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
江西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14030276
【发布日期】2018.05.31
【实施日期】2018.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省属企业负
责人薪酬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告
根据《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规定,现将2016年度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检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企业按照规定认真自查的基础上,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比例抽取了6户省属企业,由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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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财资〔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公路功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11日附件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公路功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对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有规定的,适用于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资产。
第四条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公路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护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赣交组人字[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交组人字〔2013〕34号)厅直属各单位:根据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会议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厅2013年职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称申报人员范围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执行。
(二)申报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等终算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时间按年头计算。
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
(三)职称外语仍按《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7〕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凡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人员,依据免试条款,填写《江西省职称外语免试人员审核表》,并提供相应的免试材料。
(四)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体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93号)对照执行。
(五)申报材料公示。
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项材料,所在单位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其所有相关材料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公示公展,时间不少于7日。
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单位局域网上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推荐上报,同时附公示名单(加盖单位公章)。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9.06•【文号】交运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9月6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企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意见,根据《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皖办发〔〕21号)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各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公司(机构、单位)负责人(成员),包括新办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履职待遇第四条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用车)管理,严格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配备公务用车。
集团各级公司严禁安排员专车专用。
公司所配公务用车,不仅保障管理工作使用,还要兼顾业务、生产工作。
但业务、生产工作用车不得变通配置为公务用车使用。
集团、股份公司公务用车按照省里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重点项目公司可以配备1辆公务用车,用于公司负责人开展工作时使用,兼顾业务、生产工作需要,按照排气量 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0万元以下控制。
根据公司规模、办公地址等情况,总公司(板块公司)、子公司确需增加配备公务用车的,需报集团严格审批同意后实施。
各公司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必须连续2年经营目标考核达到合格。
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根据八项规定精神和经济节约原则,现有公务用车能够使用的,仍照常使用。
在达到报废处理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后,重新购置车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执行。
严禁超配备购买车辆。
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严禁公车私用。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暂行办法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力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5〕7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呼和浩特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中由区委任命的负责人。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三条我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贵规模小、效益差、职工与负责人收入水平低,且未实施年薪制或任期考核制度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减少负责人薪酬结构。
第四条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1、我区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2、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0.6—0.8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第五条绩效年薪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新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企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
5倍。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威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七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的30%以内确定。
第八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业绩考核内容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创新交通建设工程民工工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交管养字[2012]30号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创新交通建设工程民工工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创新交通建设工程民工工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交管养字[2012]30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现将《创新交通建设工程民工工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2月24日创新交通建设工程民工工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创新交通建设工程民工工资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遵循先试点,再总结推广的原则,为扎实推进创新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南昌至樟树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开展创新民工工资管理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民生、保发展、保稳定的要求,以创新全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民工工资管理为抓手,全面推进交通建设工程领域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促进项目建设管理,保障民工合法利益,创建和谐劳动用工关系,为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健康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始终把规范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贯穿于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建立预防拖欠,保障支付的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因民工工资拖欠引发影响和谐稳定事件,为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创建典型经验。
三、组织领导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与省交通运输厅联合成立创新交通建设工程民工工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邓经国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副组长:糜向荣省交通运输厅路航管养处处长朱同友省综治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主任姚光南省高速集团副总经理刘木根昌樟高速改扩建项目办主任成员:黄巧玲省综治办矛盾纠纷排查室调研员张建明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处长钱志民省交通运输厅基建处处长陈玉书省交通运输厅财审处调研员李建红省交通运输厅监察室主任熊昌军省交通运输厅宣传处处长俞文生省高速集团项目管理部部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昌樟高速改扩建项目办公室,刘木根兼任主任,刘水生、张伟联任副主任。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负责人是指湛江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正常经营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四)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和优秀标杆企业,进行深入对标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确定赶超目标和措施,实现经营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C} 第二章{C} 经营业绩考核第四条企业分类根据企业性质、经营状况和主业特点,将监管国有企业划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两大类。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细则(试行)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公司各子公司(全资或控股,下同)须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第四条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五条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条坚持符合实际。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额度按照当年生产、经营工作目标确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履职待遇第七条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和培训等。
第八条公务用车有关规定。
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按照集中统一调度方式保障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
(一)公司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20万元以内。
(二)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为公司负责人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原则上从现有车辆中调配。
确无适合车辆的,可采用租赁等方式解决用车问题。
(三)公司负责人新配备固定用车由我司自行研究,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购车缘由、用途、购车时间、车辆品牌型号、价格、资金来源等。
(四)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费用(包括租赁、保养、维修、过路过桥、停车、保险、燃油等)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
(五)未配备公务用车而发放交通补贴的,公司将制定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并且由政府掌控资本,最早出现于郑州纺织机械工业局,其目的是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国有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壮大,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2015年,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1、定义和适用范围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主要领导、副领导以及重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适用范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上市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以及企业投资的其他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需要统一规定。
2、薪酬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
其中,基本工资应根据工作岗位、工作经验和业绩等因素确定;奖金应根据业绩、效益、创新和风险等因素进行考核;其他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医疗补助、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等。
3、薪酬管理原则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有激励机制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该符合岗位要求和绩效水平,确保合理性和合法性。
4、层次划分薪酬分为三个层次:A级、B级和C级。
其中,A级为最高层次,属于企业的主要领导;B级属于企业的副领导和重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C级属于一般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该根据层次划分而定。
5、薪酬制度设置薪酬制度应该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竞争环境等因素进行设置。
填写每年度的薪酬计划,需要根据企业的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各个部门的贡献度,计算出相应的薪酬体系。
6、绩效考核每年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绩效考核。
考核项目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市场营销、财务稳健度、创新和发展能力等方面。
考核结果将作为薪酬的重要依据之一。
7、薪酬调整和奖励制度对于薪酬调整,应该根据企业绩效变化和市场情况来决定。
奖励制度应该根据企业贡献度和绩效表现来制定,其形式包括股票、期权、定向增发等。
8、监管机制国家将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薪酬管理规范、公平、合法。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办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成立有效的厅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鼓励与约束机制,充实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缔造性,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的开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办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厅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当局授权省交通运输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控股企业带领人员,包罗董事长、总经理〔院长〕、局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院长〕、副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三总师、工会主席等。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年度为单元,每年依据其所承当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查核成果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办理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对峙市场调节与当局监管相结合的原那么。
〔二〕对峙以业绩查核为根底,薪酬程度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原那么。
〔三〕对峙短期鼓励与持久鼓励相结合的原那么。
完善企业负责人即期薪酬收入与福利保障体系,探索成立健全中持久鼓励机制,消除短期行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开展。
〔四〕对峙鼓励与约束、奖励与奉献相统一的原那么。
在对峙鼓励的根底上,强化约束机制,加强监督办理,严格尺度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行为。
〔五〕对峙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原那么。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底子薪酬、绩效薪酬和出格奖励薪酬三局部构成。
第六条底子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底子收入,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开展程度、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规模、营业收入规模等变化情况逐年确定,初次底子薪酬确定为10万元。
第七条为鼓励企业自树目标,自我加压,设置基薪浮动系数。
按照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查核指标中净利润总额目标值进行设置,调节企业负责人的基薪。
基薪浮动系数基数为1,并按照如下方法增减,见表一:表一:基薪浮动系数计算表第八条绩效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在查核年度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绩效收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赣交基建字[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09]34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细则(施工)》已由厅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细则(施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的交通建设市场氛围,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按照“完善制度、建立体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健全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罚的机制。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资质(资格)的从业单位均为信用评价对象。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制定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全省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受理从业单位初始登记及审定从业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录入与审核从业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组织与指导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公布信用考核定级结果。
企业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公司(人资/4)715-2016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包括以下职务序列:(一)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单位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审计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首席财务官、首席法律顾问。
(二)未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单位的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主任、院长、校长)、副总经理(副主任、副院长、副校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各级单位的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成员(委员、常委)、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 1 —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及其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条公司对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其中:公司办公厅负责业务招待管理;公司后勤部负责公务用车、办公用房、通信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国内差旅费管理;公司国际部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公司人事部负责培训管理;公司人资部负责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公司审计部负责相关内部审计管理;公司监察局负责纪律检查及监督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1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章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第一条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司法》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第三条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第四条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1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规模、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四)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第五条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赣交基建字[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09〕60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航运管理局、省公路开发总公司、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重点工程项目办:依据《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赣交基建字[2009]34号)文发布,省厅将于近期开展从业公路、水运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程序(一)建立信用档案1、由顶点公司(信用管理软件开发公司)与各项目办联系,为在该项目从业的建筑业企业设置企业登录名及密码。
2、各企业用自身的登录名及密码登录,在信用管理软件企业基本信息栏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输入企业基本信息。
3、各企业将相关证照原件送省厅,由厅对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证照原件进行审核后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确定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及初始信用等级。
(二)录入企业从业行为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建设质量监督部门、项目业主根据《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确定的职责,按《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细则(施工)》对“办法”发布(2009年5月20日)之后发生的影响企业信用等级的良好或不良行为进行录入、审核,记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三)录入企业绩效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建设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确定的职责,按《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细则(施工)》对“办法”发布(2009年5月20日)之后发生的影响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绩效指标进行录入、审核,记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银办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8日银办发[2006]118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3.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绩效考核暂行办法4.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直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高层人员的权限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层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人员是指对企业发展战略、决策、经营、管理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审计总监以及实际履行上述人员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第四条企业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银行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职责由企业章程确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
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入董事会。
第六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第四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明化.五建立薪酬预算体系、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第二章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构成和确定办法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第六条薪酬的确定办法:一基本年薪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经营环境、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分配系数: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基本年薪为100%,副职基本年薪为70%-90%.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挂钩.主要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辅助指标为销售营业增长率、管理费用控制率、应收账款控制率等.主要指标为效益薪酬的计算依据,辅助指标为调整依据.企业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业绩考核指标或责任目标,其负责人可获得效益薪酬.考核指标随考核办法的调整而调整.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调节系数其中: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调节系数根据考核分数,在0-3倍之间进行确定.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其绩效年薪为0;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调节系数按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0倍到1倍绩效年薪基数以下简称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调节系数按1+×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1倍到倍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调节系数按+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倍到倍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调节系数按+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 /满分-A 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倍到3倍基数之间.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度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三特别奖励市国资委建立企业特别奖励制度,奖励对企业、行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相关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四确定薪酬的限制1、企业负责人岗位的分配系数差别限制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1,副职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数的倍确定.2、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本企业职工薪酬的差别限制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业含所属全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年薪兑现超过的部分,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记录,作为离职后对有突出贡献企业家特别奖励的参考依据.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员工薪酬的构成第七条企业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绩效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也可以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另行确定.第八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第九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第十条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工资.第四章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第十一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订企业薪酬方案,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第十二条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绩效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分别明确本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薪酬构成.同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在薪酬总额中各自所占比重和所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绩效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账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薪酬方案进行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在市国资委审批的方案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其在市国资委的审批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十四条审批后的薪酬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若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批准.第五章薪酬总额预算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批准的薪酬方案,实行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管理.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和本规定及其它文件的规定,编制科学、合理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在编制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时,应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在向市国资委报批的材料上体现.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应分别设置企业负责人薪酬预算和员工薪酬预算,并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体现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员工薪酬在增幅上的关系和差别限制,以及各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额限制.企业年度薪酬总额的增长率,不高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30日前,将本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预算编制说明报市国资委核准.预算未核准的,企业应当在15日内重制上报市国资委.第十七条薪酬中的绩效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7月31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1月31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第十九条对少数在实际工作中,因市政府特殊任务下达而增加务工人员需增大薪酬总额的,另行单独报批.市国资委审批前,应征求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第二十条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有正当理由需修改预算的,应该将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在审批前,应征求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第六章薪酬分配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审批和薪酬兑现方式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执行.企业制订的薪酬分配方案与预算之间有偏差的,企业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市国资委做出说明.企业在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审核材料时,应同时报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相关材料和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务消费的审议情况.市国资委在审批或审核前,应听取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必要时可听取企业职工代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因违规受到扣发绩效年薪处罚的,应当在执行薪酬方案时,根据处罚决定扣发其薪酬.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经批准并实施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向职代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国有控股企业由国有股权代表将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并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照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在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会议上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对薪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对超过市国资委批准方案部分,纳入国有产权代表任期满后的特殊贡献奖.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根据预算提出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后,企业可以在核准的薪酬标准内,根据人才市场价位与招聘人员协商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员工基本工资应当按月支付,补贴津贴的支付时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绩效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是绩效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经预发的应多退少补.第二十七条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十九条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账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员工年度效益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发放.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薪酬不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的企业,市国资委应责令其纠正,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劳动者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企业负责人不得自我分配,不得下挂薪酬分配关系,不得参与下级企业分配,不得从本企业领取薪酬方案外的补贴、津贴等任何性质的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但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同意的除外.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可责令其清退违规收入,并可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年度企业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的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应把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外派监事会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第三十六条企业应逐步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劳动者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三以虚增利润等弄虚作假形式取得绩效薪酬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子公司企业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具体实施情况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备.第三十九条由市国资委授权委托市级部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四十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员工对企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 xxx国有企业特别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激励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根据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给予对企业、行业、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和对企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员工奖励以下简称特别奖励,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和员工,与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3页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相同.第五条对企业、行业、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按照本规定评审认定,给予其自主创新、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单项特别奖励;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员工,由员工所在的企业按照本规定制定的企业内部奖励规则评审认定,给予其特别奖励.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按照本规定或者企业内部奖励规则获得的特别奖励是其薪酬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特别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奖励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二奖励与责任和贡献相符;三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四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第七条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达A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行业或者社会有特殊贡献:一企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金、利润、净资产财政增资除外等四项指标的增长幅度均名列本市前列;二企业减亏额名列本市前列;三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四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赢得国际或全国重大奖项.五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3页对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年薪超出当年兑现值,以及对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年薪董事会决定值超出市国资委决定值,且任期考核合格的.第八条下列企业员工,可以认定为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员工:一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二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三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技术革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企业给予特别奖励的员工的具体条件由企业规定.第九条对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的方案,由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评定的企业年度考核等级提出,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对企业员工的特别奖励方案,由企业根据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特别奖励核算,是企业薪酬总额核算的一部分.其核算管理,按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特别奖励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等形式.对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试行了任职资格制度的上市企业,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试行股权奖励,但企业负责人或者员工单独或者累积所持股份不应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比例.试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股权奖励方案,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特别奖励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特别奖励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40%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且考核结果在B级及以上时延期兑现.企业员工特别奖励的提取、兑现方式及扣减情形,由企业参照本条规定确定.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特别奖励.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4月底前按市国资委的要求向市国资委提出特别奖励的书面.第十五条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的评审工作.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由市国资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最终评审结果,经审批后,市国资委应当进行公示.第十七条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特别奖励,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市国资委应责令其纠正,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罚.第十八条采取虚增利润、虚报有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特别奖励的,一经发现应撤销奖励并全额追回奖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向企业提出特别奖励申请的有关要求及评审程序,由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企业制定的有关员工特别奖励的规则或者方案,须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二十条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下属子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特别奖励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其具体实施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备.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xxx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考评结合、奖惩分明”的原则,根据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对象与市国资委签订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负责人.第三条考核内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第二章计分办法第四条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总分120分.其中,基本分100分、加分20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其中,实得基本分,为各单项指标实得基本分之和各单项指标基本分,即责任书上相应指标权重的值;实得加分为各单项指标实得加分之和;实际扣分为各单项指标实际扣分和重大不良事项扣分之和.第五条各单项指标计分原则一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九府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九江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4日九江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出资监管企业和市直机关各部门(含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市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2. 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3. 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二、合理确定履职待遇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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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
行办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厅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运输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院长)、局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院长)、副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三总师、工会主席等。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年度为单位,每年依据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以业绩考核为基础,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完善企业负责人即期薪酬收入与福利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消除短期行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奖励与奉献相统一的原则。
在坚持激励的基础上,强化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行为。
(五)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别奖励薪酬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规模、营业收入规模等变化情况逐年确定,首次基本薪酬确定为10万元。
第七条为鼓励企业自树目标,自我加压,设置基薪浮动系数。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净利润总额目标值进行设置,调节企业负责人的基薪。
基薪浮动系数基数为1,并根据如下办法增减,见表一:
表一:基薪浮动系数计算表
第八条绩效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绩效收入。
绩效薪酬以基薪为基数,依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特别奖励薪酬主要用来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省厅决定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和非市场化选聘的总经理的薪酬按本办法确定,企业经营班子副职和党委班子副职的薪酬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在法定代表人薪酬60%—90%的范围内确定,但平均比例不超过80%—85%。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省厅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第三章薪酬结算和兑现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结算工作程序:
(一)省厅下文明确上年度企业负责人实际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兑现方案。
(二)企业收到相关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编报企业负责人上年度薪酬兑现方案。
(三)省厅收到企业方案后,在两周内审核完毕。
如企业的方案有问题,要求企业修改后重报;没有问题,批复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延期兑现。
第十五条延期兑现的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以万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并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对实行本办法的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年度薪酬收入实行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企业负责人按月领取的基本薪酬,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
年度终了结算后,按照其全年的基本薪酬、当期兑现的绩效薪酬、延期兑现的绩效薪酬,按12个月平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抵减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当年兑现的薪酬应缴的税款从当期收入中扣缴,延期兑现的薪酬应缴的税款从延期收入中扣缴。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由企业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拟定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
第二十条省厅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 以及企业经营班子和党委班子成员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本单位范围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按干部管理权限,因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发生岗位变更者,其当年薪酬按在职时段计算,延期兑现收入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核定兑现。
第二十三条实行本办法的企业负责人除省政府给予的投资任务完成奖、交通运输厅给予的安全生产奖和政府特殊津贴等省厅规定的奖励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本办法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
第二十四条按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企业负责人,只能按本职领取收入,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上缴企业,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将职务消费列入厂务公开内
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加强监督。
有条件的应逐步将职务消费货币化。
(一)对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实行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审核,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二)对企业负责人住房,按照属地化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
(三)实行公务车改革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酬外单列,按月发放。
(四)采取包干制等方式支付通讯费的企业,通讯费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酬外单列,按月发放。
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相关材料报省厅审核,批复后实施,年终将情况报省厅组织人事处,并在单位公示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符合国家规定和经省厅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单列。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情况,在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范围内,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九条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数额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额发放部分,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在任期内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要将其在任期内获得的所有绩效薪酬(包括延期兑现绩效薪酬)全部扣回,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企业工资总额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况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或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酌情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延期绩效年薪,并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五)对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时,经核实,企业效绩状况与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效绩薪酬,多领的部分应予扣回。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市场价位,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省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