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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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规范、
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
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XX等文件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
度》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股权投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及增资扩股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及无形资产购置、自建自用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更新改造及维修养护投资等,下同)以及金融资产投资(证券、期货、银行理财、信托产品、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层级,公司为第一层级企业,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子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旦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第二层级子公司和第二层级子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 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第三层级子公司。
第五条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均须明确投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投资项目从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到后评价的全过程执行,并承担投资风险和投资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及各层级子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投资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建立由党委会负责讨论研究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投资管理职能部门为投资事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部为投资事
项协助管理职能部门,律师事务部为投资事项法律审核职能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或协助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相关业务单位为投资责任主体的投资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定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在省国资委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所界定的决策范围内,审议审批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投资项目。
公司投资事项不得在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或以传签方式补办董事会决议。
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投资事项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投资管理职能:
(一)负责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工作,办理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第二层级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批复;(二)负责组织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上报的资产重组类与股权投资类项目的策划、论证、尽职调查等前期工作;
(三)负责公司本部及各层级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和资产重组投资项目在初审与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策后的批复;
(四)负责已批准投资事项的落实与监管;
(五)负责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基础信息台帐,全面掌握公司本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投资情况;
(六)负责做好季度、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工作,并按省国资委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七)负责投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完善;
(八)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形成专项后评价报告,并报送省国资委;
(九)其他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投资事项的协管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投资管理职能:
(一)负责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工作;
(—)负责股权投资、资产重组投资项目在立项与决策过程中对投资方案的财务方案、相关合同(协议)的财务审核论证和财务风险把控;(三)负责各类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筹措、预算编制和资金监官;
(四)负责组织涉及工程的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五)参与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十二条公司律师事务部是公司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部门,履行下列投资管理职能:
(一)负责股权投资、资产重组投资项目在立项与决策过程中对法律
方案、相关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论证和法律风险把控;
(二)负责各类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济合同和协议、函件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投资管理职能部门的要求,参与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其中:党群工作部、行政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分别协助党委会履行讨论研究程序、协助总经理办公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协助董事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第三章投资项目管控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围绕主营业务开展;(二)结合自身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选择投资项目,量力而为,稳健
发展;
(四)注重经营性资产投入,控制非经营性资产投入;
(五)注重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控制传统产业投入;
(六)坚持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相结合。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原则上应当坚持控股,限制参股性
(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参股的方式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一)与中央企业、其他省属企业、上市公司、大型优秀民营企业、
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公司内部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投资(国有
资本合计具有实际控制权);
(二)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参股投资;
(三)对省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开发重点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的参股投资;
(四)对有上市前景的科技型企业的参股投资;
(五)可以获得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或施工业务或设备采购供应业务且业务利润可以覆盖参股投资额的参股投资。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度3月31日前报送省国资委。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与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当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公司的投资活动均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适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结构分析、投资项目清单、重大投资项目情况、投资资金来源等,以及金融资产投资的存量和年度增量控制额度、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等。
第十七条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对各投资责任主体单位申请对已列入的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初审控制:(一)是否已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内容与投资模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目标;
(四)项目建议书内容是否详实可靠;
(五)是否具备较好投资效益(投资项目的净资产收益率等经营指标不低于同类项目的行业平均水平;预期内部收益率(IRR)指标、投资回收期不低于公司确定的最低控制标准);
(六)项目投资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七)是否与公司财务能力相适应;
(八)投资风险是否可控;
(九)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投资过于分散等问题;
(十)是否为公司重点管控项目且投资必要性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