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法律制度(ppt 82页)
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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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公元581年,北周大将杨坚夺取政权,建立隋朝。
公元589年,南下灭陈。
•公元618年,李渊在长安称帝,国号唐。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第二节隋朝的法律制度•一、隋初的立法思想•(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
•二、立法活动•(一)《开皇律》•“去重就轻、删繁就简”,十二篇、五百条的《开皇律》。
•(二)《大业律》•隋炀帝继位后,于大业二年(606)十月,诏牛弘等修订律令,于大业三年(607)四月颁行。
凡十八篇,共五百条在职《大业律》。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三、《开皇律》主要立法成就•(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1.减少了条款数量。
•2.确立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
•(三)创设“十恶”制度•(四)贵族官僚法律特权的扩大化•《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四、隋朝后期法制的破坏•“以法坏法”、“有法不依”、“滥用酷刑”•五、司法制度的变革•(一)诉讼:允许上诉,直诉•(二)讯囚:允许刑讯逼供,但立法加以限制。
•(三)死刑复核:隋文帝将死刑案件集中至大理寺复核,建立了死刑执行前三复奏制度。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第三节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朝的立法思想•“先存百姓”→“安人宁国”→“礼刑结合”。
•(一)礼刑并用•(二)法令宽简•所谓宽,即在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等原则、标准与具体内容方面,要求立法宽缓、用刑持平。
•所谓简,即在制定法律、编纂法规等立法形式方面,要求精简律文、约省条目。
•(三)宽仁慎刑•全面贯彻宽仁慎刑的原则,从立法上废除严刑峻法,实行宽省刑罚;在司法上杜绝人为的出入人罪,力求公正持平。
隋唐法律制度-74页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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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唐律的制定
• (一)指导思想
–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 2、宽言适中,简约易知 – 3、注重法律的稳定性 – 4、执法严明,一断以律
• 隋朝秦王杨俊违制案
• 秦王杨俊,隋文帝杨坚第三子。先后任 扬州总管、并州总管。在并州总管任上 “违犯制度,出钱求息。民吏苦之”, 又“盛治宫室,穷极侈丽”,他大兴土 木,建造的王府竭尽奢华,超过了“令” 所规定的规格。又违反令的规定放债取 息,盘剥百姓。文帝“以其奢纵,免官, 以王就第”,即欲免除其官职,使其仅 以亲王身份回封邑。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社会概况
• 中国封建社会经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 据后,进入了隋唐时期。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 繁荣昌盛的时期。随着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的高 度发展,隋唐时期的封建法制也集历代之大成,进 入空前完备和成熟阶段。
隋文帝统一全国后,认真总结了以往立法经验,制 定了著名的《开皇律》,并为唐律的产生奠定了坚 实的基础。唐王朝建立后,适应封建政治、经济的 发展,对以往法律制度,特别是隋朝法律制度作了 重大改革,使中国封建法律制度进入了定型化与完 备化的阶段。中华法系也发展到了成熟时期。
• 大臣刘升劝阻:“秦王非有他过,但费官物 营廨舍而已。臣谓可容。”大臣们都认为秦 王的罪名不过是违反制度,不必如此严厉。 文帝不听。大臣杨素又劝阻说:“秦王之过, 不应至此,愿陛下详之。”文帝生气地说: “我是五儿之父。若如公(你)意,何不别 制天子儿律?以周公之为人,尚诛(违法的 弟弟)管(叔)、蔡(叔),我诚不及周公 远矣,安能亏法乎?”卒不许。也就是说:“我是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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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律疏议高超的立法技术
❖ (1)篇目律条严谨简约,详略有序。 ❖ 以户婚律为例,该律共四十六条,前十
三条是惩罚有关违反户籍和财产制度方 面的犯罪行为,中间十二条是惩治有关 违反田宅和赋税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 后二十一条是打击有关违反婚姻家庭和 继承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
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十种犯罪直接危害
封建皇权、违反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
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入《名例
律》,并规定“大逆、谋反、谋叛者,父子
兄弟皆斩,家口没官”,不得赦免,决不待
时,以示与其他一般犯罪不同的严罚原则。
为后世统治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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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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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1、重视以法律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 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2、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 行和遵守。
❖3、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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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赏教学视频短片《贞观之治》
❖思考与讨论:
❖ 唐朝立法指导思想诞生的历史背景及对 社会发展的影响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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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而知新
隋朝短暂而亡的原因是什么?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 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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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 有 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 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 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 三年,太仓令淳 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此即笞、杖之目,未 有区分。笞 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 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然杀人者 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 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法制史第七章课件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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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位: 历史地位: 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使封建法典 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 定 型化做了极为宝贵的贡献,其各项制度被唐律直 型化 接继承,为宋、明、清各朝直接沿用,在中国法 制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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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历史教训
(一)隋朝法制的破坏 隋初:“仓廪实,法令行” 隋文帝末年:“用法益峻”,“喜怒不恒, 不复依准科律”; 允许法外用刑 隋炀帝的残暴:恢复轘裂、枭首、罪及九 族等已废除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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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1、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 较合理 2、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 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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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 唐六典》 三、《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十年( 唐玄宗开元十年(722年)编纂,开元二十六 年 编纂, 年(738年)完成 年 依照官职分类编纂, 卷 依照官职分类编纂,30卷,分理、教、礼、 事六部, 政、刑、事六部,记载了唐朝中央与地方的官制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立法史上的创举, 立法史上的创举,开创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 的先河
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581-618-907年 (581-618-907年)
本章重点 开皇律》 (1)《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 (2)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唐律疏议》 (3)《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十恶” (4)“十恶”的内容与实质 (5)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及唐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6)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7)唐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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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 唐宣宗大中年间(847年—859年)编定 年 年 特点:以律为主, 特点:以律为主,分类编排 对五代、 对五代、宋的立法影响大
第8章唐代法律制度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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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发展到 成熟完备阶 段的标志
法律注释
定罪量刑
(四)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法典体例
律文内容
从内容 到形式 高度完 美统一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宋元明清
秦汉立 法成果
唐律
汉晋律 学成就
承前启后
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
朝鲜 日本
越南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大理寺 最高审判机关
刑 部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皇帝
第八章 隋唐法律制度
内容介绍
❖第一节 隋代立法概况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第三节 唐律的内容 ❖第四节 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五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隋代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
(一)制 定
隋文帝
(二)突出成就
1、篇章体例 2、封建制五刑 3、公罪与私罪
4、特权法 5、“十恶”罪
御史台 最高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或地方 发生重大案件时, 由大理寺、刑部和 御史台的长官会同 审判,称为“三司 推事”。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制度
1、逐级起诉 2、直诉制度
3、限制告诉
登闻鼓
(二)审判制度
1、口供—刑讯 2、具引律令正条 3、死刑复核制度
4、执行 ※ 5、回避制度
《贞观政要》载:相州人李 好德平常就有疯癫病,经常妖 言惑众,妄议朝政。贞观五年, 唐太宗李世民下令将他逮捕收 监。大理寺卿张蕴古闻知此事, 劝谏说李好德早就有病,依法 不应治罪。唐太宗认为有理, 答应宽宥。张蕴古偷偷把这个 消息告诉了李好德,不巧被一 位大臣听到,就奏禀上去。唐 太宗大怒,下令将张蕴古绑赴 市曹立斩。刚杀过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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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0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 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 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 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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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建五刑法定化
《开皇律》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 种。
死刑为绞、斩两等。 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 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 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各分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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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立“十恶”的罪名
《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 成了“十恶”制度。 所谓“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 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 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隋朝的立法概况 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 唐律的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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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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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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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隋代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内容的发展
1、篇章体例定型化
《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 基础,规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 12篇体例,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概况
一、法律思想:“礼法并用”
1、法律宽简,稳定,划一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3、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4、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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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
令
格
式
律是关于 断罪量刑 的基本法 典,主要 是规定罪 与罚两方 面内容的 基本法
令主要涉及 国家行政体 制、尊卑贵 贱等级制度 等方面,是 关于国家各 方面制度的 法规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 式主要是封建国 关分别颁行的以及 家各级行政组织 因人因事颁布的诏 活动规则及上下 令,整理汇编而成 级间的公文程式 的法规;汇编后的 的法律规定。经 格,称为“永格”,过汇编的式,称 具有普遍的效力。 为“永式”,具
.
5、区分公罪和私罪
•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 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 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
《开皇律》的地位
• 《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具 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总结了魏晋以来的立法经 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之精华,使封建法典 趋于定型,对唐律的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 同时,《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 固,社会秩序的安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
二、《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 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篇目增加。 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
二百余条,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 《开皇律》。 删除十恶条目。据《唐律疏议》记载,《大业律》删 去“十恶”中的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
.
《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0条。 12篇分别为:名例;
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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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 律的性质。“永格”
• 式是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 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 典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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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唐律残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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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 •犯死罪不加刑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法适用制度
5.同居相隐不为罪 6.共犯区分首从 • 家庭成员构成的共同犯罪中,
以家长为首犯; • 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主管
长官为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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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法适用制度
7.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
二、主要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
4.《开元律疏》
5.《唐六典》
“六典”—治、教、礼、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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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李渊像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 唐 律 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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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主要法律形式
• 律是国家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 家的基本法典。
京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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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 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 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 面的法律。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 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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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第八章 隋唐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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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行政法制
(三)监察:御史台 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臣 《唐六典》:“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 政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按职能,御史台内设台院、殿院、察院
唐代行政法制
(四)官吏选任 --科举制
(1)“常举” 设有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明
法科、明字科、明算科、童子科、道举科等,以“明 经”、“进士”二科最受重视。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1)五刑 --杖刑 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可赎:杖六十赎铜六斤,每加一等,加铜一斤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1)五刑 --徒刑 剥夺自由并强制从事奴辱性劳役 分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可赎:徒一年赎铜20斤,每刑重一等,加铜10斤 服徒刑者,“配居作”,劳役时皆带钳或枷
唐律文包括 --律文 --注文 --疏文(问答)
《唐律疏议》
《斗讼》(第302条)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 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
用刃亦是。
【疏】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若以手足殴 人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 足为例,用头击 之类,亦是。伤,谓手足殴伤; 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六十。注云「见血为 伤」,谓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 刃亦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 皆同他物之例 。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3.唐高宗《永徽律》(12篇,502条)及《永徽律疏》 (30卷)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 科举考试、司法裁判而为统一的立法解释
4.唐玄宗《开元律疏》(30卷)
开元二十二年( 734 年)“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 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 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 《开元令》《开元前格》《开元后格》《格后长行敕》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一)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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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907
——封建法制的完备阶段
隋文帝杨坚 唐太宗李世民
2020/12/10
1
中国法制史
隋唐朝的建立
北周宣帝
580年 静帝 外戚杨坚辅政 杨忠 随国公 581年 国号为隋 长安 隋文帝 开皇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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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杨广 陈 589年 《开皇律》
二、《大业律》—隋炀帝
“久厌严刻,喜于宽刑” 宽刑 18篇 刑罚有所减轻,删除“十恶”之条 三、司法制度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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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For Watching
2020/12/10
11
死、徒、流、鞭、杖——北齐
死刑:枭首、轘身、斩、绞
流、徒附加鞭、笞
笞、杖、徒、流、死——《开皇律》
2020/12/10
6
中国法制史
20等
死刑法定刑——绞、斩(二等)
流刑——三等
徒刑——五等
杖刑——五等
笞刑——五等
Hale Waihona Puke 2020/12/107
中国法制史
(2)创设“十恶”制度
北齐 “重罪十条”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 义、内乱
李渊父子 618年建立唐朝 长安
一、《开皇律》的制定、体例、基本内容及其历 史地位
1、制定
“新律”
开皇三年
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
《开皇律》
2020/12/10
3
中国法制史
2、体例
《法经》(6篇)—《秦律》(6 篇)—汉朝《九章律》—曹魏《新律》18 篇—《晋律》20篇—《北魏律》20篇— 《北齐律》12篇—北周《大律》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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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首创“例减”制度,对“八议”人员及七品 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照例依法减刑一等处置。 但犯有“十恶”重罪者,不在“例减”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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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宗时期的永徽制疏 唐高宗即位后,以 “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的法律思想与法 制原则为指导,于永徽元年(650年)敕令 太尉长孙无忌等十余人“共撰定律令格式” , 并于第二年下诏“颁新定律、令、格、式于 天下” 。这次立法活动,主要是将“旧制不 便者,皆随删改” 。其中“新定”的《永徽 律》,完全是按照《贞观律》修订而成,不 仅篇目体例结构没有改变,而且具体内容方 面也改动很小,因而基本是《贞观律》的翻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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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 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四种。
4
二、主要法律内容 ㈠《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改革完善法典体例
隋朝政权虽然是直接承袭北周政权建立起来的, 但隋文帝主持制定《开皇律》,却摈弃了北周 “法令滋章”、“烦而不要”的法律体系,转而 继承《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的立法 传统,将其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进一步精简为十 二篇五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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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系统规定赎刑制度,凡九品以上官员的一般 性犯罪,经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批准,均可依 法享受以铜赎免所处罪刑的特权。
⑷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创立的以官爵折当徒刑的 “官当”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该项制 度。根据《开皇律》的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员 的一般性犯罪,经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批准, 均可以其官职折当所处徒刑或流刑,并将“官 当”对象分为“公罪”与“私罪”两种情况。 其具体内容包括:“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 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 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即三等流刑 均按三年徒刑折算。“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 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即徒刑可多折当一年, 流刑可多折当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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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创“十恶”罪名 《开皇律》继承发展《北齐律》 的“重罪十条”,对其重新加以改进,首创了谋反、 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的“十恶之条”。
自从《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之条”以后, “十恶”重罪的规定一直为唐宋明清各代的刑事立 法所继承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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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扩大官僚贵族特权 ⑴继续实行曹魏《新律》首创的“八议”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960年)
2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活动 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等人制新律,开皇三 年,又命苏威、牛弘等人修新律而完成了 “开皇律”,共12篇,500条。开皇律更定刑 名为笞、杖、徒、流、死,废除了前朝的一 些酷刑,规定了八议之制,将北齐的重罪十 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开皇律上承汉律,下开 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隋炀帝 于大业二年命牛弘等修律,于大业三年四月 完成大业律,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篇目 有所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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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将北周与北齐一年至五年的五等徒刑减轻为一 年至三年,每等相差半年,除徒刑所附加的鞭笞; ⑷将北周与北齐的鞭刑改为杖刑,自杖六十至杖 一百共分五等,每等相差十杖; ⑸将北周与北齐的杖刑改为笞刑,自笞十至笞五 十亦分五等,每等也相差十下。 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 使夏商西周时期产生并为战国秦汉以来所保留沿 袭的以肉刑体罚为主的刑罚体系,完成了向以剥 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徒刑居作为主的 刑罚体系的最终转变。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曾经长 期盛行的墨、劓、剕、宫、大辟的旧五刑制度宣 告解体,因而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一 个重大转折,符合刑罚制度不断由残酷野蛮向文 明人道方向发展进化的进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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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朝法律思想 与立法活动
二、立法活动 ㈠唐律的制定与修订
唐律从制定到修订再到最终完成,先后经历了一百 多年的时间,有一个不断修改和逐步完善的发展过 程。其中以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四朝的立法最 有代表性,因而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1.高祖时期的武德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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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元年,本着“务在宽简,取便于时” 的立法宗旨,首先颁布“五十三条新 格”,在此基础上,唐高祖又指派尚书 左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正式制定武德律 令。 武德七年,新律令完成,由高祖下诏 “颁行天下”。这次“撰定律令,大略 以开皇为准” 。其中的《武德律》仍为 十二篇五百条,无论篇目条文还是法典 结构,基本都是照搬隋朝《开皇律》制 定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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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司法制度 随着隋朝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及其 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其统一的司法机关体 系与诉讼审判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㈠司法机关体系 隋朝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大理寺、 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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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诉讼审判制度 除强调严格遵守司法诉讼程序外,还明确
规定了逐级上诉和直诉申诉制度。各地“有 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 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 有司录状奏之” 。对经县、郡、州及大理寺 仍不能审理平决的重大冤屈案件,允许击登 闻鼓直诉朝廷奏闻皇帝。 隋文帝尤其重视对死刑终审权的控制,多次 强调死刑案件必须及时上报复审,并向皇帝 奏裁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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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宗时期的贞观定律 《贞观律》的制定和完成,改变了《武德律》“一准 开皇之律” 的立法宗旨,正式确立了唐律的篇章体 例结构与主要法律内容,基本奠定了唐律的罪刑体 系和法典地位。从此以后,唐朝各代进行的修律活 动,均以《贞观律》为定本,而仅做个别文字或条 目的改动。与《武德律》相比,《贞观律》堪称是 第一部名副其实的唐朝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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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在隋文帝下令进行的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中,《开皇律》先后废除了前代的各种酷刑, 正式确立了相对比较宽缓的笞、杖、徒、流、 死的封建五刑制度。
其具体的改革成就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⑴废除北周五等死刑中的磬刑、枭首、裂刑与 北齐四等死刑中的轘刑、枭首,仅将死刑法定 为绞、斩两等,使生命刑由极端野蛮残酷朝相 对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 ⑵将北周规定的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的五 等流刑缩短流放里程,减轻为一千里至二千里 三等,每等相差五百里,同时废除北齐、北周 流刑均附加鞭笞的规定,分别改为居作二年、 二年半、三年的劳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