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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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项目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XX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县政府确定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二条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年内需要新增或取消的项目,需经县项目办初审并报批。县重点项目按续建、新开工、前期项目三类进行统计和跟踪问效管理。
第三条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的论证、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局,负责日常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协调联动服务机制。每年的重点项目一经确定,由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办)及时向项目涉及乡镇和部门通报;各乡镇、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办理的手续和提供的配套建设条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从简从快、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考虑,及时提供相应指导和高效服务。重点项目实行“全程领办”制度,从前期准备、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各项审批手续,由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领办,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配合,直至项目投产运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充分体现对重点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第五条实行重点项目评估论证机制。由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办)聘请有关专家成立“XX县重点项目评估论证专家库”,对新建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估论证。一般项目由相关领导牵头,抽调工业聚集区、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农工委、
旅游局、住建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人员,组成重点项目论证小组,定期对谋划的项目进行论证,根据县域发展需要确定入库招商项目及列入重点推进项目计划。重大项目在“XX县重点项目评估论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11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共同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县委、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实施重点项目跟踪问效信息反馈制度。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XX县重点项目信息反馈制度,按照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办)要求,在每月25日前,及时准确地向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谋划项目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办)每月汇总和分析重点项目情况,通过《投资与重点建设简报》或专报等形式报送县领导和部门。对重点项目需要协调事项,每月由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办)汇总,提请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交流和发布。
第七条实行重大项目领办帮办制度。项目单位在办理联合审批各个单项审批时,帮办人员都要与项目单位一同到行政中心的综合服务窗口或审批部门窗口办理相关手续。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实行全程领办服务。帮办人员要准确掌握项目办理审批的进度情况,并主动与领办人员进行衔接沟通。对项目单位遇到的审批方面问题,由综合服务窗口领办人员负责联系审批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帮办人员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尽快落实自身必须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实行重大项目县领导包保责任制度。每年年初由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级重点项目中筛选提出本年度重大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查后,上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包
保计划,并分别成立由分包县级领导、牵头单位、配合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组成的重大项目包保工作组,根据项目所处谋划、推进和落地等不同阶段,分别明确工作任务和推进主体、完成时限,切实加快推进速度。县委书记、县长不包保具体项目,重点负责全县重大项目的领导和督导工作,每半年对所有重点项目现场办公一次,每季度对重大项目进行一次调度,并及时协调解决在谋划、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确保各重大项目顺利推进。县政府对列入重大包保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市场前景不理想、缺少比较优势的项目,并把市场前景好、有比较优势或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及时列入重大包保责任制范围。
第九条建立重点项目督查督办制度。督查主要采取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督查是指每月对每个项目的进展、存在问题情况及下步打算进行汇总和通报、督促整改落实;专项督查是按照项目推进的需要,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办)会同督考办采取现场查看、听取项目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情况介绍,查看项目资料和有关台帐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县各乡镇重点项目观摩活动,每季度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调度一次重点项目工作情况;对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不力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建立重点项目巡查制度。由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重点项目巡查工作组,定期对重点项目开展巡查,重点监督检查各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在项目招投标、征地拆迁、设备采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同时,查处扰乱施工环境、阻碍工程建设、贪污受贿、挪用建设资金等行为,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干部廉洁、工程优质。
第十一条实行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试运营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由项目法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发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将重点项目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年终总评。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按期及时报送重点项目进展、跟踪服务、信息反馈和协调解决问题等情况,年终由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办)会同督考办综合考评后,排出名次,报送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实行奖惩机制。
(一)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奖励重点项目先进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方案由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办)提出,报请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或当年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享受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并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在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重点项目建设不支持,故意设置障碍,使重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四)属国家投资的重点项目,因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延、概算失控、质量低劣和损失浪费严重的,要予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