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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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劳社部发[1999]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劳社部发[1999]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劳社部发〔1999〕25号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序│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废止理由││号│││││├─┼────────┼───────┼───────┼───────┤││内务部为参战民兵││││││民工及回乡革命工│││││1 │作人员持有二等乙│内优(53)字第│1953年5月23日│调整对象发生│││级以上残废优待证│1495号││变化│││等暂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通知││││├─┼────────┼───────┼───────┼───────┤││劳动部工资局关于│││││2 │受管制的反革命分│(63)中劳薪便│1963年7月1日│调整对象发生│││子患病时如何处理│142号││变化│││的复函││││├─┼────────┼───────┼───────┼───────┤││劳动部关于对因病│││《企业职工患病│││停止医疗期在六个│││或非因工负伤医││3 │月以(劳│││管理工作的通知│369上的职工加强│(63)中劳薪字│1963年9月5日│疗期规定》号││部发〔1994〕││││││479号)等文件││││││中已有新的规定│├─┼────────┼───────┼───────┼───────┤││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因工负伤的职工去│(64)中劳薪便字││││4 │外地治疗不能入院│68号│1964年2月11日│适用期已过│││前的膳费、宿费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动部、全国总工│││││5 │会关于改进企业职│(64)中劳薪60号│││││工劳保医疗制度几│(66)会通字│1966年4月15日│适用期已过│││个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劳动局关│││已被《企业职工│││于临时工因工致残│(73)计劳业字57││工伤保险试行办││6 │待遇问题的复函│号│1973年6月11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国家劳动总局关于│(79)劳险便字第││调整对象发生││7 │支农患钩端螺旋体│025号│1979年12月20日│变化│││病问题的复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关于学徒工│(81)劳险便字53││工伤保险试行办││8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号│1981年7月2日│法》(劳部发│││劳动能力后待遇问│││〔1996〕266号)│││题的复函│││取代│├─┼────────┼───────┼───────┼───────┤││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关于临时工│(81)劳险便字84││工伤保险试行办││9 │工残待遇的复函│号│1981年10月9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全国总工│││工伤保险试行办│││会劳动保险部关于│(82)劳险字1号│1982年3月1日│法》(劳部发││10│因工残废完全丧失│││〔1996〕266号)│││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取代│││病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已被《企业职工│││福利局关于学徒工│(82)劳险字││工伤保险试行办││11│因工残废死亡待遇│〔1982〕4号│1982年4月1日│法》(劳部发│││的复函│││〔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关于学│││已被《企业职工│││徒工因工死亡之后│劳人险局││工伤保险试行办││12│抚恤问题的答复│〔1982〕15号│1982年12月3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已被《企业职工│││利局关于职工乘坐│││工伤保险试行办││13│本单位汽车发生死│劳人险函││法》(劳部发│││亡事故善后处理的│〔1983〕47号│1983年12月1日│〔1994〕266号)│││复函│││取代│├─┼────────┼───────┼───────┼───────┤││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已被《企业职工│││发北京市劳动局《│劳人险〔1984〕││患病或非因工负││14│关于试行市一商局│10号│1984年4月17日│伤医疗期规定》│││改革职工病伤假时│││(劳部发〔1994 │││间计算办法的通知│││〕479号)取代│││》的通知││││├─┼────────┼───────┼───────┼───────┤││劳动人事部有关大│││已被《企业职工│││中专毕业生学徒工│劳人险函││工伤保险试行办││15│死亡待遇的规定│〔1984〕48号│1984年8月23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已被《企业职工│││利局关于铅中毒问│劳人险函││工伤保险试行办││16│题有关待遇的复函│〔1984〕55号│1984年10月17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人事部、财政│││已被《企业职工│││部、全国总工会关│││工伤保险试行办││17│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劳人险〔1985〕││法》(劳部发│││工死亡后遗属生活│13号│1985年12月16日│〔1996〕266号)│││困难补助问题的通│││取代│││知││││├─┼────────┼───────┼───────┼───────┤││劳动部、卫生部、│││已被《职工工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与职业病致残程││18│于颁发《职工工伤│劳险字〔1992〕││度鉴定标准》(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6号│1992年3月1日│GB\T16180-1996│││鉴定标准(试行)》│││)取代│││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已被《企业职工│││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力字〔1992〕││工伤保险试行办││19│后有关问题的复函│34号│1992年7月1日│法》(劳部发││││││〔1996〕266号)││││││取代│├─┼────────┼───────┼───────┼───────┤││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已被《国务院关│││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于建立城镇职工││20│会统筹的意见的通│劳险字〔1992〕││基本医疗保险制│││知│25号│1992年9月7日│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劳动部、财政部、│││该文依据的《劳│││中华全国总工会关│││动部、卫生部、│││于调整企业工伤全│││中华全国总工会│││残职工护理费标准│││关于颁发〈职工│││的通知│││工伤与职业病程││││劳险字〔1992〕││度鉴定标准(试││21││28号│1992年9月29日│地)的通知》( ││││││劳险字〔1992〕││││││6号)已经失效,││││││有关问题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2〕││││││266号)执行│├─┼────────┼───────┼───────┼───────┤││劳动部关于职工医│││已被《国务院关│││疗保险制度改革试│││于建立城镇职工││22│点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1993年10月8日│基本医疗保险制││││263号││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企业职工│││职工工伤致残享受│││工伤保险试行办││23│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劳办发〔1994〕│1994年9月22日│法》(劳部发│││复函│306号││〔1996〕266号││││││)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企业职工│││因工伤残人员享受│劳办发〔1996〕││工伤保险试行办││24│护理费的条件等问│113号│1996年6月17日│法》(劳部发│││题的复函│││〔1996〕266号││││││)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国务院关│││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于建立城镇职工││25│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劳办发〔1996〕│1996年11月15日│基本医疗保险制│││属地管理原则的通│246号││度的决定》(国│││知│││发〔1998〕44号││││││)取代│├─┴────────┴───────┴───────┴───────┤│失业保险│├─┬────────┬───────┬───────┬───────┤││劳动部关于职工待│劳力字〔1998〕││││1 │业保险基金管理问│12号│1988年8月22日│适用期已过│││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2 │印发《全国待业保│劳办力字│1988年12月19日│适用期已过│││险工作座谈会纪要│〔1988〕6号│││││》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3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劳力字〔1988〕│1989年4月21日│适用期已过│││保险基金管理办法│15号│││││》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4 │印发《部分省市待│劳办字〔1989〕│1989年8月16日│适用期已过│││业保险工作座谈会│15号│││││纪要》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力字││││5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1991〕30号│1991年5月27日│适用期已过│││管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关于集体所│││││6 │有制企业职工待业│劳力字〔1992〕│1992年5月3日│适用期已过│││保险管理问题的通│19号│││││知││││├─┼────────┼───────┼───────┼───────┤││劳动部关于加强待│劳力字〔1992〕││││7 │业职工转业训练工│39号│1992年7月20日│适用期已过│││作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待业保│劳力字〔1992〕││││8 │险工作管理体制等│52号│1992年10月19日│适用期已过│││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实施《│││已被《失业保险││9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劳部发〔1993〕│1993年5月7日│条例》(199年国│││保险规定》的意见│36号││务院第258号令)│││的通知│││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发〔1993〕││已被《失业保险││10│印发《待业保险宣│31号│1993年5月19日│条例》(1999年│││传提纲》的通知│││国务院第258号││││││令)取代│├─┼────────┼───────┼───────┼───────┤││关于进一步加强就│劳部发〔1993〕││已被《失业保险││11│业经费、待业保险│150号│1993年7月16日│条例》(1999年│││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务院第258号││││││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办发〔1993〕││已被《失业保险││12│发放职工待业救济│113号│1993年8月14日│条例》(1999年│││金问题的复函│││国务院第258号││││││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3│中央、省属在汉单│劳办发〔1993〕││条例》(1999年│││位职工待业保险管│215号│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258号│││理工作问题的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4│为棉纺织行业职工│劳办发〔1994〕│1994年4月4日│条例》(1999年│││提供失业救济等问│108号││国务院第258号│││题的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对“│││已被《失业保险│││关于中央在京机关│││条例》(1999年││15│事业单位执行《北│劳办发〔1994〕│1994年12月2日│国务院第258号│││京市企业职工失业│378号││令)取代│││保险规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6│认真执行国务院│劳办发〔1994〕│1994年12月26日│条例》(1999年│││1993年第110号令│389号││国务院第258号│││的通知│││令)取代│├─┼────────┼───────┼───────┼───────┤││劳动部、国家经贸│││已被《失业保险││17│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劳部发〔1995〕│1995年2月28日│条例》(1999年│││化改革试点做好失│113号││国务院第258号│││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8│待业保险缴费问题│劳办发〔1995〕│1995年9月7日│条例》(1999年│││给安徽省劳动厅的│222号││国务院第258号│││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19│失业保险不实行行│劳办发〔1995〕││条例》(1999年│││业统筹给江西省劳│229号│1995年9月14日│国务院第258号│││动厅的复函│││令)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被《失业保险││20│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劳办发〔1996〕│1996年8月6日│条例》(1999年│││是否享受失业救济│160号││国务院第258号│││的复函│││令)取代│├─┴────────┴───────┴───────┴───────┤│劳动监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与《中华人民共││1 │动行政处罚管理的│劳部发〔1995〕│1995年1月4日│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通知│3号││》相抵触│││││││├─┴────────┴───────┴───────┴───────┤│涉外劳动管理│├─┬────────┬───────┬───────┬───────┤││国家体改委、劳动│││已被《劳动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劳险字〔1992〕│1992年12月30日│公安部、全国总│││资企业中方职工社│37号││工会关于加强外│││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商投资企业和私││1 ││││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 ││││││〕118号)取代│├─┼────────┼───────┼───────┼───────┤││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已被《企业职工│││中中方职工因工致│劳险字〔1993〕│1993年11月1日│工伤保险试行办││2 │残后退休费和护理│174号││法》(劳部发│││费支付问题的复函│││〔1996〕266号)││││││取代│└─┴────────┴───────┴───────┴───────┘——结束——。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1.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厅对2020年6月底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2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9件已有新规替代或不合时宜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04件因调整对象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适用期满的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废止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3日附件1
附件2。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告
人社部公告〔2023〕1号
关于发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局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我们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规章名称不标准、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点窜。

其他内容需要点窜的规章,将在此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人社部有效文件

人社部有效文件
令第24号修改) 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
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 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
施行日期 2008.9.18 2009.1.1 2009.9.1 2009.11.9 2010.1.20 2010.3.16 2010.11.12 2011.1.1 2011.1.1 2011.1.1 2011.5.1 (2015.4.30) 2011.5.1 2011.7.1 2011.7.1 2011.7.1 2011.10.15 2012.1.1 2012.9.1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 批办法
劳部发〔1994〕498号 劳部发〔1994〕503号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人社部令第2号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人社部令第3号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人社部令第4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人社部令第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人社部令第6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人社部令第7号
工伤认定办法
人社部令第8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人事部令第6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人事部令第7号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 定
人事部令第8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事部令第9号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 令第7号修改)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7个重要文件(收藏版)劳动法库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7个重要文件(收藏版)劳动法库

⼈社部关于执⾏《⼯伤保险条例》的7个重要⽂件(收藏版)劳动法库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执⾏《⼯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执⾏《⼯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因⼯死亡职⼯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伤认定办法⾮法⽤⼯单位伤亡⼈员⼀次性赔偿办法关于实施《⼯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四年⼀⽉⼀⽇起施⾏。

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单位应当分别为职⼯缴纳⼯伤保险费。

职⼯发⽣⼯伤,由职⼯受到伤害时其⼯作的单位依法承担⼯伤保险责任。

⼆、条例第⼗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伤”。

这⾥“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正常⼯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视同⼯伤”。

这⾥“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七条第⼆款规定的有权申请⼯伤认定的“⼯会组织”包括职⼯所在⽤⼈单位的⼯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规定的各级⼯会组织。

五、⽤⼈单位未按规定为职⼯提出⼯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或者其直系亲属、⼯会组织提出⼯伤认定申请,职⼯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单位未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这⾥⽤⼈单位承担⼯伤待遇等有关费⽤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之⽇或职业病确诊之⽇起到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各司局1988年以来的政策性司发文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

现将废止的政策性司发文目录予以公布,其中,带*号的文件将以我部办公厅的名义重新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废止的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目录养老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 │关于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劳险司函字〔1991〕3号│1991.01.26┃┃│原“五·七”家属连职工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2 │关于日侨卢小松退休问题的函│劳险司函字〔1991〕33号│1991.12.20┃┠─┼──────────────┼───────────┼─────┨┃3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3〕5号│1993.01.18┃┃│题的函││┃┠─┼──────────────┼───────────┼─────┨┃4 │关于对判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06.01┃┃│复函││┃┠─┼──────────────┼───────────┼─────┨┃5 │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5〕13号│1995.04.25┃┃│题的复函││┃┠─┼──────────────┼───────────┼─────┨┃6 │关于对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22号│1996.06.25┃┃│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遇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 │对“关于原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劳险司函字〔1996〕26号│1996.08.20┃┃│过井下、高温、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等工种的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其军龄可否折算工龄”的││┃┃│复函││┃┠─┼──────────────┼───────────┼─────┨┃8 │对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文〔1996│劳险司函字〔1996〕33号│1996.11.12┃┃│〕102号请示的复函││┃┠─┼──────────────┼───────────┼─────┨┃9 │关于对煤炭部财务劳资司《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34号│1996.11.13┃┃│怎样具体界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0│对《关于如何正确执行劳部发〔│劳险司函字〔1996〕40号│1996.12.18┃┃│1995〕262号通知的请示》及《││┃┃│关于原郑州市二七线路金具厂部││┃┃│分退休职工要求逐月发放退休金││┃┃│的函》的复函││┃┠─┼──────────────┼───────────┼─────┨┃11│对《关于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6〕39号│1996.12.25┃┃│请示》的复函││┃┠─┼──────────────┼───────────┼─────┨┃12│关于职工被逮捕或免于刑事处分│劳险司函字〔1997〕2号│1997.02.22┃┃│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的复││┃┃│函││┃┠─┼──────────────┼───────────┼─────┨┃13│关于对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劳险司函字〔1997〕17号│1997.11.11┃┃│险统筹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医疗、工伤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 │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设想│劳险司函字〔1988〕7号│1988.08.29┃┃│》的意见││┃┠─┼──────────────┼───────────┼─────┨┃2 │关于对“职工因工残废评定标准│劳险司函字〔1988〕11号│1988.11.19┃┃│”的意见的函││┃┠─┼──────────────┼───────────┼─────┨┃3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与非因工死亡│劳险司函字〔1991〕22号│1991.07.30┃┃│待遇界线划分问题的复函││┃┠─┼──────────────┼───────────┼─────┨┃4 │关于患矽肺病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6.01 ┃┃│函││┃┠─┼──────────────┼───────────┼─────┨┃5 │关于研究解决工伤保险基金节余│劳险司函字〔1995〕17号│1995.06.29┃┃│问题的函││┃┠─┼──────────────┼───────────┼─────┨┃6 │关于对处理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劳险司函字〔1995〕29号│1995.12.15┃┃│的职工在外派劳务中因工死亡的││┃┃│赔偿金权益纠纷一案征求意见的││┃┃│复函││┃┠─┼──────────────┼───────────┼─────┨┃7 │关于工伤保险应实行属地原则的│劳险司函字〔1996〕21号│1996.06.15┃┃│复函││┃┠─┼──────────────┼───────────┼─────┨┃*8│关于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工伤认│劳社医司函〔1998〕3号│1998.12.30┃┃│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关于对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劳社医司函〔1999〕4号│1999.04.20┃┃│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10│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复│劳社医司函〔1999〕22号│1999.08.16┃┃│函││┃┠─┼──────────────┼───────────┼─────┨┃* │关于对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11│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劳社医司函〔1999〕23号│1999.08.31┃┃│函││┃┗━┷━━━━━━━━━━━━━━┷━━━━━━━━━━━┷━━━━━┛培训就业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劳培司字〔1997〕20号│1997.04.30┃┃│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2 │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职业学│劳社培就司函〔1998〕6号│1998.07.23┃┃│校毕业生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事的复函││┃┠─┼─────────────┼────────────┼─────┨┃3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劳社培就司发〔1998〕5号│1998.09.24┃┃│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4 │关于对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劳社培就司函〔1998〕42号│1998.10.26┃┃│作有关问题的复函││┃┠─┼─────────────┼────────────┼─────┨┃*5│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实│劳社培就司发〔1999〕63号│1999.09.20┃┃│施办法》的通知││┃┠─┼─────────────┼────────────┼─────┨┃6 │关于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培司字〔1998〕20号│1998.03.18┃┃│<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 │关于确定组织民工有序流动重│劳社培就司发〔1999〕2号│1999.01.15┃┃│点监控地区和加强春运期间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8 │关于就业经费核算执行新的会│劳社培就司发〔1998〕20号│1998.11.09┃┃│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 │关于劳务输出扶贫试点工作经│劳就司字〔1996〕33号│1996.06.07┃┃│费补贴办法的函││┃┗━┷━━━━━━━━━━━━━┷━━━━━━━━━━━━┷━━━━━┛农村社会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关于增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民社险函〔1992〕第1号│1992.05.18┃┃│费、领取计算表(表6-10)的││┃┃│通知││┃┠─┼─────────────┼────────────┼─────┨┃*2│关于增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民社险函〔1992〕第3号│1992.08.08┃┃│费、领取计算表(表11-16)││┃┃│的通知││┃┠─┼─────────────┼────────────┼─────┨┃*3│关于退保金计算问题的意见│民社险函〔1992〕第4号│1992.08.08┃┠─┼─────────────┼────────────┼─────┨┃*4│关于印发缴费阶段标准单证明│民社险函〔1993〕第5号│1993.04.19┃┃│和操作流程的通知││┃┠─┼─────────────┼────────────┼─────┨┃*5│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民社险函〔1993〕第8号│1993.06.05┃┃│金增值要求的通知││┃┠─┼─────────────┼────────────┼─────┨┃*6│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民社险函〔1993〕第14号│1993.07.22┃┃│金增值要求的通知││┃┠─┼─────────────┼────────────┼─────┨┃*7│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险标函〔1994〕第8号│1994.05.05┃┃│付阶段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单证││┃┃│的通知││┃┠─┼─────────────┼────────────┼─────┨┃*8│关于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险标字〔1994〕第9号│1994.07.20┃┃│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9│关于推广使用“农村社会养老│险技函〔1998〕3号│1998.10.10┃┃│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系统(2.0 ││┃┃│版)”的通知││┃┠─┼─────────────┼────────────┼─────┨┃10│对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农村│险基函〔1997〕2号│1997.09.16┃┃│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1│关于给江苏省民政厅《关于省│险基函〔1997〕6号│1997.12.10┃┃│、市建立与使用调剂金的请示││┃┃│》的函││┃┠─┼─────────────┼────────────┼─────┨┃12│关于给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农│险基函〔1997〕7号│1997.12.10┃┃│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13│关于对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能│险基函〔1997〕8号│1997.12.29┃┃│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劳动工资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对送回原单位进行劳动教养人│劳薪司函〔1991〕10号│1991.11.14┃┃│员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2│关于改进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劳计司函字〔1994〕7号│1994.03.17┃┃│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3│关于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关司函〔1995〕7号│1995.03.22┃┃│度做好劳动合同鉴定工作的函││┃┠─┼─────────────┼────────────┼─────┨┃*4│关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劳综司函字〔1995〕6号│1995.03.24┃┃│核签章有关问题的通知││┃┠─┼─────────────┼────────────┼─────┨┃*5│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综司函字〔1995〕8号│1995.05.08┃┃│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6│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的│劳关司函〔1995〕25号│1995.10.16┃┃│复函││┃┠─┼─────────────┼────────────┼─────┨┃*7│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劳社劳资司函〔1998〕2号│1998.08.31┃┃│行政被告的通知││┃┠─┼─────────────┼────────────┼─────┨┃*8│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复函│劳社劳资司函〔1998〕11号│1998.11.18┃┗━┷━━━━━━━━━━━━━┷━━━━━━━━━━━━┷━━━━━┛——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24.06.14
•【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3号
•【施行日期】2024.06.1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
一、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701-82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701-82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701-820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O的罚款。

A.2倍以上3倍以下B.3倍以上C.2倍以上5倍以下D.5倍以上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O等优惠政策。

A.税收减免B.子女教育费用减免C.保障性住房D.就业服务减免费用正确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A.中止计算B.分段计算C.累计计算D.重新计算正确答案:C老王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那么OA.他可以继续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B.他可以再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C.他不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D.他不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但可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O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A.按月B.按季度C.按年D.一次性正确答案:D失业保险金应O发放。

A.按天B.按月C按季度D.按年正确答案:B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O个月。

A.16B.18C.24D.28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A.10B.12C.18D.24正确答案:D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O个月。

A.10B.12C.18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O个月。

A.10B.12C.18D.24正确答案:B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6]16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6.02.17
【实施日期】2016.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要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我部对200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宣布失效555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10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2月17日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通知书之关于废止文件的通知

通知书之关于废止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文件的通知【篇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1】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345【篇二:省人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定的通知】江苏省人事厅文件苏人通[2002]72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文件的通知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省人事厅对1979-2001年印发的人事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如下文件予以废止:1、《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技干部局关于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工作〈实施意见〉几个问题的通知》购买考试用书(苏科干[80]20号);2、《关于转发〈环境保护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科干[80]40号);3、《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工程技术干部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当前推荐、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程序和所需材料的意见》的通知》(苏科干[80]10号);《关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下乡的老知青录用在国家机关当干部后的定级水平问题的函》(苏人四[81]43 号);5、《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纪要》(苏科干[81]68号);6、《关于已录用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的通知》(苏人四[82]11号);7、《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82]7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人四[82]13号);8、《关于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80号);9、《关于合同工不能按国发(80)317号文件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苏人四[82]85号);10、《关于五十年代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的同志工资问题的复函》(苏人四[82]90号);11、《关于国家机关录用新工人试用期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04号);12、《关于省邮政部门技术干部工资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函》(苏人四[82]110号);13、《关于高等医科学校临床医学和部分基础课教学辅助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苏人四[82]138号);1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苏人专[82]17号);15、《关于以工代技人员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的意见》(苏科干[82]20号);16、《高级技术职称业务工作会议纪要》(苏科干[82]33号);17、《关于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统一考试外语的通知》(苏科干[82]94号);18、《关于录用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苏人四[83]195号);19、《关于贯彻落实苏人干(83)82号文件的通知》(苏人一[84]08号);20、《转发苏州市人事局〈关于整顿“以工代干”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苏人一[84]18号);2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3)145号文件的通知》(苏人一[84]23号);22、《关于整顿“以工代教”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人一[84]28号);23、《关于省级机关副处级干部调动办法的函》(苏人一[84]48号);24、《关于对电子计算机专业、集成电路专业科技人员推行对口调整的通知》(苏人一[84]53号);25、《关于转发南京市人事局〈关于整顿“以工代干”工作的情况〉的函》(苏人一[84]54号);26、《关于抓紧结束整顿“以工代干”工作的通知》(苏人一[84]88号);27、《关于学校人事调配工作权限问题的复函》(苏人一[84]124号);28、《关于转发淮阴市〈关于市级机关进行年终考核和奖励工作的意见〉的函》(苏人五[84]23号);29、《关于转发基建工程兵、劳动人事部〈关于基建工程兵驻七类以上地区部队就地集体转业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苏人四[84]07号);30、《关于转请处理江苏沿海地区农科所工人整改工资标准问题的函》(苏人四[84]24号);31、《关于解决部分中医药人员学历、工资等遗属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4]46号);32、《关于办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遗留问题中审批手续的函》(苏人四[84]50号);33、《关于对过渡为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后的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4]78号);34、《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四[84]100号);35、《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志愿兵和义务兵的工资待遇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苏人四[86]32号);36、《关于转发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6]48号);37、《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59号);38、《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3号);39、《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4号);40、《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1986]6号);41、《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职改字[1986]11号);42、《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12号);43、《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36号);44、《关于控制增加干部问题的通知》(苏人发[87]40号);45、《行政选任、聘用制干部有关奖惩事宜的通知》(苏人五[87]09号);46、《关于执行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干部工人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7]01号);47、《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苏人四[87]02号);48、《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四[87]10号);49、《关于贯彻执行〈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四[87]18号);50、《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八[87]33号);51、《关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以后转业到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7]35号);52、《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有关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苏科干[87]16号);53、《关于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先办离退休手续后评审任职资格的通知》(苏科干[87]18号);54、《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52号);55、《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53号);56、《对〈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苏职改办[87]54号);57、《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翻译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55号);58、《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56号);59、《关于转发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审计署〈审计专业人员靠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苏职改字[1987]57号);60、《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职改字[87]58号);61、《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61号);62、《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62号);63、《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63号);64、《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职务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职改字[87]66号);65、《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中几个问题的说明》(苏职改办[87]69号);66、《关于转发省水利厅〈江苏省关于水利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执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苏职改字[87]69号);67、《对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苏职改办[87]72号);68、《关于贯彻〈关于在全国地(市)、县委党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职改字[87]73号);69、《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苏职改字[87]81号);70、《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82号);71、《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7]89号);72、《关于转发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职改字[87]91号);73、《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交通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苏职改字[87]96号);74、《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7]103号);75、《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苏职改字[87]104号);76、《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125号);77、《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7]133号);78、《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煤炭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136号);79、《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7]25号);80、《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7]46号);81、《关于对口使用“三外”人员的通知》(苏人一[88]18号);82、《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8]02号);83、《关于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奖励工资(奖金)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8]07号);84、《关于转发〈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8]10号);85、《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满三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8]15号);86、《关于对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职汽车驾驶员实行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通知》(苏人四[88]16号);87、《关于解决县(市、区)部分人武干部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8]33号);88、《关于转发〈江苏省电影发行放映系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办[88]10号);89、《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8]19号);90、《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8]28号);91、《关于增设促进科技人员流动专项指标的通知》(苏职改字[88]33号);92、《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8]34号);93、《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1988]38号);94、《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执行审计专业人员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宋体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1988]39号);95、《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8]43号);96、《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8]32号);97、《关于批转〈江苏省各类体育学校高级教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办[88]57号);98、《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8]99号);99、《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指导的紧急通知》(苏职改字[88]117号);100、《关于〈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苏职改办[88]148号);101、《通知》(苏职改办[88]168号);【篇三:环境保护部令16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16 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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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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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现宣布失效26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6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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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7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鸣飞刘智范嘉才【审理法官】翟鸣飞刘智范嘉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民政府;刘有源【当事人】刘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民政府刘有源【当事人-个人】刘伟刘有源【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伟;刘有源【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霍玉香是否符合第16号令第十九条的适用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废止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书面审理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沈阳市政府提出刘伟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意见,经审查,刘伟于2020年2月28日收到被诉复议决定,同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起诉状,因法院要求其补正材料,于3月13日及20日向法院又重新提交了起诉状,应以2020年3月2日作为刘伟提起诉讼的时间。

刘伟的起诉未超过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故沈阳市政府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伟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伟承担。

沈阳市人社局辩称,根据文件规定,霍玉香于1957年被授予沈阳市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沈阳市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了“霍玉香同志于1957年被命名沈阳市先进生产者(同等于沈阳市劳动模范)”的《证明信》。

霍玉香于2018年2月向我局申请调整养老保险金,我局按其退休时执行的辽劳险字[1985]78号文件和沈劳发[1988]56号文件的规定标准工资为其增加百分之十的待遇。

新劳动合同法法答记者问.

新劳动合同法法答记者问.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有关负责同志就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发布日期:2013-01-28浏览次数:3524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法律的主要内容。

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

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专门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主要负责同志。

问: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重点修改有关劳务派遣的内容。

主要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明确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该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问: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务派遣的重要法律。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部制定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目的是指导、推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将修改劳动合同法决定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

此件仅供参考,未正式印发。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2月23日第2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日(可以在内网公开)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文办法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部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安全,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公文(包括党组、部、厅发文、发电,下同),是部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部属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办公厅是部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部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部属各司级单位的综合处(办公室)是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按照公文内容和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文种类主要有:(一)部令(令)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由部长签署发布的、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或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1.12【实施日期】2010.11.12【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

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废止理由1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1993.11.5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代替。

2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1995.1.1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令第1号1996.10.1已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4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1994.3.8已被2007年1月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代替。

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5.3.31已被2008年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代替。

6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1995.7.18已被2009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代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简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简介

浅谈法律意识的培养
法律意识
重视、遵守和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观念。主要 反映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对现行法律的 理解和评价,表现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规则意识 程序意识 效力意识 补丁意识
关于法律位阶 《立法法》对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 (一)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同级权力机关的立法高于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 (三)同类型的立法根据其立法主体的地位确立法律位阶关系 (四)权力机关)及其组成的常设机构之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性文 件效力等级高于其常设机构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3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公务员法200611施行2007年就业促进法200811施行劳动合同法200811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施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11施行2010年社会保险法201171施行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201111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371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施行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施行2007年就业促进法200811施行劳动合同法200811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施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11施行2010年社会保险法201171施行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201111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201371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施行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施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简况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在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下不断探索研究和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促进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职业培训人事人才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地方制度体系并于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进入新的阶段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一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成都实际具有成都特色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法规体系

202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02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由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以劳部发〔1996〕2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2017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于2000的8月3日经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表彰和宣传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促进广大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规范中华技能大奖(以下简称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以下简称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奖和能手评选表彰是国家对全国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奖励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全国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大奖和能手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大奖和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全国范围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人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获得省(行业)级技术能手称号,且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能手的评选:(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0]102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0.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
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法》学习培训工作,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有关人员全面把握《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提高执行《社会保险法》的能力
和水平,现将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人社部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现宣布失效26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6份文件(见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1月24日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意见理由1劳薪字〔1990〕81号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人专发〔1991〕6号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宣布失效适用期已满3劳薪字〔1991〕19号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4劳力字〔1992〕7号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5劳薪字〔1992〕8号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6劳薪字〔1992〕28号劳动部关于部分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7劳薪字〔1992〕30号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8劳部发〔1993〕41号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9劳部发〔1993〕41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0劳政字〔1993〕3号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1劳部发〔1994〕409号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2劳部发〔1994〕463号劳动部关于尽快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3劳部发〔1994〕486号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4劳办发〔1997〕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5劳社厅发〔200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6劳社厅函〔2005〕56号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意见的函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7劳社厅函〔2005〕10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8劳社厅函〔2005〕120号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19劳社厅函〔2005〕197号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及相关问题意见的函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0劳社厅发〔2006〕11号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1劳社厅函〔2006〕260号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鱼腥草注射液等药品品种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22劳社厅函〔2006〕697号关于做好新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3劳社部发〔2007〕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4劳社厅函〔2007〕248号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25人社部发〔2010〕39号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6人社厅发〔2010〕99号关于公布2010年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结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意见理由1劳人劳〔1983〕2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劳办力字〔1989〕20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劳办力字〔1989〕2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劳力字〔1990〕1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劳力字〔1990〕56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号7劳力字〔1991〕7号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8劳力字〔1991〕3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9劳力字〔1991〕65号关于邮电企业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0劳办力字〔1991〕4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1劳力字〔1991〕50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2劳办力字〔1991〕5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13劳办力字〔1991〕6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4劳办计字〔1991〕24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5劳办薪字〔199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16劳部发〔1992〕34号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17劳办力字〔1992〕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8劳办力字〔1992〕1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9劳办力字〔1992〕1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0劳办力字〔1992〕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21劳办力字〔1992〕2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2劳办力字〔1992〕3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纺织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3劳办力字〔1992〕4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4劳办力字〔1992〕4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5劳办力字〔1992〕5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6劳办力字〔1992〕5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7劳办力发〔1992〕6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程序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8劳办发〔1993〕6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29劳办发〔1993〕8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0劳办发〔1993〕19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号31劳办发〔1993〕21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2劳部发〔1994〕65号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3劳部发〔1994〕360号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4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5劳部发〔1994〕497号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宣布废止上位法已修改36劳部发〔1994〕50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7劳办发〔1994〕1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8劳办发〔1994〕4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应如何界定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9劳办发〔1994〕7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0劳办发〔1994〕8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需向第三国保密的劳务合同文本”等问题解释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1 劳办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994〕100号式职工身份的复函42劳办发〔1994〕17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3劳办发〔1994〕20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4劳办发〔1994〕21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5劳办发〔1994〕256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6劳部发〔1995〕370劳动部关于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47劳办发〔1995〕19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8劳办发〔1995〕35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9劳办发〔1995〕12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0劳办发〔1995〕150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1劳办发〔1995〕17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2劳办发〔1995〕22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发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3劳办发〔1995〕28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4劳部发〔1996〕162号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5劳部发〔1996〕332号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6劳办发〔1996〕3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57劳办发〔1996〕18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8劳办发〔1996〕211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9劳办发〔1996〕215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0劳办发〔1996〕24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1劳办发〔1996〕244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2劳办发〔1997〕23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3劳办发〔1997〕4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4劳办发〔1997〕4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5劳办发〔1997〕6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6劳社厅函〔2001〕125号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宣布废止与国发〔1978〕104号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致67劳社部发〔2003〕2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工资问题的通知68劳社部发〔2004〕23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9劳社厅函〔2004〕123号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0劳社部发〔2005〕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1劳社厅函〔2005〕2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资基金结余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72国人部发〔2006〕150号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3劳社厅函〔2006〕515号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4国人部发〔2007〕152号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5劳社部发〔2007〕37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6人社厅函〔2009〕366号关于海南省生育津贴发放期限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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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7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

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附件2
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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