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9.04•【文号】银办发[2007]202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9月4日银办发[2007]202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信息交流,畅通上传下达渠道,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下一阶段工作要点的通知》(银发[2007]258号)中关于“建立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以分级报送、分级管理、及时准确为原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向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四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单位(部门)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意见建议,机构、人员变动等。

既可报送单项工作信息,也可报送综合信息。

第五条政务公开信息通过OA系统的“政务公开”专用邮箱报送。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机构也要建立政务公开专用邮箱,并通过专用邮箱传递信息。

第六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主要分为季度信息报告(季报)和年度信息报告(年报)。

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信息,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20日前(第四季度信息可与年报一并报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公开实效,现将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方案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5月18日附件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方案2016年,教育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6〕19号)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紧紧围绕保障教育公平和提升教育质量,围绕教育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深化牵头负责的教育重点领域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夯实公开基础,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教育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教育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助力。

一、加大教育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一)推进教育发展改革各项政策公开。

一是推进决策公开。

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思考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思考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思考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事务处高倩倩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几个基本问题•(一)定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从内容看: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政策参与、平台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党务公开、 行务公开、村务公开•从来源看:中办、国办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属性看:最高要求和最低标准(三)我国政务公开发展阶段•起步阶段(村务公开)•发展阶段(2000年《中办国办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5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法制化阶段(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阶段(2011年中办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中办 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16年《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第二部分:政务阳光透明(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第三部分: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加强政策解读、扩大公众参与、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媒体作用)•第四部分:提升政务公开能力(完善制度规范、建立负面清单、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抓好教育培训)•第五部分: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考核监督)•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通知》强调: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

•2016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相关实施细则。

•趋势 —知情、参与、监督、改革二、依申请公开相关情况•(一)总行收到的依申请公开数量•2010年—11件, 2011年—15件,2012年—28件, 2013年—32件2014年—64件, 2015年—70件2016年—735件•(二)总行收到的申请复议数量(包括非同级复议)2012年— 1件 2013年—17件 2014年—10件2015年—21件 2016年—28件•(三)全系统政府信息情况统计•2015年• 收到申请数:326件• 被行政复议数:45件• 被行政诉讼数:13件三、主要法律依据•(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地的司法解释•(二)中办、国办的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三)我行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1号)•《中国人民银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1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银密[2009]14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09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09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9]1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09]53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0]219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7]57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审核依申请公开的条文共16条:•第2条(界定政府信息);13条(申请主体+申请资格); 20条(申请的形式要求);7、8、23条(不得公开的情形);25条(自身信息);17条(公开主体);24条(答复时间);26条(答复形式);21条、22条(答复内容);27、28条(费用);33条(申请人救济);35条(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3条•是否受理:1条(应当受理)、2条(不予受理)•诉讼主体:3条(原告)、4条(被告)•举证责任:5条(被告举证责任)•审理方式:6条•强调两种情形的认定:7条(档案管理)、8条(涉密情形)•判决方式:9条、10条、11条、12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冲突条款:13条四、审核原则、步骤及要点原则——拒绝公开,必须有法定理由步骤——•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的信息是否为政府信息?•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应由本机关公开?•是否符合公开的具体条件?•其他法律中有无相关规定?•答复是否符合情理?是否会引起误解?是否会引发其他风险?(一)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法条:《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总部综发〔2012〕12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本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真实、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一)本单位职责范围和内部机构的设置情况;(二)本单位制定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适合对外公开的本单位行政执法相关事项或信息;(四)适合对外公开的区域货币金融统计数据;(五)适合对外公开的区域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方面的专题报告;(六)本单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业务信息;(七)本单位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八)本单位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信访投诉方式及其他联系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单位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审核程序:(一)第四条第一、二、三、七、八、九项规定的事项或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定并统一对外公开;其中重要的事项或信息,应报送总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

对于本单位新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如在发文流程中履行过政务公开审核的,发文后无需另行审核即可对外公开。

(二)第四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事项或信息,经相关业务部门初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统一对外公开;其中重要的事项或信息,应报送总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

如拟公开事项或信息已根据总部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履行过对外发布的审核程序,则无需另行审核即可对外公开。

银行依申请公开制度

银行依申请公开制度

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 号文印发)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政务公开申请表》(见附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网站下载,也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形式。

申请人应当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政务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公民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人民银行县支行政务公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银行县支行政务公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平台进行公开 。在支行宣传专栏设立对外政务 公开栏 , 定期更新信息内容 。 二是以上级行 授权 办理 的行政许可 事项为平台进 行公 开。 在金融管理部悬 挂贷款卡业务操 作流程 、 信用信 息报告查 询 , 在综合业 务部张贴 账户核
准有关要 求 , 向服务对象全 面展 现政务公开 内容 。三是
按照部门围绕中心转业务围绕窗口转中心围绕群众转的要求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接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检查积极配合做好各自的工作搞好行政审批一站式办理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共同打造阳光执法阳光办事平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_ 萄 _ 四 _工 作 研 完2 0 1 5 . 0 5
务公开制度 。为此 , 各级基层央行要加强对政务公开重
关键信息有所缺失。
保支行政务公开工作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员任 副组长 ,各部室 负责人为成 员的政务公 开领导 小
通 过推行政务 公开 , 一是 充分发扬 民主 , 让 群众及 时了解支行各项政务活 动 , 通过征求人 民群众对基层行 工作 的建议 和意见 ,提 高 了领导决 策的科学 性和准确 性 。二是促进 了党风廉政建设 , 使支行各项施政行为均
的一项 日常工作 , 并走 向规 范化 、 常 态化。但还有许 多方面需要 不断完善 与发展 , 总体状 况 离上级标
准、 人民群众的要 求还存在 一定距 离。 关键词- 基 层人行 政 务公开 监督考核 中图分类号 : F 8 3 2 . 3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7 9 7 7 ( 2 0 1 5 ) 0 5 — 0 0 9 5 — 0 2
务公开工 作 的开展 ,使支行 得到 了社会 各界 的广 泛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川办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16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实施细则。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9.24•【文号】银发[2010]270号•【施行日期】2010.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9月24日银发[2010]27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网站)的管理,全面推动政府网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网站是唯一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冠名的网站。

人民银行网站是人民银行新闻发布的窗口、政务公开的平台、互动交流的桥梁和公共服务的门户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网站之一。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及各司局、党委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网站作用,提高人民银行履职透明度。

第三条人民银行网站采用“主网站+子网站”两层结构的网站群模式。

人民银行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为人民银行网站首页,综合反映人民银行工作信息;人民银行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包括行领导子网站、英文子网站和各单位子网站,分别反映其工作信息。

各单位是人民银行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的主体。

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银行县支行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以来,增强了基层人民银行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了各项业务工作,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能,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但是政务公开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一)制度不健全,工作中存在随意性。

目前,县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虽然建立了相关制度规定,但还缺乏科学合理、严谨有效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激励约束机制。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的程度、政务公开的情况由谁来监督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造成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导致了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和随意操作现象。

(二)政务公开内容少、更新慢、形式单一。

人民银行县支行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缺乏系统的组织培训,对应该具体公开哪些内容、采取什么方式和程序并不十分清楚,政务公开大多偏重公开结果,而对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布较少,内容少且形势较为单一。

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对策建议(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政务公开工作涵盖内容广、涉及部门多,是一项非常重要而且是长期和艰巨的工作任务。

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政务公开领导机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工。

完善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既要制定远期的工作规划又要有近阶段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深化政务公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还要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政务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狠抓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央有关政务公开方面的政策文件,充分了解、认识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政务公开意识,全面掌握人民银行应该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规定和要求,认真梳理政务公开需要开展和推进的工作,使其融入具体的业务工作中,作为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抓好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邯银办发[2008]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邯银办发〔2008〕15号)一、指导思想邯郸中支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公开内容,加强载体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完善保障体系,推动邯郸中支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2、坚持实事求是公开的原则;3、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4、坚持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知情、监督的原则。

三、公开内容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与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履行职责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根据总行授权办理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3.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4.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5.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及其他联系方式;6.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7.依申请公开事项。

在上述公开事项中,1至6项为主动公开事项。

四、基本方法邯郸中支政务公开工作以行政服务大厅为主平台,对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内容定期公开和紧急性内容及时公开。

五、公开形式1、窗口公开。

凡是在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业务,通过《邯郸中支政务公开指南》等形式对办事的条件、程序、投诉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开。

2、公开栏公开。

在行政服务大厅建立宣传橱窗对有关金融知识、中支工作职责、服务规范等内容予以公开。

3、会议公开。

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

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

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部署,紧紧扭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牛鼻子”,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制约企业发展和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发展壮大新经济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继续精简权力事项,提升“放”的含金量、协同度。

做好对应取消和承接。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省级完成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理,各地要全面完成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行政审批外其他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拓展。

指导市、县深入推进改革。

加强对下指导,跟踪督促解决“接不住”问题。

各地非行政许可审批要全面清零,加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为其他权力类型的合法性审查。

探索权力清单统一规范。

指导部门推进建立行政权力标准目录,探索推进全省清单事项统一规范。

强化清单动态管理。

理顺工作体制,依法及时调整清单。

继续完善省行政权力信息管理平台功能,年内各级权力、责任和中介清单要全部录入。

(省编办牵头,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进一步梳理投资审批改革有关事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再砍掉一批投资审批核准权限”的部署,做好我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修订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邯银办发[2012]9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实施细则(邯银办发〔2012〕99号)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推进政务主动公开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总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职责分工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在政务主动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分别为:1.1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和督促指导邯郸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政务主动公开工作;组织制定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监督检查邯郸辖区人民银行系统政务主动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向上级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1.2办公室协助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做好邯郸辖区人民银行系统政务主动公开日常工作;发布本行制定的适合对外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整理发布适合对外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组织或协助组织新闻通气会、金融宣传展览活动,按规定做好新闻媒体接访和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息;对政务主动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接受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的问询;管理和维护邯郸市中心支行在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页;组织政务主动公开学习培训、工作交流和调查研究等工作。

接受有关政务主动公开工作的法律咨询;对政务主动公开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法律审核;对应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应对因主动公开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梳理中心支行行政许可事项并及时通过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电子查询系统对外公布。

1.3纪检监察办公室协助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邯郸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政务主动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开展检查、撰写检查报告,通报检查情况,督促整改落实等内容;制定和修订政务主动公开监督检查、评议等相关制度;依照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对不当或错误行为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分;将政务主动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浙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6日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精神,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策部署,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深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在全面公开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及时动态更新,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省编办、省审改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分别牵头落实)(二)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5.13•【文号】银办发[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5月13日银办发[2008]11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推进政务公开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快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强主动公开,做好依申请公开,完善监督保障,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必要的经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二、抓紧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

一方面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内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另一方面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系统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对外公开信息内容的准确性。

三、认真做好政务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要按照“既要主动探索,又要稳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注重发挥法律部门、保密部门的作用,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确实把握不准的内容,要主动向上级部门请示。

四、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月”活动。

按照《2008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纪办发[2008]10号文印发)有关要求,将5月15日至6月15日定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宣传月”。

各单位要参照总行的宣传口径,结合本辖区实际,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成效。

同时,各单位要及时通过“政务公开”专用邮箱将宣传素材和活动开展情况上报总行政务公开办公室,总行将以适当的形式组织系统宣传报道。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鞍政办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组织领导、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一)强化政府责任。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转变理念,提高认识,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推动本地区各级行政机关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

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应对外公布。

要组织实施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让政府施政更加透明高效,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调整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政务公开顶层设计和重大问题,部署推进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等组成。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沪公发〔2006〕229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的通知沪公发〔2006〕229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现将《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纠风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决定》[沪委(1998)14号]、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和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通知》[沪政务公开办(2001)1号]的精神,结合上海公安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实行政务公开的目的实行政务公开,重在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安执法、管理、服务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解决公安机关在执法、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办事不规范、效率不高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政风建设。

二、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职责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市局纠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听取实施情况的汇报。

市局纠风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和要求,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规范的具体实施情况。

主要职责分工是:市局指挥部负责有关信访投诉、举报接待等政务公开的检查、指导。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中有关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公安门户网站的策划、管理、运行和维护,督促有关业务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流转、移交公安政府信息;负责网上“公安热线”、“在线咨询”栏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汇总、指导市局部门和区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网上办事推进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4.29•【文号】银发[2006]14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9日银发[2006]14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四条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但依照本办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安排、部署、协调、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的政务公开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9]5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009年3月23日银办发[2009]53号)
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下,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按照行党委和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各单位要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主动、稳妥有序地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深化政务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扩大民主权利、建设透明和服务政府、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并以身作则,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工作对于促进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履职水平和服务效能,增强中央银行公信力的重要意义,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领导,主动部署,做好督促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深入贯彻落实《条例》
(一)把主动公开作为日常性、持久性的工作。

继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信息的主体、内容、形式、载体,对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要严格分类管理,依法按流程操作。

坚持动态公开信息,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属于人民银行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如实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要自上而下规范内容和格式,按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