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性质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处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它是国家权利的一部分,是国家机关依法支配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固然是国家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手段,不过刑法另一方面是对于国家权利的一种维护。
刑法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权力的一部分,是因为刑法规定的处罚,故为国家义务的一部分。
二、刑法的性质和功能刑法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
1. 刑法的严格的法律属性刑法是一种国家管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刑法所设的处罚规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意输。
所以,刑法中有很多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款等,但是刑法和民商行政等普通的法律不同,它不仅仅是符合一般法律的特征,更是符合国家当时的政治要求。
因此,刑法所以直接的对国家的政治要求来制定。
2. 刑法的政治性刑法的性质和功能缓为政治性。
刑法是一个国家处理犯罪问题的重要法律筹根,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非常重要的联系。
刑法具有预防犯罪、保护国家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又体现出国家的权威,所以其政治性格一一渐为明显。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法制度建设和刑法实施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普遍性原则、特别性原则、规定性原则。
1. 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以及其他属》即。
刑法不分长幼贵贱、贫富贵贱,对任何人犯了相应的罪行都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2. 特别性原则特别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而不扩散到他人身上。
刑法偏爱的重点都是放在犯罪行为上。
3. 规定性原则规定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
刑法规定的性质显然是具有非常明确的,有时候为了尽量的避免并不存在的同情济,正法规定了死刑、终身监禁等虽线的严重惩罚。
这些就为必要的规定性拉谈依据。
四、刑法中的主要概念1. 犯罪:犯罪是指依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大量行为。
是指对社会修离风险行为的广泛概括。
2. 犯罪主观要素犯罪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具备的一定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主观方面。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知识点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知识点导读:《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是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考点之一,下面希律网法考频道为你精讲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刑法:(普通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即刑法典。
广义上的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
——特别刑法即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2.通常采用的刑法概念为:(1)所谓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2)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
例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为故意杀人罪的罪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即法律效果。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刑罚,所以我国通常称为“刑法(刑罚法规Penal Law)”。
因为适用刑罚的前提是犯罪,所以,西方一些国家称之为“Criminal Law”(即犯罪法)。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属于公法公法与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的一种划分。
两大实体法中,刑法属于公法,而民法属于私法。
法追求正义,因为正义是私法的灵魂,但刑法所追求的正义与民法所追求的正义是有区别的。
刑法中的正义是“分配的正义”而非“平均的正义”。
所谓“分配的正义”,是指在适用法律时考虑适用对象个人之间的差别,按照个人的价值实行分别对待。
而所谓“平均的正义”,是指在适用法律时不考虑运用对象个人之间的差别,实行均等对待。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刑法ppt课件
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交付执行、执行过 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程序,以及执行 完毕后的释放和安置帮教等后续措施 。
04
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叛变、叛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危害结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
01
02
03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 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 性共同犯罪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 和帮助犯等。
单位犯罪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
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物质等行为,破坏公共设施 、交通工具等行为,以及恐怖活
动等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罪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等。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环境污染罪等。
刑法知识点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修刑的特点:(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之后修刑的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刑法的根据:(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罪责自负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法的最佳效果;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低于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效力范围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手我国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的生效时间:(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刑法的失效时间:(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我国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的形式概念: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的混合概念:除指出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外,还指出像罪过、应受惩罚性这一特征;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个体;(2)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3)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犯罪构成的含义: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2)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3)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4)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本身所调整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是犯罪的客体;(5)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2)有助于准确定罪;(3)有助于正确量刑;犯罪客体的分类:(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1)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课题;(2)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种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核心因素;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行为的时间;(4)行为的地点;(5)行为的方法手段;(6)行为的对象犯罪对象;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5)有助于正确量刑;危害行为的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2)不作为;(3)持有;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不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1)一种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2)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持有的含义: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危害结果的概念:(1)广义上,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2)狭义上,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危害结果的特征:(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危害结果的种类:(1)根据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2)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3)根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危害结果的地位: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特点:(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第七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概念: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指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格;(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意义;(2)量刑意义;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2)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具体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3)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2)精神障碍;(3)生理功能丧失;(4)生理醉酒;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6周岁;精神障碍程度的划分:(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应依法通过两个法定程序鉴定,a.医学标准,b.心理学标准;(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a.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b.大多数非精神病精神障碍人;(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生理醉酒概念: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犯罪主体的分类是否必须具备特殊身份:(1)一般主体,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2)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分类:(1)从形成方式上区分,分为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2)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划分,分为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a.犯罪主体身份,b.犯罪对象身份;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重一些;(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特殊人群的刑事处遇:(1)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2)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3)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不适用死刑原则;(3)不成立累犯原则;(4)从宽适用缓刑原则;(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老年人刑事处遇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3)从宽适用缓刑原则;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原则:(1)不适用死刑原则;(2)从宽适用缓刑原则;单位犯罪的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行政处罚;(2)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的两种类型:(1)转嫁制,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于不予处罚;(2)代罚制,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1)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2)犯罪的目的;(3)犯罪的动机;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1)首先,确认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2)其次,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他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研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而言,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2)对司法实践而言,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2)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a.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c.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往往是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结果的发生;d.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研究犯罪故意的意义:(1)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复杂情况,从而正确地把握犯罪故意完整的内涵和外延;(2)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3)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区分危害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犯罪过失的概念: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2)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反对、排斥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以下是刑法学基础必学的知识点: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包括公法性、一般普遍性、惩罚性和法律强制力等。
2. 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以及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和法定刑。
3.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行为结果和行为方式等。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员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4. 犯罪过程与犯罪结果:犯罪过程是指犯罪人员从犯罪意图产生到犯罪行为完成的全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和结束犯罪等阶段。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社会危害等。
5. 犯罪的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包括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是指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主犯和共犯。
从犯责任是指未直接参与犯罪但协助、教唆或勾结他人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教唆犯和共同犯。
6. 刑法的刑种和刑罚: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指法院判处的主要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同时附加的刑罚,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7. 免除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犯罪人员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如法定免责和非法定免责。
减轻刑事责任是指在判决刑罚时对犯罪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轻,如情节轻微和自首等。
以上是刑法学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这些知识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应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刑法学(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的
一
般
理 论
论
一
论
二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我国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典。
刑法制定的根据是宪法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
1979年刑法的特点是罪名较少、刑罚较为轻缓。
1981年以后,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犯罪现象日趋猖獗,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国家逐步制定单行刑法。
截止到1997年3月,我国先后又通过了二十余个单行刑法,并在一百余部行政法规中规定有罪刑条款。
这些刑法规范的颁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是极其必要的。
但是,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过多,过于分散,难免有相互矛盾之处,既使得司法适用上难度很大,也可能使法制的统一性受到影响。
所以,我国在1997年对旧刑法进行了修订。
刑法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制定有特色、统一和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尽量使新刑法明确与具体。
修订后的刑法共有452条,在犯罪与刑罚的立法规定上都有重大改动。
但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并在罪一刑关系设置的多个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另一方面,在刑法分则中,大量增设新罪名,严密法网。
刑法分则共分十章,对四百余个罪名作了规定,为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标准。
自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制定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和一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一)特定性刑法只规范罪一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
刑法规范并不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仅仅保护社会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秩序,而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规范的、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兼具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而刑法的法律性质是它与其他法律的最大区别。
刑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刑法的精神。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同其他法律一致,刑法是阶级利益的体现,是专政的工具,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刑法的作用,在于维护一定的统治秩序和利益,一定的刑法总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相适应,例如,1997年《刑法》将1979年《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改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体现了经济基础的变化。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1普通法法律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的法律。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规定的是有关国家、社会、公民的根本性问题,而普通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则要具体,而且往往较少。
与民法、行政法一致,刑法属于普通法,其效力低于宪法,但与民法、行政法相比,其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加广泛,刑法所保护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而非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害不同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都需要刑法规范。
因此,刑法成为保障其他其法律实施的后盾,是调整关系更加广泛的普通法。
2公法公法是指涉及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法律,调整的是国家和个人纵向的法律关系,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调整的是公民之间横向的关系。
“犯罪是孤立个人反对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
犯罪侵害的是一定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说: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调整的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属于公法。
作为公法的刑法,与私法具有明显差异。
一方面,在刑法中,当事人双方是代表国家的的检察机关和犯罪分子,两者在地位上不平等,国家属于强势一方,从而制裁犯罪行为,而在私法中,双方当事人是相互平等的法律主体,国家充当制裁者角色;另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私法为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请求,不告不理,在刑法中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犯罪分子责任。
两方面的不同,反映了刑法作为公法与私法的差异。
3 刑事法刑事法以犯罪为规制对象,是围绕犯罪的法律,而非一般违法行为。
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学总论解答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论刑法的性质
法学院本科生2013 —2014 学年第( 1 )学期《刑法总论》课程期中作业学号: 1312973 姓名:李凤乐论刑法的性质摘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而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刑法;阶级性质;法律性质;时光荏苒,不知不觉间进入法学院学习刑法已经三个月了,在这三个月中,从不熟悉到熟悉,从不适应到适应,渐渐加深了对刑法的理解,在此,谨以法律初学者的身份表达一下自己对于刑法性质的看法。
何为刑法,书中的定义是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而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下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法律,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而国家的阶级本质又与国家所处的生产力水平发展阶段有关。
在奴隶制国家中,刑法往往残酷且简单,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性与不公正性。
以罗马法中的十二铜表法为例,它明确规定贵族打死奴隶不需要偿命,只需要赔偿奴隶的主人相应的金币即可。
杀人不需偿命,只需赔钱。
这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是无法想象的,却恰恰适合当时的社会情况,反映出奴隶制国家的阶级性。
较奴隶制国家有所进步的是封建制国家,在这一阶段,刑法作为地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得到了更多的重视与使用,刑法的规定越发细化,尤其值得提出的是,历朝历代都把欺君之罪作为重罪之一,违反者下场凄惨。
而这一律法规定背后的含义是君主是统治阶级的最高领袖,欺骗他就是与整个统治阶级公然作对,刑法的阶级性质再一次表露无遗。
刑法的性质(教材总结)(共5篇)
刑法的性质(教材总结)(共5篇)第一篇:刑法的性质(教材总结)刑法总结之概念,性质,任务,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我国刑法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四化的有力武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这一切都反映了我国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其二,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的保障法。
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
其三,刑法规定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其四,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因为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像这样严厉的强制性,是任何其他法律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正因为刑法具有以上特点,所以刑法的法律性质不同于其他法律,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三.刑法的任务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即: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刑法学(一)04-1.1 刑法概述_2
第一章刑法概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刑罚,统称为法律后果。
概念解析如下:(1)刑法的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问题。
这是刑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属性之一。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可以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从世界各国来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个部分:单行刑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如《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之中的刑事法律规范。
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我国大陆目前没有真正的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刑法的性质,是刑法作为国家基本部门法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属性。
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三个显著特征:(1)规范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这是刑法的特定内容,以此区别于诸如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等部门法规范的内容。
(2)保护法益范围的广泛性。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都以特定某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刑法则是调整各个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人身、婚姻、社会秩序等各个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其它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做后盾和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
(3)最为严厉的强制性。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因刑罚处罚手段不仅可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可剥夺人的生命而显得最为严厉。
(三)刑法的任务《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一章 刑法概述
三、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1.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2.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3.阶级性质由国家的阶级性质所决定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最广 2.强制性最严厉
第二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的根据 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 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 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 法。” (一)法律根据 (二)实践根据
犯罪)
3、前面内容的限制(······,但应当减轻
或免除处罚)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及其司法 工作中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 (一)从解释的效力来划分,可以分为立 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确 切含义所作的解释。
与刑法同等的效力,司法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刑法电子讲义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法学部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我国古代,刑和法是分不开的,所谓“刑 者,法也”,都被认为是惩罚的意思。 刑民不分,诸法合体。如《唐律》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概念
(一)概念 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 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 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 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狭义刑法体系) 我国刑法的体系是由编、章、节、条、 款、项、段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 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分则。 章:总则分为5章,分则分为10章, 节:节为章之下的单位。
条 :最基本的单位。452条(101条,351) 款:以段落表示。 项:以(一)、(二)……表示 段 : 如《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
刑法的性质知识点总结
刑法的性质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具有明确的法律性质。
它规定了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和行为标准,同时也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则和标准将会受到的处罚。
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它是国家的法律,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律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它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刑法的犯罪规定性质刑法主要用来规定和制裁各种犯罪行为。
犯罪是指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思要素、犯罪特征和犯罪结果,才能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
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确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程度,从而为司法机关处理犯罪案件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指导。
同时,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法定刑和量刑的基本标准,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法的保护性质刑法是用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和犯罪行为,旨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刑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国家、公共秩序、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等。
刑法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和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四、刑法的惩罚性质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法定刑和刑罚程度,具有惩罚性质。
它对违法犯罪行为施以刑罚,以警戒和制止潜在的犯罪行为,防止犯罪的发生和扩散。
刑法的惩罚性质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和法治原则,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刑法的刑罚具有公开性、法定性和合理性等基本原则,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五、刑法的规范性质刑法具有明确的规范性质,它规定了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和行为标准。
刑法对犯罪行为作了具体的描述和界定,旨在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各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法通过制定一系列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有效地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促进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刑法的性质
浅议刑法的性质及其功能【摘要】性质,是使此物区分于彼物的根本属性或者特性。
学界通说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和法律性两个方面。
自认为把阶级性界定为刑法的性质有不妥之处,因为阶级性是所有法律都具有的,不是刑法所特有。
本文把刑法的性质界定为刑法是司法法、公法、最严厉之法、不完整之法及谦抑之法。
文章主要对刑法是谦抑之法和刑法是不完整之法这两个特性做详细的说明。
一、何谓性质所谓性质,从词源上看,是指“品性,素质”,今多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或特征。
刑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当然应当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性,而不是完全以法律规范本身的特性作为自己的特性。
二、刑法的性质一般认为,刑法在性质上表现出阶级性与法律性两个方面。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是指刑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而作为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存在的。
阶级性是任何法律都具有的,不属于刑法的特性。
(一)刑法是司法法大陆法系国家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应的,产生了立法法,行政法和司法法。
一般性认为,安定性是司法法的理念,体现在刑法上有两重含义:一是刑法本身的安定性,即刑法是制定法,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渊源,因为处理案件必须明确,具有预测可能性。
绝对不能模棱两可、随心所欲,那是封建专制时代的做法,此时的法律甚至被束之高阁,只有身份尊贵的人才有资格知晓研读,平民百姓根本无从知晓;二是刑法具有安定的功能,不但能成为公民的大宪章,而且能够预防和遏制犯罪,维持社会生活的安定。
(二)刑法是公法刑法属于公法。
虽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目前尚未取得一致意见,但刑法属于公法一说,几乎是没有争议可言的。
刑法不是规定私人之间关系的私法,它是规定国家与犯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属于公法的范畴。
“刑法中的正义,不是所谓平均的正义,而应该是分配的正义。
”对犯人的处罚,应该是其犯罪行为必然的、合理的结果。
2024法考刑法笔记
2024法考刑法笔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法考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用以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
它具有对犯罪行为实施刑罚的权力,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工具。
刑法的性质是一种特别的公法,其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和公众利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禁止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法无规定不处罚原则、罪刑相适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刑法的基础,是确保刑法执行正义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刑法的主体1.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他们在犯罪行为中具有刑事责任。
自然人在犯罪行为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罚。
第三章: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对象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只有犯罪行为符合这些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具备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
故意犯罪是指有意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无意间接导致犯罪后果。
1. 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行为人所判处的基本刑罚,如有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2. 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的量刑应当遵循法定量刑原则、平等量刑原则、人道主义量刑原则、责罚相当原则等。
量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犯的个人情况来确定。
第五章:共同犯罪和犯罪的数罪并罚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的责任需依法予以追究。
共同犯罪中的每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数罪并罚犯罪的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法院应当根据各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结语: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工具。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司考刑法基础精讲: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2014-10-10 10:33司考刑法基础精讲: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
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
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相关法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
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自由保障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刑法的性质
院系:法学系学号:1012875 姓名:王雨晨
众所周知,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其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阶级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我国的国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所以我国的国体决定了我国刑法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四化的有力武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反映了我国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政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所以我国宪法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第二,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具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为广泛,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其他部门法只能调整和保护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但是它们无一不借助到刑法,甚至一些数量大、情节严重的罪名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论处。
如偷税罪,《深圳市廷苑酒店有限公司等偷税案》中被告单位深圳市廷苑酒店有限公司采取隐匿记账凭证、伪造账簿、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计人民币34110558.63元,其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处被告单位深圳市廷苑酒店有限公司犯偷税罪。
由此可见,偷税罪是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原本应该分属于税务部门主管,但因本案涉案金额数量过大、情节严重,交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审理。
再如走私罪,《穆都沙米走私毒品案》中被告人穆都沙米逃避海关监督,携带9558.6克毒品入境,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穆都沙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们知道一般性走私罪违反了海关法,应又海关部门处理,但由于被告走私物品为毒品,且走私毒品数量大,为非一般性走私罪,所以
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论处。
由以上论证便可得出,如果把其他部门法比作“第一道防线”,刑法则是“第二道防线”,其他部门法因由刑法做后盾才得以彻底贯彻实施。
刑法是公法,并且我认为刑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和道德界限。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但是没有一部法律的强制力能够强过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强制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如我国刑法分论第二章妨害司法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至第三百一十七条,对妨害司法罪进行了名词解释及量刑说明,视犯罪行为的严重情况可判处拘役或者罚金、有期徒刑至死刑不等。
再如我国刑法分论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至第三百九十六条对贪污贿赂罪进行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视情况而定可判处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至死刑不等。
由以上资料可得出,触犯刑法与触犯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不同。
触犯以上部门法,只需承担民事责任等。
而触犯刑法则不然,刑法中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罪犯的财产、人身自由、政治权利,严重时还涉及到罪犯的生命,以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重要作用,保护了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以总则中犯罪、刑罚及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和分则中罪名的解释及量刑,充分体现了刑法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的两个特性。
刑法是一门既简单又复杂的学科,我国刑法典中每一条每一款都明确地规定了犯罪构成以及处罚办法,不同于复杂的民法。
但是刑法也并非那么简单,在运用的过程中不能只是照搬条文,需要考虑众多因素,活学活用,把握刑法总论与分论间联系,从而准确地定罪量刑。
刑法,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它承担着各项法律之重,是法律不可或缺、必不可少的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