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贯。
科学明确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解决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渠径,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重要抓手。
建质规〔2020〕9号文件科学界定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容,并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是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遵循。
各市住建部门要将宣贯落实建质规〔2020〕9号文件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和行业企业开展专题学习,精准把握内涵要求和核心要义。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落实。
要围绕发挥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总牵头单位的主导作用,细化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相关措施。
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着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
完善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三、扩大宣传,积极开拓思路。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作用,拓宽渠道、丰富形式,加大对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政策要求的宣传报道,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负面案例,营造有利于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陕建发〔2016〕30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陕建发〔2016〕30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局、城管局、园林环卫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建城函〔2016〕21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建设城镇绿道网的重要性发展城镇绿道网建设是预防和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途径,是城镇综合交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交通节能、减少碳排放、改善环境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充分认识城镇绿道网建设的重要性并加强规划设计建设的步伐,全面推进城镇人居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加强城镇绿道网规划设计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城镇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城镇绿道网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科学合理选择规划设计建设方案。
在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重点编制城镇绿道网交通系统规划,与相关规划紧密协调,做到与其他交通道路良好衔接,附属设施匹配合理。
始终以人为本,把方便群众出行作为首要工作目标,以群众实际出行需求和意愿为导向,强化城镇绿道网规划设计,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城镇绿道网络出行环境。
三、筹措资金加快城镇绿道网建设力度坚持政府投入为主,保证财政资金投入到位。
有条件的城镇,可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建设,主管部门要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完善本地区多渠道投融资建设机制,加快城镇绿道网建设力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0.08
•【字号】吉建函〔2021〕1117号
•【施行日期】2021.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吉建函〔2021〕111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二、2021年12月15日起,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
各地要及时向企业传达通知精神,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及掌握电子注册证书的有关使用要求。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8日。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豫建城[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豫建城〔2013〕4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建城〔2013〕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抓紧规划编制。
今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我省近日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60号),明确提出了省辖市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应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县(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工作应于2014年5月底前完成的要求。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经费,抓紧开展和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已编制完成排水专项规划的城市要按照《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尽快完成修编工作;正在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城市要根据新的要求,抓紧编制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
二、严格程序,做好审查审批。
为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各省辖市要委托同时具备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资质和市政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专项规划的编制任务,各县(市)要委托具备乙级规划或市政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由本级政府依法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粤建房〔2023〕97号•【施行日期】202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排查整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开展专项行动,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专家于2023年7月15日前全面开展一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正在实施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装修人(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及时排除房屋使用安全风险隐患。
同时,要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强化日常巡查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7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排查整治情况报我厅房地产处。
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装修人没有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装修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没有向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没有与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应办未办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等行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鄂建办〔2018〕385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鄂建办〔2018〕3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6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的现实需要,是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和推进机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落实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确保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推进目标。
二、加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信息数据互联共享。
住建部于2018年11月12日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各地住建部门要抓紧时间进行自建信息系统与该平台的对接;目前没有自建信息系统的地区,可对接当地人社部门开发的信息系统或暂时使用住建部信息平台。
要按照《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试行)》(附件2)和《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试行)》(附件3)要求,于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与全国平台中央数据库的互联共享。
届时,住建部、省住建厅将对各地平台建设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及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三、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的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的函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的函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城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13〕6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切实加强城市窨井盖(以下简称“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
现就我省城市井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县(市)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井盖管理的职责,把井盖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明确井盖管理的牵头部门,积极开展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确保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二、井盖权属单位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职责,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各自的管理责任。
井盖管理单位要强化日常运行及施工维护时的监测监控、预报预警,针对井盖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事故制定专项预案,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井盖施工安装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选用符合国家和地方产品标准的井盖产品,并标明其使用性质及权属单位。
进一步加强井盖施工验收管理,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要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其他地区,按照检查井的使用性质,由井盖管理单位验收;井盖安全不达标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四、各地要结合全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认真做好井盖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赣建价〔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建标造函[2017]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对象省内所有注册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共计2987名)。
二、工作内容主要围绕全省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中存在的在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资格、注册企业与本人实际受聘企业不一致、注册在两个及以上企业等违规行为进行清理,通过清理达到摸清底数、夯实基础、限期整改、规范执业行为和秩序的目的。
三、工作安排全省开展清理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工作分省直、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组织实施,涉及省直管单位的人员清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其它人员的清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整个清理工作从6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7月上旬前为清理对象的自查阶段;7月中旬到9月中旬为管理机构的检查阶段;9月下旬为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阶段;10月份为我厅组织抽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阶段。
四、其它要求1、各级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行为的管理,除加强日常的监管外,还应在企业升级、延续、变更等管理过程中,严格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动态管理,大力推行信用管理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遏制“挂证”现象的发生。
2、各负责清理“挂证”的管理机构在工作中要加强同行业有关执法和其他执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本次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冀建城[2008]700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建城〔2008〕700号)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供热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省目前存在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要求,没有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的设区市,要积极协调配合物价部门,在2008年底前制定两部制计量热价和收费办法。
对具备热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按热计量要求改造后的既有建筑,今年开始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已制定两部制计量价格的城市,要在热计量收费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
二、大力开展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改造。
省财政已将7800万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下拨各市,用于1300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安装补助,并将根据每年实际完成改造量和节能效果,向财政部申请划拨剩余奖励资金。
各市应加大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领导,成立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充分利用好奖励资金,选择成熟的技术路线,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落实每一个改造项目。
年底前要将今年的改造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三、做好示范城市热计量收费工作。
唐山、承德两个全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要按照建设部要求,完成今年热计量收费面积110万平米和100万平米的工作目标。
同时,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9年全部完成并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6.15•【文号】法[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在执行中注意如下问题: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三、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
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不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企业予以处理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不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企业予以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黔建设通[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不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企业予以处理的通知(黔建设通〔2013〕77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2012年12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对不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企业予以处理的通知》(建办市设函〔2012〕756号),全国有156家勘察设计企业被限期整改,40家被注销资质。
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检查指导,主要检查资质符合情况、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企业人才发展情况等,督促企业树立争先创优的思想,把企业做好做强。
二、各相关勘察设计企业应根据现行资质标准的要求,完善人才配备。
资质标准的规定是勘察设计企业的必备条件,应高度重视,增强企业生存发展的危机感。
三、各企业要加大宣传自身力度,不断改进招聘方式、方法,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
四、勘察设计企业是技术密集型企业,要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企业间应适时根据市场发展及时整合资源。
五、企业应注重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进管理方式、方法,以适应发展需求。
六、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要建立进入退出机制。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企业予以处理的通知(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2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国办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3月12日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0.2亿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建成一批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8•【文号】国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3.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3月18日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湘建建〔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湘建建〔2015〕19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报送制度(一)入湘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单位等),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我厅政务中心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及有关材料(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3)。
其中,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湘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我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二)我厅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对省外建筑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进行核对。
无法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核对的信息,企业应当提供有关证书副本原件,并由填报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
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核对后,我厅将通过“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向社会发布相关省外建筑企业入湘基本信息情况。
省外建筑企业在我厅发布其基本信息后,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监管过程中,应通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核对入湘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基本信息。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省外建筑企业或省内企业跨市州、县市区承揽业务设置任何形式的备案或登记手续,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吉建办〔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吉建办〔2017〕5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建筑企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际,提出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一并做好落实,切实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信息数据采集录入质量,确保信息数据及时准确。
一、加快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按照住建部建办市函〔2017〕435号的通知要求,各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必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
按此要求,我省要同步完成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并实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2018年1月1日起,对于历史项目,住建部不再接受补录的项目信息,我省也将停用项目信息录入功能。
2017年7月1日起,凡吉林省建筑监管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不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已不作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有效业绩及企业资质升级工程业绩认定。
目前,全省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工作进展不快,各地要贯彻落实好《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文件精神,督促各建筑企业加快项目信息录入,相关审核人员加快审核入库速度,不得擅自提高入库条件,或要求企业提供与文件通知要求不一致的附件材料。
二、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应用我省公共服务平台中包含项目登记、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报监、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吉建城〔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21〕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市、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文广新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转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突出重点,加大普查力度各市、县应采取广泛发动群众提供信息、无人机航拍、聘请第三方专业力量等手段,深入偏远偏僻地区,加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挖掘力度。
要对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以近现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以来有代表性的老厂区、老校区、老居住区、老工矿区等和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重点普查对象,进行多轮大密度普查,力争做到域内历史文化遗迹不漏一处,应保尽保。
二、按照时限,完成挂牌建档各地应于2021年底前,完成潜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公布及挂牌工作,完成已公布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工作。
已经设立的标志牌可继续使用,新制作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要严格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内容和样式,材质选择应朴素厚重并与周围环境协调,坚决杜绝标新立异、求奇求怪。
鼓励采取数字化方式建立历史建筑信息档案。
我厅将适时调度和检查各地完成情况,对进展缓慢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其他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信息将采用新的表格样式(见附件2、3)进行统计,请各地认真进行填报,并于2021年2月3日前将表格电子档报送我厅城市建设处。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建燃〔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燃〔2019〕44号西宁市、海东市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行政审批职责各市(州)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履行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批准、证件核发及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要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资料的初审和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已将燃气经营许可下放至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的,要切实担负起行政审批相关职责,认真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批准、证件核发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纳入行政审批部门统一管理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批准及证件核发工作,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做好与行政审批部门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工作,加强燃气经营许可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规范许可证书期限管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有效期为5年。
证书编号方式按照青海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定执行。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燃气经营企业需继续经营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及程序,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
三、严格燃气经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除《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燃气企业外,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或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需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用户1000户及以下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业技术人员;用户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1人;用户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名专业技术人员;用户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名专业技术人员;用户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吉建房〔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18〕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根据《吉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细化制定本地的物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充分发挥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带头作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要协调本地物价部门,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商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四、按照《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沟通司法、工商、公安、消防、物价、质监、税务等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多处受限的良性机制。
畅通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各地要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请于2018年3月底前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
函》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鄂建办[2015]31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5.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
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鄂建办〔2015〕316号)
各市、县及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及所属县(市)住建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房函[2015]105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中编办等文件精神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划分及衔接工作。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各地要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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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
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16
京建发〔2011〕57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施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施工情况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排查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备查。
三、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向施工企业下达《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
理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工企业接到《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大隐患消除后,由施工企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
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下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工程项目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动态监管。
对限期整改后仍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项目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依法暂停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参考格式)
日期:编号:
备注:1、重大隐患消除后,由主责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
解除督办。
2、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主责单位、督办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推动企业落实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
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
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
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名称;
(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期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第九条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
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第十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
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应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经验教训,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