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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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的法学流派包括:
1. 法理学流派:强调法律的逻辑和理性分析,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代表人物有欧根·歌提厄斯和约翰·奈尔斯·亚申。

2. 实证主义流派:强调对法律的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进行研究和评估。

代表人物有波兹南斯基和卡尔·帕特森。

3. 法律社会学流派:强调法律与社会和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影响。

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和欧文·费舍尔。

4. 制度法学流派:强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关注法律系统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代表人物有德尔则克和海因茨·韦尔德。

5. 公法学流派:关注国家权力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研究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卡尔·斯奈德和罗伯特·哈特。

6. 私法学流派:研究私权关系和私人事务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私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桑德尔斯和约翰·埃斯基勒森。

这些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

法理学派代表人物

法理学派代表人物
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
引证法
国法大全
欧洲中世纪法学:
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
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
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
西方现代法学的多元格局:
一、自然法的复兴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法律具有自身的道德性
法律内在道德八要素
二、新分析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学》: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截然分开,从纯粹的规范的角度研究
哈特《法律的概念》——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将法律称作规则体系。
三、社会学法学
研究重点防在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上
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初阶P151)
法律发展的规律(初阶P130)
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初阶P231、239)
法律实现的条件(初阶P212)
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我国司法基本原则(初阶P332)
正当程序的功能(初阶P379)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进阶P38)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进阶P289)
法律文化的特点(进阶P304)
二、教会法学
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
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
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具有道德性;三个阶段、三大特征
17AD——17AD中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
17AD末——18AD中叶: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

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一、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观点):1)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2)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3)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4)现代新自然法二、起源: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

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三、理性自然法学派1、形成时间:17-18世纪2、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荷兰创始人)、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3、主要观点:1)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2)天赋人权论3)社会契约论4)主权在民论5)法治论四、新自然法学派1、自然法学的复兴: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尤其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法学派威信大增。

2、代表人物及其主张:富勒教授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包含了其固有的道德性,缺乏这种道德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为法律。

他还指出,法律不仅要体现普遍意义上的道德目标,而且必须满足一些程序上的要求。

3、特点:1)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2)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一、形成:19世纪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

二、定义:1、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

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法学三大流派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

这三大流派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是一种重视经验和实证的学说,认为只有通过观察和实验才能得到真理。

实证主义流派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和法国,其代表人物有包括康特、赫尔曼、波普尔。

实证主义强调科学的方法和经验的重要性,主张用实证和观察来验证知识的真假。

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科学研究和实验方法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的基础。

与实证主义相对立的是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认为真理可以通过纯粹的理性和推理获得,而不依赖于经验。

理性主义的典型代表有笛卡尔、斯宾诺莎、勒布尼兹等。

这些哲学家认为理性是认识世界的基础,通过理性分析和推理可以探寻真理。

理性主义强调逻辑推理和数学原理的重要性,主张通过纯粹的理性来获得知识。

在理性主义的影响下,数学和逻辑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和哲学的重要基础。

最后,批判理论是一种关注社会变革和社会批判的哲学思想。

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阿多诺、哈贝马斯等,他们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认为理论应当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批判理论不仅关注理论本身,还关注社会的现实问题,并试图通过批判和变革来改善社会状况。

在批判理论的影响下,社会学和政治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是三大西方法学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出现,并且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强调经验和实证的重要性,理性主义强调理性和推理的重要性,批判理论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

这三大流派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这三大流派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

实证主义最初是作为对理性主义的批判而出现的,它强调实证和观察的重要性,试图摆脱理性主义的抽象和空洞,使哲学更加贴近实际。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哲学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流派,但在其中有三个流派是最为重要和具有影响力的。

这三个流派是分析哲学、实用主义和批判理论。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三个流派的主要思想和代表人物。

第一个是分析哲学,它起源于20世纪初的英语国家,尤其是英国和美国。

分析哲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来理解哲学问题。

分析哲学认为大部分哲学问题可以通过精确的语言分析和逻辑推理来解决。

它反对使用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语言来探讨哲学问题,主张使用准确和清晰的语言来表达思想并解决问题。

分析哲学对逻辑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在认知科学和语言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分析哲学的代表人物包括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和威廉·奥康奈尔·奎因(W.V.O. Quine)。

罗素是分析哲学的奠基人之一,他致力于数学逻辑和分析哲学的发展,提出了逻辑原子论和分析原子论等观点。

维特根斯坦是罗素的学生,他以《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两本书为代表作品,对分析哲学做出了深刻贡献。

奎因则提出了“确认与导致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nfirm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induction)”,并对语言分析和哲学方法进行了深入思考。

第二个流派是实用主义,它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实用主义强调实践和经验,认为行动的目标应当是实际的效果和结果,而不仅仅是理论的推理和分析。

实用主义认为真理的标准是其实际应用的有效性,即真理是通过实践得出的。

实用主义强调人类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和改善生活,它反对抽象的和追求理论的思考方式。

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包括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约翰·杜威(John Dewey)和查尔斯·皮尔斯(Charles Sanders Peirce)。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一、古代法学派别1、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a.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b.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c.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三)、中世纪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法学流派概述一、法律思维的视角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二、法律研究的方法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究方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三、具体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

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

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有史以来中国法学最繁荣发达的时期。

近年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法学界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做了许多回顾和总结。

这些回顾和总结总体说来是比较全面的,但对“法学家的派别问题”还缺少必要的讨论。

为了更全面地把握过去,面向未来,本文从气质和风格上对法学家进行了流派划分,有所褒扬,也有所批评,更有所企盼。

由于资料和水平等等的限制,本文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真诚希望被评论者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北京的主要法学杂志,《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等,几乎成了红派法学家们的私人刊物,来稿必发。

他们都是特别能写作的人,加之有足够的阵地,因此,他们便成了“制造论文的机器”。

文章多而不滥,篇篇皆有创见。

一般以专业性的学术问题为主,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至少不率先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探讨。

故既能在学术上走红,又能获得政治上的宽容。

王利明的代表作有《国家所有权研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等等。

赵秉志的代表作有《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等等。

陈兴良的代表作有《共同犯罪论》,《正当防卫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刑法哲学》,等等。

武树臣的代表作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思想史概论》,等等。

黄进的代表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区际冲突法研究》,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西方法律各学派案例(3篇)

西方法律各学派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发展历史悠久,学派众多,各学派对法律的理解和实践各有侧重。

本文将从西方法律的几个主要学派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对各个学派的法律观点进行剖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对西方法律的全面认识。

二、西方法律各学派概述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是普遍的、永恒的、客观的,是人类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

该学派主张法律应以自然法为依据,维护人的自然权利。

2. 法国法典学派法国法典学派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制定应遵循理性原则,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该学派主张法律应以成文法为主,注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3.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逻辑推理的结果,法律规则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特点。

该学派主张以逻辑分析为基础,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4.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法律制定应考虑社会现实,关注社会利益。

该学派主张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对法律进行改革和完善。

5. 实用主义法学派实用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法律制定应注重实际效果,关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该学派主张以实际效果为导向,对法律进行创新。

三、各学派案例剖析1. 自然法学派案例案例: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Equal Protection Clause)分析: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尊重人的自然权利,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体现了这一理念。

该条款要求政府平等地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禁止因种族、性别等因素对公民进行歧视。

这一案例表明,自然法学派关注人的自然权利,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永恒性。

2. 法国法典学派案例案例: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eon)分析:法国民法典是法国法典学派的代表作,该法典以理性原则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规定了个人权利、财产权、合同法等方面的内容,为法国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这一案例表明,法国法典学派注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

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

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任何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都充斥着不同的学派,流派之间的纷争不断,争论中求共识,争论中也有着不同学科之间的广泛借鉴,法学也不例外。

笔者这里试图梳理其中的法哲学的发展脉络,进而论述法哲学研究的借鉴主义。

一、自然主义法学传统的法学流派分为自然主义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

自然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学是一套“合乎自然的普遍法则”的定律。

尽管自然主义法学派的发展经历了从文艺复兴时期的天赋权利理论的兴盛到19世纪时期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休谟论争中的衰败、再到当代自然法学派菲尼斯的重塑,其发展趋势逐渐丧失了之前的影响力,但自然法学派一直都是法学理论领域中不可绕行的领域。

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法”到底是什么的认识,是区分数个世纪以来派别先驱理论的重要对象。

比如说,亚里士多德关注于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恒常、永续”;后续的契约论中也同样弥漫着自然法学的痕迹,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都是在对“自然状态”的假定中,演绎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模式。

除此之外,在自然法学派中,“道德”、伦理也尤为重要,诸多的文字比如“恶法非法”“良法”等,一一展现着前人思考的火花。

无论如何,自然法学派对法律“应然”的探讨、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内化在人类法律发展中的价值理念,秉持着人类对美好追求的梦想。

二、实证主义法学19世纪,自然法学派受到了劲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冲击,代表人物是边沁、奥斯丁、哈特、凯尔森等人。

与自然法学派的“应然”性有着明显的区别,实证主义法学派力求对法律“实然”的追求。

这就当时为法学的发展打开了一扇全新的窗户。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是:任何法律的有效性都要上溯至一个客观的可确证的渊源,在实践中将法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于“制定法”。

但是,一直以来学术界对实证主义法学派存在误解,认为其主张“恶法亦法”等观点,从当代着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的话来看:“证明某物在法律上有效并不是服从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不管君王的光环多么耀眼,也不管官方体制的权威有多大,他们的要求最后都必须接受道德的审查”,实证主义法学并不必然的盲目的服从法律,无论边沁还是奥斯丁都承认:不服从恶法是正当的,如果这种不服从能促进现状的改善的话。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7)1)一元论 (7)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西方法学流派是指西方哲学史上发展出的各种不同的学派和思想流派。

这些流派在历史上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对现代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将对几个代表性的西方法学流派进行评析,探讨它们的思想特点和影响。

第一流派是古希腊哲学。

古希腊哲学是西方哲学的发源地,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力。

古希腊哲学家们探讨了众多问题,如存在、自然、道德等,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见解和理论。

其中,柏拉图学派和亚里士多德学派是古希腊哲学的两大代表。

柏拉图强调理念的世界和绝对真理,认为真理是永恒不变的。

而亚里士多德则注重经验和事实,提出了逻辑学和形式哲学等理论。

古希腊哲学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为西方哲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流派是启蒙运动哲学。

启蒙运动是欧洲18世纪的一场思想运动,提倡理性和人权,反对传统的教条和专制。

启蒙哲学家们批判了宗教信仰和封建制度,倡导人民的自由和平等。

其中,伏尔泰、洛克和康德等人是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

他们的思想促进了现代教育和社会制度的发展,对人类文明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流派是德国哲学。

德国哲学在19世纪取得了极大的成就,涌现出许多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

黑格尔的辩证法、尼采的超人理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等都是德国哲学的重要成果。

德国哲学以其深刻的思想和广泛的影响力,成为了现代哲学的重要流派之一。

第四流派是实用主义哲学。

实用主义哲学强调实践和经验的重要性,倡导以解决问题和解放人类为宗旨。

代表人物有詹姆斯、杜威和皮尔士等。

实用主义哲学对教育、政治和社会等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社会科学的一种重要方法论。

通过以上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法学流派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这些流派囊括了古希腊哲学、启蒙运动哲学、德国哲学和实用主义哲学等多个阶段和领域,各具特色,却又相互关联。

它们的发展和传承,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哲学资源和深刻的思想启示,对我们理解世界和改善人类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流派简介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

法理学主要流派代表人物

法理学主要流派代表人物

法理学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代表:一、智者学派正义就是遵循习惯和惯例而已——演变成后来的历史法学派激进派: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演变成后来的分析实证学派奥斯丁的思想法律是约定的善,而不是什么理想的正义或者自然的善——古典自然法苏格拉底二、柏拉图《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正义问题是其法律思想的主题。

——坚持城邦社会分工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三、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论理学》提出了法治的经典定义,建立了系统性的法治理论。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该是良好的法律”——提出了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矫正正义)的区分——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罗马法学:一、特征:产生的先导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二、代表人物: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区分了自然法和认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引证法国法大全欧洲中世纪法学: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二、教会法学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具有道德性;三个阶段、三大特征17AD——17AD中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17AD末——18AD中叶: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19AD以后:1、把“自然权利”宣称为简单的、自明的、无需争辩的若干公理性原则2、“自然权利”是个体人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的权利3、革新了传统的国家权力正当性理念二、哲理学派:康德《法的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以古典自然法学为直接出发点,研究重点是理想中的法,而不是实在法。

各法学大家的思想汇总

各法学大家的思想汇总

各法学大家的思想汇总古希腊古罗马法哲学思想苏格拉底:1.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识,道德规范就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2.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的标准所致;3.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苏格拉底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信念,甘愿以身殉道(原则、信念),而不愿苟且偷生,这是他的最伟大之处。

4.苏格拉底之死与守法精神•他认为,自己应遵守雅典的法律,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

•他把作为一个公民而对国家所负的义务,与作为一个儿子对父亲所负的义务作了比较。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必须遵守,不正义不就成了正义。

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1.正义就是和谐,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

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2.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

每个等级都必须将其活动严格限制于适当履行本等级的具体职责。

其正义理论是在等级制度下的正义。

3.法官是在“以心治心”,应当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不应受固定呆板的规则约束。

4.倡导贤人政治,轻视法律。

认为国家是由出色的人的智慧管理的,不是依凭法治。

一个城邦国家如果实行法治的话,就会限制和妨碍哲学家的统治,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

5.轻视法律的原因:认为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

然而,简单的原则是无法解决复杂的纠纷的。

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最具智慧的统治者以最高权威。

6.晚期法律思想第一,仍坚持“无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级且完善的统治形式,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二,在晚期的《法律篇》中,描述了国家统治当局的司法权力受法律的限制,他们应当成为法律的仆人。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得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1法学流派概述、、、、、、、、、、、、、、、、、、、、、、、、、、、、、、、、、、、、、、、、、、、、、、、、、、、、、、、、、、、、、、、、、、、、、、、、、、、、、、、、、、、、、、、、、、、、、、、、、、、、、、、、、、、、、、、、、、、、、2一)自然法学派、、、、、、、、、、、、、、、、、、、、、、、、、、、、、、、、、、、、、、、、、、、、、、、、、、、、、、、、、、、、、、、、、、、、、、、、、、、、、、、、、、、、、、、、、、、、、、、、、、、、、、、、、、、、、、、、21、古典自然法得思想:不就是古典自然法学派、、、、、、、、、、、、、、、、、、、、、、、、、、、、、、、、、、、、、、、、、、、、、、、、、、、、、、、、、、、、、、、、、、、22、中世纪得古典自然法得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31)古典自然法学派得衰落与复兴、、、、、、、、、、、、、、、、、、、、、、、、、、、、、、、、、、、、、、、、、、、、、、、、、、、、、、、、、、、、、、、、、、、、、、、、、、、、、、、、、、、、、、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得改造、、、、、、、、、、、、、、、、、、、、、、、、、、、、、、、、、、、、、、、、、、、、、、、、、、、、、、、、、、、、、、、、、、、、、、、、、、、、、、、、、、、、、、、、、、、、、43)德沃金得基本理论、、、、、、、、、、、、、、、、、、、、、、、、、、、、、、、、、、、、、、、、、、、、、、、、、、、、、、、、、、、、、、、、、、、、、、、、、、、、、、、、、、、、、、、、、、、、、、、、、、、、、、、、4二)分析实证主义、、、、、、、、、、、、、、、、、、、、、、、、、、、、、、、、、、、、、、、、、、、、、、、、、、、、、、、、、、、、、、、、、、、、、、、、、、、、、、、、、、、、、、、、、、、、、、、、、、、、、、、、、、、、、、、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得基础主权者得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得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得逻辑分析、、、、、、、、、、、、、、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得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6(二)凯尔森、、、、、、、、、、、、、、、、、、、、、、、、、、、、、、、、、、、、、、、、、、、、、、、、、、、、、、、、、、、、、、、、、、、、、、、、、、、、、、、、、、、、、、、、、、、、、、、、、、、、、、、、、、、、、、、、、、、、、、、、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61)一元论、、、、、、、、、、、、、、、、、、、、、、、、、、、、、、、、、、、、、、、、、、、、、、、、、、、、、、、、、、、、、、、、、、、、、、、、、、、、、、、、、、、、、、、、、、、、、、、、、、、、、、、、、、、、、、、、、、、、、、、、、、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得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与专制两种、、、、、、、、、、、、、、、、、、、、、、、、、、、、、、、、、、、、、、、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7(三)哈特、、、、、、、、、、、、、、、、、、、、、、、、、、、、、、、、、、、、、、、、、、、、、、、、、、、、、、、、、、、、、、、、、、、、、、、、、、、、、、、、、、、、、、、、、、、、、、、、、、、、、、、、、、、、、、、、、、、、、、、、、、、、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得方法、、、、、、、、、、、、、、、、、、、、、、、、、、、、、、、、、、、、、、、、、、、、、、、、、、、、、、、、、、、、、、、、、、、、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得下定义得方法、、、、、、、、、、、、、、、、、、、、、、、、、、、、、、、、、、、、、、、、、、、、、、、、、、、、、、、、、、、、、、、、、、、、、、、、、、、92)哈特:恶法亦法、、、、、、、、、、、、、、、、、、、、、、、、、、、、、、、、、、、、、、、、、、、、、、、、、、、、、、、、、、、、、、、、、、、、、、、、、、、、、、、、、、、、、、、、、、、、、、、、、、、、、、、、、、、、93)哈特:最低限度得自然法、、、、、、、、、、、、、、、、、、、、、、、、、、、、、、、、、、、、、、、、、、、、、、、、、、、、、、、、、、、、、、、、、、、、、、、、、、、、、、、、、、、、、、、、、、、、、9三)社会法学派、、、、、、、、、、、、、、、、、、、、、、、、、、、、、、、、、、、、、、、、、、、、、、、、、、、、、、、、、、、、、、、、、、、、、、、、、、、、、、、、、、、、、、、、、、、、、、、、、、、、、、、、、、、、、、、、、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得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得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得,依五大法学家得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得,它就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得统称,也就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得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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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三)、中世纪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法学流派概述一、法律思维的视角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二、法律研究的方法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究方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三、具体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H. S. Maine)“高烧时的胡说八道”(Jeremy.Bentham)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法的二元论:实在法v. 应然法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

--- 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才是法安提戈涅的故事:“你知道吗,”国王又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

”“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可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衹发布的。

而且,我还知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的。

尽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它的,否则就会引起神衹的愤怒,正是这种神圣的命令促使我不能让我母亲的儿子暴尸野外。

你认为我这行为是愚蠢的,而骂我是愚蠢的人才真是愚蠢呢。

”罗马法时代的西塞罗(Cicéron,106-43BC):真正的法律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由统治万物的神创造、裁判和倡导的适用于所有民族和各个时代的法律。

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 逻各斯:一个普遍的自然法则(赫拉克利特,535-475 BC)* 智者学派v. 雅典学派(Socrates, Plato, Aristotle)(智者学派:真理的相对性、主观主义—人是万物的尺度)(雅典学派:将客观知识作为一切认识活动和思想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主张通过逻辑分析达到客观、善和正义)* 斯多葛学派:人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去顺应自然与命运,万事万物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理性。

(与雅典学派的区别在于雅典学派从经验出发)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永恒法:宇宙的统治者上帝安排的管理万物的规则* 神法:指导人实现超自然的法。

(圣经:永恒法的文字表现)* 自然法:永恒法中与人的事物相关的部分,人不能认识上帝,但人有理性,可以认识正当的行为,自然法就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

高于人法,是实在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 人法(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源于自然法。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代表人物:格劳秀斯(Grotius, 1583-1645)霍布斯(Hobbes, 1588-1679)洛克(Locke, 1632-1704)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卢梭(Rousseau, 1712-1778)• 基本观点:自然法是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中通行的法则。

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引申出来这些符合人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其核心是自由和平等。

(天赋人权)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衰落的原因:理想的实现&分析法学与历史法学的兴起复兴的原因:分析法学的局限性(法学研究的价值判断、法官的审判实践等)纽伦堡审判(之后拉德布鲁赫公然从实证主义法学转向自然法)代表人物:拉德布鲁赫(Radbruch, 1878-1949)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 1882-1973)达班(Jean Dabin, 1889-1971)富勒( Lon Fuller, 1902-1978)罗尔斯( John Rawls, 1921-2002)(代表作:《正义论》:无知之幕)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自己不承认自己属于新自然法学派,罗蒂说他是实用主义者,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1977、《法律帝国》1986)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 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 具有与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综合的趋势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法律的整体性问题(法律存在唯一正解)反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因袭主义:法律是大家习惯而一致认定的东西,若法律没有规定,则诉讼人没有权利。

实用主义: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或手段,不重视法律规定和判决。

• 建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理论新自然法学派: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 正义原则是自由的、具有理性的个人,在各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一项选择,而不是从所谓的不言自明的先验中演绎出来的。

正义只有符合如下规则才是公平的:(1)无知之幕:即人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自然天赋和地发展程度等情况,即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

(2) 形式上的要求:A 最大均等自由原则: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B 差别原则和最大最小原则:允许存在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但仅限于此种不平等状况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处境最差的有利。

对处境最差的人的帮助,是不能通过效率原则和社会整体福利标准来衡量的。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官成为的自动售货机,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计算器,只要将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输入之后,就可以自动地生产按照科学原理计算出法律判决。

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边沁和奥斯丁时代。

这个时代全面确立了实证分析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地位,并为它找到了功利主义的思想支撑。

第二个阶段:哈特时代。

哈特全面复兴了实证法学,他有着与边沁、奥斯丁同样的抱负,也试图建立某种普遍描述的法学。

第三个阶段:后哈特时代。

这个时期实证法学进入了具体化甚至琐碎化的格局,而且其探讨的主题基本没有超越哈特所确立的框架,从而也没有提出新的概念或范式,所以形成的分野也不过是所谓的刚性实证主义和柔性实证主义的分野。

具体的派别划分:分析法学派1、规范法学(纯粹法学):Pure Theory of Law/Reinrechttheorie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1973)2、新分析法学:New (Neo) Analytical Positivism Jurisprudence哈特(Herbert L.A. Hart, 1907-1992)后哈特时代的代表人物:拉兹(Joseph Raz) - 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制度法学魏因贝格尔(Ota Weinberger) :制度法学(一)奥斯丁(边沁)• 边沁:1782, The Limits of Jurisprudence Defined中文译名:《法理学限定的界限》• 奥斯丁: 1832,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中文译名:《法理学的范围》* 边沁此书最早系统阐述了分析法学的原则,但该书手稿直至1945年才被发现,长久以来,人们尊奥斯丁为分析法学的创始人。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Benthamism) →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最早萌芽于培根和霍布斯的伦理学说中,18世纪的哈里森·孟德威尔和斯密对其都有一定的发展,至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边沁和密尔最终将其建立成一种系统的有严格论证的伦理思想体系。

功利主义与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将权利与义务作为市民法上的最基本概念权利对应快乐,义务对应痛苦,快乐的大小以主体所享有的客观利益的多少为标志,“权利在本质上其享有者的便利与利益。

”人是社会人,个人功利主义v.社会(斯图亚特·密尔)↓耶林:社会功利主义(Social Utilitarianism)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目的只能由国家来实现→主权者的命令(实证)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法是无限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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