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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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
行办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厅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运输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院长)、局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院长)、副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三总师、工会主席等。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年度为单位,每年依据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以业绩考核为基础,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企业负责人即期薪酬收入与福利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消除短期行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奖励与奉献相统一的原则。在坚持激励的基础上,强化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行为。
(五)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别奖励薪酬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规模、营业收入规模等变化情况逐年确定,首次基本薪酬确定为10万元。
第七条为鼓励企业自树目标,自我加压,设置基薪浮动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净利润总额目标值进行设置,调节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基薪浮动系数基数为1,并根据如下办法增减,见表一:
表一:基薪浮动系数计算表
第八条绩效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绩效收入。绩效薪酬以基薪为基数,依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特别奖励薪酬主要用来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厅决定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和非市场化选聘的总经理的薪酬按本办法确定,企业经营班子副职和党委班子副职的薪酬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在法定代表人薪酬60%—90%的范围内确定,但平均比例不超过80%—85%。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省厅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第三章薪酬结算和兑现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结算工作程序:
(一)省厅下文明确上年度企业负责人实际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兑现方案。
(二)企业收到相关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编报企业负责人上年度薪酬兑现方案。
(三)省厅收到企业方案后,在两周内审核完毕。如企业的方案有问题,要求企业修改后重报;没有问题,批复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延期兑现。
第十五条延期兑现的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以万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并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对实行本办法的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年度薪酬收入实行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企业负责人按月领取的基本薪酬,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结算后,按照其全年的基本薪酬、当期兑现的绩效薪酬、延期兑现的绩效薪酬,按12个月平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抵减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当年兑现的薪酬应缴的税款从当期收入中扣缴,延期兑现的薪酬应缴的税款从延期收入中扣缴。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由企业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拟定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
第二十条省厅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 以及企业经营班子和党委班子成员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本单位范围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按干部管理权限,因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发生岗位变更者,其当年薪酬按在职时段计算,延期兑现收入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核定兑现。
第二十三条实行本办法的企业负责人除省政府给予的投资任务完成奖、交通运输厅给予的安全生产奖和政府特殊津贴等省厅规定的奖励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本办法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
第二十四条按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企业负责人,只能按本职领取收入,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上缴企业,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将职务消费列入厂务公开内
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加强监督。有条件的应逐步将职务消费货币化。
(一)对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实行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审核,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二)对企业负责人住房,按照属地化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
(三)实行公务车改革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酬外单列,按月发放。
(四)采取包干制等方式支付通讯费的企业,通讯费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酬外单列,按月发放。
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相关材料报省厅审核,批复后实施,年终将情况报省厅组织人事处,并在单位公示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符合国家规定和经省厅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