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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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关键是把握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一方面,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挥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另一方面,完善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个开放命题,目前各国政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没有成熟的法规。
要参照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并在监
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市场有效的理想情景下,市场参与者理性,个体自利行为使得"看不见的手”自动实
现市场均衡,均衡的市场价格完全和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信息。此时,金融监管应采取自由放
任理念,关键目标是排除造成市场非有效的因素,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少监管或不监管,以免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
但目前阶段,互联网金融存在大量非有效因素,使得自由放任监管理念不适用。
第一,互联网金融中,个体行为可能非理性。比如,在P2P网络贷款中,投资者购买的
是针对借款者个人的信用贷款,即使P2P平台准确揭示借款者信用风险并且投资足够分散,
仍属于高风险投资,投资者不一定能充分认识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所以,对P2P网络贷款,一般需要引入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英国要求投资者不能仓促做决策,要三思而后行。
第二,个体理性,也不意味着集体理性。比如,在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合作产品中,投资者购买的是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随时赎回自己的
资金,但货币市场基金的头寸一般有较长期限,需要付出一定流动性折扣才能变现(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大比例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但协议存款“提前支付不罚息”不一定是常态)。
这里面就存在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问题。如果货币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投资者为控制风险
而赎回资金,从个体行为上看,是完全理性的;但如果是大规模赎回,货币市场基金就会遭
遇挤兑,从集体行为上看,则是非理性的。
第三,市场纪律不一定能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在我国,针对投资风险的各种隐性
或显性担保大量存在(比如,隐性的存款保险(放心保),银行对柜台销售的理财产品的隐性承诺),老百姓也习惯了“刚性兑付”,风险定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失效的。在这种大环境下,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高风险、高收益产品,用预期的高收益来吸引眼球、做大规模,但不一定如实揭示风险。这里面有巨大的道德风险。
第四,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涉及大量用户、达到一定资金规模,出问题时很难通过市场
出清方式解决。如果该机构涉及支付清算等基础性金融业务,破产还可能损害金融系统的基
础设施,构成系统性风险。比如,支付宝、余额宝的涉及人数和业务规模如此之大,已经具有一定的系统重要性。
第五,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比如,我国P2P网络贷款行业已经出现良莠
不齐局面。部分P2P平台中,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没有有效隔离,出现了很多平台负责人卷
款“跑路”案例;部分P2P平台营销激进,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人群(比如退休老人);部分P2P平台触及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监管红线。再比如,比特币因为有很好的匿名性,被用在洗钱、贩毒等非法活动中。
第六,互联网金融消费中可能存在欺诈和非理性行为,金融机构可能开发和推销风险过
高的产品,消费者可能购买自己根本不理解的产品。比如,在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中,部分产品除了笼统地披露预期收益率外,很少向投资者说明该收益率通过何种策略取得、有什么风险等。部分产品为做大规模,采取补贴、担保等方式来放大收益,“赔本赚吆喝”,已经
偏离纯粹的市场竞争行为。而部分消费者因为金融知识有限和习惯了“刚性兑付”,甚至不—定清楚P2P网络贷款与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有什么差异。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
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实现了与传统金融类似的功能,就应该接受与传统金融一致的监管;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从事了相同业务,产生了相同风险,就应该受到相同监管。否则,就容易造成监管套利,既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也会产生风险盲区。
与传统金融一样,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指的仍是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等概念和分析框架也都适用,从而相应监管逻辑也都适用。
但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有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要予以考虑。
1、信息科技风险
因为互联网对金融的渗透,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更为突出。比如,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等。
对信息科技风险的主要监管手段包括:使用监管指标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风险评估与监管评级、前瞻性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数理模型来计量信息技术风险(比如基于损失分布法的计量方法)。
2、“长尾”风险
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即所谓“长尾”特征),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非常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
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属于金融系统
中的弱势群体,容易遭受误导、欺诈和不公正待遇;
第二,他们的投资小额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所以“搭便车”问题更突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更容易失效;
第三,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更容易出现;
第四,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从涉及人数上衡量(涉及金额可能不大),对社会的负外部性很大。
因此,鉴于互联网金融的“长尾”风险,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