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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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及注意事项

摘要:建筑工程的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实际成本分析、反映经营效果的表述,同时,也是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竣工结算,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本人就结合实际经验谈工程竣工结算的方式及应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竣工结算结算方式工程变更索赔

1 竣工结算的方式

工程结算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监理公司审核后送达业主方,业主自审或委托审计公司审核。竣工结算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1.1 预算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是把经过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而施工预算中未包括的项目和费用,经建设单位驻现场工程师签证,和原预算一起在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因此又称这种方式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结算方式。

1.2 承包总价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暂扣合同价的2%~5%作为维修金,其余工程价款一次结清,在施工过程中所

发生的材料代用、主要材料价差、工程量的变化等,如果合同中没有可以调价的条款,一般不予调整。因此,凡按总价承包的工程,一般都列有一项不可预见费用。

1.3 平方米造价包干方式

承发包双方根据一定的工程资料,经协商签订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的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汇总结算价款。此方法手续较简便,但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可变因素较多的项目不宜采用。

1.4 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

采用清单招标时,中标人填报的清单分项工程单价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工程单价为依据计算结算价款。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是建筑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竞争意识,也给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此方法确定的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

2 工程结算中的注意事项

2.1 工程结算资料要完整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

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如果结算资料不完整,业主方可推迟结算或不予以结算。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是项目工程进行结算的必要条件,也是承包方编制工程结算书,发包方审核工程结算书的重要依据。所有资料尤其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必须有设计、业主、监理、施工方的签名盖章。工程变更单没有签名没有盖章的不予以计算。

2.2 熟悉合同条款、熟悉图纸及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的编制主要是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政策性计价文件等来进行编制的,因此,无论是编制方还是审核方首先都要熟悉工程施工合同,掌握结算方式、取费标准及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熟悉图纸,施工图与竣工图的差异,竣工图是以实体完工时状态的记录,而施工图是招标依据和过程施工的证明,有些工程建设单位要求按竣工图结算,要求设计院把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变更的内容反映在竣工图中,不能反映的施工过程以“后补签证”形式结算。熟悉结算资料,做到对工程变更内容一目了然,能防止漏项、多算、少算。

2.3 了解工地现场、掌握工程实际情况

工程量的准确是竣工结算的基础。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有很多时候从图纸上不能体现工程的具体情况,唯有通过现场实际了解才能做到准确计算。有经验的预算人员在编制结算时,往往是先查阅所

有资料,再粗略地计算工程量,发现问题,出现疑问逐一到工地核实。一个优秀的预算员不仅要深入工地实地掌握实际,还要深入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品种及价格。做到胸有成竹,避免造成计算误差较大,使自己处于被动。

2.4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涉及的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不一致,出现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工程延误等,都有可能使项目成本超出原来的预算成本,需要重新调整合同价款。

编制方或审计方在编制或审核结算书时,首先要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而我国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因此,在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首先应当考虑使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其原因在于在合同中已经订立的

价格(一般是通过招标投标)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因此应当尽量采用。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a、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新增加项目的单价组成可按照地方预算定额或基价表的单价编制,因当地造价部门文件调整发生的人工、计价材料和机械费用的价差均可以在竣工结算时加以调整。材料价格一般采取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

b、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另外还有一种方法,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这种方法运用较少,不再详细说明。

2.5 费用调整

在竣工结算中,除非有约定,否则一般工程量的增减变化,需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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