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条例(ppt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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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确定:学校有过错的,依法承 担责任;无过错的,依法不承担责 任。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首先要判断 是事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是安全事 件,就根据《条例》中学校的职责条 款倒查学校责任是否落实,如果是刑 事案件,则要展开侦查,最后才能综 合研究,才能判断学校是否有责任。
• 地震、风灾、雷击、洪水和泥石流等不可 抗力;
•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 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
• 经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主管行政 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解;
• 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 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十一、事故处置要求
• 侮辱、恐吓、威胁、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 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上述人员人身自 由;
十、事故责任的划分
2、校方责任确定
• 学生自杀、自伤的; • 自行上学、放学、返校和离校途中的; • 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
发生的; • 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
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发生的;
2、校方责任确定
• 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 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 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携 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 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围喧闹、拉条幅、 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设灵堂、焚香烧纸、 摆花圈;
• 在学校停放遗体的; • 处理方式: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责任的追究
• 第一责任人(法人) • 第二责任人(当事人) • 第三方责任
•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 理心理情况,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
• 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的;
•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 他意外因素的。
• 责任划分: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 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 责任。
十一、事故处置要求
• 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 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 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 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 教学计划;
• 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公安机关
• 按照《条例》,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 作职责:
• 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及对其隐瞒、拖延向主管部门报告,维 护管理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 措施;
• 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 运动或其他活动;
学校担责情形
• 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 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告诫或制 止;
• 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或与学生人身 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 生监护人。
• 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 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治安防 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 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学 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
•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 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适用的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 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 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 属地管理 各负其责 社会参与 综合治理
五、政府以及相应的职责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 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 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 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 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向学校提出意 见建议。
九、学生的责任
• 《条例》明确了学生的安全责任。
• 学生不得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发现 有危害行为及时报告学校;
• 离开学校或者学校组织活动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班主任或者学 校指定人员的同意。
十、事故责任的划分
1、学校担责情形
• 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生活用品 等不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或安全要求;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程序 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 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 展校舍安全排查、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排 除工作。
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改 进卫生工作,依法对为学校、学生及教职 工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进行监督 管理,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 照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1、教育行政部门
• 按照《条例》,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对学校管 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 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 度;
• 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 定期演练;
• 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 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一、立法的目的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 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和教职工 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 。
二、属性
• 《条例》对学校安全属性进行了界定。 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主要包括学 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 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 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5、其他行政部门
• 《条例》同时对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 质监、城管综合执法、文化广电体育、工 商、国土资源、防震减灾等行政部门的职 责作出界定。
六、学校的责任
• 低年级学生上下学交接管理
• 根据《条例》,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 如下,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 危化品、学生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 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学生定期 健康体检、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 校园网络等管理制度。
六、学校的责任
• 设立安全保卫机构;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防止拥挤踩踏; • 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 • 建立安全台账; • 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等活动,应当与学生生
理、心理特点相适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 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等。
七、教职工的责任
• 教职工不得有侮辱、伤害学生的行为;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 心理异常,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 监护人和向学校报告;
• 涉及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家长的责任
• 学生有特殊疾病应告知学校
• 《条例》也明确了家长的责任,家长或监 护人应当加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上 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 效联系方式;
•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 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昆明市官渡区天泽学校
制作人:张 敏
2017-3-17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 《条例》于2016年11月1日经昆明市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5日云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批准。
• 公布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案列
• 以2014年9月26日明通小学踩踏事件 为例。
• 6人死亡,31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的 重大校园安全事故。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首先要判断 是事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是安全事 件,就根据《条例》中学校的职责条 款倒查学校责任是否落实,如果是刑 事案件,则要展开侦查,最后才能综 合研究,才能判断学校是否有责任。
• 地震、风灾、雷击、洪水和泥石流等不可 抗力;
•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 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
• 经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主管行政 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解;
• 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 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十一、事故处置要求
• 侮辱、恐吓、威胁、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 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上述人员人身自 由;
十、事故责任的划分
2、校方责任确定
• 学生自杀、自伤的; • 自行上学、放学、返校和离校途中的; • 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
发生的; • 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
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发生的;
2、校方责任确定
• 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 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 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携 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 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围喧闹、拉条幅、 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设灵堂、焚香烧纸、 摆花圈;
• 在学校停放遗体的; • 处理方式: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责任的追究
• 第一责任人(法人) • 第二责任人(当事人) • 第三方责任
•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 理心理情况,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
• 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的;
•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 他意外因素的。
• 责任划分: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 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 责任。
十一、事故处置要求
• 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 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 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 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 教学计划;
• 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公安机关
• 按照《条例》,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 作职责:
• 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 标准及对其隐瞒、拖延向主管部门报告,维 护管理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 措施;
• 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 运动或其他活动;
学校担责情形
• 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 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告诫或制 止;
• 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或与学生人身 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 生监护人。
• 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 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治安防 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 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学 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
•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 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适用的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 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 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 属地管理 各负其责 社会参与 综合治理
五、政府以及相应的职责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 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 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 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 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向学校提出意 见建议。
九、学生的责任
• 《条例》明确了学生的安全责任。
• 学生不得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发现 有危害行为及时报告学校;
• 离开学校或者学校组织活动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班主任或者学 校指定人员的同意。
十、事故责任的划分
1、学校担责情形
• 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生活用品 等不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或安全要求;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程序 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 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 展校舍安全排查、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排 除工作。
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改 进卫生工作,依法对为学校、学生及教职 工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进行监督 管理,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 照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1、教育行政部门
• 按照《条例》,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对学校管 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 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 度;
• 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 定期演练;
• 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 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一、立法的目的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 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和教职工 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 。
二、属性
• 《条例》对学校安全属性进行了界定。 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主要包括学 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 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 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5、其他行政部门
• 《条例》同时对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 质监、城管综合执法、文化广电体育、工 商、国土资源、防震减灾等行政部门的职 责作出界定。
六、学校的责任
• 低年级学生上下学交接管理
• 根据《条例》,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 如下,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 危化品、学生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 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学生定期 健康体检、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 校园网络等管理制度。
六、学校的责任
• 设立安全保卫机构;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防止拥挤踩踏; • 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 • 建立安全台账; • 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等活动,应当与学生生
理、心理特点相适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 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等。
七、教职工的责任
• 教职工不得有侮辱、伤害学生的行为;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 心理异常,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 监护人和向学校报告;
• 涉及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家长的责任
• 学生有特殊疾病应告知学校
• 《条例》也明确了家长的责任,家长或监 护人应当加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上 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 效联系方式;
•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 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昆明市官渡区天泽学校
制作人:张 敏
2017-3-17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 《条例》于2016年11月1日经昆明市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5日云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批准。
• 公布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案列
• 以2014年9月26日明通小学踩踏事件 为例。
• 6人死亡,31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的 重大校园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