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约定期限
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间的无偿借款现象日益普遍。
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了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旨在为公司在无偿借款活动中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无偿借款,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资金,出借人无需支付利息的借款行为。
在我国,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可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公司间的合作。
然而,无偿借款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将对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合同依法成立。
2. 无因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中,借款原因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3. 非要式性质: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三、公司无偿借款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等,合同无效。
2.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用途使用借款,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诉讼时效公司无偿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应当还款之日起计算。
4. 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2)调解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申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仲裁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4)诉讼解决: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相关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篇一:法律对规定如何处理?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988年4月2日通知试行的《最高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以下规定计息: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最高院意见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同法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篇二: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活着的法律《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银行借贷利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活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满足社会资金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在借贷过程中,利息是借款人支付给银行的报酬,也是银行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规范银行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银行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借贷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借贷利息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银行借贷业务进行了规范,其中对利息的规定主要包括:银行可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贷款利率;银行不得对存款人收取利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贷款利率的确定方式、调整机制以及最高贷款利率等,对银行借贷利息的确定具有指导作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借贷案件中的利息计算、利率调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三、借贷利率的确定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率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率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贷款利率。
目前,我国最高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数值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2.银行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分为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是其他利率的参照标准。
浮动利率则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调整的利率。
(1)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公布基准利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可以将基准利率作为贷款利率的参照。
(2)浮动利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贷款期限、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浮动利率。
栗向霞等与赵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栗向霞等与赵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9【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38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妮徐硕郭仁鑫【审理法官】李妮徐硕郭仁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栗向霞;刘丽冉;古章阳;赵阳【当事人】栗向霞刘丽冉古章阳赵阳【当事人-个人】栗向霞刘丽冉古章阳赵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栗向霞;刘丽冉【被告】古章阳;赵阳【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栗向霞、刘丽冉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赵阳、栗向霞、刘丽冉均未能证明案涉借款已经偿还,故一审法院判令赵阳偿还借款,栗向霞、刘丽冉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并无不当。
赵阳向栗向霞书写的栗向霞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说明,古章阳对此并不知情,故对古章阳不发生效力。
栗向霞、刘丽冉据此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栗向霞、刘丽冉关于赵阳欺骗以给付相应本人的债权为对价让栗向霞、刘丽冉做担保人向古章阳借款,后其实际未向栗向霞、刘丽冉给付债权,因此栗向霞、刘丽冉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栗向霞、刘丽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栗向霞、刘丽冉负担(已交纳)。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期限限制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期限限制借款合同是一种约定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中借款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贷款人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偿还借款。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期限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它规定了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借款的有效期限。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限制。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期限限制。
1. 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借款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9条的规定,借款期限未约定的,在一般情况下为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借款的期限。
2. 借款人的个人经济能力在确定借款合同期限时,需要考虑到借款人的个人经济能力。
借款人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合理确定借款合同的期限。
如果借款人经济能力较弱,可能需要将借款合同的期限缩短,以便更好地偿还借款。
相反,如果借款人经济能力较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长的借款合同期限。
3. 资金用途的特殊性借款合同的期限也可能受到资金用途的特殊性限制。
如果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特定项目或特定时间段内的资金周转,那么借款合同的期限可以根据项目需要予以限制。
例如,借款人需要资金用于某个工程项目,借款合同可以规定借款期限仅限于该项目的完成期限。
4. 贷款人的要求和风险控制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也可能对借款合同的期限提出一定的要求。
贷款人可能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控制的考量,对借款合同的期限进行限制。
例如,如果贷款人需要快速回收资金,可能要求借款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偿还借款。
总结: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期限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限制。
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
其次,借款人的个人经济能力也是确定借款合同期限的重要因素。
此外,资金用途的特殊性和贷款人的要求和风险控制也可能对借款合同期限产生影响。
张国义与杨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义与杨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吉05民终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兴彦王立武修勇【审理法官】吴兴彦王立武修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国义;杨永波【当事人】张国义杨永波【当事人-个人】张国义杨永波【代理律师/律所】刘岩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解彦帅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岩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解彦帅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岩解彦帅【代理律所】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国义【被告】杨永波【本院观点】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杨永波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履行出借款项的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符合民间的交易习惯,杨永波等人有实际的履行能力,能够认定杨永波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张国义及其子张洪才在一审的抗辩理由是《借据》不是其父子二人书写,否认《借据》的真实性。
经过鉴定,结论是欠款人处张国义的签名及所留手印均是张洪才代签代按。
二审中,张国义提出了杨永波主体不适格、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没有实际履行等三个新的抗辩事由。
关于杨永波是否具备主体资格问题。
由于借据中明确记载,“杨永波的钱借给张国义。
"一审庭审时证人杨永祥等均能证明,杨永波等三个共计8万元,杨永波是主要出借人。
《借据》中明确杨永波为出借人。
故,杨永波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的问题。
张国义的主要理由是,其没有在《借据》上签各按印,与杨永波没有形成借贷关系。
谢伯明、农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伯明、农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桂07民终12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夏冰阮真何海【审理法官】李夏冰阮真何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伯明;农春梅;黄柏源【当事人】谢伯明农春梅黄柏源【当事人-个人】谢伯明农春梅黄柏源【代理律师/律所】唐铭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潘登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潘传业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铭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潘登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潘传业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铭潘登潘传业【代理律所】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谢伯明;农春梅【被告】黄柏源【本院观点】上诉人谢伯明、农春梅与被上诉人黄柏源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3项约定,乙方(即上诉人谢伯明、农春梅)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甲方(即被上诉人黄柏源)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律师代理费主要是基于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获取的报酬。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谢伯明、农春梅与被上诉人黄柏源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3项约定,乙方(即上诉人谢伯明、农春梅)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甲方(即被上诉人黄柏源)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该约定系上诉人谢伯明、农春梅与被上诉人黄柏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上诉人谢伯明、农春梅与被上诉人黄柏源应诚信履行。
借款合同未约定期限
借款合同未约定期限借款合同概述甲方(借款人):【甲方姓名】乙方(出借人):【乙方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借款金额】元整(大写:【借款金额】元整)。
借款用途甲方借款主要用于【借款用途】。
借款利率双方约定年利率为【年利率】%。
借款期限甲乙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选择以下第【还款方式】种方式进行还款: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甲方每月偿还固定金额的贷款(包含本金和利息),直至还清全部贷款。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甲方每月偿还相同本金的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直至还清全部贷款。
3.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甲方在约定还款日期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
还款账户甲方应在【银行名称】开设还款账户,并将还款资金存入该账户。
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其他约定甲乙双方约定如下:【其他约定】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甲方(借款人):【甲方姓名】乙方(出借人):【乙方姓名】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其他为借款合同未约定期限的详细文档示例,供您参考。
如需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处理方式1.双方协商确定还款期限:甲乙双方可以在合同生效后,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
在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甲方的还款能力和乙方的资金需求。
张树才、吴同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树才、吴同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8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鸿雷宋许科张晓丹【审理法官】李鸿雷宋许科张晓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树才;吴同玉;刘培金【当事人】张树才吴同玉刘培金【当事人-个人】张树才吴同玉刘培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树才【被告】吴同玉;刘培金【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吴同玉能否作为本案的适格主体问题,上诉人张树才主张出借人系被上诉人吴同玉之妻解桂兰,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借款系原审被告刘培金找的他,他和妻子解桂兰拿着钱去的,然后由解桂兰将借款给的刘培金,双方均认可解桂兰已于2015年去世的事实,涉案借款合同中亦未记载出借人系解桂兰,一审时证人马某证实办理借款手续时他并不在现场,只是听刘培金说向解桂兰借款的事实,因原审被告刘培金一、二审均未到庭,且被上诉人吴同玉持有涉案借款合同,故被上诉人吴同玉作为本案原告向刘培金和张树才主张权利主体适格。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撤诉陪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当事人均认可被上诉人吴同玉于2018年3月12日还起诉过一次,被上诉人吴同玉称因起诉状上的借款时间写错了,于2018年4月12日撤诉,原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吴同玉能否作为本案的适格主体问题,上诉人张树才主张出借人系被上诉人吴同玉之妻解桂兰,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借款系原审被告刘培金找的他,他和妻子解桂兰拿着钱去的,然后由解桂兰将借款给的刘培金,双方均认可解桂兰已于2015年去世的事实,涉案借款合同中亦未记载出借人系解桂兰,一审时证人马某证实办理借款手续时他并不在现场,只是听刘培金说向解桂兰借款的事实,因原审被告刘培金一、二审均未到庭,且被上诉人吴同玉持有涉案借款合同,故被上诉人吴同玉作为本案原告向刘培金和张树才主张权利主体适格。
亲戚借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中国,亲戚之间的借款是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行为。
由于借款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于亲戚之间的借款有着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后果。
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亲戚借钱的法律后果。
一、借款合同的成立1. 合同主体资格借款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亲戚之间的借款,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否则借款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 合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人、出借人的基本信息;(2)借款金额、期限、利率;(3)还款方式、还款期限;(4)违约责任;(5)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合同形式借款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但为了保障双方权益,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提供证据。
二、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1. 有效合同亲戚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满足合同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无效合同以下情况下的亲戚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1)借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未同意借款的;(2)借款用途违反法律法规的;(3)借款人、出借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借款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
3. 可撤销合同以下情况下的亲戚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1)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借款人、出借人之间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
三、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1. 还款责任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如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1)逾期还款: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与出借人协商一致,否则出借人有权拒绝。
(3)还款顺序: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还款顺序,如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等。
3. 诉讼时效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2024年关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规定(二篇)
2024年关于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释义」本条是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
但是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
因此,在当事人未约定返还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些国家法律着重解决的问题。
德国、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同时又给贷款人一项权利,可以定一个相应的期限,催告借款人返还。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609条规定,消费借贷未定返还期限者,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终止契约通知中所定的期限。
消费借贷超过300德国马克者,预告终止契约的通知期限为3个月,少于300德国马克者,期限为一个月。
未约定支付利息者,债务人不得先期通知而返还之。
日本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未定返还时期时,贷与人可以定相应期间,催告返还。
借用人可以随时返还。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78条规定,借用人应于约定期限内,返还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
未定返还期限者,借用人得随时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以上相应期限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之相应期限,催告返还。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一事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按照以上规定依然不能确定的,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
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本条对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机构和一般自然人作为贷款人时,对借款的返还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规定统一的还款期限不能适应不同的情况。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怎样计算
法律咨询:
张三向李四借款1万,双⽅于9⽉30⽇签定借款合同,未约定何时还款。
合同签定当天,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款1万的⽋条⼀张,李四收到⽋条后当场交给张三5千,剩下5千于10⽉1⽇交付。
请问,诉讼时效从何⽇起算?
律师回答:
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借款合同的⽣效时间:10⽉1⽇。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百⼀⼗条⾃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效。
第⼆百零六条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可以催告借款⼈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条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条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
(四)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履⾏,但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在借款关系中,合同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合同,借款方和出借方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借款的期限和利率等关键条款。
然而,有时候借款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这给双方带来了一些困扰和争议。
首先,对于借款人来说,没有明确的借款期限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一旦出借人要求提前偿还借款,借款人可能会因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而陷入被动地位。
在没有约定明确的期限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提前还款要求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
出借人一方也会遇到相似的问题。
如果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那么出借人就无法确定自己的资金何时能够回收。
在没有借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人可能会面临长期的资金占用问题,影响其正常的资金运作和投资计划。
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法提供了相关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计算方法的,借款人支付利息的,适用不得超过利率上限的利息”。
这意味着即使在合同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人仍然需要按照合同法规定支付利息给出借人,确保出借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这一规定对于借款期限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
关于借款期限,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那么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民事活动一方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借款方在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无故拖延还款,那么借款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尽量明确约定借款期限。
如果出借人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特别的要求,借款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还款计划和期限,以确保双方能够达成共识。
双方也可以约定一种可行的还款方式,例如分期还款或者制定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从而避免借款期限未约定带来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原因,双方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介入,协助双方寻求解决方法。
明间借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个人和企业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增多,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明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物,进行借贷的行为。
民间借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2. 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3. 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4. 其他具有借贷性质的合同关系。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1. 主体多样性: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行业和地域限制。
2. 标的物特定性:民间借贷的标的物通常为货币或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3. 借贷关系的平等性:民间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 借贷关系的期限性:民间借贷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借贷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1. 借贷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货币,贷款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借款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法律实务I.【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II.民间借贷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纠纷,在实战中应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随着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间借贷关系将会更趋规范,市场也更趋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对于未定期限且无法确定期限的借款合同
对于未定期限且无法确定期限的借款合同篇一: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出借人如何应对?借款协议没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如何应对?在借款中,常出现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给出借人的生活、工作带来较多的困扰。
那么,如出现上述情形时,出借人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予以解决:1、就还款期限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可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确定还款期限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即可就还款期限签订《补充协议》。
2、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 206 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出借人在和借款人协商签订《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对借款人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
为了便利出借人及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出借人应当在出借款项时及时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并明确约定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篇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评析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评析【案情简介】沈先生、韩女士系夫妻关系,共同于 2012 年 6 月 2 日向韦女士借款人民币 250 万元,写下《欠条》,约定利息按照月息 2 分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
2013 年 6 月 27 日,沈先生、韩女士共同与韦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沈先生和韩女士在无法偿还欠款时,韩女士的表姐于女士以其合法持有的凯丰公司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该股权未工商登记。
周小扬、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小扬、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8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欢飞朱作平杨莹【审理法官】刘欢飞朱作平杨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小扬;杨丽娜【当事人】周小扬杨丽娜【当事人-个人】周小扬杨丽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小扬【被告】杨丽娜【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一审认定的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系专门从事房贷业务的人员,亦无法证实涉案款项系被上诉人全部从银行贷款所得。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违约金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一审认定的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从银行贷款后再高息转借给上诉人,而且是用于建设违法的小产权房,依据法律规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违法违建告知书》。
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系专门从事房贷业务的人员,亦无法证实涉案款项系被上诉人全部从银行贷款所得。
涉案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还款期限问题,因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被上诉人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
2019年2月26日,被上诉人已通过微信明确告诉上诉人还款期限已届满,催告上诉人还款。
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增加一个月的还款期限,认定2019年3月25日为还款期限,并无不当。
上诉人关于还款期限的合理期限应为其小产权房竣工验收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何鑫、赵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鑫、赵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1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林闫相夷吴红娜【审理法官】罗林闫相夷吴红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鑫;赵微;何乃勇;孙红艳【当事人】何鑫赵微何乃勇孙红艳【当事人-个人】何鑫赵微何乃勇孙红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鑫;赵微【被告】何乃勇;孙红艳【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于二上诉人主张二被上诉人应共同履行还款义务一节。
经查,被上诉人何乃勇与上诉人何鑫系亲属关系,自2008年起陆续向二上诉人借款。
何乃勇与孙红艳于2018年9月3日离婚,2019年1月5日何乃勇为二上诉人出具借条一份,孙红艳未在该借条上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案涉借款本金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被上诉人何乃勇为二上诉人出具借条之时已经与孙红艳离婚,且孙红艳未在何乃勇出具的借条上签字。
一、二审期间,二上诉人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何乃勇、孙红艳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二被上诉人家庭生活和共同经营钢材生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二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张美芳、韩长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美芳、韩长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1【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7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美芳;韩长征;田顺东;刘婧婧【当事人】张美芳韩长征田顺东刘婧婧【当事人-个人】张美芳韩长征田顺东刘婧婧【当事人-公司】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和信用社【代理律师/律所】张奎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奎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奎国【代理律所】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美芳【被告】韩长征;田顺东;刘婧婧【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韩长征、田顺东、刘婧婧应向张美芳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韩长征、田顺东、刘婧婧应向张美芳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故原审确认韩长征、田顺东、刘婧婧自起诉之日向张美芳支付利息并无不当,张美芳主张自2014年9月5日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美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说明分析
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说明分析【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说明分析】一、合同双方(借方):_________________(下称“借款人”)(贷方):___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人”)二、借款金额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的金额为: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1. 借款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日期),共计_____(月/年)。
四、利率与还款1. 利率: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利率为年利率______%。
2. 还款:借款人应按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1) 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例如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等);(2) 还款频率:_________________(例如每月、每季度等);(3) 还款金额:每次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
3. 若借款人延迟还款超过______天,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______%计算。
五、提前还款1. 借款人有权选择提前还款,需提前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费用为______%的提前还款手续费。
2. 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应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以确保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合同解除1. 在借款期限届满或提前还款完毕后,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再有任何约束关系。
2. 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借款人的责任。
七、保密条款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应严格保守相关交易信息,包括借款金额和利率等,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以保证交易安全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即为本合同的条款和约定,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篇一: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作者:刘小庚黄静发布时间:2014-07-14 11:12:42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分享到:11【案情】2011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月利息2.4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
2013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11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分计。
另,2011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
【分歧】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四倍利率为:4.86%÷12×4=1.62%。
即月息为1.62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分,超过0.78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1.62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
逾期利息相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
对借款合同来说,逾期借款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时,以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答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4年1月1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由此通知也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亦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明显带有处罚性质。
三、原告逾期利率诉讼请求合理合法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年8号、法释(2000)3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251号文件,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50%”。
此计算标准也应是本案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
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借款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定为月息1.62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即“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如加收50%,则月息可达2.42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2.4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点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3、从所有权的角度考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
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篇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评析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评析【案情简介】沈先生、韩女士系夫妻关系,共同于2012年6月2日向韦女士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写下《欠条》,约定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
2013年6月27日,沈先生、韩女士共同与韦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沈先生和韩女士在无法偿还欠款时,韩女士的表姐于女士以其合法持有的凯丰公司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该股权未工商登记。
后经多次催要,沈先生、韩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推辞,至今未能还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韦女士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沈先生、韩女士偿还欠款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2、请求于女士承担担保责任。
韦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2年6月2日签订的《欠条》1份;2、2013年6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1份;3、还款计划1份。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如下:1、沈先生、韩女士返还韦女士借款2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2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2、驳回韦女士要求于女士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1、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还款时间的如何确定?2、关于利息部分,韦女士提出的利息以月息2分计算是否合法?3、于女士以其合法持有的凯丰公司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未进行工商登记,其效力如何?于女士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律师评析】深圳资深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团对本案分析如下:一、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还款时间的如何确定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由此可知,沈先生、韩女士向韦女士借款人民币250万元,有《欠条》原件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欠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韦女士可以催告借款人沈先生、韩女士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即韦女士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借款,但必须给予合理期限。
如果沈先生和韩女士经催告未按约定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一审法院对韦女士要求沈先生返还25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判决合法、合理。
二、关于利息部分,韦女士提出的利息以月息2分计算是否合法的问题。
坊间习惯性表述的月息2分,即月利率2%,折合年利率就是24%。
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有关规定是2015年9月1日起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本案中,韦女士要求沈先生、韩女士按《协议书》约定的月息2分,即年利率为24%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未超过36%的禁止性利率要求,故其并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判决合法。
三、于女士以合法持有的凯丰公司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但未进行工商登记,其质权效力问题以及于女士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协议书》是沈先生、韩女士、于女士和韦女士四方依照《合同法》自愿订立的,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且该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于女士以其合法持有的凯丰公司的股权提供担保,是否设立质权,与《协议书》的生效与否无关。
其法律依据在于《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于女士的出质行为未依照法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故质权并未设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因此,韦女士要求于女士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