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法律制度(ppt 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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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公元581年,北周大将杨坚夺取政权,建立隋朝。

公元589年,南下灭陈。

•公元618年,李渊在长安称帝,国号唐。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第二节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初的立法思想•(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

•二、立法活动•(一)《开皇律》•“去重就轻、删繁就简”,十二篇、五百条的《开皇律》。

•(二)《大业律》•隋炀帝继位后,于大业二年(606)十月,诏牛弘等修订律令,于大业三年(607)四月颁行。

凡十八篇,共五百条在职《大业律》。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三、《开皇律》主要立法成就•(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1.减少了条款数量。

•2.确立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

•(三)创设“十恶”制度•(四)贵族官僚法律特权的扩大化•《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四、隋朝后期法制的破坏•“以法坏法”、“有法不依”、“滥用酷刑”•五、司法制度的变革•(一)诉讼:允许上诉,直诉•(二)讯囚:允许刑讯逼供,但立法加以限制。

•(三)死刑复核:隋文帝将死刑案件集中至大理寺复核,建立了死刑执行前三复奏制度。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第三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朝的立法思想•“先存百姓”→“安人宁国”→“礼刑结合”。

•(一)礼刑并用•(二)法令宽简•所谓宽,即在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等原则、标准与具体内容方面,要求立法宽缓、用刑持平。

•所谓简,即在制定法律、编纂法规等立法形式方面,要求精简律文、约省条目。

•(三)宽仁慎刑•全面贯彻宽仁慎刑的原则,从立法上废除严刑峻法,实行宽省刑罚;在司法上杜绝人为的出入人罪,力求公正持平。

隋唐法律制度-74页PPT资料

隋唐法律制度-74页PPT资料
五个儿子的皇帝还是天下百姓的皇帝?照你们的说法,为什么不另外制 定皇帝儿子遵守的法律?周公那样伟大的人物还杀了造反的兄弟,我比 周公差远了,怎么能够破坏法律呢?”BACK
二、唐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唐律的制定
• (一)指导思想
–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 2、宽言适中,简约易知 – 3、注重法律的稳定性 – 4、执法严明,一断以律
• 隋朝秦王杨俊违制案
• 秦王杨俊,隋文帝杨坚第三子。先后任 扬州总管、并州总管。在并州总管任上 “违犯制度,出钱求息。民吏苦之”, 又“盛治宫室,穷极侈丽”,他大兴土 木,建造的王府竭尽奢华,超过了“令” 所规定的规格。又违反令的规定放债取 息,盘剥百姓。文帝“以其奢纵,免官, 以王就第”,即欲免除其官职,使其仅 以亲王身份回封邑。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社会概况
• 中国封建社会经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 据后,进入了隋唐时期。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 繁荣昌盛的时期。随着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的高 度发展,隋唐时期的封建法制也集历代之大成,进 入空前完备和成熟阶段。
隋文帝统一全国后,认真总结了以往立法经验,制 定了著名的《开皇律》,并为唐律的产生奠定了坚 实的基础。唐王朝建立后,适应封建政治、经济的 发展,对以往法律制度,特别是隋朝法律制度作了 重大改革,使中国封建法律制度进入了定型化与完 备化的阶段。中华法系也发展到了成熟时期。
• 大臣刘升劝阻:“秦王非有他过,但费官物 营廨舍而已。臣谓可容。”大臣们都认为秦 王的罪名不过是违反制度,不必如此严厉。 文帝不听。大臣杨素又劝阻说:“秦王之过, 不应至此,愿陛下详之。”文帝生气地说: “我是五儿之父。若如公(你)意,何不别 制天子儿律?以周公之为人,尚诛(违法的 弟弟)管(叔)、蔡(叔),我诚不及周公 远矣,安能亏法乎?”卒不许。也就是说:“我是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
❖ 篇目依次为: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 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 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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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律疏议高超的立法技术
❖ (1)篇目律条严谨简约,详略有序。 ❖ 以户婚律为例,该律共四十六条,前十
三条是惩罚有关违反户籍和财产制度方 面的犯罪行为,中间十二条是惩治有关 违反田宅和赋税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 后二十一条是打击有关违反婚姻家庭和 继承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
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十种犯罪直接危害
封建皇权、违反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
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入《名例
律》,并规定“大逆、谋反、谋叛者,父子
兄弟皆斩,家口没官”,不得赦免,决不待
时,以示与其他一般犯罪不同的严罚原则。
为后世统治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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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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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1、重视以法律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 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2、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 行和遵守。
❖3、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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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赏教学视频短片《贞观之治》
❖思考与讨论:
❖ 唐朝立法指导思想诞生的历史背景及对 社会发展的影响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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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而知新
隋朝短暂而亡的原因是什么?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 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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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 有 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 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 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 三年,太仓令淳 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此即笞、杖之目,未 有区分。笞 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 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然杀人者 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 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法制史第七章课件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课件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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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位: 历史地位: 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使封建法典 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 定 型化做了极为宝贵的贡献,其各项制度被唐律直 型化 接继承,为宋、明、清各朝直接沿用,在中国法 制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9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历史教训
(一)隋朝法制的破坏 隋初:“仓廪实,法令行” 隋文帝末年:“用法益峻”,“喜怒不恒, 不复依准科律”; 允许法外用刑 隋炀帝的残暴:恢复轘裂、枭首、罪及九 族等已废除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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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1、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 较合理 2、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 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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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 唐六典》 三、《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十年( 唐玄宗开元十年(722年)编纂,开元二十六 年 编纂, 年(738年)完成 年 依照官职分类编纂, 卷 依照官职分类编纂,30卷,分理、教、礼、 事六部, 政、刑、事六部,记载了唐朝中央与地方的官制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立法史上的创举, 立法史上的创举,开创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 的先河
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581-618-907年 (581-618-907年)
本章重点 开皇律》 (1)《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 (2)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唐律疏议》 (3)《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十恶” (4)“十恶”的内容与实质 (5)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及唐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6)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7)唐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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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 唐宣宗大中年间(847年—859年)编定 年 年 特点:以律为主, 特点:以律为主,分类编排 对五代、 对五代、宋的立法影响大

第8章唐代法律制度精品PPT课件

第8章唐代法律制度精品PPT课件
一准乎礼
唐律发展到 成熟完备阶 段的标志
法律注释
定罪量刑
(四)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法典体例
律文内容
从内容 到形式 高度完 美统一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宋元明清
秦汉立 法成果
唐律
汉晋律 学成就
承前启后
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
朝鲜 日本
越南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大理寺 最高审判机关
刑 部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皇帝
第八章 隋唐法律制度
内容介绍
❖第一节 隋代立法概况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第三节 唐律的内容 ❖第四节 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五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隋代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
(一)制 定
隋文帝
(二)突出成就
1、篇章体例 2、封建制五刑 3、公罪与私罪
4、特权法 5、“十恶”罪
御史台 最高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或地方 发生重大案件时, 由大理寺、刑部和 御史台的长官会同 审判,称为“三司 推事”。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制度
1、逐级起诉 2、直诉制度
3、限制告诉
登闻鼓
(二)审判制度
1、口供—刑讯 2、具引律令正条 3、死刑复核制度
4、执行 ※ 5、回避制度
《贞观政要》载:相州人李 好德平常就有疯癫病,经常妖 言惑众,妄议朝政。贞观五年, 唐太宗李世民下令将他逮捕收 监。大理寺卿张蕴古闻知此事, 劝谏说李好德早就有病,依法 不应治罪。唐太宗认为有理, 答应宽宥。张蕴古偷偷把这个 消息告诉了李好德,不巧被一 位大臣听到,就奏禀上去。唐 太宗大怒,下令将张蕴古绑赴 市曹立斩。刚杀过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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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狱律(29-30,共二卷):“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 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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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0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 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 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 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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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封建五刑法定化
《开皇律》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 种。
死刑为绞、斩两等。 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 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 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各分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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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立“十恶”的罪名
《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 成了“十恶”制度。 所谓“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 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 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隋朝的立法概况 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 唐律的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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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隋朝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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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唐朝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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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隋代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内容的发展
1、篇章体例定型化
《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 基础,规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 12篇体例,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概况
一、法律思想:“礼法并用”
1、法律宽简,稳定,划一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3、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4、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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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是关于 断罪量刑 的基本法 典,主要 是规定罪 与罚两方 面内容的 基本法
令主要涉及 国家行政体 制、尊卑贵 贱等级制度 等方面,是 关于国家各 方面制度的 法规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 式主要是封建国 关分别颁行的以及 家各级行政组织 因人因事颁布的诏 活动规则及上下 令,整理汇编而成 级间的公文程式 的法规;汇编后的 的法律规定。经 格,称为“永格”,过汇编的式,称 具有普遍的效力。 为“永式”,具
.
5、区分公罪和私罪
•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 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 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
《开皇律》的地位
• 《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具 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总结了魏晋以来的立法经 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之精华,使封建法典 趋于定型,对唐律的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 同时,《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 固,社会秩序的安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
二、《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 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篇目增加。 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
二百余条,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 《开皇律》。 删除十恶条目。据《唐律疏议》记载,《大业律》删 去“十恶”中的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
.
《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0条。 12篇分别为:名例;
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规定,涉 及范围较为广泛
•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 律的性质。“永格”
• 式是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 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 典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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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唐律残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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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 •犯死罪不加刑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法适用制度
5.同居相隐不为罪 6.共犯区分首从 • 家庭成员构成的共同犯罪中,
以家长为首犯; • 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主管
长官为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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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法适用制度
7.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
二、主要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
4.《开元律疏》
5.《唐六典》
“六典”—治、教、礼、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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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渊像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 唐 律 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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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主要法律形式
• 律是国家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 家的基本法典。
京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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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 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 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 面的法律。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 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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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第八章 隋唐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第八章  隋唐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唐代行政法制
(三)监察:御史台 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臣 《唐六典》:“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 政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按职能,御史台内设台院、殿院、察院
唐代行政法制
(四)官吏选任 --科举制
(1)“常举” 设有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明
法科、明字科、明算科、童子科、道举科等,以“明 经”、“进士”二科最受重视。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1)五刑 --杖刑 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可赎:杖六十赎铜六斤,每加一等,加铜一斤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1)五刑 --徒刑 剥夺自由并强制从事奴辱性劳役 分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可赎:徒一年赎铜20斤,每刑重一等,加铜10斤 服徒刑者,“配居作”,劳役时皆带钳或枷
唐律文包括 --律文 --注文 --疏文(问答)
《唐律疏议》
《斗讼》(第302条)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 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
用刃亦是。
【疏】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若以手足殴 人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 足为例,用头击 之类,亦是。伤,谓手足殴伤; 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六十。注云「见血为 伤」,谓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 刃亦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 皆同他物之例 。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3.唐高宗《永徽律》(12篇,502条)及《永徽律疏》 (30卷)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 科举考试、司法裁判而为统一的立法解释
4.唐玄宗《开元律疏》(30卷)
开元二十二年( 734 年)“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 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 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 《开元令》《开元前格》《开元后格》《格后长行敕》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一)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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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907
——封建法制的完备阶段
隋文帝杨坚 唐太宗李世民
2020/12/10
1
中国法制史
隋唐朝的建立
北周宣帝
580年 静帝 外戚杨坚辅政 杨忠 随国公 581年 国号为隋 长安 隋文帝 开皇
2020/12/10
2
中国法制史
杨广 陈 589年 《开皇律》
二、《大业律》—隋炀帝
“久厌严刻,喜于宽刑” 宽刑 18篇 刑罚有所减轻,删除“十恶”之条 三、司法制度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020/12/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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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2020/12/10
11
死、徒、流、鞭、杖——北齐
死刑:枭首、轘身、斩、绞
流、徒附加鞭、笞
笞、杖、徒、流、死——《开皇律》
2020/12/10
6
中国法制史
20等
死刑法定刑——绞、斩(二等)
流刑——三等
徒刑——五等
杖刑——五等
笞刑——五等
Hale Waihona Puke 2020/12/107
中国法制史
(2)创设“十恶”制度
北齐 “重罪十条”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 义、内乱
李渊父子 618年建立唐朝 长安
一、《开皇律》的制定、体例、基本内容及其历 史地位
1、制定
“新律”
开皇三年
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
《开皇律》
2020/12/10
3
中国法制史
2、体例
《法经》(6篇)—《秦律》(6 篇)—汉朝《九章律》—曹魏《新律》18 篇—《晋律》20篇—《北魏律》20篇— 《北齐律》12篇—北周《大律》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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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特权人 物的犯罪,不适用普通法律规定及一般司法诉讼 程序,而根据其身份地位高低、官职爵位大小及 与皇帝关系远近亲疏等,由某些指定人员进行商 议裁定,一般均不同程度地给予减免刑罚的优待。
⑵首创“例减”制度,对“八议”人员及七品 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照例依法减刑一等处置。 但犯有“十恶”重罪者,不在“例减”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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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宗时期的永徽制疏 唐高宗即位后,以 “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的法律思想与法 制原则为指导,于永徽元年(650年)敕令 太尉长孙无忌等十余人“共撰定律令格式” , 并于第二年下诏“颁新定律、令、格、式于 天下” 。这次立法活动,主要是将“旧制不 便者,皆随删改” 。其中“新定”的《永徽 律》,完全是按照《贞观律》修订而成,不 仅篇目体例结构没有改变,而且具体内容方 面也改动很小,因而基本是《贞观律》的翻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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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 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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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法律内容 ㈠《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改革完善法典体例
隋朝政权虽然是直接承袭北周政权建立起来的, 但隋文帝主持制定《开皇律》,却摈弃了北周 “法令滋章”、“烦而不要”的法律体系,转而 继承《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的立法 传统,将其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进一步精简为十 二篇五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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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系统规定赎刑制度,凡九品以上官员的一般 性犯罪,经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批准,均可依 法享受以铜赎免所处罪刑的特权。
⑷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创立的以官爵折当徒刑的 “官当”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该项制 度。根据《开皇律》的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员 的一般性犯罪,经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批准, 均可以其官职折当所处徒刑或流刑,并将“官 当”对象分为“公罪”与“私罪”两种情况。 其具体内容包括:“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 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 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即三等流刑 均按三年徒刑折算。“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 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即徒刑可多折当一年, 流刑可多折当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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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创“十恶”罪名 《开皇律》继承发展《北齐律》 的“重罪十条”,对其重新加以改进,首创了谋反、 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的“十恶之条”。
自从《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之条”以后, “十恶”重罪的规定一直为唐宋明清各代的刑事立 法所继承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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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扩大官僚贵族特权 ⑴继续实行曹魏《新律》首创的“八议”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960年)
2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活动 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等人制新律,开皇三 年,又命苏威、牛弘等人修新律而完成了 “开皇律”,共12篇,500条。开皇律更定刑 名为笞、杖、徒、流、死,废除了前朝的一 些酷刑,规定了八议之制,将北齐的重罪十 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开皇律上承汉律,下开 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隋炀帝 于大业二年命牛弘等修律,于大业三年四月 完成大业律,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篇目 有所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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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将北周与北齐一年至五年的五等徒刑减轻为一 年至三年,每等相差半年,除徒刑所附加的鞭笞; ⑷将北周与北齐的鞭刑改为杖刑,自杖六十至杖 一百共分五等,每等相差十杖; ⑸将北周与北齐的杖刑改为笞刑,自笞十至笞五 十亦分五等,每等也相差十下。 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 使夏商西周时期产生并为战国秦汉以来所保留沿 袭的以肉刑体罚为主的刑罚体系,完成了向以剥 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徒刑居作为主的 刑罚体系的最终转变。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曾经长 期盛行的墨、劓、剕、宫、大辟的旧五刑制度宣 告解体,因而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一 个重大转折,符合刑罚制度不断由残酷野蛮向文 明人道方向发展进化的进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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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朝法律思想 与立法活动
二、立法活动 ㈠唐律的制定与修订
唐律从制定到修订再到最终完成,先后经历了一百 多年的时间,有一个不断修改和逐步完善的发展过 程。其中以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四朝的立法最 有代表性,因而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1.高祖时期的武德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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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元年,本着“务在宽简,取便于时” 的立法宗旨,首先颁布“五十三条新 格”,在此基础上,唐高祖又指派尚书 左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正式制定武德律 令。 武德七年,新律令完成,由高祖下诏 “颁行天下”。这次“撰定律令,大略 以开皇为准” 。其中的《武德律》仍为 十二篇五百条,无论篇目条文还是法典 结构,基本都是照搬隋朝《开皇律》制 定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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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司法制度 随着隋朝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及其 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其统一的司法机关体 系与诉讼审判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㈠司法机关体系 隋朝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大理寺、 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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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诉讼审判制度 除强调严格遵守司法诉讼程序外,还明确
规定了逐级上诉和直诉申诉制度。各地“有 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 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 有司录状奏之” 。对经县、郡、州及大理寺 仍不能审理平决的重大冤屈案件,允许击登 闻鼓直诉朝廷奏闻皇帝。 隋文帝尤其重视对死刑终审权的控制,多次 强调死刑案件必须及时上报复审,并向皇帝 奏裁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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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宗时期的贞观定律 《贞观律》的制定和完成,改变了《武德律》“一准 开皇之律” 的立法宗旨,正式确立了唐律的篇章体 例结构与主要法律内容,基本奠定了唐律的罪刑体 系和法典地位。从此以后,唐朝各代进行的修律活 动,均以《贞观律》为定本,而仅做个别文字或条 目的改动。与《武德律》相比,《贞观律》堪称是 第一部名副其实的唐朝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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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在隋文帝下令进行的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中,《开皇律》先后废除了前代的各种酷刑, 正式确立了相对比较宽缓的笞、杖、徒、流、 死的封建五刑制度。
其具体的改革成就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⑴废除北周五等死刑中的磬刑、枭首、裂刑与 北齐四等死刑中的轘刑、枭首,仅将死刑法定 为绞、斩两等,使生命刑由极端野蛮残酷朝相 对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 ⑵将北周规定的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的五 等流刑缩短流放里程,减轻为一千里至二千里 三等,每等相差五百里,同时废除北齐、北周 流刑均附加鞭笞的规定,分别改为居作二年、 二年半、三年的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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