下大乱,没破的案件多了去;办错的一个案件那麻烦就大了。

宁纵勿枉是疑罪从无的中国式表达,疑罪从无与罪刑法定是现代刑事法治的两大支柱。

这是预防错案的关键,也是预防错案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美国著名律师德肖维茨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主张宁可错放十个罪犯,也不误判一个无辜的司法制度。

美国他也做不到,他也有很多错案,美国有个洗冤工程的民间组织,我们也做不到。

但是要把它作为一种执法理念,一种应然追求。

来看案例一,到底盗窃了多少钱,被告人陈某盗窃犯罪的数额到底是14000元还是8000元,因为被害人说的是“14000元左右”,不排除记忆差错的可能性。

作为实践办案者来说,怀做追求客观真实的心态,进一步补充证据,发现被告人通过邮局汇款10000元给其妻子。

被告人又称10000元中的2000元是其在某公司打工挣的钱,后经补充调查该公司并不存在。

最终,综合全部证据同时采用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盗窃数额为10000元。

这个案件最后认定10000元也只是个法律真实的标准,但是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正是由于追求客观真实的求证态度,才进一步补充了证据,使事实更加接近真相。

从这个意义上说,客观真实作为一种应然追求,法律真实作为现实底线,既是司法实践真相的呈现,也是一种务实的学术立场。

我们将这一证明标准概括为证明标准的二元主义。

还有大家都熟悉的赵作海案件,赵作海与所谓的赵振堂打过架,后赵振天堂有失踪。

两年后村头发现无头男尸,赵作海侦查阶段做了9次有罪供述。

这个无头男尸是不是赵振堂,检察机关以尸体来源不明多次退回补充侦查,也反应出追求客观真实的态度,最后仍然无法确定尸体来源,加之赵作海翻供,可以认为连法律真实的底线都没达到。

没能坚守住这个底线是导致这一错案的重要原因。

浙江叔侄强奸杀人案离法律真实就更远了,被害人指甲里的DNA都是被告人的。

作为现实底线的法律真实,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构成要件的事实及主要量刑情节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能得出的排除合理怀疑的唯一结论,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我这个二元主义的观点有利于平息学界长期以来的争论,也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了我这个主张。

这次刑诉法在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的证据标准保留原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在新刑诉法地第53条中,在保留原有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同时,第二款对证据确实充分进一步规定了三个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引人注目地使用了排除合理怀疑,在一定程度上吸收的法律真实的合理成分。

总之,在证明标准上,我们应当采取的立场是把客观真实作为一种应然追求,法律真实作为现实底线,我将这一证明标准概括为证明标准的二元主义。

借用张明楷的一句名言就是“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坚持这一点,有利于避免错案。

二、证明模式与证明标准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证明模式。

证明模式是指实现诉讼证明的基本的方式,即人们在诉讼中以何种方式达到证明标准,实现诉讼证明目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模式,学界较为一致地将其概括为“印证证明模式”。

其典型特征是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相互印证才敢定案。

这种证明模式同样遭遇到了一些批评,如有学者批评道,“这种证明模式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取向,却可能不利于发现真相,侵害被告人的权利”,“以被告人的口供为印证机制的中心,忽视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第72页)。

如所周知,现代刑事诉讼的证明模式是以自由心证为基本模式的。

其实,我国这种“印证证明模式”仍然属于自由心证体系。

与典型的、通行的自由心证制度区别在于,在这种以印证为最基本要求的证明模式中,证明的关键在于获得相互支持的其他证据。

单一的证据是不足以证明的,必须获得更多的具有内含信息同一性的证据来对其进行支持。

事实上,印证也不是什么贬义词。

为了在事实判定者心中建立一种“内心确信”,任何一种证明模式都要求一定程度的“印证”,否则难以形成一种稳定的证明结构。

但是,在典型的自由心证体制中,对证据间的印证性未强调到我们这种程度。

所以国外有很多案件,在国内法院反而是判不了刑的,国外有些案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只要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可以定案,就像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说,“这个案件我相信而且事实上就是他干的,但是只有他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我定不了。

”像这种案件在国外则有可能是可以定的。

我国香港地区也是。

香港有个案件,一个老太婆打出租车经常走这条线,有一次司机多收了钱,司机不承认,法官相信了老太婆的证言,定罪。

这在国内是定不了的。

所以,我始终相信,法律既然作为一门科学,就基本原理而言是没有国别的。

实际上自由心证也是需要印证的,只不过没有我们强调的这么厉害。

那有人说,既然我们也是自由心证,为什么会有前述的差别?其实这种差别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于我国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由于没有沉默权,侦查机关逼供诱供的可能性就很大,有时甚至很普遍,这样导致我们对口供的不信赖,不敢轻易相信,所以,仅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我们是不敢定案的,也是不能定案的,因为这个口供很可能是假的。

而国外有沉默权,因为你有不说的权利,所以,除非你不说,只要说的特别是对自己不利的有罪供词,一般是可信的,就像电影电视上常说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作为呈堂证供”。

二是目前我国侦查水平相对较低,对口供的依赖比较大。

所以,国外自由心证对印证的强调没有我们这么严格。

在我国目前没有沉默权和侦查水平相对较低的背景下,我认为以印证为中心的基本证明模式必须坚守。

这一点是学者所观察不到的,因为他们没有从事实践的亲身体会。

从司法实践的运作看,这种印证并非一刀切,而是随案件的特点、性质、重大程度不同而不同(我将其称之为证明标准的阶梯性),比如,盗窃、受贿案件一对一特点与故意杀人案件印证的程度是不同的,那么前面在没有全面印证的情况下我们也认定,不是自由心证在起作用吗?这更说明了我们的印证证明模式还是自由心证范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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