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研究——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金融法院等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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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 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综述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综述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有关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聘用、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本市有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由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一聘用并进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是指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同)组织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1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发表评审意见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评审专家管理)本市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并在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以下称“上海政府采购网”)建立专家抽取系统。

市和区财政局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对相关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第六条(评审专家聘用程序)市财政局根据专家库情况和本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分批次开展评审专家聘用工作。

聘用程序包括:(一)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明确聘用条件、应聘申请时间、应聘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网上申报与材料报送。

有应聘意向的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查询信用记录。

市财政局通过有关信用信息查询平2台查询应聘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情况,并据此进行初步筛选。

应厘清适格投标人“满足三家”这一要求——由符合一般技术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不属于采购无效情形所想到

应厘清适格投标人“满足三家”这一要求——由符合一般技术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不属于采购无效情形所想到

42案件来源一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3行初104号二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行终177号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其中的“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专指招标文件中特别注明必须满足该条件否则投标无效等条款,而不是三家供应商的文件都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技术参数。

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某县妇幼保健院采购医疗设备”项目,招标人为某县妇幼保健院,代理机构为某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0日,涉案项目发出《某县妇幼保健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记载将采购的设备共分为5包,其中第1包为: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宫腔镜、自动评分胎心监护仪各1套。

涉案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第1包的内容,对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宫腔镜及自动评分胎心监护仪三个产品均提出了多项技术参数要求,其中部分技术参数前加标“▲”。

前述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的“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记载如下内容。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技术、商务和价格三部分分别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分。

三项总分为100分,其中,技术得分占60分,商务得分占10分,价格得分占30分……评标步骤: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初审、比较与评价……比较与评价:1.技术评价60分。

(1)评议内容:所投产品对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分值:20。

评分细则: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得20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占全部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的比例在80%—100%的(不含100%),得8分—19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占全部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的比例在80%以下的(不含80%),得0分—7分……(2)评议内容:所投货物技术参数及性能与技术规格要求的符合性;分值:2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浦府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浦府规〔2019〕2号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浦东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浦东新区范围内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类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定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发布磋商文件,邀请多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磋商,最终根据磋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原则)竞争性磋商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五条(磋商文件编制)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磋商文件,明确磋商程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六条(供应商资格)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第七条(响应文件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八条(磋商谈判)采购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团队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

谈判过程应公开透明,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磋商结果)根据磋商谈判的结果,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条(合同履行与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期限等要求履行合同。

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7年1月9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宝府办〔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1〕8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对政府采购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09〕38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各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要遵循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依法实施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中心不再承担集中采购机构职能。

集中采购机构职能由区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若干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代理服务费由区财政承担,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最新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含答案)

最新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模拟考试1一、判断题1、主管预算单位可以代表下级预算单位签订和实施政府采购合同。

标准答案:错2、法人组织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标准答案:错3、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被推荐的供应商应提供申请书。

标准答案:错4、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本单位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评审。

标准答案:对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答案:错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两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标准答案:错7、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主管预算单位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

标准答案:错8、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

标准答案:错9、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属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重点清理和纠正。

标准答案:对10、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标准答案:错1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可以决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标准答案:错12、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标准答案:对1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并在其中产生的开销可由采购人报销。

标准答案:错14、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标准答案:对15、磋商文件可以标明3个货物的品牌由供应商选择。

标准答案:错16、磋商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预算。

标准答案:对17、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进口产品,国内产品不得参与采购竞争。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竞争性磋商活动,促进信息公开和竞争合理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竞争性磋商活动。

第三条:竞争性磋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利益,同时注重效益和质量的统一。

第四条:竞争性磋商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形式:一次性竞争性磋商、分阶段竞争性磋商、分项竞争性磋商。

第五条:竞争性磋商活动应当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程序第六条:竞争性磋商程序分为邀请阶段、磋商阶段和确定中标人阶段。

第七条:邀请阶段:采购单位应当向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发送邀请文件,包括项目的类型、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磋商阶段: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向采购单位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在磋商会议结束后书面确认反馈内容。

第九条:确定中标人阶段:采购单位应当根据磋商一致结果,评定供应商中标人的资格,签订合同,执行项目。

第三章:参与资格要求第十条: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履行税收、社保等方面的义务;(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参与此项目前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第四章:参与竞争性磋商的标的物要求第十一条:参与竞争性磋商的标的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建立不合理的技术壁垒;(二)符合环保、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三)价格合理、符合市场价值。

第五章: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市场调研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当在竞争性磋商前开展市场调研工作,明确项目的技术特点及需求,准确估算项目价格。

第十三条:市场调研结果将成为项目采购方式和判定合理报价的依据。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第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当充分并及时地公开竞争性磋商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保守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机密信息。

第七章:竞争性磋商的评判标准第十六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评判标准,公布在招标文件中。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一篇:《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提出以下规范意见:一、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购买的货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和和使用价值并能为人所控制的各类物品及其附带服务。

采购人购买的工程是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建设、河道疏浚、水利建设、场地绿化等工程及其附带服务。

采购人购买的服务是指以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采购人除本市国家机关,实施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还包括预算单位以外接受财政性资金投入或补助的有关单位。

三、采购机构是指为实行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和代理采购而成立的专职采购单位。

四、各预算单位和有关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以加强对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管理。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预算单位编制的与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计划相对应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项目及内容。

专项政府采购计划是预算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编制的某一项配套使用财政性资金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项目及内容。

五、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集中采购方式的规定,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的,由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采购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管办)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刊登招标公告,吸引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人)。

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的,由招标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向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由采购机构或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下同)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择优采购。

三方询价法律规定(3篇)

三方询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方询价,是指在我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询价活动,以确定最终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这种采购方式旨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三方询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三方询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人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针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是针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三、三方询价的基本程序1.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采购需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质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等。

2.编制询价文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询价文件,包括询价邀请书、询价通知书、采购需求说明书、供应商资格要求、询价程序、询价评审标准等。

3.发布询价公告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询价公告,明确询价方式、询价时间、询价地点、联系方式等。

4.邀请供应商采购人应当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询价,邀请方式包括公开邀请、定向邀请等。

5.接收供应商响应文件采购人应当接收供应商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委员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采购委员会)负责审议政府采购政策、重要制度等事项,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采购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采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本市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和所属乡镇的政府采购活动。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经市采购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对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调整建议,报市财政部门确定后在本区范围内实施。

第五条政府采购平台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平台),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

2023年上海市奉贤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上海市奉贤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上海市奉贤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笔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毕业院校: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考场: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一、选择题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

A、集中采购机构和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B、集中采购机构C、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D、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答案:C解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故选C。

2.质疑供应商正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A、3B、5C、7D、15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正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故选D。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规定。

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D、乡级人民政府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故选B。

4.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

27017988_浅析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

27017988_浅析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

153浅析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文/王亮【摘要】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具体程序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提高谈判和磋商效率,同时避免程序漏洞和质疑的发生,需要在制定采购文件时综合考虑。

本文重点围绕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展开分析。

【关键词】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自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实施以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措施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应用日趋广泛。

最近两年,中央及各省政府采购部门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20年,多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已提升至400万元。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已经成为政府采购领域采用较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但在项目实际操作中,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谈判(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人的基本程序应如何认定,特别是符合性审查和谈判(磋商)孰先孰后在业界中出现了争议,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的流程差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森兰楔形绿地五洲大道 300 米绿带代建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书

森兰楔形绿地五洲大道 300 米绿带代建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书

竞争性磋商文件森兰楔形绿地五洲大道300米绿带代建服务项目编号:SHXM-00-20220624-1104代理机构内部招标编号:采招2022-XH-176招标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代理机构:上海宣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六月森兰楔形绿地五洲大道300米绿带代建服务上海宣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2)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4)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18)第四部分附件格式 (21)第五部分评审办法 (31)附:合同条款(参考格式) (34)第一部分采购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宣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森兰楔形绿地五洲大道300米绿带代建服务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采购;(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森兰楔形绿地五洲大道300米绿带代建服务2、项目编号:SHXM-00-20220624-11043、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本项目位于浦东新区高行镇,实施范围北至五洲大道,东至张杨北路,西至浦东北路,南至德爱路,总用地面积约24公顷(以实测为准)。

总投资127202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6261万元,建安费5129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是:绿化种植、河道工程、园路土建、配套停车场、景观小品、桥涵工程、室外水电等相关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动迁腾地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财库〔2014〕214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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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研究——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金融法院等新建综合业务用房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为例摘要:确保竞争性磋商中评分因素的科学性可以满足采购者的需求,实现招投标评审的公正、科学,找寻理想招标人。

本文通过概述竞争性磋商及其应用范围,依托相关项目工程,围绕采购思路、小组建设等方面探究竞争性磋商的采购办法。

借助综合评价机制,合理、科学地选取成交供应商,提升采购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磋商小组前言: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门最新提出的政府采购方式,可以适应当前新环境、新形势和新常态。

采购过程中通过组建磋商小组,针对工程、货物、服务完成磋商,结合文件要求提交报价和响应文件,属于投资者和政府双向选择的过程,关键是明确需求再进行竞争报价,能够优化采购水平和招投标效率,避免恶性竞争。

1 竞争性磋商概述与应用范围1.1竞争性磋商特点竞争性磋商实际上是为了适应转化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采购而采取的公平形式,具有项目应用范围广、周期短、方式灵活的优势,其主要特点如下:其一,可以快速完成采购工作。

发出磋商文件和提交初级响应文件的间隔最短为10天,从制作采购文件到磋商中间间隔约15天,因此相较于公开招标工作可以节省许多时间。

其二,灵活满足采购需求。

竞争性磋商模式在选择供应商时相较于公开招标其种类更加丰富,借助供应商、磋商部门开展工作,帮助资本方充分了解项目情况,满足采购人招投标需求。

其三,防止恶意低价情况。

若利用竞争性磋商模式开展采购工作时,小组可以结合综合评分的方式分析供应商最后报价响应文件,实现综合评分,挑选综合实力最高方,进而克服恶性招投标价格竞争问题。

1.2应用范围应用于特殊性质或技术复杂类项目。

对于无法说明要求和详细规格的工程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同时,适用于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借助市场机制。

结合固定程序和方式,将项目由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承办,结合合同支付费用。

再次,相关市场竞争力较小的转化项目,及供应商低于3家的情况。

2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分析2.1 项目研究背景概述2.1.1项目概况本课题项目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金融法院等新建的综合业务用房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中主要信息如下:第一,建设位置。

本案例拟建地块位于花木市级副中心,是浦东新区乃至上海市的重点发展板块,是浦东新区重要的商业、文化、人口聚集区,重要经济目标数量较多,防空专业队工程将填补浦东新区目前人防骨干工程的缺口,为完善全区人防防护体系骨架提供支持。

同时,本项目的建设还将兼顾该位置周边4 公里范围内的其他重要经济目标,保障经济目标安全和浦东新区地区的稳定。

项目地处上海浦东新区龙阳路、花木街道枢纽区域的04街坊和10地块,东侧是连汇路、西侧与04-09、04-08地块相连接,南侧与南程路毗邻,北侧是龙汇路。

第二,建设数据。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是72733m2,总用地面积是21493m2,项目共包含三栋辅助建筑和1栋主体建筑,地下建筑面积是12248m2、地上建筑面积为m2。

第三,项目内容。

该工程通过开展交通调查工作,获取交通数据,编制评价咨询报告并申请专家评审。

整个项目采购预算是10.2万,应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报告交付的时间设置为开始编制后的7日。

2.1.2项目重难点分析其一,调查过程。

在项目前期需要开展交通调查工作,收集并分析具体的调查数据。

注意在调查过程中围绕项目的出入口分布、周边路网组成和布局、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今后基础建筑的机动车主要流向,通过明确调查人员、调查责任、调查区域,拓展调查工作的实际范围和精准性,为后续影响评价提供数据支持。

其二,核查工作。

本项目中需要基地的出入口、关键通道、地库等设置开展核查工作,结合建设规范,提升设施设计和布局的科学性。

注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实现管理部门、核查部门和设计单位的技术交流,针对现场关键区域定期排查,进而全面评价特殊交通需求部分,规避通行安全风险。

2.2宏观采购思路竞争性磋商工作中需要加强相关人员自身学习,加深对采购政策的了解,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例如,邀请专家开展讲座或组织管理部门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

同时,制定责任奖惩机制,在采购代理部门和采购小组中构建明确的奖惩责任体系,加强责任落实。

此外,优化项目需求论证内容,提升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突出论证效果,契合采购人的招投标实际需求[1]。

2.3组建磋商小组新时期项目采购部门应当组建专业的磋商小组,其中主要包含安全保卫、后勤基建、计算机、法律等相关专业人才,负责管理技术指标、审核建设参数、提供咨询意见。

本项目中,磋商小组需要对项目全部供应商完成企业性质认定,对其响应文件开展契合性检查工作,若满足条件,则结合对应顺序安排供应商一一进行磋商。

因此,整个磋商工作主要由磋商小组负责,并对响应文件中的表述不清、计算错误、文字错误等问题进行及时反馈,要求供应商完成更正或说明。

一般磋商小组人数为单数,共同编制磋商文件、评审方式和标准。

2.4 采购文件编制为了克服评分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结合政府扶持相关政策编制采购文件。

残疾人福利企业、小微企业等因素,分值不超过总分值3%,因此若供应商是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等组织能够得分。

本项目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一同享受价格扣除政策,通过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价格扣除,可以享受6%的评审优惠,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建议围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方面设置具体的评分因素,分值不超过5%,供应商提供的交通工具、作业设备、相关服务若属于政府节能采购清单或环保类产品,可以得到对应分值。

此外,采购方、代理方需要结合政府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需求论证环节,提升论证结果的精确性和合理性。

建议结合政策规定,邀请评审专家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开展论证工作,若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立即停止评审。

采购代理部门、采购单位可以构建数据库;针对需求论证,专家、人员可以完成论证打分,设定级别、开展评价工作;对于论证阶段违反规定的人员,应列入末等名单,在今后的论证过程中进行规避。

2.5 科学应用磋商互动机制建议结合竞争性磋商的实际评审流程,使评审委员会和完成审查流程的供应商开展磋商工作,充分利用互动机制,使采购人了解供应商水平。

建议在磋商过程中设置“项目认知”、“答辩状况”等因素,此因素的分值不超过总分值的15%,主要的评分标准是供应商方参与人员的实际答辩情况,分析得出供应商代表人员的专业水平、对项目的了解情况、重视程度。

此外,注意防止重复类工作,对服务要素、技术要素中的重合评分内容进行删减合并。

2.6 评分因素设置由于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因此在招投标工作中科学设置评分因素是项目成交的关键。

设置该领域评分因素时项目特点和属性十分重要,主要的评分因素包含技术、报价、商务、服务要素和其他条件。

其中,报价阶段,可以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小微企业给予优惠;技术响应层面,能够结合采购人对于项目了解度、工作建议、技术保障、设备配置、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提升招投标工作的质量;服务要素中评分内容包含服务保障、服务承诺、服务方案、服务能力、保密工作等内容,可以体现出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管控能力的了解[2]。

2.7 加强保密工作由于竞争性磋商采购需要结合相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制定采购文件、开展评审工作、设置成交供应商,因此整个流程也许会出现保密性漏洞。

采购文件制作至磋商工作中约有15天时间,无法保证文件信息的绝对机密。

同时采购预算较多,利润较大,部分供应商会利用不法手段促成投标。

因此,建议磋商文件制作人员不可加入下一环节,在文件确认时地点建议选择具有音频、视频监控的评标室,若采购预算低于500万,磋商小组人数应超过5人,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配置法律人员。

2.8 其他管理方式第一,竞争性磋商工作相较于其他模式主观性较强,需要围绕工作机制、人员组织、奖惩权责等领域设置监督管理细则,对磋商小组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进而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避免权力滥用[3]。

第二,建议分层组织磋商小组。

结合竞争性磋商的实际阶段,划分专业和阶段,针对性组织磋商小组:初始阶段应明确需求,小组成员中需要包含技术类专家,第二阶段需突出采购最佳性价比,小组中可以邀请商务谈判类专家。

第三,科学设置评分指标。

磋商小组应通过查询资料,设置参照标准,将节能激励指标、适用性指标、可持续项目建设指标纳入考虑范围内。

设置具体的调整方式,引入第三方单位意见,明确采购活动中价格因素的比重。

第四,应充分了解招投标工作中的报价过程,借助“集中现场报价”的形式容易导致供应商准备时间不同,使其错失竞争机会。

因此,建议先磋商的人员优先报价,为所有供应商争取准备时间,维护招投标公平性。

结论:竞争性磋商相较于其他竞争性谈判工作能够解决技术、产品、设计、价格等多种因素产生的采购问题,提升资金使用率和采购工作质量。

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能够转变和反思传统采购理念,结合工程项目具体特点科学选择采购形式,借助供应商公平竞争满足招投标需求,确保评审、采购人员相对独立。

参考文献:[1]袁颖达,马选民,高冀.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评分因素设置的不足和改进措施[J].招标采购管理,2020,(01):45-47.[2]马国胜,鲁子琴.信息化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实践[J].招标采购管理,2019,(12):45-47.[3]冯君.竞争性磋商适用于工程采购吗?[J].中国招标,2019,(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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