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0051518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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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

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

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

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

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

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

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

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

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

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一)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各参建单位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

订,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项目法人应将重大事

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描述;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五)责任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

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六)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隐患排查组织单位应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进行复查,并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署明确意见。

(七)有关参建单位应按月、季、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

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法人。项

目法人应于每月5日前,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上月、季、年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

产监督机构。

(八)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要

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各参建单位在接

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参建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

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九)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

止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责任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的,项目法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恢复施工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效果和评估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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