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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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西藏学院
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专业、年级行政管理2012春季
教学点拉萨教学点
姓名殷移量
学号*************
指导教师唐雨虹
职称讲师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目录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2)
(一)行政决策的概念 (2)
(二)公众参与的概念 (2)
二、研究意义 (2)
三、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中存在的问题 (3)
(一)法律规范不完善 (3)
(二)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 (4)
四、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路径完善 (5)
(一)完善公众行政参与的法律规范体系 (5)
(二)加强政府支持 (7)
结论 (8)
参考文献 (8)
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内容摘要]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社会化方面的改革呼声从未停止,社会民众对于公民的权利意识渐趋觉醒、政治的参与愿望越发强烈。因此,中国政府采取因势利导的态度,主动听取民意、顺应民意、善待民意,呈现出逐步放松对公民社会管控的态势。可以预见,当民众围绕社会治理而联合起来参与国家及社会事务的管理之后,必然会对现有的国家政治生活、尤其是权力决策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冲击。不可否认,尽管在国家法制层面上,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还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但却在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创新的探索实践下,已经取得了一些有益的制度成果。因此,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技术层面,都明显彰示了中国政府对于推进公众参与的坚强决心。
[关键词]: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行政决策的概念
我国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运用的行政决策概念是从西方的管理学著作中引进的。政府的管理活动可以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部分。卢瑟·古利克首次提出行政决策是政府管理的主要功能,巴纳德在他的组织理论中提出了组织决策思想,把行政决策提到重要位置并且加以研究。西蒙在《行政行为》一书中正式提出了行政决策的概念,并认为“决策是管理的核心”。在行政管理学中,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运用科学的决策理论与方法,为一定的行政行为确定行政目标,制定、优选并实施行政方案的过程。”
作为政府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行政决策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遵循相关的法定程序和职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事物。”行政决策所产生的影响涉及到特定大多数人的利益。
(二)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学者考夫曼首次提出了“参与式民主”的概念,即:Participatory Democracy。随后该词语多次运用到基层民主管理方面。七十年代,卡罗尔·佩特曼对参与式民主在国家管理中的具体作用进行了系统阐述,这也标志着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正式形成。该理论主张公民在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发挥自身的参与作用,共同讨论,共同协商来决定。八十年代,美国学者约瑟芬·贝斯特第一次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后来该理论逐渐成为政府进行民主治理的一种模式,主张通过协商、对话形成共识来达成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
九十年代,在英国兴起了“第三条道路”的理论,主张政府应当更加开放并且合理分权,直接将一些权力授予人民,鼓励公民直接参与地方或社区的事务管理。
直到八九十年年代,公众参与的概念才传入我国,我国学者也对其进行了研究。结合众多学者的观点,本文所讨论的公众参与是,政府行政机关鼓励决策所涉及的个人或组织和普通民众在决策中,就相关决策充分表达自身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的制度和机制。公众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内涵也十分丰富。通过各种途径,普通民众也可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政府行政决策,进而提升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研究意义
近代以来的政府公共权力往往呈急速扩张的趋势,行政决策通常成为整个社会运行系统中的核心环节。回顾国内,政府公共权力异常强大,而相比之下的公民政治权力则十分弱小,甚至出现了以政府“公权”损害民众“私权”的不良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其实,国家政治的良性运转正是基于对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良好的边界确定与有效的运作
行使,其中公众参与则是公民权利影响公共权力最为重要的运行途径。因此,从国情出发,系统深入地研究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具体制度设置十分必要,不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还在具体的行政实践当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我国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不完善
1.宪法层面的缺失
在我国宪法的具体规定中,公民享有非常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例如,在《宪法》第 34 条、第 35 条中规定了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规定我国民众享有十分广泛的自由权利,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并没有受到严格的控制,但是在法律事实上也并未建立相关的公众参与的系统制度。在宪法中,只是有一些简单的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公民可以在选举中投票,可以发表政治言论。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这些权利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值得质疑,过于宽泛的规定缺乏有效、切实相关保障。例如,宪法只对公民的新闻自由进行是否享有的规定,然而相关的具体内容、行使这一权利方式等关键性问题,都未能做出详尽的规定。我国宪法仅仅在原则上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等自由权,但并未涉及到对自由权的具体保护措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一般都或直接或间接地规定“新闻自由是受到保障的”。尤其在建立了违宪审查机制的国家,这一规定可以保障公民的这项权利得到有效的实施。然而在我国宪法中,一些类似的规定远远不够具体、详细。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自由权的有效性,这仍需要通过相关的立法来进行规范。
相比之下,许多欧洲国家的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了“公共事务参与权”,即:公民有直接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的权利。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2 条规定,“俄罗斯公民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葡萄牙宪法》第二章“参政的权利、自由和保障”第 48 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参与政治生活和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
2.行政法层面的模糊性
在行政法层面对公众参与进行明确规定,可以形成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常态化监督和约束,以防止行政权的过度集中,也可以尽可能多的为政府决策提供优质信息,从而有效保障行政机关决策的合理性;此外,可以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培育普通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公民精神”。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从地方政府到中央机关都做出了积极的姿态,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然而对公众参与在行政法层面的具体规定却十分模糊。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化是西方国家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例如,日本就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设置了法定咨询和审议会。美国在公众参与制度化方面设立了咨询会,并对政府会议进行公开的立法。相对比而言我国的公众参与在行政法规定中制度化水平比较低,行政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缺乏必要的行政法的制度保障。比如公众参与的范围不明确,公众看似可以参与所有的行政立法,但实际上,决定是否接受公众参与和参与程度的大小的权力仍在行政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