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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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简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建设部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全文由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及施工质量和安全8篇组成,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549条。现将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第一篇建筑设计。包括:一般规定和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规定;热工与节能、照明、隔声和噪声限制等室内环境设计要求;屋面防水设计要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防空地下室等的专门设计要求。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92条。
第二篇建筑防火。包括: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总平面布局和建筑平面布置要求;防火和防烟分区、建筑构造、建筑装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等要求;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消防电梯等的规定;室内外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消防水泵房等的规定。共包括强制性条文280条。
第三篇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管道布置、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卫生设备和水处理要求;室内燃气管道、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建筑用气、烟气排除等要求;采暖、通风、空调、制冷、自动控制、消声和隔振设备的要求;供配电系统、变电设备、防雷等要求;电梯的要求。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54条。
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包括:一般地基和特殊性土地基的勘察及其成果要求;一般地基、山区地基和特殊性土地基的设计规定;扩展基础、箱筏基础、桩基础的设计规定;基坑支护要求;地基处理规定。共包括强制性条文59条。
第五篇结构设计。包括:结构安全等级,结构荷载及其组合要求;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高层建筑砼结构的设计规定;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高层建筑钢结构、钢网架结构的设计规定;无筋和配筋砌体结构的设计规定;木结构的设计规定和防腐、防虫、防火要求;玻璃幕墙、玻璃屋顶、饰面砖等围护结构的规定。共包括强制性条文212条。
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包括:房屋的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关于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结构材料,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的规定;多、高层钢筋砼房屋,钢筋轻骨料砼结构的设计规定;多层粘土砖、多孔砖、砼小型砌块房屋的设计规定;高层钢结构房屋的设计规定;底层框架、多层内框架房屋、单层空旷房屋的设计规定。共包括强制性条文85条。
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包括:砼、钢、砌体、木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设防依据,砌体、钢筋砼、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空旷房屋、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砌体、钢筋砼、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空旷房屋、古建筑木结构、地基基础的加固规定。共包括强制性条文95条。
第八篇施工质量和安全。包括:一般地基、特殊土地基、桩基础、基坑支护、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要求;钢筋连接、钢筋砼结构、装配式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等工程和冬期施工的施工质量要求;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钢网架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块体和砂浆,砌砖、砼砌块、配筋砌体等工程和冬期施工的施工质量要求;木材材质和干燥要求,木结构施工和胶合木结构制作质量要求;屋面防水施工质量要求;燃气、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质量要求;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建筑机械使用等施工安全要求。共包括强制性条文472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等机构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政府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主要任务,多处强调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采取了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为解决当前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有近2000本之多。而且在这些标准中除强制性条文外还包含了许多推荐性的条文,这
就对贯彻执行国务院第279号令中有关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造成了一定困难,《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以摘编的方式将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汇集在一起,从而为执行国务院第279号令提供了基础条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和发布,也为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现行体制向“强制性技术法规——推荐性技术标准”体制转变,与国际接轨,创造了初步条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过的现行标准继续有效。而且,前者采用的条文序号与后者完全相同,两者可以相互对照。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
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推行。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l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3.
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6.0.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但实际上,现在很少工程能做到有公司一级对单位工程组织自检自评,一般好的情况是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一班人进行自检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