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穗府办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穗府办规〔20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环卫用工机制,进一步保障我市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指导各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环卫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卫事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科学合理的环卫用工制度,提升环卫工人工资待遇水平,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切实提高环卫工人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保障环卫工人权益的原则。
环卫工人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坚持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结合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和劳动力市场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环卫工人工资调整机制。
坚持应保尽保全面落实的原则。
完善环卫工人用工保障机制,全员覆盖、全面保障,提升环卫行业风险抵御能力。
全面落实本意见要求,保障环卫工人工资待遇。
坚持优化结构全面提升的原则。
健全激励性分配机制,增加职业技能等级和学历补贴,提升环卫行业竞争力,优化环卫工人队伍结构。
(三)发展目标。
健全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环卫工人工资调整机制。
优化环卫行业从业人员结构,提高环卫工人技能水平,力争2025年我市环卫行业技术工种人数达到全部环卫工人的32%,2030年达到35%。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般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特许经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应遵守的规定,详情如下: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10月26日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包含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一般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宾馆、餐馆、饭店、小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物等易腐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一般餐厨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除外。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排放、日产日清、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置。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 :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批准部门 :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0.04.29发布日期 : 2020.05.18实施日期 : 2020.05.1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建设综合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 2 篇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建筑废弃物再生集料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全文
主要审查人: 韦江雄 林玩君 吴传海 欧阳东 陈湘华 潘艳珠 李连生
目 录
1 总则................................................................................................................................................................. 1
主编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广州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参编单位:广东冠南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公用事业规划设计院责任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 再生集料.........................................................................................................................................................3 3.1 一般规定.................................................................................................................................................3 3.2 技术要求.................................................................................................................................................3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湖政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20〕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9日湖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争当"两山"理念样板地模范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精神,推动全市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到2021年底,市和两个区县完成省级"无废城市"建设;到2023年底,各区县全部完成省级"无废城市"建设,基本实现产废无增长、资源无浪费、设施无缺口、固废无倾倒、废水无直排、废气无臭味(工作指标详见附件4);到2025年底,进一步提升全市"无废城市"建设水平,完成全国"无废城市"示范市建设。
本方案在全市域内统一开展,以区县为主体建设,具体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56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9日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安、质监、水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受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改、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渣、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家庭装修废弃物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部门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对受纳场、综合利用企业和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拆除工程遵守联单制度、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监管并查处。
第四条【规划国土部门职责】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将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优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促进建筑废弃物减量排放,对政府储备建设用地等管理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并查处。
第五条【交通部门职责】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交通建设工程遵守联单制度、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监管并查处。
第六条【城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沿途撒漏、偷排乱倒等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对林地、绿地及公园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建筑废弃物执法事项开展执法活动。
第七条【公安交警职责】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12]35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12〕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经环卫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受纳场或者受其委托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受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或者规范、监管协议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方案。
运行管理方案包括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应急制度。
应急制度包括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快速处理、场内安全事故处理、场内设施损坏快速修复等。
第四条受纳场受纳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和建筑余土等建筑废弃物。
受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其他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穗城管委[2013]496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3〕496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级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保和城管局、增城市城乡建管局、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消纳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20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的有效监督,实施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制度,根据《广州市建筑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处置证》的单位及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是指通过电子标签RFID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弃物排放工地及对应的消纳场地次数。
第四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信息平台,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应当实行RFID 电子身份绑定,在运输过程中保持RFID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排放人应当在排泥工地出入口安装RFID读卡器读取和记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RFID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杜绝无RFID电子身份绑定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排泥工地。
第七条资源化利用场、水运中转码头以及消纳能力在100万方以上的消纳场应当在场地入口处安装RFID读卡器,读取、记录运输车辆的信息,作为结算运输费用的依据。
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法制办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
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一是光明新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
在新形势下,我市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理.二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全过程管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三是省住建厅正在牵头起草《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与已废止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差别较大,管理模式有较大变革,措施手段也有不少创新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有内容需相应调整并与其衔接.鉴于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办法(送审稿)》系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包括初稿、送审稿(9。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6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8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与综合利用,保护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推动节能减排、循环利用与可持续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与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等所产生的余泥、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因房屋内部装修产生的五立方米下列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进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点的布局调整操纵性全面规划。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以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为原则。
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与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税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及其他有关支出。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及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指导价格,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零星建筑垃圾管理经费,扶持建立规范有序的零星建筑垃圾清运市场。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零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保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
公安交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与路线,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管,规划、建设与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控仪器。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 二 条 本 市行 政 区域 内从事 建筑 废 弃物 综 合利 用 理 ,连续 、稳 定达 到 国家 或地 方 的排放 标准 ,没 有违 反 国
项 目的财政 性补 贴 工作 ,适 用 本办 法 。
家 、法规 的行 为记 录并 没有发 生污 染责 任事 故 。
第 三 条 建 筑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以下 简 称 产
第六 条 当年 度可 用补 贴资 金充 足 时 ,补 贴 资金采
品),是 指 以 《广 州 市建 筑 废 弃物 管 理 条 例》定 义 的建 筑 用 建筑 废 弃 物 处 置补 贴 资 金和 生 产 用地 补 贴 资金 的方
废 弃物 作 为主 要原 材料 ,通过 技 术加 工 处理 制成 具有 使 式 :
下简 称补 贴 资金),是 指市财 政 安排 的专项 用于 支 持有 地 )结合 企 业 的生 产规 模 予 以补 贴 ,补 贴 标准 按每 月每
关产 品生 产 活动 的资金 。补 贴资 金来源 于 上一 年度 市级 平 方米 3元 。
财政 收取 的建 筑垃 圾处 置 费总额 ,在 扣 除该 年度 专 项用
知 符合 条 件 的企业 按 照 《办法》规 定 申领 建筑 废 弃 物 综 新 的有关 规定 、产 品质量 标准及 通过 产 品质量 认证 ;
合 利用 财政 补贴 ,具 体办 法如 下 :
(四)产 品应 当 以建筑 废 弃物 为主 要原 料 ,且建筑 废
广 州 市 建 筑废 弃 物 综 合 利用 财 政 补 贴 资金 管 理 试 弃物 利用 比例 符合 国家 、省 、市 的有关 规定 ,产 品采 用不
行 办法
属于 淘汰 名录 的技 术 、工 艺和 设备 ;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xx年第260号【发布日期】xx-11-29【生效日期】x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xx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并对其遵守联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运营及遵守联单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对在政府储备建设用地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城管部门。
关于印发_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_的通知
广东建材2016年第1期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12月1日印发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具体办法如下: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为落实本市关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和建筑再生材料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政策规定,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的财政性补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定义的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市城乡建设部门再生建材产品目录的再生建材产品的统称。
具体产品目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有关产品生产活动的资金。
补贴资金来源于上一年度市级财政收取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总额,在扣除该年度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后所剩的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并按距离就近、方便运输的原则,调配运输单位将建筑废弃物运送至综合利用企业。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补贴资金的核定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再生建材技术指引及再生建材产品目录,推广使用产品。
第五条企业申请资金补贴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为通过本市竞争性资源配置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或者纳入本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布局规划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二)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生产墙体材料的企业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要求;(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及通过产品质量认证;(四)产品应当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料,且建筑废弃物利用比例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产品采用不属于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五)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六)纳入建筑废弃物运输的联单管理体系;(七)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理,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污染责任事故。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2月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备案和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制成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和排放备案,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内及综合利用企业派驻到辖区内采用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开展综合利用活动的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5•【字号】潮府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放管理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四章消纳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以及修缮、装修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渣土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统一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综合信息平台,实行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电子联单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
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3]49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0
【实施日期】201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知
(穗城管委〔2013〕496号)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级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保和城管局、增城市城乡建管局、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消纳单位和施工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的有效监督,实施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制度,根据《广州市建筑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处置证》的单位及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