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司法考试作弊将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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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作弊法律后果(3篇)

司法考试作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法律职业人员进入司法系统的门槛,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然而,近年来,随着司法考试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考生为了取得高分,不惜采取作弊手段。

对此,我国法律对司法考试作弊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作弊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司法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

二、司法考试作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考试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在考试中作弊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在司法考试中作弊的考生,教育行政部门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如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将依法给予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于在司法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作弊者可能面临以下刑罚:(1)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声誉损害作弊行为一旦被曝光,作弊者将面临严重的声誉损害。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模拟试卷7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模拟试卷7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模拟试卷7(总分66,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招摇撞骗罪只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罪的诈骗方式是各种各样的B.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骗取的只能是财物C. 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法条竞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D.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侵犯的法益差异很大2. 高某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通过伪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假冒医生身份进行行医活动,虽然多次被施以行政处罚,且其诊所被有关部门予以取缔,但是高某仍然在原址上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

对高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构成非法行医罪B. 如高某擅自为他人堕胎,情节严重,应构成非法行医罪C. 如高某擅自为他人堕胎,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构成医疗事故罪D. 不构成犯罪3.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脱逃罪的主体?( )A. 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B. 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C. 正在服有期徒刑的在押犯D.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4. 某甲见他人贩卖毒品有暴利可图,遂起贩毒之意,但苦于无毒品来源,便用面粉等原料加工制造了大量假毒品卖给他人,获赃款5万余元。

对某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贩卖毒品罪B. 诈骗罪C. 制造毒品罪D. 非法经营罪5.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缉毒人员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B. 缉毒人员事前通谋,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C.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醇酸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D.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6. 关于伪证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伪证罪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B. 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C. 伪证罪的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D. 伪证罪的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7. 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B.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C. 骗取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后,实施运输珍贵、濒临野生动物行为的,应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D.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罪8. 梁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2年3月起,便在上海市嘉定区某出租房内开设非法诊所,为孕妇做B超检查、鉴别胎儿性别,并利用引流器等设备为孕妇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因为部分堕胎手术不成功,导致很多女性患上了不孕不育症,其中还有一名女性因为得知自己得不孕不育症后,跳楼自杀。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9年) 66.⾼某系⼀抢劫案的被害⼈。

关于⾼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有权要求不公开⾃⼰的姓名和报案⾏为 B.如公安机关不⽴案,有权要求告知不⽴案的原因 C.作为证据使⽤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D.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被害⼈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控告⼈、举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控告⼈、举报⼈如果不愿公开⾃⼰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本题中,⾼某是被害⼈同时也是控告⼈,如果他不愿公开⾃⼰的姓名和报案⾏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因此,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案,并且将不⽴案的原因通知控告⼈。

控告⼈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本题中,⾼某是被害⼈同时也是控告⼈,如果公安机关对抢劫案件不予⽴案的,应当将不⽴案的原因告知控告⼈⾼某。

因此,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被害⼈。

如果犯罪嫌疑⼈、被害⼈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故C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

被害⼈如果不服,可以⾃收到决定书后七⽇以内向上⼀级⼈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

对⼈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被害⼈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9年) 51.甲欲去⼄的别墅盗窃,担⼼⼄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家的丙为其标图。

甲⼊室后未使⽤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构成盗窃罪,⼊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并没有规定⼊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因此,A项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是:必须⼆⼈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为。

本题中,甲请熟悉⼄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

另外丙的⾏为虽然不是实⾏⾏为,但是该⾏为是对甲实⾏犯罪起辅助作⽤的帮助⾏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52.甲欲枪杀仇⼈⼄,但早有防备的⼄当天穿着防弹背⼼,甲的⼦弹刚好打在防弹背⼼上,⼄毫发⽆损。

甲见状⼀边逃离现场,⼀边⽓呼呼地⼤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故意杀⼈中⽌ B.甲构成故意杀⼈未遂 C.甲的⾏为具有导致⼄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杀⼈罪的中⽌和未遂的区分。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本题中,甲已经着⼿实⾏枪杀⾏为,但由于⼄正好穿着防弹背⼼,未发⽣⼄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未遂。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甲的⾏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犯罪。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2009年) 21.国家机关⼯作⼈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

⼀⽇,⾼某到该部门洽谈⼯作,趁有关⼈员临时离开将⼀部照相机窃⾛。

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

关于本案,负责⽴案侦查的是下列哪⼀机关?( )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的刑事案件⾏使侦查权。

故D项正确。

22.下列哪⼀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案侦查?( )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童职责的李某利⽤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作⼈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AC项中,违法发放林⽊采伐许可证案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童案属于国家⼯作⼈员的渎职犯罪,依法由⼈民检察院直接⾃⾏侦查。

B项破坏选举案属于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也依法由⼈民检察院直接⾃⾏侦查。

故排除ABC三项,D项正确,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案侦查。

23.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

下列哪⼀⼈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 ( )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 B.郭某的⼉⼦,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司法⾏政部门负责⼈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辩护⼈的范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稿件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发布时间:2018-08-06 07:49:5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

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处理第五条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承诺等形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二年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在答卷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四)擅自关闭计算机、大幅度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八)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九)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解析

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解析

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解析考试作弊破坏考试制度和⼈才选拔制度,破坏公平竞争和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考试作弊⾏为多发,特别是利⽤信息技术⼿段作弊活动迅速蔓延,形成了相互依赖、分⼯严密的利益链条。

为了有效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维护社会诚信,2015年11⽉1⽇起施⾏的刑九修正案增设了刑法第284条之⼀,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代考试罪。

为了界定该条的适⽤,2019年9⽉3⽇,最⾼法、最⾼检正式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先是考试范围的界定。

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刑法第284条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且以列举的⽅式规定了⼏类常见、熟知的考试类型:普通⾼等学校招⽣考试、研究⽣招⽣考试、⾼等教育⾃学考试、成⼈⾼等学校招⽣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公务员录⽤考试;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主管部门以及⾏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惩治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为,对于在其他考试中作弊的⾏为,不以本罪论处,但并不代表在其他考试中作弊的⾏为不构成犯罪。

解释第10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产、销售窃听、窃照专⽤器材罪,⾮法使⽤窃听、窃照专⽤器材罪,⾮法利⽤信息⽹络罪,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组织作弊如果在考试中或者考试后被查处,属于是犯罪既遂,这类情形是没有异议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 第十五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 第十五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十五条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

该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

(2)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至263条)。

(4)终止审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至六这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2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2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2(总分84,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

1. 黄某在与陈某的冲突中被陈某推倒后摔成轻微伤,甲市乙县公安局以此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

陈某不服申请复议,甲市公安局经调查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摔伤的证言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陈某提出该处罚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一审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该处罚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二第45题)A. 此案应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 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C. 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D. 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关联性审查2. 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申请。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第45题)A. 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B.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C.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口头形式提出D. 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口头形式提出3. 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

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

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二第50题)A. 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B. 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C. 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D. 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

法院应不予准许4. 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已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

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为一种评估个人知识和能力水平的重要方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考试作弊行为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和社会的诚信体系。

为了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考试作弊行为的危害不容忽视。

首先,它对其他诚实应考的考生极不公平。

那些通过自身努力学习备考的考生,因为作弊者的不正当竞争而可能失去应有的机会,这不仅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也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对公平的信念。

其次,考试作弊行为会导致考试结果失去真实性和可靠性,使得考试无法准确评估考生的真实水平,从而影响到教育质量的评估和人才的选拔。

再者,从社会层面来看,频繁发生的考试作弊现象会侵蚀社会的诚信基石,引发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质疑,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风气。

我国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相关罪名的设立上。

例如,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这里的“组织作弊”,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组织者往往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各种手段招揽作弊人员,安排作弊流程,严重破坏了考试的正常秩序。

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构成非法提供作弊器材、帮助罪。

这一罪名旨在打击那些为作弊者提供“工具”和便利条件的行为。

即使行为人没有直接参与组织作弊,但他们的帮助行为同样对考试的公正性构成了严重威胁。

还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考试的诚信原则,也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对于代替考试罪的犯罪分子,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答题卷相应题号处。

1、下列哪项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

[A]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B] 惩罚犯罪[C] 保护人民[D] 维护国家的统一2、批准逮捕的权力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行使( )。

[A] 人民检察院[B] 人民法院[C] 公安机关[D] 监察机关3、下列哪个机关没有侦查权( )。

[A] 检察机关[B] 审判机关[C] 国安部门[D] 公安机关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的关系不应该是( )。

[A] 分工负责[B] 互相配合[C] 互相制约[D] 互相干扰5、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 )立案侦查。

[A] 国家纪律监察部门[B] 人民检察院[C] 人民代表大会[D] 公安部门6、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

[A] 凶杀案现场的血迹[B] 沾满被害人血迹的匕首[C] 路人甲的证言[D] 被告人承认犯罪的供述7、下列哪个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A] 张三盗窃1000元[B] 王五抢劫案[C] 李四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D] 某甲某乙互殴致一方轻伤8、下列哪项是审判人员赵某的法定回避理由( )。

[A] 赵某是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邻居[B] 赵某之妻和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同事[C] 赵某曾担任该案的侦查人员[D] 赵某五年前曾和犯罪嫌疑人李某一起吃饭9、下列哪项不属于辩护律师的权力( )。

[A] 同犯罪嫌疑人通信[B] 会见犯罪嫌疑人[C]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D] 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将犯罪嫌疑人保释10、形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包括哪个( )。

[A] 拘传[B] 取保候审[C] 监视居住[D] 行政拘留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小题,每小题3分,共21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答题卷相应题号处。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三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三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三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三1.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乙得知记者张某要揭发该黑社会组织的罪行,便自作主张杀害了张某。

事后,黑社会组织首要分子甲极力夸奖乙的行为。

甲不应对乙杀害张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甲指示其成员实施盗窃行为。

该集团的三名成员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

甲不应对三名成员的罪行承担责任C.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甲,事先只是确定、指示其成员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

一段时间后,其成员乙、丙为了勒索财物,实施了绑架行为。

事后,甲在集团内部“夸奖”乙、丙的行为。

时隔不久,其他集团成员因为甲“赞成”绑架也实施了绑架行为。

虽然首要分子甲对乙、丙的绑架罪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其他成员后来实施的绑架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D.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示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而没有限定盗窃的目标等内容,集团成员盗伐林木时,首要分子仍然对该盗伐林木的犯罪承担责任。

同样,集团成员盗窃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首要分子也应对盗窃危险物质罪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D2.朱某、鹿某事先预谋杀人后勒索钱财。

朱某、鹿某将女大学生陈某骗至某镇大沙河边,杀害后掩埋。

后以陈女被绑架为由,向其家中索款5万元。

之后,朱某找到姐姐张某,谎称其和鹿某绑架了一人,为便于要钱,要求用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信用卡。

张某便将本人的身份证交给了朱某。

因银行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张某又亲自去银行办理了信用卡。

几天后,朱某再次找到张某,让其在信用卡里存一部分钱,以免索要来的钱数额太大存入空白卡上引起怀疑。

张某便将自己的6000元存入了此卡。

案发后三人被抓获。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朱某、鹿某、张某三人构成绑架罪共犯B.朱某、鹿某、张某三人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C.朱某、鹿某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还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与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D.张某与朱某、鹿某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正确答案:CD3.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218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218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应当认定为:( )A.徇私枉法罪B.受贿罪C.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择一重罪处罚2.李某、罗某为某派出所民民警,发现一辆面包车有非法营运行为,遂进行拦截。

车辆司机和乘客均向二人表明车上搭乘有产妇到医院抢救,李某二人仍将几位乘客细细盘问,在孕妇母亲跪下苦苦哀求后才将车辆放行,前后耽误了半个小时左右,等孕妇赶到医院后因抢救不及时死亡。

李某、罗某的行为构成:( )A.滥用职权罪B.玩忽职守罪C.徇私枉法罪D.不构成犯罪3.黄某为某市看守所所长。

该所在押犯张某因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罪一审被宣判死刑后,黄某安排干警李某给张某带上该所的自制械具,该械具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戴上后,双手经常能从中脱出。

一日,张某按照事先越狱行凶预谋持械具将同监舍在押犯曾某等4人打死,在实施越狱时被值班武警发现并制服。

黄某的行为构成:( )A.徇私枉法罪B.玩忽职守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不构成犯罪4.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B.某高校校长对财务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C.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D.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5.2003年6月4日,某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值班民警黄某将实施盗窃行为的妇女李某抓获。

审查期间,李向城郊派出所副所长章某等办案人员反映其女儿在家,无人照顾,请章某帮助联系其姐照顾。

章数次打电话与其姐联系不上,通知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实习的市警校学生穆某帮助联系,穆某未将与李某姐姐联系不上的情况向其他值班民警和所领导汇报,到6月21日,该派出所社区民警接到群众反映,发现李某的女儿已死在家中多日。

2020司法考试卷二真题不定项选择题

2020司法考试卷二真题不定项选择题

2020司法考试卷二真题不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准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一)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

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

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

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准确的是: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87.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准确的是: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理解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88.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准确的是: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B.贪污数额为30万元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二)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

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

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

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

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一)

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一)

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一)一、选择题1. 以下哪项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A. 宗教自由B.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C.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2. 下列哪项不属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A. 主观方面B. 客观方面C. 犯罪主体D. 犯罪客体答案:D3. 关于合同法,以下哪项描述是正确的?A. 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B. 合同的成立需要第三方同意C. 合同的成立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D. 合同的成立需要单方意思表示答案:A二、判断题1.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答案:正确2. 在我国,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能同时追究。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述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人权内容。

答案: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权内容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秘密权等。

2. 请简述合同法中的履行原则。

答案:合同法中的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乙支付房价款。

合同签订后,甲反悔,拒绝交付房屋。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1. 请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哪些违约责任?答案:1. 甲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乙有权要求甲承担房价款返还、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车辆租给乙使用,乙支付租金。

合同签订后,乙将车辆借给丙使用,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车辆损坏。

1. 请分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哪些违约责任?答案:1. 乙的行为构成违约。

2.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车辆维修费用、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

司法考试角度的《刑法修正案(九)》总则一、保安处分预防犯罪的要求。

禁止从业:释放后三至五年。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增加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合理限制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才可以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完善异种自由刑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并罚拘役,吸收;有期徒刑、拘役分别并罚管制的,并科。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分则一、增加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周延惩罚1、帮助恐怖活动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预备行为既遂化)“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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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家司法考试作弊将被追刑责
2016国家司法考试作弊将被追刑责
被喻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究竟有多难?考生作弊一旦被
发现咋办?第15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于9月24日、25日举行。

近日,这场含金量高、通过率低的考试再次成为焦点。

交汇点记者从江苏省司法厅获悉,今年的司法考试报名人数高达3.5万余人,创历史新高。

相比于去年的“史上最严”,今年“没
有最严,只有更严”,考生一旦被发现作弊,将被处以刑罚。

通过率超18%,不乏有人为证明能力应试
都说“司考难,难于上青天”,可到底有多难?通过率又有多低?这是不少司考人关注的问题。

交汇点记者日前从江苏省司法厅获悉,司考虽难,但江苏通过率相对比较“乐观”。

司法厅负责司法考试
的何处长表示,2014年江苏司考通过率为18.84%,2015年通过率
为19.05%,均在全国前列。

“我们曾做过从第一次司法考试至今的
通过率统计,平均都在18%以上,这在全国范围内还是不低的。


司考通过后就面临就业的问题,那么,通过司法考试“独木桥”的考生一般都从事什么行业?何处长透露,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就业
一般有四个方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证员,当然也不乏一
些为证明自身能力去考试者。

“能通过考试的,只要你想,一般都
能从事法律行业。

”何处长称,虽然有四个就业方向,但大多数人
还是当了律师。

随后,他通过一组数据向记者验证了这个说法,
“从2010年开始,江苏律师人数从1.1万余人增长到1.8万余人,每年平均增长10%左右,这个增长速度还是很快的,而律师均来自
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


至于律师业为何成为司考通过者的“香饽饽”,何处长坦言,这与律师的收入分不开,“在江苏,一年挣几百万上千万的律师大有
人在,吸引力还是很大的。


去年“史上最严”,两名考生被取消成绩
即将举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报名人数多达3.5万余人,较去年增长19.6%,再创历史新高。

这就不免有人发问,都说司考难,怎么还有那么多人挤破脑袋想挤这个“独木桥”?对此,何处长称有两个原因,首先,随着老百姓
法制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其次也不外乎一些
客观原因,如今后报名司法考试可能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不少人
都想赶在这一两年“突围”。

当然,报考人数的节节攀升,还需要面对公平公正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考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江苏去年经历了“史上最严”司法考试,考生“刷脸”入场。

何处长透露,2014年司法考试时,在徐州曾发生替考的情况,最后考生被处以两年不得参考的处罚。

而2015年,在“史上最严”考规的震慑下,江苏并未在考试中
发现作弊情况。

不过,司法部在阅卷时却发现了两张答案雷同的考卷,这两张考卷是来自南京和淮安的两名考生,最后二人均被取消
单科成绩。

今年司考一旦作弊将被追刑责
为防作弊,今年的司法考试江苏会有哪些具体动作?何处长透露,相比于去年的严,今年的司法考试只有更严。

去年,江苏只是在全
省部分考区试点“刷脸”入场,而今年,“刷脸”入场将覆盖全省
13个考区1100多个考场,每名考生都要经过人脸识别。

不仅如此,一些高科技设备如进出勘测仪、无线电设备也会正常运用。

而最值
得关注的是,今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一旦作弊将被追究刑责。


处长表示,《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三种涉及考试作弊的犯
罪情形,首先,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的,依
照前款规定处罚。

另外,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将被处拘役或者管制。

“过去发现考试作弊处罚太轻,今年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的首次司法考试,相信应该对预备考试作弊者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何处长还提醒广大考生,认真复习充分准备,做到诚信参考,切勿被社会上的不法人员诱骗购买所谓的答案,一旦被发现作弊,
负面影响将伴随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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