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应对青少年网络欺凌的对策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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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应对青少年网络欺凌的
对策及其借鉴
“网络欺凌”(cyber bullying),是随着互联网及通讯技术的进步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问题现象。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移动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欺凌者开始利用网络来实施欺凌行为。网络欺凌已经和正在给青少年和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对青少年的教育和成长构成了新的严峻挑战,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和学术机构的密切关注。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在各自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下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应对日益凸显的网络欺凌问题,其经验值得借鉴。
一、美国——
—立法先行,依靠法律进行规制
截止2007年,美国包括纽约、密苏里州、罗得岛和马里兰州在内的至少7个州通过了针对网络骚扰的法律,密苏里州通过的一项法令认定网上骚扰是一种轻罪。2008年,众议员Linda Sanchez和Kenny Hulshof提出一项联邦法律议案,建议将所谓的网络欺凌行为列为犯罪[1]。现在,美国通过立法手段明确了实施网络欺凌的施害者、遭受网络欺凌的受害者、学校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多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1.明确网络欺凌受害者的法律救济和施害者的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558、56条的规定,网络欺凌不管是通过手机短信还是博客、BBS等方式,一般主要表现为言语的传播,对于残酷、伤害性大的言论,受害者可以提起诽谤诉讼。如果被告故意采用极端暴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明显的心理伤害,引发原告精神严重混乱,使其精神痛苦超出了正常人的承受范围,则受害人可以提起“故意致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诉讼。提起故意致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诉讼是网络欺凌受害者的最佳救济手段。根据美国《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对《刑法典》第41章的修订,增加了第881条“网络欺凌”,规定实施网络欺凌适用刑法上的骚扰罪,被告将处以罚金,或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者并处。
2.明确学校在网络欺凌中的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责任
2009年5月,美国出台《学校及家庭网络教育法》,该法要求学校必须承担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以此来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不过,进行安全教育仅仅是学校减轻责任的事由而不是免责事由。同时,2007年通过的美国《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CIPA)要求,学校要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以保证未成年人使用e-mail、聊天室或其它电子通讯工具时的安全。目前,美国大多数校园图书馆已经在接入的互联网端口安装了过滤软件。美国法院还适用Tinker标准来审理发端于个人电脑但影响到公立学校学生的网络欺凌案。在确定经个人电脑上传的网站内容是否由学校管理时,法庭必须对门槛标准进行审查,看发端于个人电脑的网络言论是属于“校内”
□董金秋邓希泉
摘要:随着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青少年网络欺凌的问题日益严重,对学校、家庭和社会构成了新的严峻挑战。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应对网
络欺凌问题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政策选择和治理对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本
文通过对发达国家防范和治理青少年网络欺凌政策模式的分析与比较,总结各
自的特点及利弊得失,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治理网络欺凌提出了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网络欺凌;青少年;发达国家;应对策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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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还是“校外”言论,以此判定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此外,美国佛罗里达州校园欺凌立法要求学校制订有关防范校园欺凌的政策,政策内容至少应包含诸如“禁止欺凌与骚扰的声明”、“实施欺凌或骚扰的后果”等13个部分[2]。美国最高法院曾裁定,如果学生的言论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受宪法保护:①构成真实威胁;②下流、粗俗或亵渎;③学校资助的;
④扰乱学校秩序、侵犯他人权利。尽管最高法院没有直接说明是学生的“网络言论”,但实际案例中这些规定是适用发生在校园里的“网络言论”形式的,“网络欺凌”隐含于政策之中。一些学校还制定和执行了搜查和查封学生上网记录的措施,但前提必须是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之下[3]。
3.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欺凌中的责任
美国法律规定,在满足非故意或知情等条件下,免除网络服务提供商赔偿责任,而不免除其停止或防止侵权的责任。即,当网络欺凌受害者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投诉并提出明确的证据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或阻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或损害后果产生的,就可以认为网络服务商有主观过错。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通知—移除”责任,在收到侵权的投诉时有权移除相关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得知被指控的侵权之后迅速移除此资料,则可免于承担经济责任和第二方指控。比如美国FACEBOOK是一个对高校学生开放的网站,它在注册上限制很严格,要求必须在指定的大学IP地址范围内上网才能注册帐号。这种机制保证了用户的纯净,从而形成了校内网的特色,即“真诚”和“信任”——
—多数用户都使用真姓名、真信息和真照片。
美国在惩处网络欺凌的立法方面已经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各州陆续出台了遏制网络欺凌的相关法律,以求达到对网络欺凌的规制作用。综观这些所谓反网络欺凌的法律条令,大多只是在原有的反欺凌相关法律基础上,把“网络欺凌”的内容加入其中,规定笼统,操作难度大。同时,一些州虽然要求和鼓励地方当局制定出反对校园网络欺凌的政策,但学校人员担心违背宪法赋予学生言论和表达自由的第一修正案权利(Students'First Amendment Rights),对涉嫌学生的网络记录进行搜查和查封的时机把握不准,对学校和家庭在涉及网络欺凌上的法律责任界限又模糊不清,有时甚至因“疏忽”而受到学生及家庭的成功诉讼[4],故而法律实践中仍是问题重重,表现出巨大的复杂性和局限性。
二、英国——
—网络欺凌的“综合治理”
英国在应对网络欺凌问题上建立起了以学校为主的、结合家庭、社会和司法的综合治理模式,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多方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网络欺凌的侵害事件。
1.在国家政策上,制定针对校园网络欺凌的法律和政策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校园网络欺凌问题,积极制定法律和政策来促进问题的解决。2007年,有关部门开通了网络热线,鼓励举报涉及儿童色情、种族仇恨和其他非法内容的网址;英国内政部设立了儿童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专门为在网上保护儿童安全出谋划策;英国教育和技能培训部设立了专门网站,向家长提供最新的网络安全信息。政府公布了24小时的儿童热线,家长和孩子可随时就网络问题寻求帮助。英国政府还出版了一本应对“网络欺凌”的指导册子,该书详细列出学校、家长和学生预防及应对“网络欺凌”而采取的一些必要措施。最近,英国通过一项判决,第一次明确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要为其网站承载的内容负责,任何ISP商都应该认真对待每一个网络骚扰投诉并立即展开调查[5]。
2.在社会层面,创造出一个有助于网络欺凌有效治理的社会环境
为了增强全社会对校园欺凌危害性的认识,提高人们对网络欺凌问题的重视程度,从2005年起,英国政府开始在每年的11月份举办全国性的反欺凌周活动,集中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包括举办以反欺凌为主题的全国中小学生诗歌竞赛等活动,以广泛宣传包括网上欺凌的校园欺凌行为的危害性。英国曼彻斯特的莫斯利霍林斯高中最近在学校设立了信息和通信技术协调员来改进网络服务,这在英国本国是领先的。最近他们举办一个为学生和家长准备的第一个“国家网络欺凌宣传日”[6]。
3.在教育者层面,强调教育工作者在关注青少年学生成长上的法律责任
根据英属哥伦比亚省教师社会责任工作标准指南(British Columbia Performance Standards Guidelines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2000),人性和社会发展是学校教育制度的目标之一,期望学生“发展社会责任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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