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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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旅游法》PPT课件

第十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旅游法》PPT课件
(三)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第三方的劝说、应道,使争 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事纠纷得以解决的方式。
调解因主持的第三方不同分为:民事、行政、仲裁和法庭调解。 与协商的区别: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
第十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处理的权限
工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等行政机关,都可以受理在 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利请求。
第十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种类和设定
实施机关: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类别: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
设定: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血药,在有关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自行创制设定行政处 罚的权力。
第十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4、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规则
思考的问题:
为什么实践中行政机关越来越倾向于不对纠纷作出行政裁决而 只进行调解?是评价其利与弊。
第十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2、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实施的处罚。
特征:行为目的的惩罚性 行为违法的确定性 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行为的外部特征
法定条件: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范围
第十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民法院对 案件进行裁决的诉讼行为。
2、人民法院的划拨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政策法规》考试大纲第一部分导读1.《旅游政策法规》教材基本结构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反映我国旅游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与经验,及时体现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新进展,为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质、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相关法律问题、胜任新时期旅游业发展需要的导游人员提供实用的助学参考教材。

《旅游政策法规》改变以前的结构,不再分编,直接按照十三章内容进行撰写。

十三章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旅游基本政策。

主要是第一章,包括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外交与台港澳政策、旅游发展战略与政策;第二部分:旅游法律法规。

包括教材第二至第十三章,具体可以分为6个组成部分:(1)旅游法律基础:第二、三章,主要介绍旅游法的概述、旅游法律关系、宪法知识和旅游合同法律制度,这是旅游法规的基础理论部分。

(2)旅游法律主体:第四、五、六、七章,包括旅游消费者、旅行社、导游人员和旅游饭店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借助旅游合同建立起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

(3)旅游法律客体:第八章,主要是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这是旅游活动的物质基础和载体。

(4)旅游相关法律:第九、十、十一章,包括旅游安全与保险、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5)旅游程序法律:第十二章,重点介绍旅游投诉。

(6)河北省旅游法规:第十三章,介绍了我省三个主要的旅游法规,《河北省旅游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旅游投诉办法》。

2.《旅游政策法规》重点章、节在教材十三章内容中,重点章为第一、三、五、六、八和第十二章,尤其是第五、六两章一直是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重点。

在各章中,第一章重点节为第一、二节;第二章为第二、三节;第三章为第二、四、六节;第四章为第二、三节;第五章、第六章整体为重点,第七章为第一、三、四节;第八章为第二、三节;第九章为第一、二节;第十章为第二节;第十一章为第一、二节;第十二章为第一、二节;第十三章为第一节。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2.16•【字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等。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和用户。

城市公共电、汽车,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道路运输的管理职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处罚。

财政、物价、城建、税务、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配合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道路运输业。

第五条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不得垄断经营。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六条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具体条件由省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凡申办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经济技术条件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86.12.29【实施日期】1986.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2月29日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按国家规定分别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5.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旅游运输业规章制度

旅游运输业规章制度

旅游运输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运输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及一般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旅游运输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旅游运输业务包括旅游客运、旅游专线、旅游包车、旅游班车等服务。

第四条旅游运输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

第五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运输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内部协调,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从事旅游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八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经审批后方可取得经营许可。

第九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需重新审批。

第十条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旅游运输业务,违者将受到处罚。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相关服务质量标准,确保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和服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三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服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旅客安全等方面。

第十七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八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保障旅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二十条旅游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旅游运输企业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旅游运输企业若发生服务质量问题,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旅游运输企业若违反相关规定,将暂停经营资格或吊销经营许可。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托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道路运输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州、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车辆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刘剑锋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管理是指对从事城乡道路货运、公路客运(含旅游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汽车摩托车维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运输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军队、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内部道路运输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向社会开放并进行营业性业务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道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人多种经济形式的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培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六条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跨省、市、县公路客运,直达港、澳货运,出租车客运,驾驶员培训,汽车大修、维护、小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由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9•【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2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护修理、车辆技术检测和运输服务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市区内公共汽车运输不适用本条例。

农业运输机械的技术检测、维护修理和人员培训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权。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市建设、财政、税务、物价、劳动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六条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经营种类、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资金、场地、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旅游政策法规》教学大纲所属学院: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先修课程:导游业务、旅游学概论等适用专业:旅游管理专业一、概述(一)课程性质《旅游政策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属于专业主干课程,是导游资格证考试的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从事旅游行业的基本政策与法规知识,并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旅游政策与法规知识解决实际从事旅游行业工作的中所遇到的业务问题。

(二)课程基本理念与设计思路按照“以岗位能力为核心,以工作过程为主线,创新双证融通的课程体系,实现综合素质高,职业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体系建设目标,并结合我国及本地区旅游行业岗位需求现状与发展趋势,本课程采取以能力培养与证书考试为中心来构建课程内容。

课程围绕导游人员的职业特点与知识要求,立足导游人员职业能力的培养,理论与操作实例紧密结合。

二、课程目标(一)总目标通过该课程的学习,理解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熟悉我国旅游立法、旅游法律关系、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熟悉与掌握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掌握旅行社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保险法律法规制度、旅游出入境法律法规制度、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旅游食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等法律法规知识,为参加导游资格证考试打下良好政策法规基础,同时提升学生在今后从事旅游事业时的知识积淀与解决问题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地方旅游事业。

(二)分目标第1 页1、知识水平: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策与基本理论知识;能够掌握旅游业所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

2、能力目标:培养运用法律法规知识解决旅游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根据所给案例进行法律与政策分析;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与创新能力。

3、情感与态度: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加热爱祖国、热爱内蒙古、热爱旅游事业;能够在不断的讲解训练中逐渐学习与养成良好的旅游职业道德。

第二部分 第十章 第一节 交通运输方式和布局

第二部分  第十章 第一节  交通运输方式和布局

耕地,在平原地区,建筑高速铁路时多采用高架的方式。
第(3)题,高速铁路建成后,主要影响中长途交通,因此 对武汉—广州段影响较大;杭州—上海交通主要以铁路和 高速公路为主,对民航影响不大;成都—上海、兰州—北 京交通以铁路和民航为主,尚不具备建高速铁路的条件。 [答案] (1)A (2)B (3)A 返回
阶梯;该铁路只经过我国的季风区;该铁路线所经地区
植被以森林和草原为主。
答案: D
返回
3.下列关于建设该铁路意义的说法,错误的是( A.使铁路网的布局更加优化 B.促进沿线地区经济发展 C.缓解所经地区原有交通压力
)
D.重庆将成为川黔、湘黔、兰渝铁路线的交会点
解析:湘黔线在长江以南,不可能与其他铁路在重庆
[答题流程]
(一)获取和解读地理信息 由图文材料可以获取以下信息:图示区域石油资源 丰富、沙漠广布,河流较少。
返回
(二)调动和运用知识解题
结合石油的特点和各运输方式的特点,可知选择管
道运输方式较合理。 [答案] 方式:管道运输;
特点:运输成本较低,运量大,连续性强,安全性能 高,占地较少。
返回
交通运输网中的线和点是交通运输发生的基本要素, 其区位选择非常重要,交通运输线和点虽然有不同的类 型,但它们的布局都受经济、社会、技术和自然等因素 的影响。
返回
(1)为了保持列车高速运行,高速铁路选线时首要考
虑的自然因素是
A.地形 C.气候 B.地质 D.水文
(
)
返回
(2)在平原地区,修建高速铁路时多采用高架的方式, 主要是为了 A.减少噪音扰民 C.缩短运营里程 ( B.较少占用耕地 D.保护野生动物 )
(3)我国高速铁路网建成后,下列区段中,民航客运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2.14•【文号】交财审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审发〔2022〕22号部属各单位,部办公厅、离退休干部局:现将《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工作,提高决算信息质量,充分发挥部门决算在单位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称各单位)的部门决算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的反映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和改进部门预算执行的依据和参考。

第四条部门决算由交通运输部本级决算及所属预算单位决算组成。

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应当与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

第五条部门决算以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报告体系为主,主要包括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决算分析。

交通运输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计相关报表作为决算报告的补充材料。

第六条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包括:部门决算的组织、编制、分析、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数据应用、资料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第七条部门决算管理按照“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统一管理,各单位依据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各单位是本单位的决算管理主体,对决算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在部门决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决算管理制度;开展部门决算工作的布置与培训;组织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的编制、分析、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数据应用、资料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决算管理工作。

旅游法规概述

旅游法规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规概述1.为什么说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2.旅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是什么?3.什么是旅游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是什么?4.我国旅游管理体制变革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5.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现状如何?6.我国目前是否有必要出台旅游基本法?7.案例分析:2010年1月30日至2月4日,张某等16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云南四飞六日游”。

按照日程安排计划,旅游团应于2月3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天降大雾和雷雨天气,当天航班被迫取消。

旅行社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与游客协商改乘大巴返回昆明,顺利完成本次旅游活动。

试分析旅游者与旅行社的旅游法律关系。

第二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1.什么是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2.合同的订立要经过哪些程序?3.如何认定无效合同4.哪几种合同可以撤销?5.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旅游合同的利与弊?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6.如何理解不可抗力?试列举旅游活动中可能遭遇的不可抗力情况?7.违约承担民事责任有哪些形式?8.案例分析:2009年3月,北京市民郑某等12人参加了北京某旅行社推出的3800元“中越边境五日游”活动。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格式合同中写明“云南出境书药费不包含在旅游费中,由旅游者另行支付”。

旅游团于3月21日出行,23日上午,郑某等一行随导游来到中越边境城市东兴。

在办理中越边境出境手续时,旅行社要求每位游客补交共计112元的“出境书药费”,其中包括出境费100元,书费和药费12元。

郑某等人认为,“出境书药费”就是出境后的书费和药费,按合同规定,只应支付“出境书药费”12元,而出境费100元包括在旅游费中,应由旅行社支付。

导游解释合同中标明的“云南出境书药费”由两部分组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旅行社并不存在多收费用的情况,是游客自己对合同的理解不正确。

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请分析,游客是否应支付100元出境费?为什么?9.案例分析:2009年5月,一河南旅游团到张家界旅游,由于天降大雨影响从张家界到长沙的行程,该团应于22日晚8点到长沙,但实际到达时间为凌晨两点。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以及与道路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适用本条例;城市公共客运、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车在城市区域内营运的及城市环卫、园林专用车辆的运输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物价、城市建设、农业机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合理投放运输车辆,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第七条道路运输实行开放经营,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第二章开业、变更、停业第八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运的,须经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开业手续;第十条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市州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一类车辆维修企业、出入国境道路运输、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二本市州内跨县市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二类车辆维修企业,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经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范围以外道路运输的,由经营地的市州、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停业或者更名和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的,必须提前30日报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须按规定到批准其开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经营资格的年度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财务资料;第三章旅客运输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出租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第十五条客运线路经营权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可以采取招标等形式确定;第十六条客运班车必须进入核准的客运站场载客,并按公布的时间和批准的线路、班次、停靠站点营运;不定班次的客运车辆应当在始发站按顺序载客发车,并应当服从站务人员管理;取得客运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客运线路经由的地区不得设卡刁难,线路终到站不得以对等发车为由,阻碍其先行发车;客运车辆经过城市的行驶路线、站点设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第十七条旅客运输经营者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经营权,在有偿使用期内,经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转让;以无偿方式取得的旅客运输经营权不准转让;第十八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给购票者与其所付价款相符的票据,并按客票标明的车次、时间、地点运送旅客;除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未经旅客同意,经营者和司乘人员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旅客运输经营者由于自身的责任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退还全部票款或者经旅客同意安排基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托运人行李丢失、损坏、错运的,旅客运输经营者负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客票,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及其他禁带物品乘车;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限于8个座位以下的各类小型客轿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显示空车标志的出租车,不得拒载乘客;第二十一条旅游客车应当按批准的线路或区域行驶和停靠,不准擅自设点停靠,干扰道路运输秩序;第二十二条从事包车客运,应当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包车客运手续;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在城市区域内营运的除外;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和残疾人专用车、二轮摩托车进行营业性客运;第四章货物运输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托运的原则,托运人有权选择承运人;货物运输由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第二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重点物资实行指令性运输,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第二十六条零担货运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班运行;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站点、班次;经营者应当与有关货运站点签订合同;第二十七条从事大件货物、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货物运输规定;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运输;第二十九条外省货物运输车辆在我省货源所在地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或者我省货物运输车辆在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区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必须到货源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接受管理,超过10日的,须缴纳有关运输规费;第三十条由于承运人或者托运人的责任给对方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运输车辆第三十一条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与其载客或者承运货物相适应的装备和技术条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装备齐全,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运输车辆必须具有车籍所在地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运输车辆过户、转籍时,必须向原核发道路运输证的机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第三十三条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车上公路营运的,不办理道路运输证,但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第三十四条营业性运输车辆应当在车前装置营运标志牌;旅客运输、零担货运班车必须装置统一的线路牌;危险、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装置特种货物运输标志;客运出租车辆必须装置顶灯和计程费器;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第三十六条汽车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准投入营运;车辆检测应当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不得重复检测;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六章车辆维修第三十七条车辆维修包括汽车、摩托车的整车大修、发动机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车辆维修厂点,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挂牌经营,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修理技术标准维修车辆,做好维修记录,执行省规定的工时定额;对维修竣工车辆,维修者应当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第三十八条车辆维修业实行公平竞争,车主有权自行选择维修厂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维修业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的维修厂点维修或者装配有关设备;车辆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第三十九条车辆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修厂点负赔偿责任;发生质量纠纷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车辆作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的,或者调解不成的,可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搬运装卸第四十条搬运装卸包括在车站、码头、库场、厂矿、企业和自有铁路专用线及货物集散地进行的搬运装卸;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范围进行作业;第四十一条搬运装卸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对搬运装卸的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作业;因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由于托运人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匿报、错报货物种类、重量,致使搬运装卸单位和个人的机具、设备损坏以及造成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托运人负责赔偿;由此造成托运人货物损坏、灭失的,搬运装卸单位和个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货主和承运人有权自行搬运装卸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搬运装卸货源,不得强装强卸,不得野蛮装卸;第八章运输服务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服务业包括为道路运输服务的客货站场、客货运代理和联运、货运配载、货物仓储、货运信息咨询服务、转运包装、汽车驾驶员培训、营业性汽车发送以及货运交易市场等;第四十五条客运站、货运站和货运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运输网络规划的要求、方便车辆出入;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在购票、候车、货物托运等方面提供方便,为承运人提供载客、配货、停车、发车等服务条件;第四十六条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货物仓储、货物联运经营者应当以承运人身份对货主承担民事责任;发生货损、货差需要赔偿的,经营者应当先行赔偿,并有权向实际承运人追偿;第四十七条货运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因信息误差而造成的车辆空驶、运输延误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货物仓储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误,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货物包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包装货物;第五十条汽车发送经营者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发送合同;直接驾驶车辆发送的,发送者必须按照汽车走合期技术规定使用车辆,保证汽车完好;不得利用发送的汽车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汽车发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汽车发送证;第五十一条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应当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并使用统编教材;交通、公安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务、司乘人员,以及从事危险货物、大型和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作业人员和车辆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九章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第五十三条出入国境道路运输包括在本省境内的出入国境汽车货物和旅游客运输,以及与之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代理、货物仓储、转运包装等;从事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的中、外方车辆,应当携带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国际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行车路单、国际汽车货物运单,并配有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统一标志;第五十四条出入国境运输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运的货物,货主或者货运代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超限及危险品运输,须按照国家间汽车运输协定办理特别行车许可证;第五十五条出入国境道路旅游客运输及其线路、班期、班次、停靠站点、运行时刻等必须按照国家间或者邻国省级政府间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或者协议执行;第五十六条为出入国境道路运输服务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代理、货物仓储、转运包装企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在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经营;第五十七条外国车辆进入我省境内后,必须遵守国家间和邻国省级政府间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协议,不准在我省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者招揽旅客;需要过境运输时,须经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方可进行;第十章价格、规费和票证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的各类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经营道路运输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标志应当放在明显位置;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时足额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各种规费;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的客票、发票、规费征收票据等票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印制、核发和管理;第六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规定的统一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营运牌证、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运价、票证、运输规费缴纳等;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到经营单位、作业现场检查,或者在公路征费稽查站执行运政管理任务;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服装,佩戴标志,并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投诉,调解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第六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已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应当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三未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以及项目经营的;四垄断货源,强行搬运装卸、欺行霸市的;五车辆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六私自印制、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票或者结算凭证的;第六十八条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未按照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驾驶员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处以10000以下罚款;造成学员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3到15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道路运输证: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更名等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的;二客运、货运零担班车擅自改变线路、班次和停靠站点或者无故中途更换车辆及将旅客交由他人运送的;三客运出租车无故绕行或者显示空车标志而拒载乘客的;四车辆不装置规定的标志或者无合法手续承运限运、凭证运输物资的;五运输车辆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运输从业人员未携带合法证件的;第七十条违反价格管理行为,除由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条例处罚外,情节严重或者屡犯的,收缴票证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运输规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收取应缴规费额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暂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由市州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可以责令车辆中止运行:一非法运输违禁品的车辆;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的车辆;三无道路运输证或者不接受处罚的车辆;四偷、漏、逃、欠运输规费的车辆;第七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条例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的;二擅自减免交通运输规费的;三非法扣押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的;四违法拦截车辆、滥收费、滥罚款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的;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用车、生活用车以及工矿企业区域内各生产环节等非提供运输劳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为非营业性运输;其他均为营业性道路运输;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因货运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所承运的货物丢失、短缺、损坏的,由货运经营者负责赔偿。
第五章 车辆维修和性能检测
第二十七条 车辆维修包括汽车(含摩托车)大修、小修、总成修理、车辆维护和专项修理等。
车辆性能检测包括技术检验、故障诊断、维修质量检测和专项检测等。
第二十八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修理类别挂牌经营。
设在市(地)县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出入国(边)境客、货运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和外商投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应根据拥有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的货物,不得超载运输。
零担货物运输实行定线、定班经营,并应在车辆显著位置悬挂线路标志。
道路货物运单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合同凭证,承托运双方应按规定填写和使用,道路货物运单应随货同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限运物资、凭证运输物资和危险品货物的运输,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到交通、公安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运输。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兴办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维修站(场)等基础设施。
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各种经营主体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场所、技术、资金和专业人员等资质条件。其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五章 车辆维修和性能检测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一般规定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第五章国际道路运输第六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七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八章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的投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旅游交通管理

旅游交通管理
旅游交通管理
课程概述
一、本课程的教学目的
●旅游交通与饭店、旅行社并称为旅游接待 业的三大支柱产业,旅游交通管理则是一 门新兴的交叉性应用学科(CROSS-SUBJECT, APPLIED SCIENCE)。通过教学,要使同学 们理解和掌握旅游交通管理的基本知识、 原理和方法,从而丰富旅游专业知识,优 化专业知识结构,为今后从事旅游管理工 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公路运输可实现“门到门”直达运输,有 效节约了座位预定、行李托运、中转换乘等所 需时间,在短距离运输中显示出便利省时的优 越性。公路运输以单车为运营单位,调度灵活, 可根据客源量的多少随时发车,从而使旅游者 缩短了候车时间,相对增加了有效游览时间。
旅游公路运输运行速度较慢,在高速 公路限制在120公里/小时以内,在二级公 路限制在80公里/小时以内,在城市街道限 制在70公里/小时以内。受运速制约,其运 输距离以不超过200公里为最佳。此外,受 公路等级、交通管制、汽车性能以及驾驶 人员素质多种因素影响,旅游公路运输的 舒适性和安全性相对较差。
与普通旅客不同,旅游者对旅行生活的舒 适性、游览性和个性化有更高要求,因此质量、 品种、特色就成为旅游交通服务的核心内容和 生命源,从而使旅游交通业的服务性越发重要 和显著。
旅游交通企业在客运站场或长途运输过程 中也为旅游者提供免费或有偿餐饮、旅行用品、 纪念品等有形产品,其中既有旅游交通企业自 己生产的也有为物质生产企业代销的,但这些 有形产品的生产与经销只是运输服务补充内容, 是保障运输服务正常进行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辅 助手段。馈赠或销售旅行生活必需品等有形产 品还可以增强旅游者对无形服务的直观感受程 度,因此这些有形产品是旅游交通无形产品的 必要补充和自然延伸,并不影响旅游交通产业 的服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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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三、客票管理
o 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 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o 在下列情形下时,运输合同的存在或效力不受影响: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客票遗失。 (P166)
•四、行李票管理
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 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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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四、旅游运输合同
o (二)旅游运输合同的成立
1.直接购买成立的旅游运输合同 2.预定成立的旅游运输合同 o (三)旅游运输合同的变更 o (四)旅游运输合同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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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五、旅游者与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o 1、承运人的权利
o [1]、收取运输费用与服务费用的权利 o [2]、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有拒乘的权利 o [3]、要求旅客赔偿的权利
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案例
刘大妈今年喜逢60大寿,儿女为母亲庆祝生日,带刘大 妈乘飞机到桂林旅游。刘大妈平时非常注意锻炼身体,生活 也比较有规律,所以身体一向很好。可谁料到飞机在飞行中 发生了剧烈的颠簸,刘大妈顿时感到气短,发虚汗,胸闷。 她刚要叫坐在身边的女儿,却眼前一黑,摔倒在机舱里,不 省人事了。刘大妈的儿女急忙喊来医务人员帮忙抢救。由于 刘大妈患的是突发性心脏病,病情比较急,抢救无效而死亡。 刘大妈的儿女悲痛欲绝。他们认为飞机在飞行中突然发生剧 烈颠簸是导致母亲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人民币100万元。
• 旅游交通运输中的承运人与旅客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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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第八章
旅游交通运输法律制度
o 第一节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述 o 第二节 旅客航空运输管理 o 第三节 旅客铁路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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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第一节 旅游交通运输法规概述
•一、旅游交通法规概况
•1、旅游交通
•1、国内航空运输 • 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点、约定的经停
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2、国际航空运输
• 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 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至少有一个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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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高于法定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限额,就 该合同而言,该赔偿责任限额一经约定即取代法定责任限额。
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 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 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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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旅客发生疾病死亡处理办法》和《铁路 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o 公路运输 o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o 航空运输 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内民航旅客、行李运输规则》、 《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和《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 则》 o 海上运输 o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轮船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 试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和《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等。此外,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 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旅游交通运输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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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案例
张某是广州某公司经理,百忙之中抽出几天时 间去哈尔滨旅游。当他正玩得尽兴的时候,公司工 作人员打来电话,说有一笔大生意需要他马上赶回 来谈判。如果这笔生意成功,公司会赚一大笔钱。 张某急忙购买了第二天的机票,准备尽快赶回广州。 不料,第二天因降大雾,飞机被迫推迟起飞。眼看 就要到手的买卖泡汤了,张某又急又恼。这时,有 人建议他向航空公司索赔。张某一时拿不准,不知 这样做有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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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六、赔偿责任限额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根据规定:
当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物品灭失、损坏的损 失没有超出法定责任限额时,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旅客或 者托运人;
当损失数额超过责任限额时,承运人仅在法定责任限额内承担赔 偿责任,对法定限额以外的损失数额则不予赔偿。
o 4、旅客的义务
o [1]、承运人向旅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有权要求旅 客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o [2]、按照规定在购票、托运行李物品时,出具相应 证明的义务。
o [3]、旅客乘机、车和船时应接受相关的客票检查、 行李检查甚至身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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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第二节
旅客航空运输管理
•一、旅客航空运输管理概述
主要有: A、旅游交通法规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整

B、旅游交通法规体系中既包括国内旅游交通法规, 又包括国际旅游交通法规
C、旅游交通运输管理关系、旅游交通运输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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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o 3、旅游交通国内立法
o 铁路运输 o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章程》、《旅
•[1]、概念 • 指旅游业经营者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提供各类交 通运输服务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活动和现象的总和。 •[2]、特性 游览性、舒适性、季节性、不可储存性、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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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2、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概念
指调整旅游交通运输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 法律法规的总称
o 4、旅游交通国际立法
o 《华沙公约》及其补充协定《海牙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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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二、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基本原则
o 1、安全运输原则 o 2、计划运输原则 o 3、合理运输原则 o 4、统一运输原则与分级负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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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三、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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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案例
2002年阳春三月,曲某和几个朋友乘飞机前往海南旅游。 他购买了许多当地生产的纪念品,其中有一把工艺小腰刀 特别精致,曲某爱不释手。当他和朋友在机场进行安检时, 工作人员发现并禁止他随身携带腰刀登机。曲某一时接受 不了,说什么也不扔心爱的腰刀离身。机场工作人员虽向 他耐心地介绍了机场安全的有关规定,但他还是固执己见, 并与工作人员大吵大闹,眼看飞机起飞的时间已到,机场 的安全保卫人员只好将其滞留在机场。事后,曲某要求民 航公司赔偿其误机损失。
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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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旅游交通法规产生及 其构成,掌握我国旅游交通法规的调整范围和对 象,熟知我国旅游交通运输法规的具体规定。
•教学重 点
1、旅游交通运输中的承运人与旅客的权利、义
•教务2学、难我国航空运输中的赔偿问题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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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五、承运人的责任及其责任免除或减轻
1、旅客身体伤害
《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 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 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行李物品的损坏
本案例中,刘大妈因飞机颠簸而造成摔倒,是诱发心脏病而 致身亡的直接原因,航空公司应该对刘大妈的死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 运人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为每人人民币7万元。 所以,刘大妈的儿女只能得到航空公司7万元以内的赔偿金 额。
此外,刘大妈如果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 险的,可再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相应的保险金。
你认为他人给张某的建议有根据吗?请 说明具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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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突遇大雾难起飞 丧失商机谁应陪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 输期间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 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 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民用航空法》如此规定的 理由: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延误都可能造成损失,在虽然发生延误,但 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其次,并不是一出 现延误就会给每个游客或托运人造成损失,只有当旅客或托运人因延误 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才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旅客或托运人负责举证其某 项经济损失是由延误造成的,并列举延误造成损失的具体款项;再次, 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是指因延误而给旅客或托运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包 括延误给旅客或托运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如给旅客造成身体上的不便、 不适等。另外,承运人可以证明延误时由于天气条件、机械损坏等其无 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飞机是由于天气条件延误的,所以,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还有,张某举证的是一种间接损失且含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谈判成 功与否,商业运作过程是否顺利,其带来的经济收益的大小等,所以还 不能成为实际经济损失。因此,他人给张某的提议缺乏法律依据。
四、旅游运输合同
o 1.旅游运输合同的概念
o 旅游运输合同是指旅游者和承运人签订的, 由承运人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在约定的时 间将旅游者及其行李从起运地安全正点送达 目的地,旅游者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书面协 议。旅游者在旅游运输合同中既是旅客,也 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旅游交通运输经营者是平等主体,适用我 国《合同法》的规定。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 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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