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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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合同预算部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名筑建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项目投标、工程项目的内部招标、专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以及各类物资及工程材料、机械设备(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所承接项目内部经济承包、专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以及物资和工程材料采购达到以下限额必须进行招标:

(一)公司所承接项目内部经济承包项目达500 万元以上的;

(二)专项工程分包项目80 万元以上的;

(三)劳务分包项目单项达 5 万元以上的;

(四)物资及工程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 万元以上的;

(五)机械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 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限额以下经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批准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公司自营工程;

(三)特殊工程、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公司内部专业化队伍参与施工的项目;

(五)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的机械设备采购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行政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物资采购、工程材料、机械设备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采购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八条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实力考察,公司承接施工项目内部经济承包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物资采购、工程材料采购、机械采购由材料科负责,公司自营项目专业分包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劳务分包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组织班组或劳务公司经营管理部协助招标。

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格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

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九条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以及答疑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必须编制标定。标底由公司经营管理部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公司承接工程内部经济承包,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负责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配置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计划表。第十五条公司招标,投标人投标时如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招投标单位确定,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参与对外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封标费用,并由投标人书面承诺向公司上交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管理服务费基数和派驻人员的工资等。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和总经理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并。对已明确的工程施工项目如:业主已委托我司承建或已中标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在内部经济承包责任人招标时,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基础上,对潜在投标人的经济、技术、信誉等履行合同的综合实力进行考核择优选择。

第十七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内部经济承包责任人招标除外),应当在建设信息网、以及相关报刊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经考核合格的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费情况和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要求

等内容。

第十九条符合本制度条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二)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四)技术复杂且专业性强的,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二十条公司经营管理部,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与组织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各招投标工作。根据项目性质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公司承建的内部经济承包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招投标;专业分包工程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招标;劳务分包工程由项目部负责组织推荐劳务分包人个和单位,经营管理部协助项目部组织招投标;物质采购及工程材料采购由材料科负责组织招投标;机械设备采购由设备管理科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涉及金额少的项目、由公司经营管理部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以不招标直接发包。

第二十二条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等应进行专业分包招标,选择专业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或签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但不得非法转包和分包。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由他人和单位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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