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⒉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⑴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涵义表述 ①学科经济法说:认为在法的体系中并 不存在“经济法”部门,但经济法作为一门 学科则是必要的。此说由民法学者提出 ②综合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多种基 本法律部门的规范之“综合”,其目的在于 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学科 经济法说并无实质差异 ③经济行政法说: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 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 的部门
⑵肯定经济法的经济法涵义表述
①大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 理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生产、 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②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法规的总称。 ③企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 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国民经济运行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法在调整 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 法方法的总和。 ⑤宏观调控法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 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 经济关系。 ⑥纵向关系说 ⑦纵横统一说
四、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关系,决定了经济法的内 容也具有经济性。立法机关通常把经济生活准则、 经济制度、经济技术性规范通过立法程序使之具有 法律效力,因此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如《企 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2、政策性 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在时机未成熟, 没有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往往赋予政 策以法的效力。客观的经济形势、规律和条件是制 定经济政策的依据,同时也是经济法制定的依据和 前提条件。
(二)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在我国大体经 历了三个阶段
1、1978年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包括横向经济关系 和纵向经济关系(大经济法) 2、从〈民法通则〉的颁布到1992年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的确立 大多数学者不再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的纵向和横向 经济关系,而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 系(经济管理法说) 3、1992年至今 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节的 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探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在干预、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一、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和计划关系等。
1、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进行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财政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财政法、税收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指国家在货币发行、管理、流通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金融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3、计划关系计划关系是指国家在进行经济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计划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计划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垄断关系等。
1、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垄断行为、促进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垄断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这两种关系的调整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调整这些关系,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管力度,以提高国家经济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及其重要性在当今社会,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漆多俊-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编总论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一)“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是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关的人们行为的规范;●经济法通过调整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人们的行为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目的是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这决定了经济法的任务、作用和宗旨。
国家调节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简化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的特征有:●第一,定义由两部分构成:前面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后面揭示其任务与作用。
第二,这是经济法最一般性的、较为宽泛的定义,只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二、国内外经济法概念诸说(一)早期的经济法概念●摩莱里1755 年出版的《自然法典》。
最早出现“经济法”一词。
其意为:在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
●德萨米1842 年出版的《公有法典》。
其经济法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也是分配法。
●蒲鲁东1865 年出版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是未来社会实现“普遍和解”的法律基础。
(二)现代经济法概念诸说●德国●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
一开始,有些学者将其称为“战时经济统制法”。
●后来学者们认识到,这类法规的出现并不只同当时的战争相关联,而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战争结束以后,国家对经济的许多干预、调节措施仍不可缺少。
于是许多学者把这类法规统一称为“经济法”。
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出现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说等。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
现阶段,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活动范围可分为:
(一)国家机关
1.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自主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2.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3.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协助实现。
(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经济责任,表现为经济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其含义是: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科学概括和总结。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
(二)干预性
(三)综合性
(四)社会性
(五)表现形式的单行法性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时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一种社会意志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
1.经济法主体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2.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负的经济义务,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
3.履行义务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简要回答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简要回答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其目的是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经济活动包括商品交易、金融服务、投资、劳动和合同等活动,而经济关系则包括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所有权关系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涉及到私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和关系,也包括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和市场监管。
政府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经济法也对政府的经济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制约。
总之,经济法是一门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学科,它的调整对象包括私人经济活动和关系以及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和
市场监管。
- 1 -。
经济法学第一编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 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 关系。
(1)国家调节 国家调节是指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一 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
(2) 国家调节的三种基本方式: 第一,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 进行干预,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 障碍;
3、经济法概念从形成时起,人们就有不 同理解:
一战期间,德国称“战时经济统治法”; 二战以后,日本有学者称“经济法主要 是指反垄断法”,有学者称经济法不限于反 垄断法,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 性要求的法”;
苏联学者B.B.拉普捷夫等人认为“经济 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内部单位之间在领 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时形成的关系”
国家职能转化正沿着两个方面 进行:
一是,国家社会性职能的扩展 和政治性职能的淡化; 二是,国家逐渐将原来由国家 实施的某些职能活动,委任、授权 有关社会组织实施。
第三,随着经济全球化,在 国际化的背景下,任何一国的政 府所从事的职能活动,都需要考 虑国际社会因素,受国际组织和 国际规则约束。国家经济调节必 须考虑国际社会经济规则,同国 际性的各种调节机制相适应。
3、经济法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存在密切 联系和某些交叉。主要表现在国家直接投资 经营这一领域。例如: 当国家投资开办和经营国有企业时,作 为投资主体,是国家经济调节的一种基本方 式和活动,所发生的是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 系;但从投资经营活动来说,国家有以一种 同其他民间主体平等的身份出现,所发生的 社会关系具有同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同样的性 质。这种关系基本上适用民法调整。
5、管理侧重的角度不同 (1)一般行政管理主要是微观管理, 例如财政、税务、物价、工商等国家机 关日常从事的对于市场和企业等的管理;
一节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章 3
• (一)立足点—*体制
改革模式 *现行法律法 规 • (二)概念——调整国 家在对市场领域内的微 观单位及其活动进行组 织、管理、监督,以及 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 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第一章 称。
第一章 12
• 一、经济法律关系 内容的概念
*要求他人为、不为; *请求法律保护。
• 三、经济义务的概
念 和含义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二、经济权利的概
念和涵义
*依法自己为、不为;
*依法; *必须为或者不为; *有法律强制性。
第一章 13
四、经济权利的种类
• 1、所有权 • (1)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 有的占有、适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2)特征—独立的、排他的、绝对的。 • (3)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 所有人 非所有人 合法 非法 善意 恶意
第一章 15
• 4、债权 • (1)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 (2)产生原因 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 • (3)特征—请求权;义务主体特定。 • 5、知识产权 • (1)概念—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 • (2)特征—对无形财产的权利。
更和终止的情况。 • (二)种类 事件 行为
第一章
20
• • • • • •
1、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2、行为——当事人的意志活动 (1)市场经营行为 (2)经济管理行为 (3)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4)经济违法行为 *行为的形式 明示 书面、口头 默示 作为 不作为 法定 约定
经济法简答
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定义,国内较大的电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在协调以及管理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以及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概念定义为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答:⑴综合性⑵经济性⑶规制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权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4、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2、完全性;3、恒久性;4、弹力性;5、基础性;6、独占性、排他性。
5、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各类组织。
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与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5、经济法律关系从内容和范围上看还有变动性较大的特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答: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它必须首先有参加者,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根据设定的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
经济法重点汇集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对于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可以称其为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简称国家协调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该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1、第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2、第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3、第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4、第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社会保障关系。
5、第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体系。
其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
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外经济关系,它不调整各种涉外经济关系。
不宜把包括了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地列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一种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主要关注企业、个人以及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以下是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简要概述:1. 概念: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等。
2. 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种:(1)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最常见的调整对象之一,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收购、重组等。
(2)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个人之间的雇佣、借贷、投资等。
(3)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政府之间的税收、财政、社会保障等经济关系的协调和管理。
3. 特征: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1)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主要关注企业、个人以及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
(3)经济法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经济法具有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
4. 分类:经济法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常见的分类包括:(1)按经济关系调整范围分类:经济法可以分为企业经济法、个人经济法、政府经济法等。
(2)按主体分类:经济法可以分为国家经济法、地方经济法、企业经济法等。
(3)按内容分类:经济法可以分为财务会计法、税收法、社会保障法、对外贸易法等。
拓展: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需要适应新的挑战和变化,不断完善和优化。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经济法也需要遵循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 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 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 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概念问题主要有以下观点: ▪ 1)国家干预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
洛阳李慧娟种子案
▪ 法院领导反思观点:
▪
“法官在遇到法律冲突时,一是可以直接适用上位
法,对法律冲突予以适当回避;二是可以逐级请示,提请
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予以确认和指示。问题并不难解决。
只是采取后一种方式时间较长,不利于案件审判。”
“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布地方法规无效,我们也认为是 不妥的。对于地方法规的合法性问题,依法应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进行审查”,
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 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新经济行政法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整 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 质而言,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 3)经济协调关系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 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4)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促进其协 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
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
主体
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的人
内容 权利和义务
客体
权利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概念的总结
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 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 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概念的基本涵义
(1)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 ) 经济利益,这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经济利益,这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2) (2)经济法的功能是实现社会经济协调 发展。 发展。 (3)经济法发挥功能的基本方式是规制 ) 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行为。 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行为。 表现方式可以是:规划、引导、控制、 表现方式可以是:规划、引导、控制、 调节、监督等(也可总述为干预) 调节、监督等(也可总述为干预)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指国家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 指国家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 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协调、参与、 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协调、参与、调节过 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指国家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指国家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维护国家、 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 的协调、干预和调节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的协调、干预和调节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国外的经济法概念
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 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 协调性要求的法。 协调性要求的法。也就是主要为了以社会调节 的方式解决有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 市民法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的法。 难(市民法自动调节作用的局限)的法。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概念: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集权原则下的一种法律形式,其基本内容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规范国家经济利益、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和经济关系等。
在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监管原则。
这些原则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法治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和经济关系。
国家经济组织是国家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等;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国际金融组织等;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关系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各种关联和联系。
3. 经济法的实施和监督经济法的实施需要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手段。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等手段来实施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保障经济法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理解中,经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基础,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
总结回顾: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和经济关系;经济法的实施需要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手段。
根据以上对经济法的深入探讨,我们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实施和监督有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概论一、(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调控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有形财物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2.经济义务: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价值、原则和法律体系;(2)经济法区别于与它关系最密切的其他部门。
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注意: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3、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二、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报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
(2)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3)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约束的意思表示;(4)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3、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4、要约的效力;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6、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论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经济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其主要用于规范国家经济活动,以保证公正和公平的经济发展。
2、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将社会的财富平等地分配给所有参与者,并通
过维护公平竞争,监管市场力量,来保护消费者和机构,促进经济发
展和社会发展。
3、市场规则:指政府对分配机制、行业发展、产品价格、机构权限等
方面采取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以此确定市场秩序和市场形式。
4、经济激励:也叫经济控制,即通过分配资源和权利、给予金融支持、实施政策或者修改法律法规等方式,以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二、调整对象
1、经济实体:主要是指企业、多元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其他各种组织
形式,这是经济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产业政策:包括关税政策、市场法规、新技术等,用于促进产业改造和发展。
3、公民:公民有权拥有和使用名义财产,也有权参与财税滥用事务行为和可能对其造成的损害诉讼行为。
4、消费者:政府可以采取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措施,如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等。
5、经济和技术研究:政府可以采取措施进行经济和技术研究,以推动科学发展、改善国家竞争力和建设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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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编总论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
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
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
例如: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
经济法的原则应为经济法所特有,它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
经济法的原则,也有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特有性原则之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体系中全部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引导调控法都必须贯彻的。
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问题,在于恰当处理个体经济(效率、公平等)同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等)的关系,在以上二者进行衡平。
不过经济法毕竟是以“社会本位”为视角的,其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也就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利益。
6、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亦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同其它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1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权利义务因国家经济调节引起,其内容是与国家经济调节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不是发生在其他领域的其他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只有在受到经济法调整时,才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
7、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1)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与被调节(管理)主体;(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分为经常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职能分工,分为综合经济调节主体、职能调节管理主体、部门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裁判主体;(4)按照主体的组织形态,分为自然人、个体经营者、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8、简述基本经济行为的种类按照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区分,基本经济行为包括:(1)转移财产支配关系的行为;(2)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的工作的行为;(3)提供劳务的行为;(4)其他经济行为,如公司设立行为、登记行为、开业行为、营业行为等。
9、试述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关系经济法体系有三个基本构成,即三个基本方面的法律,即:(1)市场规制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这三个方面法律,都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国家三种调节方式(调节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们通过对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调整,共同实现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
这三个方面法律,在其调整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分工有所不同。
市场规制法,是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自由竞争的妨害,排除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对广大消费者的侵害,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即市场调节充分发挥作用。
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在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领域,保障国家以财力直接投入运营,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
国家宏观引导调控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是在其宏观和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方面,国家实行引导控制,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的法律。
10、试述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特点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
不同部门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性质不同,因此法律责任的性质也不相同。
经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应承担的代价),是弥补给国家调节和给国家、社会或其他被侵害者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消除上述方面已经和将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经济法责任制度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
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是指它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
对于国家调节主体而言,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义务而对国家和对被调节主体承担责任;对被调节主体而言,是因其经济活动违反国家调节管理规定而对国家、对社会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承担责任。
总之,上述这些责任都发生在经济法领域,都因经济活动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而引起。
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
国家调节经济是为了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是为了社会经济的和谐、效率、公平和正义,这虽然也是一种管理职能,但具有社会公共职能性质。
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责任,看似直接是对国家或企业、个人的责任,实际上由于所损害的主要是社会利益,而承担责任也主要是为了防止、弥补或消除社会损害,所以实际上主要是一种社会责任。
第二篇市场规制法21、垄断的概念概括地说,垄断是指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具体说来,垄断是指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2、简述反垄断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特征为:国家干预性、社会本位性、经济政策性。
3、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的类型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5)联合抵制交易的;(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4、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3)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4)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多重的;(5)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某种程序的竞争要素。
5、简述假冒仿冒行为的主要类型假冒仿冒行为的主要类型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6、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管理性)。
7、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8、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和行政处罚虚假宣传,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9、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作用机制和实体内容方面的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的通称。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们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在功能上是相互补充的,并且在内容上有相互交叉的部分,但它们在作用机制和实体内容方面又存在差别:(1)产生背景不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就产生和存在,因此在古罗马的侵权行为法上就已经有一些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和早期的普通法上也有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
而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垄断资本主义产生之后出现的。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早于反垄断法。
(2)法律控制的目的不同。
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主要是保障具体交易场合特定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侧重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追求局部和个案的公正,保障静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可以说是商事或经济领域的侵权法。
反垄断法的目的则主要是保护竞争机制本身不受扭曲,竞争不被排除或限制,防止竞争不足,主要是维护宏观的竞争秩序,侧重追求整体和宏观的效率,实现动态的交易安全。
(3)法律规制的形式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多种法律表现形式,包括专门法、判例法和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等,规定和适用主要针对较为具体的侵权行为。
而反垄断法则都表现为专门的成文法规范,规定和适用的灵活性和政策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