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准确反映,还对企业的决策制定、资源配置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会计基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标准,对于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涵盖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规范》明确了会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划分,对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职业道德和工作交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个健全的会计机构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会计工作,确保各项会计任务的顺利完成。
而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会计人员,则是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
会计核算作为会计工作的核心环节,《规范》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从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到会计账簿的登记和管理,再到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每一个步骤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
例如,会计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记录的经济业务要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符。
会计账簿的设置要符合规定,登记要及时、清晰,账账、账证、账实要相符。
财务报表的编制要依据真实的会计数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确保其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会计监督是保证会计工作合规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手段。
《规范》强调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协同作用。
单位内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社会监督主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计来实现,为企业提供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国家监督则由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依法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企业规范会计工作的重要保障。
《规范》要求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于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会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管理要求来确定。
对于规模较大、业务较多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规模较小、业务和人员较少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同时,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例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在会计核算方面,《规范》强调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填制、登记和编制要求。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制和审核。
原始凭证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记账凭证则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
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规定,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应当明确监督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同时,会计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敢于坚持原则,对违反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规范》要求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规范单位的会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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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农银发[200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推进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总行根据近年来财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施行办法》和《考核标准》紧紧围绕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的管理形式和核算方式,结合该系统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包括了新核算系统的操作内容,尤其是对重点岗位和风险环节加大了考核力度,如密码管理、授权管理、日终处理、冲账、抹账和挂账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赋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新的内涵。
农业银行自1990年开始在系统内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上等级活动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1997年为进一步提高我行会计基础工作上等级水平,在系统内开展了创建会计工作“三铁”单位活动,此项工作得到广泛认同和强烈反响,收到显著成效。
为使两项活动同步进行,新的《旅行办法》将创建会计工作“三铁”单位纳入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中来,使两项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期考核,进一步加大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力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股份各级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第一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
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不得由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临时招聘人员担任。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撤换,应征求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意见,相关手续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及其他投资者权益;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规定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具有较强组织能力。
第八条中交股份所属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公司会计基础规范工作,根据《公司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司内控制度》、《财务基础工作规范指引》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
2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2.1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依据《公司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其中会计科目体系由集团公司统一设定,增减明细科目按照下发的FAM财务信息申请维护程序进行申请。
在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时,必须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及编号。
2.2 原始凭证的会计基础规范2.2.1原始凭证(含收取和对外开具)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税务印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2.2.2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验收单或零星购置验收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
2.2.3发生销货退回,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2.2.4职工借款凭据(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2.2.5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之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2.6公司内部填制的原始凭证,须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2.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办法1.主题内容本办法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的操作规范以及实施会计监督和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办事处和总部财务部。
3.工作职责3.1总部财务部负责本办法在公司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修订工作。
3.2各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在所在公司的实施。
4.管理程序4.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4.1.1各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部、办事处专职会计,负责所在地的会计工作,由总部委派或任命财务部经理或财务负责人。
4.1.2各公司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需在总部人事部门统一造册存档,其岗位主要分为:财务部经理(含副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资产存货会计、成本费用会计、收入利润会计、稽核统计会计、往来结算会计。
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和财务部经理应当有计划地轮换。
4.1.3各公司财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部经理、主办会计和出纳工作。
财务经理、主办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和资产管理、原材料采购等工作。
4.1.4各公司财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可以概括为: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
4.1.5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所有工作调动或离职的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将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4.1.5.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必须全部办理完毕,帐目登记清楚,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处加盖移交人印章。
4.1.5.2会计工作移交应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一一列出应移交的物品,双方签字认可,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1.5.3会计工作移交必须实行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公司总经理或总部财务部派人监交。
会计法规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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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返回)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会计法&财会字[1996]19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会计法&财会字[1996]19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2cf159c29ec3d5bbfd0a74f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财政部97年7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应当依法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的管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下列要求的,可以向负责考核确认的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确认部门)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一)法律规定必须建帐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认真进行会计核算。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建帐的单位不在此限。
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的单位,应当视同建帐。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记帐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凭证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有关责任人员审核签章,字迹工整,摘要清楚,装订整齐。
(四)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及时,关系对应,数字准确。
(五)各项经济业务通过单位统一的会计核算。
(六)帐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成果,进一步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广泛开展,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
从去年以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所暴露的问题看,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助长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影响了单位经营管理的开展,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也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到5年的努力,实行独立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39-40页
主题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划单列;化管理;会计人员;会计工作;会计专业;主管部门;规范化考核
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二作,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6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e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5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应当f法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各3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2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一汁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国5院业务主管部J”1负责直属单位会计自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爿便确认、发证、复查等的管理权限,E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贝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务B业务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会计。
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财务处制订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等。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根据学校发展和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做到以岗定责、以岗定编、职责分明。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五)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六)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七)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2.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相一致。
3.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4.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原始凭证1.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
开出的票据收入须及时入账且在票据存根联标注记账凭证号。
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注“作废”标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要素齐全,填制符合规定,报销时手续完备;如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会计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部门之一,负责收集、记录、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会计工作的标准和程序,确保会计信息准确、可靠、完整、及时。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范围1. 会计记录管理: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和分类,记录和保存企业财务信息,确保账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财务报告管理:按照相关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编制、审核和公布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 预算管理:协助管理层制定年度预算和长期财务计划,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4. 成本管理:建立和实施成本核算体系,为企业决策提供准确的成本数据。
5. 资产管理:建立和维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台账,做好资产的登记、折旧和处置工作。
6. 其他相关工作:如税务申报、内部控制和合规审计等。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要求1. 规范的会计核算政策:明确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确保会计核算符合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2. 记账准确、及时:严格按照会计科目和核算要求,确保会计凭证的准确记录和及时归档。
3. 完整的财务报告:编制财务报表时,要确保全部的财务信息都被收录,避免遗漏或错报。
4. 预算编制和执行:与管理层密切合作,参与预算编制和执行,及时进行预算控制与分析。
5. 成本管理控制:建立健全的成本核算体系,规范计算方法,确保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 资产登记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更新资产净值。
7. 税务合规申报:确保企业按时、准确地完成各类税务申报工作,遵守税收法规和政策。
8. 内部控制和审计: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体系,接受内部和外部审计,确保企业财务运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的重要性1. 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规范的会计管理办法可以减少误差和失误,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提高管理层决策的可靠性:准确的财务信息是企业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的会计管理可以提供准确、全面的数据支持。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确保财务核算的及时、准确,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七条公司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九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要素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业务数量、单价、金额等。
经济业务需内部审批程序审批的,审批流程必须完整,原始凭证还应包括审批文件。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原始凭证必须真实、清楚、及时、内容完整、手续完备、金额正确。
(四)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现有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以及实际操作经验,财政部组织编制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该规范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
所有会计处理必须基于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
2.准确性原则。
会计处理必须遵守会计准则,对涉及到的账务进行正确、准确的处理。
3.审核制度原则。
所有单证、账册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4.稽核原则。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加大对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监督力度。
5.保密原则。
维护会计资料的保密性,严禁私自泄露、借用、挪用、伪造会计资料。
三、会计档案管理1.凭证管理。
每张凭证必须有发票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凭证必须编号,凭证由会计负责人签字确认。
2.账簿管理。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各项账簿,及时、准确地录入会计信息。
对账务的关键环节要进行审核。
3.报表管理。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报表编制与汇报制度进行编制、审核、汇报财务报表,并定期报告财务状况。
四、会计核算管理1.成本核算。
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成本核算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成本核算表及成本控制报告。
2.准备工作。
企事业单位在编制报表前要进行准备工作,如核对科目余额、调整期末调汇、制定税费准备计提方案等。
3.报表编制。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和规定的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并对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确认。
五、会计监察管理1.内部审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重要科目、关键岗位进行常规审计。
对审计结果应进行备案、总结及反馈意见。
2.外部审计。
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外部审计,接受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六、其他要求1.日常管理。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标准。
2.财务绩效评价。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对于各项业务进行定期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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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股份各级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第一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
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不得由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临时招聘人员担任。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撤换,应征求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意见,相关手续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及其他投资者权益;应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积极参与企业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规定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具有较强组织能力。
第八条中交股份所属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职责权限等按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职责,严明纪律。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现金和银行出纳可分设),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各项实物验收保管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有价证券保管等职能。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以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按国家和主管单位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各单位应合理安排时间,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业务学习和培训,原则上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二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要保障会计人员不被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交股份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各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节会计核算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交股份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各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权益的变动。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一)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办法确认、计量和记录,保证各期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二)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应采用复式记账,按照业务实际发生时央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同时注明外币的名称、金额和汇率。
对采用复式记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如当地币或美元)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四)各单位应按中交股份财务部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行财务信息化,有关软件由中交股份财务部统一指定。
(五)各单位应按中交股份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编码,不得自行修改或增加。
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置。
有特殊需求的,需事先征得中交股份财务部同意。
(六)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计算准确、信息反馈及时。
(七)各单位应定期盘存财产、物资。
库存现金要每日盘点,填制现金盘点表(对于现金使用量较少的单位填制频率可适度减少);银行存款按月核对,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产、物资清查应按审计要求进行,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到账账相等,账物相符。
第三节会计凭证第十七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两种,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
各单位办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十九条外来原始凭证,指在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单位外部取得的凭证,如供应单位发货票、银行收款通知等。
自制原始凭证,指单位自行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出入库单、收/领料单、工资结算单、收款收据、销货发票、成本计算单、财务转账计算说明以及固定资产调拨、报废、盘盈、盘亏报告单等。
单位公章,指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
如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填制要求(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均应加盖公章。
对于发票,除国家允许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印制的票据(如邮政、电讯、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的票据)外,均应套印有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同时加盖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应要求其提供完税证明。
(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不需入库而直接领用的,必须由领用人注明用途和签名。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六)单位发生销货退回业务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货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公出报销时,凭其报销金额冲抵原借款。
报销金额小于原借款金额由报销人归还差额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据。
(八)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九)单位的某项开支如需与其他单位共用一张原始凭证时,可将支付款项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及共用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作为外来原始凭证,据以结算;内部转账单位还应同时附内部转账通知书。
“原始凭证分割单”亦应具备原始凭证的内容和相应的签发手续。
(十)已支付完毕的原始凭证,由出纳人员分别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付讫”戳记。
需要注销或作废的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出纳除外)加盖“注销”和“作废”戳记。
(十一)从单位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毁损、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签发日期、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出具证明,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十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十三)原始凭证一般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二十二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一)记账凭证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二)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出纳、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以及领/缴款人签名。
(三)记账凭证的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金额一致。
如遇一张原始凭证发生的经济事项较多,涉及到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本记账凭证的金额和所涉及的其他记账凭证的字号及金额等(或参见**年**月**号凭证)。
同时,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以便查找。
(四)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中有涉及外单位的支出,应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式两份,一份供对方结算,另一份同有关原始凭证一起附入记账凭证,用以证明相关原始凭证减少填制记账凭证的金额及其原因,也便于同接受“分割单”单位对账。
使用内部转账通知单的只填一联给对方。
(五)记账凭证应当逐月连续编号。
第二十三条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较多,不便于装订的,可采用“特种原始凭证汇总表”,将其数量、金额、事由、付款或收款方式、原始凭证张数、装订保管方式等汇总填列一式二份,一份与原始凭证一同装订作封面,另一份附入有关记账凭证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