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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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章名】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
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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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 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 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 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 方承担。
(三) 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 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 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 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 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 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 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 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 应及时采取清除 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 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 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 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到 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 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 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 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 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 定区域排放。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 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 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 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 合以下各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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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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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
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主要的几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已按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五款是关于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的规定。
根据这一款的规定,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军队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但需要与有关环保、海洋、海事、渔业部门相协调。
所以对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作出上述规定,加强军队环保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考虑;一是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有权行使部分国家权力;二是就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来说,军队具有自己的法制系统,对于军队违法行为,大多由军队法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三是从国家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上看,我国军
队负责军事机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军事船舶大多用于军事目的,涉及军事秘密,所以,对于军事船舶的管理和其造成的污染事故的处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较为易行;四是这样规定体现了国家和人民对军队执法部门的信任,有利于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承担起国家赋予的保护海洋环境的神圣责任。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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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00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的主管机关是指。
A.国家海洋局B.国家海洋污染监测机构C.国家海事主管机构D.国家环保部门002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②船舶应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③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④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A.①~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00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①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②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③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④港口、码头、装卸站为船舶设置污染物接收装置。
A.①~④ B.①~③ C.①②④ D.②~④004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向排放船舶污染物。
A.海洋特别保护区B.海上自然保护区C.海滨风景名胜区D.A、B、C都是005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管辖海域不得违法违规(包括国际公约)或者超标排放。
①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③废气;④压载水。
A.①~④ B.①~③ C.①②④ D.①②006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可通过污染我国海域。
①排放油类或含油污水;②排放船舶垃圾;③排放生活污水;④排放压载水。
A.①②④ B.①~④ C.①~③ D.①②007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应符合的相关要求。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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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二)船舶所有人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的。
二、主旨:本条共一款二项,是关于违反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这是违反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根据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除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之外,都应当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
(二)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或者取得担保的额度低于有关规定的油污赔偿责任限额这是违反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根据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或者取得担保的额度应当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油污赔偿责任限额。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三类: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其中责令改正是与行政处罚同时适用的,处罚种类为单一形式,即罚款。
罚款的数额幅度应当视责令改正的结果而定。
如果违法行为人已经按规定进行改正,罚款的数额幅度应当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但如果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则罚款的数额幅度可以调整至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包括责令停航、禁止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在内的强制措施,具体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应当视船舶的国籍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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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1)船舶污染事 故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船舶 污染事故:船舶
溢油1000吨以 上,或者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2亿 元以上
②重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500吨以上不足 1000吨,或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1亿元以上不 足2亿元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1)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符合国际 公约、国家法规的要求,船舶应取得并随船 携带防污染证书、文书
(2)船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 舶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 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若船舶有 沉没危险,船 员离船前,应 尽可能关闭所
有货舱(柜)、 油舱(柜)管系 的阀门,堵塞 货舱(柜)、 油舱(柜)通
气孔
(5)发生船舶 污染事故,海 事管理机构可 以采取清除、 打捞、拖航、 引航、过驳等 必要措施,减 轻污染损害。 相关费用由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的船舶、有 关作业单位承
从事船舶水上 拆解作业,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损害。
船舶超过标准 向海域排放污
染物;
船舶未取得并 随船携带防治 船舶污染海洋 环境的证书、
文书; 船舶、港口、 码头、装卸站 未配备防治污
(2)有下 染设备、器材; 列情形之 一的,予
以处罚: 船舶向海域排 放本条例禁止 排放的污染物 的;
船舶未如实记 录污染物处置
③较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100吨以上不足 500吨,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9a1f383d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3e.png)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污染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与船舶有关的作业活动很多,本条采用列举法,列举需要加强管理的船舶有关作业活动。
根据本条规定,与污染危害有关的作业活动包括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
这些作业一些与船舶直接相关,如船舶清舱、洗舱、修造、打捞、拆解等;另一些与进行作业的货物有关,如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装箱、充罐等。
长期的监管经验表明,这些作业如果疏于管理,容易造成污染危害;进行这些作业,需要周密的布置、合理的安排,采取有效的措施,并且由具有一定操作技能的人员完成。
“相关操作规程”是指主管机关、行业或企业制定的操作要求、指南或程序。
各类作业有特定的设备、特殊的程序,经过长期实际的操作,成为业界认可的通用做法,得到行业的认可或承认,可以视为“相关操作规程”。
如规范油轮和油码头油类作业的《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是油船、油码头作业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些企业根据自己的特点,自行制定操作规程,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一般不应低于行业的基本要求。
有关作业操作规程制定后,应当严格遵守,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将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接受审核和认证。
“必要的安全与防治污染的措施”主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有关作业活动时认为需要采取的安全与防治污染的措施。
由于各地的环境敏感程度不同,作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海事管理机构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后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如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油类或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且不溶或微溶于水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采取围油栏布设或监护措施等,这些措施都有助于防止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污染或一旦发生事故有利于应急,可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今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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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C 2 C 4标 南 侧 水 域 即 为 浅 滩 区 ,航 经 此地 需 注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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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 尽快 完成 掉头 , 止船 舶前 冲近 Cit a 码 并 防 l o Whr nn f 头而 发生 险情 。 笔者 观察 , 引航员 在操 作 时航速 在 5k n
以 上 . 满 舵 ,H lA e d 和 艉 拖 大 车 顶 左 艉 , 拖 跟 左 “ a ha ” f 艏 随 , 舶 快 速 向 左 转 , 舶 基 本 能 在 02n m l 围 内 船 船 . i e范
⑩ 船舶 资料 (hpS a i lr, 。 S i Prc a)等 t u
以上 资料 可 以通 过卫 通 E mal — i或传 真 发送 , 靠 抵 澳洲 的船舶 还需 船 公 司协 助办 理澳 洲船 员 签证 ,否则 将受 到重 罚禁 止船 员下 地 。 靠泊 后 , 代理 和 海关 移 民局 官员 上船 , 审核 相关 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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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按“统一监督管理,分工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细化,也是针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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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修正)现行有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发文日期:2017年05月23日生效日期:2011年02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第五章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3878dc2f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ec.png)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e4ae2abcaf1ffc4fff47ac6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本章共有9条。
包括对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机关和职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急反应机制、应急预案、监测、监视机制以及报告或者举报等规定。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共一款,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关于立法目的,本条例明确了就是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是指地球上连成一片的海和洋的总水域,包括海水、溶解和悬浮于水中的物质、海底沉积物和生活于海洋中的生物,还包括滨海湿地和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沿海陆地。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客观环境。
人类正在把生产和生活空间向海上推进和扩张。
海洋环境的开发利用对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基础产业的作业,是人类解决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诸种重大危机的重要出路,已成为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开发使用海洋资源,需要良好的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不仅关系到渔业、旅游业、航运业等产业的发展,而且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海洋环境保护随着海洋作用的加强与深化,已成为海洋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内容,其领域日趋广泛,内容日益深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包括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在内的总长度达万多公里,众多岛屿,包括内海、领海领域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管辖海域在内的的总面积473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
海洋事业及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对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低的我国来说,无疑是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推动力量和强有力的基本支持领域,已成为决定国家经济实力、发展潜力以及政治和军事战略地位、生态安全乃至主权利益的重要因素。
我国已经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其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这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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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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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船 舶及其 有关作业 活动 污染海 洋环境 的应急 预案 , 报海事 管理机 构批 准 。 并
港 口、 头 、 码 装卸 站 的经营人应 当制定 防治船 舶及其 有关作 业活 动污染海 洋 环境 的应 急预案 , 报海事 管理 机构备案 。 并
水域外 非渔业 、 非军事 船舶 污染海洋 环境 的防治工 作 。
海事 管理机 构依照 本条例 规定具 体负 责防治船 舶及其 有关作 业活动 污染海 洋环境 的监督管 理 。
第五条 国务 院交 通运输 主管 部 门应 当根据 防治船 舶及其 有关作业 活动 污 染海洋 环境 的需要 , 组织编 制防治 船舶 及其 有关 作 业 活动 污染 海 洋环 境应 急 能
污水 、 含油污 水 、 含有 毒 有害 物质 污水 、 气 等 污 染 物 以及 压 载 水 , 当符 合 法 废 应
律 、 政法规 、 行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缔结 或者参 加 的国际条 约 以及 相关标 准 的要 求 。
其有 关作业 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 的规 范和标 准 , 配备 相应 的防治污 染设备 和器材 ,
并通 过海事 管理机构 的专项 验收 。
港 口、 头 、 码 装卸 站 以及从 事船 舶修 造 、 打捞 、 解 等作 业 活动 的单 位 , 当 拆 应 定期 检查 、 护配备 的防治 污染设 备和器 材 , 维 确保 防治污 染设备 和器材 符合 防治 船舶 及其有关 作业 活动污染 海洋环 境 的要 求 。
第六条 国务 院交 通运输 主管 部 门 、 海设 区 的市级 以上 地 方人 民政 府 应 沿 当建立健 全 防治船舶及 其有关 作业 活 动污染 海 洋 环境 应 急反 应机 制 , 制定 防 并 治船舶 及其有 关作业 活动 污染海洋 环境应 急预案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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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都要 进行 敷设或 围护保 护 。 问 : 起居 舱室 内舾装 有哪 些规定 ? 对 答 : 公约 》标题三 守则 从利于 海员健 康和环 境保 《
明确 了督促 职 能 ,扩 大 了检 查 的 内容 以及 六个
月 内不再进 行检 查 的 范围 以及缺 陷处 理 意 见的
护 的角度 .对于 起居 舱室 内舾装提 出要 求和建议 ● 用 于起 居舱 室 内 部 的 舱壁 、天 花 板 、衬 板 、
公 约)— — 国 际公 约 中有 关海上 安 全最 为重
要 的公 约 已经 出版 。2 0 年 S L S 约提 供 了 09 OA 公 S L S 约的 综合 文本 , 包含 了 1 7 年 及 1 8 OA 公 8 9 8 9
● 卧 室和 餐厅 的舱 壁 和天 花板 应 能够 易 于保 持 清 洁 并应使 用耐久 、无毒 的浅 色涂料 装饰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船舶安全检 查规 则》
2 1年 5 1 O O 月 日生 效
也 可视 同符合《 公约 》 的要 求。 对 于 非 常温 的 管路 ,当 其表 面 温 度可 能 伤人 时 ,
与 19 年版 “ 查规 则”相比 ,新版 “ 查 7 9 检 检 规 则” 更 加 与 国 际接轨 ,方 便 了行 政 相 对人 ,
要 求承担 赔 偿 责任 ,即 :5 0 0 0总吨 以下 的 油轮
热 处所 的机 器 所有 界限 舱壁 应予 充分 隔热 。还应 采取
措施 防止 蒸汽 或热水 管道 的发热 影响 。 ● 卧室 、餐 厅 、娱 乐室 和 起 居舱 室 内 的通道 应
适 当隔热 ,以防止蒸 汽凝 结或 室温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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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12d00116edb6f1aff001f27.png)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为贯彻实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海事执法,保护海洋环境,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条例》的宣贯工作《条例》的出台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2010年1月20日广西宣贯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宣贯工作,要将《条例》的要求宣传到基层每位海事执法人员和适用的船公司、有关作业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条例》的规定,抓紧清理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条例》规定不符的规范性文件。
对新增的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条例》和我局发布的政务公开指南的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的政务公开内容。
三、关于船舶污染应急规划和应急预案(一)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编制应急规定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转变工作理念,主动融入地方发展大计,要把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早动手、早准备,配合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编制规划时,应当对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科学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要结合规划的编制,本着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原则,积极促进地方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的建设,提高整体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继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2010年2月19日起对我国生效的《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
四、关于专项验收(一)对现有单位的专项验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港口及有关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修造、打捞、拆解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监测、污染物接收处理以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装备,并督促港口及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对污染风险与防治能力进行评估。
9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9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31e60a9d0d233d4b14e69a9.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事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舱清舱、1万吨以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以及沉船打捞、油轮拆解等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的,作业方应当进行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并在作业活动中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
”四、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船舶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还应当遵守船舶排放控制区大气污染防治控制要求。
船舶应当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装置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76f81c054a7302768e993912.png)
布; 从事船舶油料供 受作业 的单位应 当向海事管理 机构备 案; 船舶修造 、水上拆解作业地 点应 经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并公布等 。通过对作业单位 实施 备案管理 ,可 以掌握作业 单位 的作业安全 与污 染防治 能力和作 业情况 ,有效实现对 船舶有关作业 活动污染防治的源头管理 。 2 实施作 业 申报 审批管 理。第九 条规定 船舶从 事相 .
安全与污染防治要 求 ,使船舶有关作业 更为规范有序 。 3 实 施作 业现 场 监督 检 查 。第 三 十 三 条规 定 了污 . 染危害 性货 物集 装箱开箱 查验 制度 i第 三十九 条确 立 了
的安 全和 防治污 染保 障措施 。 5 明确 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管理要求。 《 . 规定 》细
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 处理 ,避 免船 舶污染物造成 “ 二次
关作 业 活动应取 得 海事 管理机 构 的许 可 :第十 五条 规定
船舶 污 染物接 收单位 进行 船舶 垃圾 、残油 、含油 污水 、 含 有 毒 有害 物质 污 水 接 收 作业 ,应 经 海 事 管理 机 构 批 ; 隹;第 二十五 条 明确 了污染危 害性 货物适 运 申报和船 舶
三 、《 规定 》的主要规定 内容
《 定 》共分七 章 ,六十 二条 ,概括起 来 ,主要 有 规
以下七 方面 的规定 。
施 、作业结束后污染物 的清除处理都 提出了详 细要 求。 7 明确 了监 督 管理 和 法律 责 任 。 《 定 》第 六章 . 规 明确 了海事管 理机 构对 违反该 《 定 》行 为的船舶 和 有 规
舶 污染物接收、装卸 、过驳 、清舱 、洗舱 、油料供受、修 造 、打 捞、拆解 、污染危害性 货物装箱 、充罐 、污染清除 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 业等活动。 2 明确 了船舶污染防治 管理 的一般要求。包括船舶应 . 当持有规 定的证书和文书,船员和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人员 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港口、 码头和装卸站及从事有关作业活动 的单位应 当具备相应的污 染防治能力 ,船舶从事相关活动应 当取得 海事管理 机构批 准 ,并确 立了高污染风险作业活动的可行 性研究制度。 3 建 立 了完善 的船舶 污染物接 收作业 管理制度 。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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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传播和港区水域外渔业、非军事传播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合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检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传播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接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四十一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还是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观景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污染设备和器材,并通过还是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止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止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第十五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械海域向还像样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还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十六条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七条处阿波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付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还是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传播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第二十条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冲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
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还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三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还是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四条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物危害性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灯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编号、类别(性质)、数量、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的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由国家还是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第二十五条还是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在云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开相等方式查验。
还是管理机构查验污染危害性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还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径行查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还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个工作日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还是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止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第二十九条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的地点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由还是管理机构征求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对船舶上的残余和废弃物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进行船舶清舱、洗舱、测爆等工作,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机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财务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三十一条禁止船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还是管理机构制定的航线航行,定时报告船舶所在处的位置。
第三十二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有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与传播经营人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应当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按照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及时进行污染清除作业。
第三十四条申请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一)配备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作业人员符合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防止污染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露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十六条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四)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第三十七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还是管理机构报告。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码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上级还是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六)污染程度;(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