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同业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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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存款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款业务流程及管理职责,促进本行同业存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和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业务分类及会计科目核算本行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其中投融资性同业存款按照期限不同分为三个月以内定期同业存款和三个月以上定期同业存款。
其中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对应会计科目详情见附件。
第四条准入条件同业存款业务的准入条件为交易对手必须在本行白名单范围内并在其授信额度范围以内开展业务。
白名单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为已获得本行授信的金融机构。
在白名单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在授信期间出现以下状况:1.出现重大声誉风险;2.授信到期未做续授信;3.出现重大违约事件;4.出现本行认为影响其授信额度的其他重大事件;本行将及时通知风险控制部从白名单中删除该金融机构,不得再与其发生需授信才能办理的一切相关业务。
对于已从白名单删除的金融机构,本行将及时核对双方开立的同业存款专户并及时销户,同时对于不再使用的同业存款专户及时做销户处理。
同业存款专户的销户由金融市场部线下资金团队负责具体销户事宜。
第五条总要求本行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本行统一授权金融市场部对全行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管理。
其中同业存款业务由金融市场部线下资金团队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88649cd0c22590102029d90.png)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2月7日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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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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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研究作者:焦安勇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14期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存放同业账户作为同业业务资金的重要载体,伴随同业业务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成为风险频发的业务领域。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流程优化和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探索构建统一规范、安全高效、便于监管、风险可控的存放同业账户集中管理模式。
一、商业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管理问题分析(一)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不合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相关制度中未对同业业务使用的存放同业账户做出明确的制度要求,也未对存放同业的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出相关规定。
但是根据各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发展来看,现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
目前人民银行相关制度未对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做明确的制度规定,而同业投融资业务中,很多业务是通过定期存款账户完成的。
另外,现行制度规定的开户审批要求严格、流程较繁、耗费时间较长,与同业业务要求高时效性、快速响应的实际情况存在矛盾。
(二)存放同业账户开户审批流程不合理存放同业账户开户审批流程不合理容易造成个别商业银行机构以同业业务办理时间紧迫为由,逆流程操作,未经审批同意,提前开立账户,存在违规风险和资金风险。
目前,人民银行要求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要逐户获得一级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一级分行的内部书面授权书,因此商业银行要通过正式文件请示和批复,流程长、时效性差。
另外,人民银行要求执行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制度,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要面见存款银行的法人,特别是规模较大银行的法人,难度很大、等待时间较长。
(三)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相关系统支持力度不够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将单位结算账户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统一监控和管理,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完善行内系统支撑,银行业务的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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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为规范同业存款管理~明确同业存款部门管理职责和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概念和分类第一条同业存款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和我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二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同业存款的管理部门是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国际业务部。
综合计划部负责同业存款的权限审批,财务会计部负责同业存款的账务处理,资金营运部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国际业务部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
第四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和各支行是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资金营运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同业存款。
此外~资金营运部根据总行审批意见办理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支行是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国际业务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
第六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上报综合计划部~同时向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人民币同业存款,、国际业务部,外币同业存款,报备。
第三章利率管理第七条同业清算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小额同业一般存款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1000万元以上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须经总行层级审批。
第九条等额外币同业存款办理条件及流程比照人民币一般存款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由资金营运部发起~金额、利率、期限条款按总行审批意见执行。
2第四章权限管理第十一条同业存款的权限管理按照权限级次分别是综合计划部、主管行长、行长和行长办公会议。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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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2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业务操作流程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备申请表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咨询回复书3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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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607b7045727a5e9856a6182.png)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系指本行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一)资金存入业务即同业存放业务,系指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本行的存款业务。
(二)资金存出业务即存放同业业务,系指本行存放在其他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存款的分类按照同业存款金额、业务关系和用途可将同业存款业务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在此两种性质的同业存款项下,按照期限又分为结算性活期同业存款、结算性定期同业存款、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活期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定期同业存款。
(一)结算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同业存款。
(二)非结算性(即投融资性)同业存款系指用于投资和融资业务的同业存款。
(三)同业活期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灵活不固定的同业存款。
(四)同业定期存款系指存款金额与期限固定的同业存款。
第四条会计科目设置(一)同业存放设置“同业存放”一级科目,按照资金性质设置“结算性同业存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放”二级科目,并分别在两个二级科目下设置活期和定期三级科目。
(二)存放同业设置“存放同业”一级科目,按照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存放同业”和“非结算性存放同业”二级科目,并分别在两个二级科目下设置活期和定期子科目。
第五条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同业存款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一)固定利率系指同业存款利率是固定的。
(二)浮动利率系指同业存款利率是不固定的,可以变化的。
第六条本行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1bdadfd758f5f61fb7366645.png)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4587ad8af1ffc4fff47ac16.png)
[重点]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9号文-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9号文-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41e9f08c281e53a5802ff60.png)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同业借款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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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银行同业帐户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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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xxxccxx村镇银行同业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同业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账户是指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行开列的存款账户以及我行在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开列的存款账户。
保险公司存款暂不属于同业存款范畴。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账户可以分为记下几类:1、按照用途分为流动性账户和交易性账户;流动性账户是指用于同业间代理合作业务的互存资金清算,满足同业间流动性需求的同业账户。
比如:银银合作平台账户、代理同城清算账户、代理现金清算账户等。
交易性账户是指满足日常流动性需求以外,以获取收益为目的或者主要由于收益目的相关设立的同业账户。
比如:纯存款的同业存放账户、交易性互存账户等。
2、同业账户按照开立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存放同业账户和同业存放账户。
第四条本行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暂由营业部办理,其他经营机构不得开设同业存款账户。
第五条同业账户的开销管理由计财运营部统一扎口管理,报分管行长审批。
申请机构填列《同业开(销)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提出开立(销户)同业账户的申请,报计财运营部同意后报分管行长审批后方可操作。
第六条同业存放账户的开设的资料要求,存出行应向我行提供以下开户资料:1、金融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2、金融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3、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4、金融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5、金融机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6、金融机构法人身份证;7、金融机构开户经办人身份证;8、金融机构法人授权书;9、开户行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立账户申请书、相关账户管理协议和对账协议等)。
商业银行同业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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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和规范 XXX (以下简称本行)同业来往账户资本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本管理,规范会计办理程序,增强内部限制体制,防备和化解风险,依据《会计法》、《乡村信誉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乡村信誉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乡村信誉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余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方法所称同业存款资本是指本行或其余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方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本清理需要,依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依据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钱、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该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察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允许证和经营范围赞同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许一级分行)受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余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付质明文件的真切性、完好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向真切性进行审察,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该拒绝办理。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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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217号,xx年7月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同业存单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本行发行同业存单、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单的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确定本行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集体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确定同业存单投资额度和风险限额。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主要负责:(一)制定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管理办法;(二)申请同业存单投资相关的同业信用额度;(三)牵头发行同业存单;(四)投资同业存单和办理同业存单质押回购业务;(五)同业存单业务交易凭证的保管。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主要负责:(一)牵头制定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风险限额,并对风险限额进行监控;(二)对同业存单业务的合规情况进行审查;(三)对同业存单业务的相关合同文本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负责:(一)同业存单业务的资金清算、账务处理;(二)到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
第九条总行会计结算部主要负责制定本行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政策。
第十条总行稽核监察部主要负责对同业存单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及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由总行金融市场部制定并提交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同业存单发行时需确保本行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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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自身的经营责任,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稳妥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下列规定:(一)严格控制业务规模,合理确定同业存款利率,不得恶意竞争,不得虚报交易量、虚报利率等;(二)同业往来资金非法占用、挪用、挤占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商业银行应当依法依规打击,引导业务发展走---稳健发展的道路;(三)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应当以资金融通为基础,严禁以此变相转移风险,并加强对业务活动的风险监管,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四)商业银行应当向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定期报送人民币同业存款监测数据;(五)银行应当通过互联网、媒体公告等方式定期公布人民币同业存款利率水平。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行内的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随机抽查、定期审计、责任追究等机制,完善内部业务再造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系统安全,提高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水平。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的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同业存款业务的发展和规范,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第九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督银行从事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规模、利率、期限及交易方式的合规性。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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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放同业款项是指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及按规定比例上存清算备付金后,因办理现金领缴、结算、理财投资和其他资金往来等业务需要而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三条存放同业款项包括存放境内同业款项和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县级联社之间的存放款项纳入存放同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开户审批、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结合自身实力和业务发展方向,审慎开展同业资金往来,用好用活存量同业资金,严格监测流动性指标,合理安排资产与负债期限,避免期限的错配引发风险累积。
第五条应当选择资金实力较强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以上(含支行)机构或县级联社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不得参与高息揽存等非法经营。
第六条我单位开办存放同业业务只能在本辖区内金融机构、本市其他县级联社或本市市级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办理理财投资、外汇业务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不受开户区域限制。
第七条营业部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行、分理处不得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第八条根据资金状况和理财需要选择办理存放同业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业务,其中存放同业定期存款应合理选择存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存放同业账户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营业部开立人民币存放同业账户时,应提出申请并注明开户理由和最高存款额度,经财务会计部审核,行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办事处审查备案(审批备案表见附件)。
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最高存款额度时,应重新进行审查备案。
国际业务部开立外币存放同业账户时,应提出申请并注明开户理由,经财务会计部审核,行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办事处会计管理部门会同外汇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严格控制存放同业账户数量,最多只能选择2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办理现金领缴业务;在人民银行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只能选择1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辅助办理现金领缴业务。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范文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654af02a52ea551810a6877c.png)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c0369614693daef5ff73d3e.png)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 5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 号)及《某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存款是本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在本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存款业务包括同业存入和同业存出。
第四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岗位设置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前台操作部门,负责制定同业存款方案并实施,适时存入存出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第六条总行风险控制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中台监控部门,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和纠正为辅的原则,进行全面、独立的风险管理。
第七条总行资金清算中心和计划财务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后台结算部门,负责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
第八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设置同业存款业务前台交易岗和前台复核岗。
第九条前台交易岗负责与其他金融机构日常联络,提出业务申请,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结果在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内进行交易。
第十条前台复核岗复核交易要素和授权授信要求,确保交易要素准确以及前台交易岗在我行授权授信额度内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控制部设置中台监控岗,适时介入同业存款业务的环节和流程,监控前台交易员权限、交易限额等,及时警示、中止或报告越权和违规交易。
第十二条总行资金清算部后台经办岗与后台复核岗共同完成资金清算处理,确保每笔交易准确、及时完成。
第十三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照交易单据和划款凭证进行财务记账。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四条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经金融市场部在授权授信范围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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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
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
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
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财务会计提出初步意见,报本行领导审批后开立。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存入人行准备金存款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率执行,不得透支。
准备金存款的划拨由营业部主办会计负责。
第十三条已开立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资金汇划每笔报本行领导同意后汇划,调入、调出资金由财务会计部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授权
权限报本行领导审批后,营业部按照通知书进行调度。
第十四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中的现行会计科目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核算;上存上一级联社的清算资金、一般性存款(含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和准备金存款等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核算;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1112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的同业存入在“2321同业存放款”科目核算。
如以后科目代号发生变化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同业存款的记账必须严格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的规定录入,必须有账有据,账据相符。
严禁打包记账或拆分记账。
第十六条存款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协议约定使用同业存款账户,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存款账户自正式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久悬账户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
久悬账户停止支付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
执行每年年检制度,对于年检不符合开立条件,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对账严格按照《XXXX单位存款及往来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XX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