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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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1.23•【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第五条对国家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国防科研生产项目,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址:,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9年3月30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9年3月30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1999年3月3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一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章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四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

上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环办[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迅猛发展,这些建设项目成为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项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市民投诉的热点。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随着城市人口增长、产业布局调整和规模扩大,环境容量受限,环境敏感程度增强。

据对11个城市的调研统计,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占到当年审批总量的60%以上,有的高达90%。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既希望政府加快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也期待着改善居住条件和享受方便的餐饮、娱乐、医疗等服务,但由于项目的环境影响,多数居民不希望这些项目建在自己家附近,造成矛盾心理。

目前,围绕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诉、信访已占环保投诉、信访总数的60%~80%。

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在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审批、加强过程监管、推进公众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1. 简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程序。

2. 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材料申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按照以下要求准备材料:项目背景和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应的技术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文件。

3.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3.1 申请阶段申请单位需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递交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包括申请表、申请材料和相关费用的缴纳凭证。

申请资料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提交。

3.2 审批阶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评审过程中,专家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申请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并根据意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3.3 审批结果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审批结果分为批复和不批复两种情况。

如果审批决定为不批复,将明确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单位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后重新申请。

3.4 公示和听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将依法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并给予申请人提出了异议的权利。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审批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进行听证。

听证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将在另行规定中进行说明。

4. 监督和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批进行监督,确保其科学、合理、准确;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审批条件;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相关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5•【文号】环办[2001]44号•【施行日期】200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及其工作范围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申请申请单位须向我局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申请事项的可研报告;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等);3、工作场地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本);4、环评专职人员个人环评(上岗)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5、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6、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初审意见;7、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调整的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有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仅可在批准的行业中从事批准的环境影响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行业和要素的划分及涵盖内容按附件2执行)。

确有必要调整证书行业类别或要素的,持证单位须向我局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申请事项的可研报告;2、环评专职人员个人环评(上岗)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相关专业高级人员培训合格证书;3、现环评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5、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级)初审意见;6、上年度至申请日期间所主持或参与的环评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明细表(含项目名称、所在地、编制进度、审批时间、主持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报告书审批文件复印件,其中项目名称中应注明环评深度,如:报告书、报告表或报告表加专题报告等字样。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11.23【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正文:----------------------------------------------------------------------------------------------------------------------------------------------------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1988年3月21日国家环保局)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需要解释的条文《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

如何判断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在此提出一个一般原则:凡属中型以上的建设项目,对厂区以外地区的基本环境要素(大气、水体、土壤、植物等)或特定环境保护区(如城镇、居民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温泉、名胜古迹等)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判明影响程度者,都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项目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实际情况制定。

2.关于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程序问题《办法》中第八条和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

为了准确理解,在此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报主管部门预审,再由预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转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未经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审批。

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通过参加预审会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或预审、审批会议联合召开,不需再开审批会。

但少数特殊或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不在此限。

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预审工作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负责。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规范环境保护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流域、区域土地开发项目。

主要包括:(一)工业项目;???????(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视制片厂;???????(七)城市污水外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工程;???????(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下简称 "环保审批")。

第四条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Ⅰ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Ⅲ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第五条市环保部门对排污量大或有毒有害废物排放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管理项目),进行"三同时"跟踪管理。

第六条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广泛征询基层环保组织和项目受影响地区代表对审批提交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_第26号)

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5—8—15实施时间:2006—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1•【文号】环发[1999]107号•【施行日期】199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1日)环发[1999]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发布日期】202x-08-15【生效日期】202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2x年7月21日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xx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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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17•【文号】环函[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17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请示》(冀环管[2001]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得如下: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我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中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分级原则,我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四、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谇的建设项目。

除以上四类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类建设项目中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现阶段是批: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鉴此,你局来函中所涉及的总投资超过2亿元、全部资金自筹、企业自主立项的拟建项目,其环保审批权限原则上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待国家新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2002年1月17日。

环境保护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部令 第36号

环境保护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部令 第36号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2015年9月28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09年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09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0.29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
•【施行日期】2015.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67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的公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已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等6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3.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
式规定
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29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鲁环发〔2018〕190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审查审批程序第四章生态保护红线审查第五章审查重点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纪律要求第八章附则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除辐射类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批。

第三条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持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在满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审批做到“只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应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提醒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从“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中选择环评机构并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环评专家论证、审查、审批等各个环节,积极向建设单位提供环保政策支持和技术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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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doc 6页)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规范环境保护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流域、区域土地开发项目。

主要包括:(一)工业项目;(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视制片厂;(七)城市污水外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工程;(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下简称 "环保审批")。

第四条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Ⅰ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Ⅲ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第五条市环保部门对排污量大或有毒有害废物排放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管理项目),进行"三同时"跟踪管理。

第六条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广泛征询基层环保组织和项目受影响地区代表对审批提交的意见。

第二章审批组织和审批管理第七条市环保部门项目审批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

第八条审批收发员负责发放申请所需表格及填表咨询,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决定受理或退回申请。

审批收发员对受理的申请编号、签发受理回执,建立审批档案。

负责将申请材料送审批员进行初审,并按期催办。

对签发完成项目盖章、送达、分类、信息录入归档。

第九条环保审批员按其岗位分工,承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初审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阅读全部申请文件、资料,审查申请是否属实、合理、可行;2、必要时联络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勘察;分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因素与程度;3、审查其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及其环保投资可靠性;4、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审批文件;5、对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其环评大纲和环评报告书的评审,并起草批复意见;6、对重点管理项目负责跟踪管理,组织对污染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审批处长负责召集联审会并对经审批员或联审会审定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的审定,签发。

副处长受处长委托代行办理批文审定与签发。

第十一条主管副局长或局长负责以下项目环保审批的审定和签批:(一)对全市环境保护有影响的首例项目;(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三)水源保护区内的限制项目;(四)其他须报局长办公会的项目。

第十二条联审会议由市环保部门审批员,各区环境保护局代表参加,审批处处长主持,每周召开例会一次。

涉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和全市首例项目,应邀请有关处室、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须经联审会审议的项目:(一)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II类项目;(二)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三)拟进行重点管理的项目;(四)不同意批办的项目;联审会做出审批决定的内容:(一)项目申请是否可以接纳,选址是否正确;(二)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三)对项目的要求及批复意见。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市环保部门设立环保审批收发文窗口,由专职审批收发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批决定的送达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项目环保审批时,须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商局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

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生产经营简要可行性分析复印件一份。

(三)场地使用证明一份(租或购房合同及租赁许可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四)扩建、改建、迁建项目须缴回原批准的环保审批文件。

(五)土地开发类建设项目申请环保审批时,还应提交深圳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校验原件后留复印件一份)。

第十六条市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回执。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宜受理,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

受理决定应在申请的当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单位不能正确、完整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表》的,可委托有资格的环保中介机构填写。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八条对已受理的申请,由审批收发员编号后,将全部材料在一个工作日内移送所分管的审批员处理。

第十九条对Ⅰ类项目,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员必须提出审批意见,并交处领导签发。

其档案材料在签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市环境信息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属Ⅱ类项目,由审批员对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对需要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确定其环境影响程度的项目,由审批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审定后执行。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一条属Ⅲ类项目,在十个工作日内,由审批员将选址现场勘察意见及所有基础材料准备好并提交联审会审议,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间不计入审批工作日内。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在收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如有特殊原因经主管局长批准,期限可延长到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分三类,即一般项目类、餐饮娱乐类和土地开发类。

第二十三条对深圳市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

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二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二种书面形式,报告表为简要形式第二十四条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深圳市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环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先由环评单位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处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完毕,由建设单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处,经审批收发员登记,由收发员移交该项目的审批员。

第二十七条审批员在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交环保联审会讨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不需进行专家评审。

第二十八条所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附《环境监察审核计划》环境监察计划是项目批复要求的一部分,建设单位须切实落实,并委托有资格的中介单位执行环境监察审核计划。

第六章审批决定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决定采取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形式,批复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同意项目的申请,应同时确定项目选址和环保要求,包括给出污染排放标准(或控制标)、排放去向、防治污染措施方面等环境管理措施等。

(二)不同意项目的申请,应简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的法规、政策执行以下原则:(一)禁止设置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国家和省、市明文规定不得设立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要求,兼考虑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及改善。

(三)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能达到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要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总量之内。

(五)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要求尽可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污染行业项目须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技术和措施,建设单位有适应技术和经济能力。

(六)在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属I类项目,在做出环境影响审批同意决定的同时,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其他项目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待项目建设完成,环保治理设施验收合格后,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对投资较大,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量大,环评工作一时难以完成项目,如果污染负荷基本清楚、选址恰当企业法人对环保的义务和责任了解明确,可批复同意先行立项筹备,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环评结论和专家评议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章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审批文件签发送达后15日内,审批收发员应录入电脑信息,并把项目申报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归档,包括:(一)项目承办人报送的环保审批申请的全部资料;(二)调查、询问、勘察笔录;(三)专家组评审意见;(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批复意见;第三十四条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情况,其监督管理可分为:(一)除重点管理项目外,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移交水源保护处,市环境监理所归档监管。

(二)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其一份移交市环境监理所负责日常检查,档案移交监督管理处存档监管。

(三)凡重点管理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其一份移交市环境监理所负责日常检查,另一份仍由该项目的审批员负责跟踪管理。

(四)对基本无污染项目,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直接移交市环境管理信息中心存档。

第三十五条重点管理项目实行定期申报检查制度,建设单位每月申报污染治理工程进展,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根据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治理工程规模,监管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单位进行环保工程技术质量监督。

第三十七条 III类项目中,凡施工期长,对周围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单位进行施工期的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各项环保措施,保证环境质量。

第八章审批监督第三十八条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人员工作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做到"四不" :不渎职,不越权,不推诿,不徇私舞弊。

"三要":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要对外来办事人员宣讲政策和法规;要热忱相待、排忧解难,为企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充分发挥部门间的监督机制,保证审批公正。

(一)监督处、监理所、水源处在非重点管理项目后续管理过程中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审批主管副局长提出,并由主管副局长协调,不能协调解决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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