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券市场债券品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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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券市场债券品种介绍
一、国债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发行国债大致有以下几种目的:
1、在战争时期为筹措军费而发行战争国债。

在战争时期军费支出额巨大,在没有其他筹资办法的情况下,即通过发行战争国债筹集资金。

发行战争国债是各国政府在战时通用的方式,也是国债的最先起源。

2、为平衡国家财政收文、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赤字国债。

一般来讲,平衡财政收支可以采用增加税收、增发通货或发行国债的办法。

以上三种办法比较,增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法,固然是一种好办法但是增加税收有一定的限度,如果税赋过重,超过了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将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并会影响今后的税收。

增发通货是最方便的作法,但是此种办法是最不可取的,因为用增发通货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会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其对经济的影响最为剧烈。

在增税有困难,又不能增发通货的情况下,采用发行国债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还是一项可行的措施。

政府通过发行债券可以吸收单位和个人的闲置资金,帮助国家渡过财政困难时期。

但是赤字国债的发行量一定要适度,否则也会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

3、国家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建设国债。

国家要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此需要大量的中长期资金,通过发行中长期国债,可以将一部分短期资金转化为中长期资金,用于建设国家的大型项目,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4、为偿还到期国债而发行借换国债。

在偿债的高峰期,为了解决偿债的资金来源问题,国家通过发行借换国债,用以偿还到期的旧债,“这样可以减轻和分散国家的还债负担。

国家债券具有以下特点:
安全性高。

由于国债是中央政府发行的,而中央政府是一国权力的象征,所以发行者具有一国最高的信用地位,一般风险较小,投资者亦因此而放心。

流动性强,变现容易。

由于政府的高度信用地位,使得国债的发行额十分庞大,发行也十分容易,由此造就了一个十分发达的二级市场,发达的二级市场客观地为国债的自由买卖和转让带来了方便。

使国债的流动性增强,变现较为容易。

可以享受许多免税待遇。

大多数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投资者与购买其它收益证券相比,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

能满足不同的团体、金融机构及个人等需要。

典型的表现是国债广泛地被用于抵押和保证,在许多交易发生时,国债可以作为无现金交纳酌保证,此外还可以国债担保获取贷款等。

还本付息由国家做保证,在所有债券中,信用度最高而投资风险最小,固其利率也较其它债券低。

是平衡市场货币量的筹码。

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可以有效地伸缩市场货币量进而实现对宏观需求的调节。

国家债券的发行一般以公募为主。

有的国家债券附有息票,持券人可按期领取利息,有的国债券没有息票,到期按票面金额一次还本付息。

一般在国内以本币币种发行,称政府本币内债,有时也在国外以外币币种发行,称政府外币债券。

政府在国外发行的外币债券与国外一般借款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国家的外债。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发行的国债是在1898年发行的“昭信股票”。

北洋军阀时期,从1912年到1936年共发行国债27种。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从1927年到1936年共发行国债45亿元。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共发行国债90亿元。

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为了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各根据地人民政府发行过几十种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发行国债分为两个时期:50年代为一个时期,80年代以后为一个时期。

50年代由国家统一发行的国债共有六次。

第一次是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发行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财政收支,制止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

从1954年起,为了筹集国民经济建设资金,连续5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68年本息还清后,一直到1981年国家没有发行国内公债。

1981年以后,我国每年发行国债。

其中国库券发行13次共计发行3130亿元。

财政债券从1987年起发行5次,期限均为5年,共发行333亿元。

1987年和1988年发行重点企业债券2次,期限均为5年,共发行80亿元。

1988年发行一次国家建设债券,期限为2年,计划发行80亿元。

1988年发行一次基本建设债券,期限为5年,发行80亿元。

1989年发行一次特种国债,期限为5年,发行50亿元。

1989年发行一次保值公债,期限为3年,共发行130亿元。

1988年我国分两批开展国债流通转让业务试点,从而出现了国债的二级市场。

1991年在全国400个城市全面开放国债的二级市场。

1991年国债发行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

1993年国债发行采取一级自营商制度,实行每年付息和净价交易方式。

1994年财政部第一次发行半年期、一年期和二年期国债,实现了国债期限品种的多样化。

短期国债的出现促进了货币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奠定了基础。

(一)凭证式国债:从1994年开始发行,以填具“国债收款凭证”(凭证上记载购买人姓名、发行利率、购买金额等内容)的形式记录债权。

凭证式国债通过各
银行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面向社会发行,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但不能上市流通。

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如需变现,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除偿还本金外,还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对于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经办网点还可以二次卖出。

凭证式国债类似国外的储蓄债券,是针对个人投资者中带有储蓄性质的这分部资金的特点设计的一种国债,安全性较好,具有购买、保管、兑现方便等特点。

(二)记帐式国债:是从1994年开始发行的一个上市券种。

记帐式国债不需印制券面及凭证,而是利用帐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国债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

记帐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好,且发行成本低,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较高,交易手续简便,正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接受。

由于记帐式国债的发行、交易特点,它主要是针对金融意识较强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有现金管理需求的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而设计的国债品种,国债固有的市场功能得到比较好的发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债券市场的主要形式。

(三)无记名(实物)国债:以实物券面(券面上印有发行年度、券面金额等内容)的形式记录债权,是我国发行历史最长的一种国债。

发行时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以及国债经营机构的营业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购买。

无记名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开始计息,不记名、不挂失,可以上市流通。

发行期结束后如需进行交易,可以直接到国债经营机构按其柜台挂牌价格买卖,也可以利用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买卖。

(四)定向债券:为筹集国家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采取主要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债券,称为“特种定向债券”,简称“定向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又称政策性银行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邮政储汇局、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1998年进行了发行机制改革,从1999年开始全面实行市场化招标发行金融债券,截止到2002年6月底政策性银行累计发行金融债券13000多亿元,存量债券8800
亿元,使该券种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中发行规模仅次于国债的券种。

近三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品种的创新力度很大,为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分二个阶段,派购发行阶段和市场化发行阶段。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派购发行,1994年4月由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次发行,从此拉开了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序幕。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派购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上述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每年都完成了发行任务。

政策性金融债券为无纸化记帐式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托管登记,各认购人均在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设托管帐户,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办理还本付息业务。

政策性金融债券基本上每个月发行一次,每月20日为当月的基准发行日(节假日顺延)。

政策性金融债券派购发行的券种有三年期、五年期、八年期三个品种,在付息方式上,在1994年度发行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单利债券,从1995年起,开始发行按年付息的附息债券。

所发行的三年期的金融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五年朔、八年期的金融债券为规避利率风险,从1995年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一定的准浮动利率。

派购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尚未正式流通,但中国人民银行己批准在货币市场上做抵押回购业务,同时可以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工具。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仍然是国家开发银行于1998年9月2日率先推出,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9年开始尝试市场化发行业务。

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发行主体,按照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国情设计出多种规范的、便于流通的、发挥市场参照基准的债券创新品种,大大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有效地推动了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

受到了广大银行间市场成员机构的好评,并受到国内外专业媒体和国外金融机构地关注。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推出的券种按期限分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七年期、十年期、二十期、三十年期。

按性质分有浮动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发行人选择权债券以及增发债券等。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主要发行主体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发行量占整个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量的90%以上。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90%以上的贷款以债券资金发放,政策性金融债券有力的支持了国家大中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发展,为调整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支持西部经济大开发,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特种金融债
特种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1995年整顿国债回购业务以前,我国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联办STAQ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债回购业务开展后,少数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在实际运行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买空卖空国债,利率过高,期限过长,资金用途也不合理,扰乱了货币市场秩序。

使大量已经到期的国债回购合同不能按期履约还款,出现了严重的资金拖欠,拖欠金额达数百亿元。

对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予以高度重视,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于1995年8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务院还转发了《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请示》,根据《请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成立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指导、协调各地区。

各部门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清欠措施。

作为清偿的一项措施,国务院在国发[1996]20号文《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还债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发行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用于偿还债务。

”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发[1996]244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机构、期限、利率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时,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措施,规定:
1、发债机构仅限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的金融机构;
2、发行对象仅限于机构,不得向个人发售;
3、发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清偿场内证券回购债务;
4、要求采用记帐式发行方式,以防超冒发行和假券风险;
5、发行完毕后,发债机构和持券人必须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托管手续,且发债机构必须以自有资产或担保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券本息的兑付,发债机构必须将资产抵(质)押手续都办妥后,才能进行债券的交易,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抵(质)押资产的价值及状况变化要求发债机构对其抵(质)押资产进行调节;
6、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回购时,回购融资额不得超过回购债券面值总额;
7、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只能在事先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了结算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银行只能卖出债券或只能从事正回购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个人不得参与债券交易;
8、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原则上采取“钱券对付”的方式进行;
9、发债机构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选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按距债券到期日的远近交纳不同比例的偿债基金;
10、发债机构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向投资人充分披露信息。

以上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及兑付风险。

与以前不规范的证券回购相比,主管机关在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方面所采取的风险防范
措施都要严厉得多。

这些措施的采取,不仅适用于特种金融债券,而且对于其他券种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发行与交易,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企业债
企业债是指从事生产、贸易、运输等经济活动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在西方国家,由于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所以在西方国家,企业债券即公司债券。

在中国,企业债券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

中国发行企业债券始于1983年,目前主要有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附息票企业债券、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产品配额企业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

地方企业债券,是由中国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发行的债券;重点企业债券,是由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部门国家重点企业向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债券;附息票企业债券,是附有息票,期限为5年左右的中期债券;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是平价发行,期限为1~5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

各地企业发行的大多为这种债券;产品配额企业债券,是由发行企业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期限为3~9个月的短期债券,面向社会发行,以缓和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

企业债券发行后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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