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旨在通过加大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必要性、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是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激励创新者和发明人积极投入研发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2.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传统的赔偿制度往往只能赔偿侵权方损失的一部分,难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可以使侵权方面临更重的经济压力,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3.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知识产权是企业创造和积累的重要资产,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将迫使侵权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使其不敢轻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促进公平竞争的实现。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专利权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较高的赔偿标准,以达到威慑效果。
2. 商标权商标是企业形象和竞争力的重要标识,侵犯商标权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应用于商标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和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文化创新的重要保护手段,侵犯著作权会对作者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强化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方式1. 确定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明确赔偿标准,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或巨额利益侵权行为,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赔偿倍数,以达到威慑效果。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思考
》政治法律我标侵权鲫性能制度的适用闲境与思考董婕池中莲*摘要随着我国商标侵权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复杂程度逐年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所独有的功能对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关于如何处理惩罚性赔偿所面临的司法困境,扫清制度适用的障碍。
笔者认为,在厘清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之上,应当把握好“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内涵,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
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判决书中尽量详述认定依据,增强判决说服力、公信力,以期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与此同时,更应当审慎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避免从-个极端走向另-个极端,造成该制度的滥用和泛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恶意情节严重法律适用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741(2021)03-0055-07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①#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因此备受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开幕式上明确提出,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②#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要“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③由此可见,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已经从“有没有”“能不能用”的阶段进入“该如何用”的新阶段#为了更好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功能,本文文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为切入点,在对当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对当前该制度适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新的思考,以期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审判研究司法聚焦《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摘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深圳两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糾纷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详细指引。
本文介绍了该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基本原则,对条文重点内容作出细致解读,以期有助于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落地实施,为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本质要求的诉讼制度体系提供先行示范的改革经验…□蒋筱熙兰诗文张苏柳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故意;情节严重;基数.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知识 ’I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 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圳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指引。
本文结合《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基本原则,对条文重点内容作出细致解读以便更好指导深圳知识产 权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理解和适用该《意见》,一、《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及 基本原则(_)起草背景、经过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强调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78JUDICIAL FOCUS偿制度"。
但是.实践中由于程序保障不到位.实体条件不明确.赔偿数额难计算等问题,惩罚性赔偿适用 甚少且适用不规范.深圳中院为实现该制度的预设功能.保障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得到规范适 用.有效适用.结合深圳多年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经 验.在2020年初即开始调研和起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 适用的规范化文件。
在起草之初.仅有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部分.《种子法》等规 定了惩罚性赔偿.《著作权法》及《专利法》的修改 草案虽增设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但当时这两部法律仍未修订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困境及其化解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困境及其化解
李浩榕;邱润根
【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40)1
【摘要】《民法典》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总括性条款的增设,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体系的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然而,该制度的实际司法运行却面临着主观要件不统一且常与客观要件的判定相重叠、惩罚性赔偿同法定赔偿关系不明、倍数计算出现分歧等多重适用困境。
全面解读“故意”与“情节严重”的具体内涵与认定因素,使法定赔偿重回补偿性赔偿之本位,重塑倍比系数之立法区间,才能更好地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页数】8页(P68-75)
【作者】李浩榕;邱润根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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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以《商标法》第63条为中心
论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以《商标法》第63条
为中心
钱玉文;李安琪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6(000)009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一种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的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惩罚和威慑侵权行为的作用.因其赔偿金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失的数额,而被看作是对民法“损害填平原则”的一大突破.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63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该规定旨在遏制社会生活中屡禁不止的商标侵权行为.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出现一例针对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例.究其原因有四:一是惩罚性赔偿的“惩罚性”缺失;二是法定赔偿的“惩罚性”日渐凸显;三是惩罚性赔偿举证难度较大;四是法官缺乏具体裁判标准,存在制度路径依赖的惯性.惩罚性赔偿并非法定赔偿可以替代,为此需要明确惩罚性赔偿应当优于法定赔偿得到适用.为使《商标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实际发挥作用,同时需要细化“恶意”、“情节严重”的裁量标准,改进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模式.
【总页数】6页(P60-65)
【作者】钱玉文;李安琪
【作者单位】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德国慕尼黑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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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4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情况、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摘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制裁、威慑与警示等功能。
国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态度与方式不同,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具有代表性,而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实施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不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
要深刻认识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救济知识产权、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尽快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外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指当个人或组织以肆意、故意或放任的方式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利而导致其遭受损失时,法院判定侵权者需要承担超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
与常见的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更强调支付给权利人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金,主要体现赔偿责任的惩罚性和威慑性,而补充性赔偿的目的是填平与补足权利人因知识产权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悠久历史,其思想源流可一直追溯到古代,是古代法律典籍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在1275年到1753年间,英格兰颁布的立法中至少有65条以上关于双倍、三倍或者四倍赔偿的条款。
英国法律史上最早在司法上承认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发生于1763年,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严格的适用要求。
随后,美国引入英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文化等现实情况不断丰富发展,不仅在普通法中由判例确立起具有赔偿功能的惩罚性制度,同时还运用制定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在1793年颁布的《专利法》中就规定要加重故意侵权者的赔偿责任,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较早应用。
相对于主要使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采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信奉平等自愿理念的大陆法系对惩罚性赔偿长期不予认可,认为其违背了民法核心的等价有偿原则。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20.04.21生效日期: 202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1.6【赔偿数额的阐述】1.7【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1.8【裁量性赔偿的适用】1.9【合理的许可使用费】1.10【法定赔偿的适用】1.11【法定赔偿的说明】1.12【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1.1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1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法】1.15【惩罚性赔偿“恶意”的认定】1.16【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认定】1.17【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认定】1.18【惩罚性赔偿的“基数”】1.19【惩罚性赔偿的“倍数”】1.20【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1.21【约定赔偿的适用】1.22【合理开支的确定原则】1.23【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确定】1.24【关联案件的合理开支】1.25【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1.26【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1.27【举证妨碍的适用条件】1.28【举证妨碍的释明及后果】1.29【赔偿证据的保全】1.30【赔偿证据的保密】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1【一般考量因素】2.2【特别考量因素】2.3【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2.4【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2.5【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2.6【最低侵权复制品数量的参考标准】2.7【参考在线传播数量的基本赔偿标准】2.8【参考稿酬的基本赔偿标准】2.9【其他基本赔偿标准】2.10【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酌加标准】2.11【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2.12【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2.13【知名度的酌加标准】2.14【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2.15【酌加情形的累计计算】2.16【酌减情形】第三章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3.1【特别考量因素】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3.3【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3.4【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3.5【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赔偿标准】3.6【广播音乐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3.7【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3.8【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3.9【知名度的酌加标准】3.10【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3.11【酌减情形】第四章美术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4.1【特别考量因素】4.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4.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4.4【展览的基本赔偿标准】4.5【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4.6【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4.7【其他商业化使用的酌加标准】4.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4.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4.10【酌减情形】第五章摄影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5.1【特别考量因素】5.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5.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5.4【VR全景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5【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6【酌减情形】5.7【参照适用】第六章视频类作品、制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6.1【视频的范围】6.2【特别考量因素】6.3【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6.4【参考在线播放收费的基本赔偿标准】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6【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6.7【网吧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8【VOD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9【卡拉0K经营者的考量因素】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6.12【知名度的酌加标准】6.13【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6.14【酌减情形】第七章侵害商标权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7.1【考量因素】7.2【考量证据】7.3【生产商的基本赔偿标准】7.4【线下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5【线上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6【销售商直接侵权的酌加标准】7.7【帮助侵权的赔偿标准】7.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7.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7.10【批量维权的酌减情形】7.11【其他酌减情形】第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8.1【适用范围】8.2【考量因素】8.3【“仿冒”行为的基本赔偿标准】8.4【多项“仿冒”行为的计算】8.5【销售“仿冒”商品的赔偿参考】8.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的考量因素】8.7【侵犯多项商业秘密的计算】8.8【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免责】8.9【商业诋毁的基本赔偿标准】8.10【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的考量因素】附则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惩罚性赔偿适用辨析
它 能给权 利人 带来 巨大的经 济利益 , 也极 易成 为不 法竞 争者 侵 害 乘 以每 件专利 产 品的利润 所得 之积 , 即为专 利权人 的实 际经济 损 的对象 。 随着 知识 经济 的迅猛 发展 , 贸领域 中的 知识 产权 含量 失 。就 目前 的司 法 实践来 看 , 经 这一方 法运 用得 很少 , 因为 如果 专 逐 步升 高 , 由侵 权引发 的知 识产权 纠 纷也 不断 增加 。 知识 产权 利产 品 的销 售量 没有 减 少 , 此方 法不 能适用 : 在 则 如果 专利 产 品销 诉 讼 中, 于权 利人受 到的损 害, 需要 通过 给付 赔偿 金 的方式 售量 下 降, 下 降的 原因 可能 是 多方面 的 , 权人可 以比较容 易 对 往往 其 侵 所 进 行补 偿, 从而 实现对 因侵权 行为 而造 成 的利益 失衡 状 态 的矫 正 地针对 此种计 算方 法提 出合理 的抗 辩事 由 , 以在 知识 产权 的诉 功 能 。赔 偿数 额确 定适 当与否 , 志着 当事人 实 体权 利 的实现 程 讼 案件 中 , 标 很少有 人要 求对 损 失进行 完 全的调 查 。 二种 是 以侵 第 度 , 系着 司法 救济制度 的合理 性评 价 问题 。 也关 因此 , 一 条适 权人 因侵权 行为 获得 的全 部利 润 作为损 失赔偿 额 。计 算方 法是 : 探求 当的确 定知 识产权 侵权 损害 赔偿额 的思路, 具有 十 分重 要意 义 。
L g l  ̄ t m An c it e aS 09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
惩罚性赔偿适 用辨析
张俊杰
摘 要 是否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一直在学术界争论不休 , 我国的立法理论上把知识产权归属于民法, 但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2019年1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把原来惩罚性赔偿三倍的上限提⾼到五倍,今年《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也在法条中提⾼了惩罚性赔偿倍数,表明了⽴法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为严厉的打击态度。
但是法律的⽣命在于实践,作为法律⼈,我们更关⼼的是惩罚性赔偿在司法中实际适⽤。
本⽂⾸先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个⼤致的介绍,然后梳理出⼀定范围内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并对其适⽤要点进⾏了罗列,最后针对主张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给出⼀些建议。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谈到赔偿时我们常常想到的是损害性赔偿,损害性赔偿应⽤的是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的⼀个私法概念,其带有惩罚侵权⼈的特质,是对填平原则的补充。
⼆、我国商标权⽴法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商标法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上⾸次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中华⼈民共和国种⼦法》(以下简称《种⼦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引⼊了惩罚性赔偿;今年6⽉1⽇正式实施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包括了惩罚性赔偿;《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章中特别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的⼀般规定。
以上标志着在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为什么需要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法⽬的并不相同。
后者是为了主要是为了补偿受害⼈因侵权⽅的不法⾏为造成的损失,前者则是为了对侵权⼈进⾏⼀种惩戒从⽽达到威慑其他潜在侵权⼈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
因为惩罚是国家的专有的,私法只能做到完全补偿,对于完全补偿以外的部分,⽆异于对侵权⼈加以的“惩罚”。
实证角度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解析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专利总719期第二十一期2020年7月实证角度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解析马晓怡胡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新乡453007;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453007)摘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价值对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激励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率极低,适用规则尚不健全,直接影响其制度价值发挥,原告怠于行使其举证权利或举证不充分及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低是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不高的直接诱因,为促进法律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应该得到规范指引。
关键词:实证;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中图分来号:D923.4;D92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21-00076-041引言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或是已然对之作出有效回应,或是即将对之予以及时接纳。
2013年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2017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明确将推动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构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重点内容。
2021年6月1日即将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亦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行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囿于各种原因,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仍存在诸多困境,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几率极低,另一方面诉讼当事人因主客观原因无法有效启动惩罚性赔偿规则。
从应然角度而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应遵循基本规则。
2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状况的实证考察本文以实证分析为基本研究方法,在样本搜集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为序,以“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为关键字,“民事案件”“中级法院”为选样范围,“2020”为裁判年份,不设定地域和法院,并将同一原告案件合并选一,共选取200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
试析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试析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管育鹰摘要: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准确理解和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亟需在司法实 践中进一步明确其具体适用条件。
按目前各单行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应当依权利人的请求启动,根据当事人举证,法院在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合理的许可费三种方式之一计算出 赔偿额基数后,对有主观故意的侵权人按照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施以加倍的赔偿责任。
鉴于目 前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仍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且法定赔偿本身也有对惩罚性因素的考量,短期看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增幅有限。
适用惩罚性赔偿还需考虑与侵权行政、刑事责任的协调,严重侵 害知识产权有责任聚合的案件宜在专门法院或法庭以“三审合一”模式解决。
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引言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是填补被害人所受的损 害,学说理论上将其称为“损害填补原则”,这 也是各国民法的共通原则。
〔1〕因客体的无形性及 其市场价值评估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 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判定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各国司法 实践的难题。
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克服权利人对 “损害”的举证困难,各国除了实际损失外逐渐发 展出另外几种计算损害的替代方式,即侵权人的非 法获益、合理许可费倍数,以及根据前几种计算方 式均难以证明损害赔偿额时采用的法定赔偿(也称 定额赔偿),英美法国家还在立法和判例中针对恶 意侵权的情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我国对侵害知识 产权损害赔偿一般遵循相当于民事损害填补原则的 “全面赔偿原则”或“填平原则”,〔2〕但面对“举 *证难、赔偿低”这一长期困扰权利人、影响知识产 权保护实效的问题,针对恶意侵权引入英美法国家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其威慑和惩戒作用以 加大保护力度,在理论上、政策上、立法上逐渐形 成了共识。
目前我国2〇2〇年颁布的《民法典》以及各个知识产权单行法均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必要考察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深人 探讨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明确相关规则和裁 判思路,提高法律实施的可预期性,确保立法意图 得以实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当事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当事人选择后序赔偿计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序赔偿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其他合理方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原告除明确具体赔偿数额、赔偿计算方法外,还应当按照提出的赔偿计算方法进行举证。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赔偿计算方法不予认可的,也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并进行相应举证。
当事人可以证明赔偿的具体数额,也可以证明赔偿数额的合理区间;既可以精确计算,也可以概括估算。
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同一案件中,当事人针对同一被诉行为可以同时提出多种赔偿计算方法,针对不同被诉行为也可以分别提出赔偿计算方法。
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原告仅提出赔偿数额,经释明后仍未提出具体赔偿计算方法且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对于其举证责任转移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1. 引言1.1 概述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它与一般赔偿相比,更注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提高赔偿标准和实施力度,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继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以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步提升。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接受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规范,也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2019年5月,我国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保护外商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政府也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 正文2.1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情形,而惩罚性赔偿则可以在此基础上予以适用。
《知识产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侵权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惩罚性赔偿。
论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领域的适用——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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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领域 的适用——兼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 》 第6 5 条
目 性 赔偿 , 难 以适应 复 杂 多变的侵 权 样 态及 整 个社 会 对 公 平 正义
的要 求 。现代侵 权 责任 法 的发展 为 惩罚性 赔偿 的适 用提 供 了法理 学基 础 , 惩 罚性 赔偿 的 引入 可 以弥补 补 偿 性 赔偿 之 不足 , 充 分保护 权i f , 0 人 的合 法权 益 , 有 效遏 制 侵 权 行 为 , 激 励 守法 行 为 。结 合 中 国现 实 国情 , 现 阶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5 8 3 1 ( 2 0 1 4 ) 0 2 - 0 1 1 5 08 -
2 0 1 2年 8月 9 日 , 国家知 识产 权局 公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专 利 法 修 改 草 案 ( 征求 意见 稿 ) 》(以 下 简 称
《 征 求 意 见 稿 》) , 其 中第 6 5条 增 设 了故 意 侵 权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条 款 , 即“ 对 于故 意 侵 犯专 利 权 的行 为 , 管 理 专
一
、
实践 与困境 : 中国专 利侵 权损 害赔 偿 的现状
( 一 )中 国 专 利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的 相 关 规 定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6 5条 及 相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等 对 专 利 权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作 了 规 定 , 并 确 立 以下 一些 规 则 : 第
段 专利 侵 权领 域 可 以审慎地 引入 惩 罚性 赔偿 , 但 应 严格 限定 适 用条 件 、 细化 赔偿 标 准 、 限 制 赔偿 数 额 , 以发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不断减少,但是仍然有一些侵权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我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正常赔偿之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作出额外的惩处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效地减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见于《商标法》中。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权利人要求恢复商标权的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其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其利润。
如果商标侵权的行为十分恶劣,情节严重,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利润,还可以要求作出一定幅度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首先是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在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形下,要求侵权方支付高昂的赔偿金,具有显著的威慑力。
此外,惩罚性赔偿也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
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承诺机制的加强,可以更好地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受到侵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获得损失赔偿,并在损失赔偿之外,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惩罚性赔偿,以弥补因知识产权侵权导致的商业损失。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
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宣传,可以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发展,并促进知识产权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对于那些经常侵犯知识产权的公司和个人,要求对其进行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会对他们产生较大的震慑作用,从而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率,促进全社会的发展。
要想有效地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首先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把握知识产权保护机会,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拥有足够的证据和证明材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了解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
著作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应用
著作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应用[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侵犯案件,尤其是著作权受到日益严重的损害,为了寻求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顺应社会形势,2012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国家版权局已公布了修改草案,供社会各界参考。
一石激起千层浪,《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条的修改中有关惩罚性的赔偿的确定条款,引起了较为激烈的讨论,针对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
[关键词]著作权法;侵权;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引言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其草拟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条的修改条文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00万以下的赔偿。
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该修改条文增加了一种新的损害赔偿的确定方法,即第一款中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打破了一直以来的填平原则;第二款里将原先的法定数额“50万元以下”变更为“100万元以下”,当然这是顺应经济时代的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的提高,被认为是在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最后还增加了限制性的第三条款,也就是所谓的惩罚性条款:针对的是有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既保护了合法权利人的权益,又打击惩戒了不法侵权。
一、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判定首先我们要明确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针对的是作品本身,不是保护的作者的思想,而是作者作品思想的表现形式。
那么我们就要搞清楚什么是作品,作品的概念或是构成要素是什么。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摘要由于以往《商标法》在对于侵权赔偿制度上没有具体的法例,常致使判罚结果呈轻量化。
为了打击国内商标侵权案件,我国于2022年开始实施惩罚性赔偿机制。
该机制主要阐述当有商标侵权案发生时,如情节严重,将考虑执行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并且将上限调整为500万元。
利用此赔偿机制,能够维护商标所有方的利益,打击侵权方的不正当竞争。
本文从国内当前商标侵权现状引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就该制度所涉及的意义做出理解,进而总结其适用方向,来探讨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际效益和完善方式。
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理解适用一、我国商标侵权赔偿的现状目前国内的商标侵权主要发生在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型企业中,由于商标侵权的判定界限比较模糊,再加上取证难、赔偿金额少,致使许多案件中的商标所有方投入成本远超法定赔偿,这更加助长了商业投机者滥用他人商标或者模仿他人商标获取不当利益的气焰。
社会中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商标侵权的主要受害者,这主要是其建设成本小,手续简单,周转便捷,同样在面对商标侵权时,也是最难以维护利益的受害者。
二、关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惩罚性赔偿相较于补偿性赔偿而言,其具有更强的执行约束力,是指出现了民事法律责任后,法院根据责任,判处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
[1]所谓惩罚性,即是在确定被侵害人在受到损失时,加重对侵害人的赔偿惩罚,一般表现为将赔偿金额提高,但提高的具体程度还没有相关的法例来进行约束。
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解,可以通过对比补偿性赔偿进行探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额赔偿机制不同补偿性赔偿可以由多种原因决定。
比如私下协商,法院根据情节商定,这个数额范围是可以调整的,而惩罚性赔偿是通过法律条例来明确执行,根据法律直接确定,无法做出私下协商或者选择性赔偿,其数额是不能由被告和原告决定的。
(二)赔偿目的不同惩罚性赔偿是由于案件本身是属于恶意事件,违反了法律,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需要就此过错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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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被定义为“当被告的行为是轻率、恶意、欺诈时,(法庭)所判处的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处罚做坏事者或以被估计的损失作例子对其他潜在的侵犯者产生威慑”[1],其来源于普通法系,标志性判例是1763年英国法官LordCamden对HuckleV.Money侵权案的判决,以及美国1784年对GenayV.Norris侵权案件的判决[2]。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认为私法领域的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恢复原状、惩罚性赔偿模糊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因而针对包含知识产权侵权在内的传统民事侵权普遍采用的是“填平原则”,即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以实现对侵权人追责和避免被侵权人获得超出损失的赔偿额的双向正当性。
我国私法体系以移植大陆法系的法律规范为传统,故针对大多数领域的民事纠纷按照“填平原则”确定赔偿责任,但亦针对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领域的特别情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3]、逐步形成“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就知识产权领域而言,为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赔偿额普遍不高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我国一直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3年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正式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此后,相关司法/行政政策一再强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被寄予的厚望可见一斑。
本文首先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情况、司法适用进行梳理,进而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程度出发,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现阶段适用现状,以期客观认识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现阶段运行效果。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立法情况概要《商标法》2013年修订首次将惩罚性赔偿以立法的形式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针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基础上按照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额,该法2019年修订更是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此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5]《反不正当竞争法》亦于2019年修订中引入了针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性赔偿[6]。
此外,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以及《民法典(草案)》均已经将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其中[7]。
基于目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送审稿、《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中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描述,我国立法层面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以理解为:针对符合法定情形(如两次以上故意侵权或故意/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对潜在侵权行为的威慑力度,按照一定数额(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合理倍数的许可费)在法定倍数范围内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侵权赔偿额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尽管《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已经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分别针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恶意”且“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设定了按照一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令赔偿数额的规则。
但据笔者检索,目前实践中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较少,且相关典型案例集中于商标权侵权领域。
因此,本部分将结合商标侵权相关案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梳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一)适用条件1.程序性条件惩罚性赔偿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原则上应遵守“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且惩罚性赔偿不同于“填平原则”,其适用具有惩罚性,如果任由法院主动适用,可能会引起公法为私法牟利之嫌[8]。
因此,一般而言,如果被侵权人不主动申请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处分。
就法律规定层面而言,《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均以当事人请求为要件,而目前《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以及《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专利法(修订草案)》中对惩罚性赔偿是否以原告的请求为前提均予以模糊化处理。
对此,有学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必须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仅在触及公共利益时法院才可主动适用[9]。
还有学者认为,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在诉讼中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诉求,法官也应当主动进行惩罚性的审查[10]。
具体到实践案例中,不乏在原告未明确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主张时、法院主动以惩罚性赔偿予以判决的案例,比如“斐乐商标侵权案”、“鄂尔多斯商标侵权案”等[11]。
但近日北京高院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以下简称“损害赔偿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主张,这将对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产生很大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2.实体性条件知识产权惩罚性条款在商标侵权领域适用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实体性问题包括主观“恶意”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1)关于主观“恶意”的认定结合语义而言,“恶意”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应高于“故意”侵权,包含直接故意的主观状态。
但“直接故意”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及倾向,究竟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恶意”,很难从立法上进行区别性规定或解释。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较为严重的“故意”侵权认定为“恶意”侵权,其中可能会考虑的因素包括不限于以下: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和商业价值一般而言,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影响力越高,则认定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进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就越大。
权利人可考虑提供诸如市场调查报告、权威行业排名、涉案商标或相关服务、产品所获荣誉等等证明材料来予以佐证。
同时,权利人亦可考虑在个案中主张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或提供涉案商标在近期生效的判决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不仅可以扩大涉案商标保护的商品/服务类别,而且驰名商品本身即是市场美誉度的充分证明。
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一般均具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的特征。
如“小米生活”侵犯“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12]中,江苏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被告在“小米生活”商标申请早已被驳回的情况下,在整个商标侵权诉讼过中,甚至直到二审期间,仍然持续使用侵权标识,具有明确的侵权恶意。
涉案侵权标识的注册情况如果侵权人就侵权标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因权利人知名度较高的涉案商标存在而被商标局驳回/撤销/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该等侵权标识或者继续尝试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注册该等侵权标识,则法院通常会将该等情形作为认定侵权人主观恶意的因素之一。
如“斐乐商标侵权案”[13]中,侵权人曾经就涉案侵权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并被商标局驳回,法院据此认为侵权人显然已充分知晓涉案商标的存在、知道继续使用涉案商标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却仍持续使用侵权标识,其主观恶意明显;而在“小米生活”商标侵权案中,侵权人申请注册的“小米生活”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尝试在不同类别上注册了“生活小米”、“智米米家”等商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小米”商标文字或呼叫相同的字号、模仿或翻译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域名等,法院据此认为该等行为系全面模仿小米公司的商标、宣传语、域名等识别标识、强化与小米公司的近似度,攀附其知名度的意图极其明显。
涉案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如侵权人在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则法院倾向于认为:首先,作为同类商品的经营者,侵权人理应知晓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仍实施侵权行为,有故意侵权的主观恶意;其次,侵权人行为属于全面模仿权利人商标及产品/服务的行为,攀附权利人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
此外,侵权标识是否被突出使用,也可能成为法院认定攀附意图是否明显的因素之一。
侵权人是否无视侵权警告、侵权行政处罚或生效判决而继续侵权。
如侵权人收到权利人关于侵权的警告函或律师函,或因涉案侵权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被判令承担侵权责任后,仍继续从事侵权行为,则法院通常会据此认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明显。
在平衡身体公司诉永康一恋运动馆器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14]中,原告早前曾就被告侵权行为向被告发送警告函,且被告最终与原告签署和解协议承诺不再从事侵权行为。
但时隔几年后,被告无视承诺、再次侵权。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重复侵权行为显示其侵权恶意极其严重。
由此可见,权利人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时,除了应注意固定侵权证据以外,向侵权人发出的有理有据的侵权警告函、律师函,对于诉讼中侵权起始点、被告侵权性质、主观恶意的认定,都可成为有利依据。
而反之亦同,被控侵权一方在收到警告函后,亦应当谨慎对待,委托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对被控侵权行为逐一分析,甚至由专业人员出具FTO(FreedomtoOpreate)调查报告等类似不侵权调查报告/法律意见,即便在诉讼中对是否侵权的认定处于劣势地位,亦可以从一定程度避免落入恶意侵权的认定。
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如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曾经存在许可、代理、经销、合伙、合作等特殊关系,或存在其他可推定侵权人熟知涉案商标的情形,均可能作为法院认定侵权人存在主观恶意的事实依据。
除上述外,北京高院损害赔偿指导意见中提及的诸如侵权人存在的掩盖被诉行为、伪造或毁灭侵权证据行为,或侵权人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等,亦可被作为“恶意”的认定依据。
(2)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被诉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司法实践中,被告的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销售渠道、侵权产品/服务涉及的地域范围、社会影响及后果等,可以作为主要因素用以衡量侵权行为对原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以及损害程度。
例如,在“斐乐商标侵权案”[15]中,法院认为侵权商品销售金额巨大,造成严重误导,侵权情节严重;在“MCM与亚太盛汇等商标侵权案”[16]中,法院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是侵权行为人的持续性侵权行为;在平衡身体公司诉永康一恋运动馆器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权利人提交了侵权人微信商城发布的致歉声明,显示侵权产生出现了脱胶等质量问题,法院据此认为因商标侵权行为的存在,会导致消费者误购并误认为权利人商品存在问题从而给权利人长久努力积累起来的商业信誉带来负面评价,故侵权后果较为严重。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中,“恶意”及“情节严重”分别属于两个必要条件,在具体案件中应从形式上分别予以认定,但对二者的认定过程中所考量的因素往往互相牵连、存在相互印证的情形[17]。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及其成因简析任何一项制度其功能价值都需要在实践应用中得以实现。
为更全面了解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除了关注其如何适用的问题,还应关注其具体应用情况、进而了解其功能价值的实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