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共24页文档
国际私法概述
适用中国法还是美国法?
中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能否在美国得 到承认和执行?
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 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 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 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例证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52条:“(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 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 收取货物;(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 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 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买方收取多交部 分货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他必须按照合同 价格付款。”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 A.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 有关法律关系 B.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 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 的有关法律关系 C.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支机构与我国 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 关系 D.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 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 法律关系
9、【德】格哈德·克格尔著《冲突法的 危机》,萧凯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10、【美】弗里德里希·荣格著:《法律 选择与涉外司法》,霍政欣、徐妮娜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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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PPT第9章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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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法源
(三) 著作权方面
(1)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4)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5)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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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涉外著作权案
中国公民李某、张某与韩国人金某合著一本有关内 科的医学著作,2003年由中国某科技出版社用中文 出版,合署了3人的姓名。后来,张某与李某将该书 译成英文,由中国某科技出版社转让给英国某出版 社在英国出版。张某、李某在将书稿交给中国国内 出版社时,在书稿上未署金某姓名,出版社由于疏 忽也未提出异议就在英国出版发行。该书英文版在 英国出版以后,被韩国作者金某发现,并找到英国 出版社,英国出版社称此稿系中国出版社转让,署 名中没有金某的名字。金某遂来中国状告中国某科 技出版社侵权。
最主要的区域性多边国际条约则有1973年《欧洲专利公 约》、1975年《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7年非洲国家 签订的《班吉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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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19世纪末以来,在一些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 际公约缔结的同时,依据这些公约,还相伴产生了保护知识 产权的联盟或组织。 (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根据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 ,是当今 国际上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它的宗旨和任务。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般并不是指以国际条约取 代或者涵盖国内法,而是在承认各国知识产权属 地性的基础上,通过条约赋予对方国民以国民待 遇来进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同时公约为知识 权的保护提供一些最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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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国际私法第18章专利权法律冲突
案例1 我国当事人申请外国专利的法律适用 某市某研究所研制第×代电脑人工智能课题组,由于 缺乏法律知识,对专利法的规定不熟悉,未经其上级部、 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打算擅自向国外申请发明专 利。因该发明很重要,并且有关国计民生,这件事被该 研究所领导发现后制止,并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专 利。本案的处理结果是: 由于被该研究所领导发现,查明该研制第×代电脑人 工智能课题组,确系缺乏法律知识,于是责令其先申请 中国专利。至于能否申请国外专利,必须经过上级有关 部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否则绝不允许擅自向国外 申请专利。提问: 1.我国当事人申请外国专利应适用什么法律? 2.申请外国专利为什么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3.专利的申请和审查 就专利的申请而言,对外国国民在内国申请专利问 题,各国专利法一般实行国民待遇,但仍存在一定差 别,有的国家要求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有的国 家则实行无条件的国民待遇。 对于本国国民向外国申请专利问题,有些国家并无 特殊规定,有些国家则规定必须首先在本国申请。如 我国《专利法》就是如此。 就专利的审查而言,国际上有三种不同的制度,即 形式审查或登记制、实质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 制,不同的国家的审查制度可能不同。 4.专利的保护期限 (1)保护期限长短不一;(2)保护期限的计算方 法不一;(3)关于是否允许续展的规定不一。
案例2:
尼康株式会社于1991年对商标局(1991)商标异字第159号关于对NIKKO商 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申请复审。被异议商标为宝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 “NIKKO”商标。 商标局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NIKKO使用商品是进口零件,异议人商标 NIKON、NIKKOR使用商品是照相机、各类精密仪器,两种商品的用途、功能 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尼康株式会社对NIKKO商标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尼康株式会社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是:(1)两商标指定的商品类似。(2) 商标也近似。本方的NIKKOR商标仅比NIKKO在最后多了一个“R”字母,其 余的字母及排列完全一样,NIKKO和NIKKOR发音相同。NIKKO与本方另一商 标NIKON发音也极为近似。(3)本株式会社的NIKON、NIKKOR及其中文译 音“尼康”都已为世界著名商标,在中国也公认为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 第6条规定,请求对本方商标给予更大范围的保护。 宝捷重机有限公司答辩认为,精密仪器、测量仪器属高科技产品,其销售对 象为具有一定科学技术知识的人。而汽车零部件的销售对象则为一般汽车制造、 维修行业的厂商。两者之间的用途、销售对象均有很大差别,因此不属类似商 品。另外,NIKON、NIKKOR商标并未在汽车零部件或所属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故不应成立。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裁定,尼康株式会社对宝捷重机有限公司NIKKO商标 所提异议不能成立,该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 提问:1、商标注册应适用什么法律? 2、本案应适用《巴黎公约》还是中国商标法?
国际知识产权的必然法律冲突及其调整和解决
国际知识产权的必然法律冲突及其调整和解决[摘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体动产,由于它的特殊性质,冲突法制在这一领域的发展,至今仍是非常有限的,已有这方面立法的国家还不是很多,但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及传播媒体却在不断的发展,而受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约束的国家却为数不多,于是研究知识产权的冲突规则已成为国际私法学的迫切任务。
一、知识产权的必然法律冲突及其成因①著名国际私法学者马丁沃尔夫曾指出,诸如知识产权一类的权利在最早出现时,其往往具有君主或者国家所授权的个人特权或独占权的性质。
虽然这种理论已被废弃,但其实质还是被保留了下来,即任何国家只保护自己通过立法所赋予的那些知识产权,任何国家都不适用外国的法律,也不承认根据外国法律产生的这一类权利。
于是,就知识产权来说,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固然存在着许多差异,而在其法律关系中也会存在某种涉外因素,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在普遍意义上还是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而且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又普遍是具有严格属地性质的法律,所以,一项知识产权关系即使涉及几个国家,也很少出现所涉各国立法都主张对之加以管辖的情况。
所以,在知识产权法律上便很少产生法律冲突。
可以说,这种看法直到现在仍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而且也符合知识产权及其立法的现状。
知识产权及其立法也是在发展变化着的。
②这种变化的动力,一是各国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需要,二是国家间科技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需要。
虽然这些变化尚没有达到普遍的程度,但是这种变化的趋势已然无法忽视,而且在不久的将来这种变化的趋势必将致使知识产权及其立法的愈益国际化,并且突破地域性而逐渐扩大其有效的地域范围。
所以虽然目前很少碰到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上的冲突,但是通过上述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国际条约不难看出,当今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仍然采用一把抓而完全排除外国法,那么与一些已经改变立法的国家就必然产生法律适用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在不久的将来也必将愈演愈烈。
至于知识产权必然法律冲突的成因,由于各国法律研究的起步必然存在差异,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也必然率先突破其地域性,比如上述法国、瑞士等国家早在19世纪就在某些领域突破了其地域性,但是一些国家至今仍是完全的排除外国法,于是当一项知识产权关系涉及这几个国家时,法律冲突便必然产生了,这种冲突也是知识产权领域区别于其他领域的“特殊冲突”,由于它与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冲突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里姑且称其为一种“准冲突”,当然即使将来各国普遍突破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他们也会由于立法不同而长期存在冲突,而这种冲突和其他领域的冲突是基本一致的。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在甲国相识、相恋,并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移居乙国生活。
在乙国生活期间,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王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甲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王某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此案涉及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二、案情分析1. 约束力和效力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的法院判决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判决作出国的法院有管辖权;(2)判决作出国的法院的程序公正;(3)判决不违反判决作出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4)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对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且程序公正。
然而,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规定,跨国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缔结地为甲国,因此,甲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案。
3.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优先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跨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如果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可以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乙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折衷适用法律。
甲国法院可以在尊重乙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对部分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乙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国际私法第七章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3. 国际条约也只是作了粗线条的原则规定,具体
制度尚有赖于各国的国内法(独立性原则), 而且不同条约之间或同一条约不同文本之间也 存在差异。
4. 一项智力成果可能先后在不同国家完成或使用,
涉及多国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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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的特殊性, 决定其保护主要是适用国内法。但是发展 至今绝对适用本国法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 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需要适用外国法或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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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 专有性 2. 地域性 3. 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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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 思考:为什么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
性还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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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
1. 各国立法的差异。(知识产权取得、行使、保
护范围、保护期限等)
2. 即使受国际条约约束的国家实行的也是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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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原来仅仅与国际有形货物贸易关 系密切,但自从乌拉圭回合把知识产权等列为多 边贸易谈判议题后,知识产权就越来越成为该协 定中一个引人瞩目的热点。
关贸总协定在第8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知识产 权问题列入三项新议题之中。1991年12月,经过 各方的努力,终于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 牌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这样一个框架文 件,并载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 文件草案》。总而言之,随着新技术革命,无形 的知识产权贸易以及有形商品贸易中的知识产权 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知识产权的国 际保护也已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一项重要议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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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专利保护几乎是该协议的核心。协议关 于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十分广泛。协议规定,缔 约方有义务对任何发明专利提供保护,无论是产 品还是方法,无论在任何地方发明,无论是进口 产品还是国内产品,一律加以保护。保护范围包 括食品、化工、药品、生产方法等广泛领域。只 有诊断方法、理疗方法、外科手术方法和动物品 种等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以 下几种形式
法律冲突的类别和表现
跨国侵权行为
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受到不同程度和方式的保护,导致跨 国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律适用困难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 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司法管辖冲突
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受到不同司法管辖权的管辖,导致司 法管辖冲突的发生。
保护范围冲突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 国家或地区受到不同程度和方式的保 护。
法律冲突的类别和表现
权利行使冲突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利 行使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知识产 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受到不同行
使方式的保护。
保护标准冲突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标 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知识产权在 不同国家或地区受到不同保护标准 的保护。
国际组织在解决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中的作用
国际组织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为解决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提供平台和机制,促 进争议的和平解决。
国际法律服务的提供
国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
国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申请、维权 、诉讼等,为解决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提供支持。
诉讼程序
按照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包括起诉、庭审、判决等 。
判决执行
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 需要履行判决,解决知识 产权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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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的国际协 调
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协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WIPO负责协调各国在 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制定国际公约和条约,促 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化。
国际私法第18章 专利权法律冲突演示教学
四、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一)著作权的法律冲突 1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①关于著作权的主体。有的国家认为著作权的主体首先是作 为自然人的作者,法人、国家及国家的代表或作者之外的其 他自然人可以通过著作权的转让而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另一 些国家则认为著作权的主体既可以首先是作者,也可以是作 者之外的著作权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关于著作权的客体。各国立法的差异在于一是各国关于著 作权客体的范围不一,二是各国法律对于著作权客体所包含 的具体内容规定又不一致。 2.著作权的保护内容:财产权、人身权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此外,如有的国家既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又是《世 界版权条约》的成员国,而这两个公约在许多方面的规定并不 相同,对此,应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适用《伯尔尼 公约》
思 考题
1.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两个部分。 2.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 性特点。 3.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4.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我国采取的是实质审查制。 5.对于专利权法律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适用专利授予国法律。 6.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授予采取使用在先原则。 7.在实行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对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一般适 用商标注册国法律。 8.著作权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两大类。 9.《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法律冲突问题,主张兼用作品来 源国法和作品保护国法。 10.如果有关国家同时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 缔约国,《伯尔尼公约》应优先得到适用。
专利授予国法律。这是因为专利权的授予和保护都 有赖于专利授予国法律,同时这也是专利授予国为 维护本国利益及其专利制度的独立性的需要。
我国《草案》58条规定专利权的取得和专利权 的内容,适用专利授予地法律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第十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1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权1.专利权的概念及法律冲突(1)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一国专利主管部门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
(2)各国专利权冲突各国专利权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客体的冲突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
各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权客体的种类和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
②授予条件的冲突各国专利法通常规定,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专利的发明与实用新型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但认定标准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③申请原则的冲突申请原则主要解决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应归属于谁的问题。
④审查制度的冲突各国专利机关在受理专利申请之后如何进行审查和批准,各国专利法对此规定不同,大致有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三种不同的制度。
⑤保护期限的冲突各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规定不同,这也是涉外专利权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之一。
2.专利权的法律适用解决与专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问题的主张:(1)专利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专利申请地法;(2)专利权的保护,适用专利权原始国法;(3)专利权的保护,适用专利证发出国或专利申请地国法;(4)专利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适用权利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5)对于涉外专利权的法律冲突,根据其特点,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分割论”。
二、商标权1.商标权的概念及法律冲突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等。
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1)获取原则的冲突各国对此主要有三种做法:①注册在先原则该原则按照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
国际私法(第五版)
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
法学研究的成果。在理论创新、系建构、文风改进和注释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本书可作为高等学
第五节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第六节在线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和解
第二节国际商事调解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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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目录分析
3
第一章涉外民
事关系与国际
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
法的历史
第三章冲突规
范
1
4
2
5
第四章准据法
确定中的几个
一般性问题
第五章外国人
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国际
私法关系的
主体
第七章法律
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
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
第二节离婚
第三节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
国际私法第五六讲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汇总
第五章 法律冲突
第一节 法律冲突的含义及产 生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 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涉外 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 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 的抵触。
一个涉外民事关系必然涉及到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国家的 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了不同的规 定,而且都主张对该法律关系适 用自己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 就产生了该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 问题。
第四节 系属公式
一、含义 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 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 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 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 系属公式。比较常用的系属公式 有以下几种:
二、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
属人法 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 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 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 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 律冲突问题。 属人法的两大派别:本国法和住 所地法
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 、各国立法权彼此独立,社会制 度的本质不同。
2 、还受一国经济、文化、历史、 宗教等的影响。 3 、一国内部,其立法权也往往 由多个部门行使。
第二节 法律冲突的种类
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性质)
二、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无法律冲突 (按形态)
三、空间冲突、时际冲突和人际冲突(领域
属人法在传统上有两种不同的原 则:一种是本国法原则,即以当 事人的国籍作为其属人法的连结 点;另一种是住所地法原则,即 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其属人法 的连结点。 采用本国法原则的多为大陆法系 的国家,而采用住所地法原则的 多为英、美法系的国家。
2、物之所在地法
国际私法课件:第八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三、对反致问题的理论分歧
对于反致问题,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是,是否尊重国家主权;是否能达到判决 结果的一致性;能否把外国法分割为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等问题。下面分别加以 论述: 1.关于尊重国家主权问题。 赞成反致的学者认为,采用反致制度符合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因为,根据 外国冲突规范而适用法院地法或第三国的法律是对外国立法主权的尊重。外国法 中的这种规定,说明了该外国自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法而适用法院地法或第三国 法律,与该国的主权和立法意旨相一致我。反对者却认为,赞成者只看到外国的 主权,而忽视了法院地国家的主权,既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外国法, 就应依据法律的规定适用外国实体法。如果不适用该外国法解决有关涉外民商事 案件,就是不尊重自己的主权和立法意旨。即承认了反致就等于在处理涉外民商 事案件时放弃了本国的立法权。 2.关于判决结果一致性问题 赞成反致的学者认为,采用反致可使一涉外民商事案件,不论涉诉于何国, 因适用相同的法律而可以获得一致的判决,这正是国际私法一个主要价值取向。 况且这样做,既可以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还可以增加判决的执行效力,对他国 也是一种礼让的表示;反对者却认为,在各国都接受反致的情况下,这将会导致 恶性循环的“乒乓游戏”,使准据法得不到确定,也并不一定能取得判决结果的 一致。如前述福果案中,若法国、巴伐利亚都接受反致,那么分别在法国法院和 巴伐利亚法院处理的话,结果就不可能一致。
6.二级识别说 此学说为英国学者切希尔、罗伯逊等所主张。他们认为识别可分为 两个步骤:首先进行“一级识别”,即一般意义的识别,是适用冲突规范 中的识别。而后进行“二级识别”,即对“一级识别”已确定的冲突规范 所援引的实体法(准据法)进行再次识别。两者的不同在于“一级识别” 是发生在准据法选出之前,要以法院地法来识别。“二级识别”是发生在 准据法选出之后,要以准据法来识别。 缺陷:区别“一级识别”和“二级识别”是不现实的,况且两者的 划分标准又极不统一。准据法一旦确定就不存在识别问题,其实所谓“二 级识别”是不存在的,它实质上是对外国准据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在实 践中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法院采用此学说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共26页文档
35、不要以为自己成功一次就可以了 ,也不 要以为 过去的 光荣可 以被永 远肯定 。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冲 突法
31、别人笑我太疯癫,我笑他人看不 穿。(名 言网) 32、我不想听失意者的哭泣,抱怨者 的牢骚 ,这是 羊群中 的瘟疫 ,我不 能被它 传染。 我要尽 量避免 绝望, 辛勤耕 耘,忍 受苦楚 。我一 试再试 ,争取 每天的 成功, 避免以 失败收 常在别 人停滞 不前时 ,我继 续拼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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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法律适用问题日益重要。
随着国际贸易和文化交流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跨境流动愈加频繁,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冲突和适用。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解决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上发挥着关键作用。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通常只在授予权利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和交易往往跨越国界,这就引发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来源地法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是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最常用的原则之一。
它指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适用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这一原则的合理性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和范围往往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例如,一项专利在某个国家是否能够获得保护,以及保护的范围和期限,都应当依据该国的法律来确定。
来源地法原则则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有效性问题。
例如,对于著作权的产生,通常依据作品的创作地法律来判断。
这一原则的依据是,知识产权的产生与特定的地域和法律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
意思自治原则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的适用相对较为有限。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公共政策属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但在某些特定的知识产权交易中,例如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
然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知识产权的种类繁多,每种权利的性质和特点各异,这使得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难以完全适应所有情况。
其次,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存在较大差异,这可能导致在跨境知识产权纠纷中出现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此外,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更加复杂,如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域名争议等。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
1996年8月28日,第二被告山西天脊集团引 进第一被告法国KT公司一套年产20万吨硝铵装置, 其中包括管式反应器的设备及生产方法。该管式 反应器正常的设计流量为430/公斤/小时/厘米2, 最大设计流量为515.996公斤/小时/厘米2。KT公 司的管式反应器及其制造铵盐的方法也于1997年 1月20日向中国申请了专利,并于2001年11月28 日被授予中国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102296。 1999年9月7日GP公司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KT公司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40万元及全部诉讼费 用、律师费用;第二被告山西天脊集团停止使用 侵权设备、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
2002年9月30日GP公司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 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KT公司侵权成 立并赔偿损失。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GP 公司的专利的权利要求1包含了两个动态过程,第 一个阶段使用硝酸铵溶液循环,第二个阶段大流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
我是法官~~~
怎么判案呢??? ? ? ? 么判案呢??? ? ? 判案呢??? ? 案呢??? 呢? ? ?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
负责本案一审的太原市中级人 民法院为了慎重起见委托了北京有 关技术鉴定机构对本案作了技术鉴 定。于2002年8月12日作出一审判 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KT公司许 可山西天脊集团使用的方法缺少原 告专利技术的必要特征,且没有实 现原告专利技术带来的优点,故原 告GP公司主张被告KT公司、山西 天脊集团侵犯其专利权不能成立”驳 回了原告GP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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