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官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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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法院组织结构、法官选拔任命、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深入了解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异同之处。

法院组织结构是法院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法院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

中美两国的法院组织结构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下设各级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

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分别是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区巡回法院。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法院层级设置存在差异,中国法院层级较多,而美国法院层级较少。

法官是法院审判的主体和核心,法官的选拔任命对于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法官任命委员会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而在美国,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中存在不同的机制。

审判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范和程序环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中国,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环节。

而在美国,审判程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其中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等环节,非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仲裁、调解等形式。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差异。

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

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

在中国,法院独立性得到了宪法的明确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干扰。

而在美国,司法独立被广泛认可,并获得法律的明确保障,法官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存在差异。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近年来,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备受关注。

中美两国拥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制度,这导致了法律体系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法律体系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两国在法律领域的异同之处。

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和特点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起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

中国法律体系基于大陆法系,而美国法律体系则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主要依据,法典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集合。

中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明确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先前的类似案例作出的判决,成为后续案件的指导性依据。

美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灵活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法院的判决。

美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和商法等。

二、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国的法治理念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但在一些个人权利和自由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法院的权威。

美国的法治理念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但在一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三、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程序注重行政干预和调解,司法实践更加注重社会和谐。

中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审理时间较长,但在一些涉及社会利益的案件中,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程序注重法庭审理和辩论,司法实践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公正。

美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简洁,审理时间较短,但在一些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公正。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前言法律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建设之一,而法院制度则是维护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不同国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会就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进行宏观比较,并对其共性和差异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概括中国法院制度中国法院制度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体系。

中国的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等机制,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中国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制度美国法院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审判体系。

美国法院制度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类。

在联邦法院的指导下,各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本州内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差额案件和州际案件。

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学历与招募要求中国法院系统倾向于对于司法人员的学历和招募要求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院系统。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系统对司法人员的招募要求略显宽松,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拥有高等学历。

因为美国的法院制度更加分散,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系统也更加重视各行业中的专业技能,这在招募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官的任免方式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的任免和晋升采用中央任命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任命全国的法官,决定他们在各个法院系统内的职位以及相关进升与升迁。

而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则采用分权制度,各州通过投票选择其法官;联邦法院中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命。

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习惯采用这种方式来保证司法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维护社会公正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当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浅谈中美法官制度对比

浅谈中美法官制度对比

浅谈中美法官制度对比作者:李方舟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法官作为法律的实行者,同时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代言者,这个职业总给人们一种神圣庄严的感觉,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法官也逐渐开始堕落,正义的天平也开始倾斜,法官的形象也受到了损害。

法律的正义性也在人们心中产生动摇。

【关键词】法官;公平;正义;法律形象法官一身黑色长袍让人们对他们肃然起敬,一个是因为他们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象征着公平和正义,他们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可是我国的法官随着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逐渐地走上了一条堕落的道路例如上海五法官集体嫖娼事件,视频发布者倪某某出于个人原因跟拍赵明华。

2013年6月13日起,他以自己在度假村消费时丢失了物品为由,要求调取相关监控录像,最终拷走了视频。

倪某称,2013年6月9日,他在赵明华等人去度假村娱乐时,拍到了部分视频,为获得清晰的监控视频,2013年6月13日起,他以自己在度假村消费时丢失了物品为由,要求调取相关监控录像。

2013年6月9日晚9点多,陈雪明等人的饭局结束,进入衡山度假村的KTV包间。

爆料人说,这个KTV包间叫“钻石一号”,价格应该是衡山度假村的KTV包间里是最贵的。

时间不长,十几名年轻女子进入该包房。

最终有5名女子留在包房内。

在唱了2个多小时的歌后,陈雪明、赵明华等5人离开KTV包房,分别进入衡山度假村的5个房间。

没过多久,陈雪明、赵明华等5人的房间各进入了一名年轻女子。

陈雪明、赵明华等人在屋内究竟做了什么,还不得而知。

衡山度假村是公共场所,监控系统十分健全,陈雪明、赵明华等5人的一系列行为被监控录像记录下来。

例如此类事件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举例了。

这就是我国现状如果这种表里不一的人作为公平正义的守门人我想这个社会就会又多一份不安因素。

那么世界上另一个超级大国号称以民主三权分立建国的美国的法律是如何规范法官的下面就有我来浅谈一下,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实行终身制,即:法官一经被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

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

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

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

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的过程。

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

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

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中美法官行为规范比较

中美法官行为规范比较

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29日/第005版法律文化中美法官行为规范比较解放军军事法院郭念华左石中美两国,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以及法律制度不同,法官行为规范也存在差异。

解读《美国联邦法官专业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和我国《法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有益于对两国法官行为规范制度的比较研究。

关于结构设置1973年4月5日,美国联邦司法议会首次通过《守则》。

该《守则》共7条:⑴法官应该维护司法的正直和独立。

⑵法官在所有活动中应该避免不当的行为或可能被视为不当的行为。

⑶法官应该公平和勤奋地履行职务。

⑷法官可以参与司法以外的活动以改进法律、法律制度和司法行政。

⑸法官应该约束司法以外的活动,尽量减低与法官职务冲突的风险。

⑹法官应该定时申报他从法律有关及司法以外活动所得的酬报。

⑺法官应该克制自己的政治活动。

在此基础上,《守则》逐条附条款予以阐释和说明。

可以看出,美国法官行为规范突出了公正性、独立性以及对法官行为的约束性等特点。

我国现行的《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同时修订发布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规范》以忠诚坚定、公正司法、高效办案、清正廉洁、一心为民、严守纪律、敬业奉献、加强修养为简明版本;《准则》以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保持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为简明版本。

《规范》、《准则》同法官法一道共同勾勒出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体系。

修订后的《规范》和《准则》突出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关于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守则》第一条规定:“法官应该维护司法的正直和独立”。

一个独立和受人崇敬的司法体系,对于我们的社会公平是不可或缺的。

法官应该参与建立、维护和执行严格的专业行为标准,而且自觉地注意此等行为标准,藉此维护司法的独立和正直性,本守则应该被进一步诠释及应用以达成此目标。

中外法官制度的比较(范文大全)

中外法官制度的比较(范文大全)

中外法官制度的比较(范文大全)第一篇:中外法官制度的比较法官制度的比较粮食工程李刊110107915 法官制度历来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有完备的法官制度是国家法治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之一。

法官制度包括法官资格、法官的权利义务、法官选任方式、法官保障制度、法官惩戒制度等。

一、中国法官制度现在担任中国法官,必须经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我国法官整体素质还不够高。

在法官法实施前,法院在八十年代进行了大规模充实。

由于没有严格的选拔制度,许多专业能力及素质不高的人员进入法院,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一直得不到提高。

后来,最高法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设立了法律业大,有的分校在后期还与大学联办了自考考试,为法院确实培养了一批人才,法官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

但由于师资、学习的时间等因素限制,业大、函授等毕业的学员其文凭与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

现在通过司法考试等,更加严格地把握了对法官的选任,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其次,审判职能行政化,法官地位不独立。

由于法院未能改变行政化管理的模式,法官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法院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政工、后勤、甚至法警都有审判员。

审判职称并不是根据审判职业之需,而是作为一种政治待遇分配给了法院各个岗位的人员。

法院的审判工作岗位与非审判工作岗位,按现行的体制可以随意调整,今天是审判庭的法官,明天可能是后勤处干部,这与行政管理的一套方法无差别。

这样,法官感觉不到其职业的神圣与严肃,无法增强自豪感。

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还体现在对法官独立办案的干预上,法官之上有若干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

这些管理方法与行政管理如出一辙。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有何不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美国和中国几乎涉及了所有国际合作和竞争的领域。

在国家治理层面,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直接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大经济体,而中国则成为了第一大工业制造国和第二大经济体。

美国的法律制度被誉为西方法治制度的代表,而中国则有其自己独特的法律发展道路。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法治脉络和司法体制三个不同层面比较分析美国和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异同。

一、法律体系美国的法律体系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包括联邦法和各州法。

联邦法是在历史上各州联合后制定的,而各州的法律则是在共和国成立后,依据各自的立法程序制定的。

这种分权的设计确保了联邦与州之间权力的均衡,以及更为独立和灵活的司法体制。

此外,美国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宪法和权利法案等文件,确保了个人自由和法治原则。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集中,以民法典为核心,包括各种法律文件和法规。

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更多体现中央政府较为强大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区域和部门的职能分配上。

由于历史和制度原因,中国在重要的领域都有明确的五年计划和其他计划文件,也就导致了法律文件和计划文件在实践中的互动。

二、法治脉络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司法判例发展,意味着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解释和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大法官和立法者对某一法律条款的评判。

这种发展模式基于普通法的历史根基,通过逐渐累积法律经验和案例数量,一步步构建法律体系,形成了美国法治脉络的基本特点。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治脉络更多是基于法律文件和计划文件,是由中央、省、市和县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其他部委等建立的法律设施共同维护的。

这种法律体系和模式,导致创新和适应性比较弱,也容易出现法律和制度上的技术性问题。

三、司法体制在必要时,美国法院可以失去公信力的在他们停止活动并且相关故障会导致司法程序出现影响的时候进行调整和修复。

例如,肯塔基州最高法院其它设备无法完成多年的审判需求,导致它不能及时地完成司法程序,该法院不得不关闭,进行保养,直到它能够承担工作为止。

中美法官选任制度对比研究

中美法官选任制度对比研究
(一 )任命 制 任命制最早可追溯至美 国独立时期 ,联邦 法官是通过行政指派 以及参议 院确认 的方式进行选 任 。⑦ 任命制发展至今 ,一般只适用于联邦最高法 院法官 以及各巡 回区上诉法 院法官。其 中,联邦 最 高法 院 的法 官任命 过程 是 由司法提 名 委 员会 向总 统 提 交候 选 人 名 单 ,总统 再 从 中指派 候 选 人 ,并 将 名单 递交 参议 院。参议 院在接 到总 统提 名 的法官 名单 后 ,通过其 下 属 的 司法委 员 会 召开 为期 五 天 的听证会 ,对 名 单进行 资 格审 查 ,最 终 由参 议 院 投票 表 决 ,如 图 1。⑧ 除 了联邦 最 高 法 院 的法 官 由总 统 指派 以外 ,许 多州 的州 长或 议会 都 可 作 为 指派 机 构 指 派法 官 。例 如 ,缅 因州 的 司法 选任 程 序 就 是 由州长指派 ,弗吉尼亚州则是 由议会指派。即便是在阿拉斯加州等 16个适用择优选任制度 的州 ,司 法 提名 委员 会所 提交 的候 选人 名单 仍需 要 州长进 行 指派 。 因此 ,任 命 制在 美 国 的法 官选 任 机制 中 占 有较 大 的 比例 。 由于 不需 要通 过公 民选 举 的过程 ,使 得任命 制 最具 效 率 。但任 命 制缺 乏 公 民充 分 的 政治 参 与 ,程 序公 开性 的表现 上不 如普选 制 。并 且根 据现 象表 明通 过 任命 制选 任 的法 官 一 般都 来 自
关键 词 法 官 ;选任 ;遴 选 委 员会 中 图分类 号 D916.2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005—3492(2018)01—0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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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2月 ,中央全 面深 化改 革领 导小 组审 议通 过 了《关 于深化 司法 体制 和 社会 体 制 改 革 的意 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标志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式开始。同年 6月 ,深化改革小组的第三次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 的框架意见》(下称《框架意见》),并于 同年 7月 ,最高 人民法院依据改革意见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第 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 纲要 》),在 《框架 意见 》《四五纲要 》等文 件 中均 提 出在省 一 级 设立 法 官 、检 察 官遴 选 委 员会 ,建立 逐 级 遴选 制度 ,招 录符 合条 件 的优秀 律师 和法 学学 者等 法 律 职业 人 才进 入 法官 、检 察 官 队伍 。 在法 官 选 任制 度 的改革 进程 中 ,美 国司法 部 门根 据 不 同 时期 的政 策 导 向和 社 会需 求 ,发 展 出了 多种 多 样 的 选 任制 度 。借此 ,本 文总 结 了 目前 美 国 主要 的法 官选 任 制 度及 其 利 弊 ,并 对美 国的 法 官选 任 制 度几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下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下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下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下)五、法院司法行政的配置司法行政是影响法院独立地位和影响法官工作环境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尽管它看上去在法院工作中并不占据中心地位,可是我们如果仔细考虑一种工作环境对于工作的影响程度,那么就不难想象法院司法行政的配置实际上也是“司法独立”的一个有效的组成部分。

美国法院的司法行政有一个主要的制度,称司法会议。

这一制度建立于1922年,又称“巡回法院资深法官会议”。

一年一度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召集会议。

其人员组成有联邦最高法院全体大法官(9位),联邦各巡回区法院的13位大法官,十二位美国地区法院法官,以及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的大法官。

司法会议是在国家一级给联邦司法系统制定政策的机构,对美国法官行政管理局的工作进行督导。

会议讨论和处理下列问题:国会授权法院确定的刑事和民事的审判程序规则,各联邦法院案件的审理情况;联邦法院经费概算;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延误问题以及加快进程的建议,关于司法效率问题及国会将颁布的法律的决议。

除司法会议外,美国国会于1937年建立了两个独立的机构作为司法会议的执行机构:一是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一是巡回司法委员会。

前者是为了集中管理司法行政的需要,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由专业行政人员组成,受司法会议领导,管理联邦法院的预算、人事、采购以及其它总务和辅助职能。

巡回司法委员会有13个,由联邦最高法院、各巡回区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组成。

委员会有两项主要职责:一是作为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监督机制,指导地方性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审查及支持各地区提出的任命新法官的请求以及批准地区法院就陪审团和审理过程的行政管理提交的计划。

二是在司法系统的纪律检查方面担负主要责任。

中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的安排:在中国,法院司法行政问题在习惯上统称为法院的人、财、物问题,具体包括下列方面:法院业务经费的计划分配,法官及法院行政人员的录用、培训、报酬、待遇,法院工作条件(办公用房、法庭建设、法院装备、通讯工具等)。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个体系。

然而,两个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点和差异。

本文就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作出详细的说明。

一、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最显著的不同之一就是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

在中国,全社会认为审查权较强,而在美国,则更加看重审判权。

这是由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不同而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行政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力相对较大,往往由政治手段来约束司法的独立性和独立判断权。

而在美国,宪法对司法系统的制度设计非常明确,明确规定法官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证司法独立性。

二、司法程序的不同中国和美国还存在着司法程序的显著不同。

在中国,审判程序相对复杂,并且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和规定。

但是建立在这些规定之下,致力于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框架是比较强大的。

美国使用刑事诉讼机制处理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则使用民事诉讼机制。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美国的程序都相对简单、灵活、灵敏、快速和公开,以求尽快解决争端,并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三、保护人权的差异人权是所有政府、机构和团体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中国和美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我们非常注重社会稳定和整体发展,以维护稳定和社会检查为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保护公民权益的。

但是,人权问题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如美国那样特别重要。

美国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美国的宪法保护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的利益超过了政治力量的利益和初衷。

因此,在美国,人权问题是成为司法权的优先考虑因素。

四、对应权利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也是区别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节点。

在中国,被告的权利表面上得到了充分保护,但在实际中,司法程序中的可能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这可能与中国当前政治环境、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有关。

在美国,权利和义务概念协调,具有很高的实效性。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美国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俨然成为西方成熟法院制度的杰出代表。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美两国法院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政治理论基础,在移植与继受法院制度过程中的态度、目的和进程、最高法院的功能、法官在法院发展史中的作用、法院的民间认同度以及法院自身对于改革的态度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一法院的权力和分配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的职能决定着法院的地位。

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为了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司法应当是独立的。

由此而专门设置的机构法院也就获得了它独特的地位。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

中国宪法第123、12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两国宪法分别使用了“司法权”和“审判权”的概念。

从学理上讲,“司法权”和“审判权”的含义是同一的。

但从中国法的含义来看,司法权首先是审判权,同时它还包括“检察权”;在美国法的含义中明确表明审判权就是司法权。

主要的差异反映在对“司法权”的具体设置上。

(一)关于独立性问题。

美国宪法上的法院设置是指法院独立于议会和联邦政府,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仅以议会和联邦法院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权力并行并相互制约的关系,相对于对方各自独立。

其“独立性”含义包括:第一,法院独立的外部性,是指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机构;第二,法院独立的内部性,是指法官的审判权是独立的。

中国宪法关于法院独立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从这一条的规定看,中国法院的独立性问题是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但不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法院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更多的时候是向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美法官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官制度比较研究
收 稿 日期 :0 9 1 — 2 20 — 0 0
作 者 简 介 : 锡 猛 ,1 8一 崔 (9 5
)男 , 南 淮 滨 人 , 东 商 学 院法 学 院2 0 级 硕 士 生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河 广 08
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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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审判制度对比

中美审判制度对比

我国自1949年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决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国体的指导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应的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制国家。

在这样的国体与政体下,所产生的司法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同时也是一步步按照历史的发展轨迹走到了社会主义。

而另一个具有无比强大的力量的美国,又是如何呢?美国没有长久的历史,曾经只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自华盛顿带领美国人民建立起美利坚合众国,自此至今,美国成为了世界上少有的超级大国。

由于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又因为其独特的国情,决定了美国是一个由资本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司法制度更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地方在。

所以本篇文章旨在说明中美司法制度下的审判制度的差异或者不同。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那么下面就从,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等方面对中美审判制度作一个对比学习。

中国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中国和美国是两个拥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他们的司法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美国司法制度的不同点,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两国的司法体系。

一、法律的来源中国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律规则、司法解释和判例等,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有决定性影响。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各级法院履行审判职责。

美国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和普通法。

美国联邦和各州有各自的行政法规和法律规定。

美国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最高法院领导,各州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

二、审判程序中国的审判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一审和二审。

在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进行上诉。

在一审和二审阶段,法院将传唤当事人进行庭审。

在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向法院提供证据。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作出裁决。

美国的审判程序也分为两个阶段:一审和上诉,但美国的上诉程序分为三个级别:区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也向法院提供证据。

此外,在美国的审判程序中,陪审团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在证据和法官的指导下作出裁决。

三、判决执行中国的判决执行通常顺利进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漏洞逃避刑法的制裁。

此外,在执行判决时,法院也会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美国的判决执行系统比中国更为严格和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死刑的执行问题、刑期的判定问题等。

综上所述,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和特点。

虽然两国司法体制的差异大,但都力求公正和客观,保护公民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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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官制度比较研究内容摘要:我国的法官制度改革在立足于法治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因为美国作为当今世界法治文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法官制度的设计上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从优秀的律师群体中遴选法官,并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切实提高法官的保障力度,保证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并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

关键词:中国美国法官制度比较借鉴何谓法官制度,学者们目前还没有达成共识,对法官制度的外延也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法官制度是国家对法官的资格条件、任免晋升和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定和科学管理的制度。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官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而设定的有关法官选任、培训、奖惩、职业道德、工资待遇以及罢免等一系列管理规则的总称。

由此看来,法官制度是一个内涵很丰富的范畴,具体包括法官遴选、法官考核、法官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惩戒等内容。

鉴于本文篇幅所限,笔者在这里只就法官的遴选、保障和惩戒这三个最重要的方面对中美法官制度做一比较,并阐述其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法官制度(一)美国法官遴选制度。

与美国法官群体的高素质和丰富的职业经验及其崇高的威望相对应,美国法官遴选制度侧重于不断强化法官的专业性和精英性特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官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

首先,在法官遴选资格上,虽然美国的联邦法律和各州的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原则上,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是:(1)美国公民;(2)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在美国,任何大学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学院,学习三年,修满学分,即授予JD学位,就是所谓的“法律职业博士”);(3)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担任州法院的法官,特别是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具有普通管辖权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其次,在法官的遴选程序上,美国的联邦法院法官与州法院法官是有区别的。

联邦法院的法官遴选程序比较简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产生。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院系统内的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以及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再由总统任命。

州法院法官的遴选程序比较复杂,而且不同的州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州法官由州长直接任命产生;有的州法官由州长提名,然后由州议会批准通过;还有的州法官是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但上述这些遴选方式难免会出现诸如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和导致许多优秀的法律专门人才落选的弊端。

当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了一种经过修改的新的遴选方案,即“密苏里方案”,因其首次在密苏里州实行而得名。

这个方案规定,当法官出现空额时由特别提名委员会(由律师界推选三名律师,州长任命的三位公民和首席法官组成)提名三位候选人,州长从中择定一人为法官,其任期不得少于一年,在下届普选中由选民决定该法官是否留任。

如果得到大多数选民的认可,该法官即可以连续任满一届;如果未获大多数选民的认可,则按同一程序选择另一人为法官。

当他或她的任期届满时,无需对法官重新提名和任命,只要该法官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希望列入候选人名单,即由选民决定他或她是否留任,这些法官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成绩来接受选举的考验,而无需与其他候选人竞争。

因此,自从密苏里州1940年开始实施“密苏里方案”以来,逐步削弱政党和政治的影响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愈来愈多的州开始采纳这一方案。

(二)美国法官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美国规定了一系列较为健全的法官保障制度。

一般来讲,法官的保障制度包括法官的职务保障、法官的物质保障、法官的特权保障和法官的退休保障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法官的职务保障,美国实行的是任职终身制。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法官在忠于职守期间终身任职,于规定期间享受报酬,其报酬于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美国法官任职终身制主要针对联邦法院法官而设立,所有的联邦法院法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除了死亡、辞职或退休以外的免职,就只能通过有罪判决的弹劾程序才能罢免。

美国各州的法官任职期限不一定是终身制,但一般任期都较长,从4年到15年不等,而且只要“品行良好”便可续职,实际上也就是终身制。

第二,关于法官的物质保障,美国实行的是高薪制和薪金不得减少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其他八位大法官的年薪与国会议员、政府内阁成员工资大体相同,2005年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是171800美元,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年薪是162100美元。

而联邦政府普通公务员2006年的平均年薪是6.1万美元。

美国的法官薪金不得减少制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任职期间薪金不得减少;二是不能因为国家经济状况而减少薪金;三是保证法官的退休金。

第三,关于法官的特权保障,在美国,法官在执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指控和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法官对于其在执行审判职能方面的有关事务,享有免负出庭作证义务的特权,当然法官的司法豁免权是相对的,它应保持合理的限度。

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行为不检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他们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美国关于法官特权的保障,除了司法豁免权规则外,还有两项规则:一是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议的规则;二是禁止将正在被审理的案件或争端列入国会议程的规则。

前一规则主要在于防止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任意评论或妄下结论,避免法官因受公众的影响和左右而无法保持其实质独立。

后一规则在于防止法官的审判活动被立法机关随意干预。

第四,关于法官的退休保障,由于美国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因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崔锡猛中美法官制度比较研究38退休年龄,但规定在自愿的前提下,法官年满65岁,任法官15年,或者年满70岁,任法官10年,可以带全薪退休。

法官退休以后,处于“资深法官”的地位,如果他本人愿意,经批准,可以在除联邦最高法院以外的其他联邦法院继续担任法官职务,享有法官的一切权利和福利待遇。

(三)美国法官惩戒制度。

为规范法官的行为,美国制定了单行的《法官行为规范》,对法官的庭外活动和庭上行为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对法官的纪律的执行,联邦和各州都设有调查委员会或类似专门负责调查处理法官行为不端和违法违纪的组织。

对联邦法院法官的制裁由国会的一个委员会受理,委员会可以对被指控的法官给予警告或者停止其工作,但不能剥夺其法官资格,联邦法院法官只能根据弹劾程序,经议会通过,才能剥夺其法官资格。

而且在美国弹劾案是很少的,只有在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时才使用弹劾程序,被指控的法官对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到联邦司法会议。

“在各州,委员会一般由5到13人组成,成员有法官、律师和一般公民。

委员会可以从各个方面听取对法官的指控,有权在调查核实后,给予各种制裁,制裁的方法包括:警告、公开警告、短期停止工作、撤销法官资格。

被裁判的法官如不服,可以向州最高法院上诉或者由特殊法院受理这类案件。

”各州也规定了可以通过弹劾程序罢免法官。

二、中国的法官制度(一)中国法官遴选制度。

中国法官遴选制度包括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两部分。

首先,在我国,对法官遴选资格的法律依据是《法官法》的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担任初任法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年满23周岁;(2)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到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3)德才兼备,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

我国自从2001年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从法官队伍“入口”处杜绝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入司法领域,保证了司法队伍无论在法律专业素质上,还是在学历要求上大体有一个共同的基点。

这对于提高法官的遴选资格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关于法官遴选程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两种:一是选任制;二是任命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各级法院的院长由相应级别的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但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的选任权限在本院院长。

就我国法官产生方式的实践来看,无论是经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法院在法官产生的过程中起不到主要作用,起实质性作用的是人事部门和党政部门。

(二)中国法官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保障制度,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也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法官的职务保障,我国法官法并未对法官任期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免职的理由也未作出明示,开除公职的理由也较为宽泛。

实践中罢免法官的现象多由地方一把手启动,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实际上强化了司法对行政的依附。

特别是在事关本地方的局部利益问题上,往往以党委“指示”、“决定”来干预法院行使职权,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凡法院受理外地当事人告本地企业的案件,要经本地党政领导人批准,或责令其按党委意图判决。

如果敢有依法违抗者,就说:“你有你的独立审判权,我有我的人事调动权!”对本该由人大任免的法官,由党委擅自加以调职或免职。

而一些法院的法官慑于外来权威的压力,不是认真地“只服从法律”,而是违心、违法地执行地方保护主义的“指示”,以致对本地企业的违法行为作枉法裁判。

第二,关于法官的物质保障,我国没有实行高薪制,法官的物质待遇与普通行政部门的人员适用同一标准,而且法官实际享受的待遇甚至普遍低于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关于法官的特权保障和退休保障,我国法律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法官退休年龄实际的做法是仿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三)中国法官惩戒制度。

我国对法官惩戒制度的规定,被分别规定在《刑法》、《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裁判责任法》(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

对法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法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法官的惩戒的职能部门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由其负责对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调查和对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惩戒。

三、中美法官制度之比较通过对上述中美法官制度中的遴选、保障和惩戒三个方面内容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中美两国的法官制度存在较大的差距。

下面我们对中美法官制度作进一步的比较分析,找出两国法官制度的异同并揭示其差距。

(一)关于法官遴选制度。

在法官遴选制度方面,中美两国虽然有不少相同之处,但在法官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上依然存在着较大差异。

首先,在法官遴选资格上,中美两国都要求初任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两国在初任法官的法律实践经验的要求上却存在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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