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代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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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发改投资\[2005\]3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建委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监察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附件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决定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某个公益性建设项目后,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相关配合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自管:

(一)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低于5000万元;

(二)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

(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且要求实行自管的申请事先得到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自管或代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的选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代建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三)双方的职责;

(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业主提供《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由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代建单位的竞争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主要如下:

(一)申请与审批立项。由项目业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所附项目建议书应增加建设管理形式的章节,阐明采用代建制或自管的理由和依据,采用代建制时须提出代建单位确定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建议。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立项,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以及建设管理形式(代建制)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等内容。

(二)签订《代建合同》。代建项目立项后,以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建单位招标,并由项目业主根据招标结果,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直接与代建单位商定《代建合同》,并由项目业主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编制与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编制和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审。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

(五)推进其他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提供前期工作服务,其中涉及项目产权的手续应与项目业主一起办理。

(六)实施建设。由代建单位代表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期间,代建单位可以直接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工程招标、以甲方身份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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