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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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做好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查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教育和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交通事故处理的权限及范围第三条:二级单位、公司机关及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单位)发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以事故单位为主,保卫部交通科配合,协助地方交警部门处理。对肇事驾驶员及责任人的处理由公司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交警部门的处理决定研究处理。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事故外,由事故单位按本规定自行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在地方交警部门处理结束一周内,将事故的原因和处理决定并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车辆定损单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报公司保卫部备案。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单位发生下列之一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公
司保卫部并由保卫部上报公司主管领导。①死亡一人以上②重伤一人以上③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
第六条:严禁各单位瞒报交通事故,对瞒报交通事故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对肇事驾驶员的处罚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驾驶员责任,对其处罚分以下四种。
(一)负全部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处罚。
(二)负主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7%处罚。
(三)负同等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处罚。
(四)负次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处罚。
第八条:直接经济损失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为准。不得扣除保险理赔部分。
第九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三万元时,其超过部分按2%比例处罚。
第十条:交警部门对肇事驾驶员个人的处罚,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凡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擅自动用车辆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损失。并按规定对肇事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
第十二条:对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肇事驾驶员的责任对其单位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负全部责任的,罚款六千元至一万元。
(二)负主要责任的,罚款五千元至八千元。
(三)负同等责任的,罚款三千元至五千元。
第十三条:对发生重伤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根据驾驶员的责任对其单位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负全部责任的,罚款三千元至五千元。
(二)负主要责任的,罚款二千元至四千元。
(三)负同等责任的,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第十四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驾驶员的责任,对其单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的经济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负全部责任的,按对单位罚款的5%处罚。
(二)负主要责任的,按对单位罚款的4%处罚。
(三)负同等责任的,按对单位罚款的3%处罚。
第十五条:对事故单位的罚款和由公司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的对肇事驾驶员、责任人的罚款,要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将罚款上交天津公司财务部经费科。由事故单位自行处理的事故对有关人员罚款交事故单位财务科。
第十六条:对发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24小时内未能及时上报公司领导或保卫部的单位,罚款一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的“以上”或“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从xxxx年x月x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