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86865c3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fb.pn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此条例适用于发生在生产单位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单位内,因违反工作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等,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稳定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情况通报本单位内的其他职工,提高职工对生产安全的关注和认识。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八条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遵循全面、客观、科学和公正的原则,调查过程应规范、有序、及时。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过程和原因,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情况等。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查明责任主体、责任程度和责任范围,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伤亡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除刑事追责外,对于其他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事故处理,恢复生产秩序,但必须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向受伤人员进行合理赔偿,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心理辅导。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a37c48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d6.png)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的调查真实、责任的追究公正、事故的处理及时、教训的总结深入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客观、有效的原则,严禁歪曲、隐瞒、弄虚作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表附件2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记录表附件3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意见书附件4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报告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生产经营活动: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的产品制造、加工、经销和服务等活动。
3. 责任追究:指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追究。
4. 事故处理:指对事故损失进行调查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损失补偿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 教训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防范措施。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事故当事人对事故原因不愿意配合调查。
解决办法: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事故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倡导诚信合作的原则。
2. 困难:事故发生现场证据不足。
解决办法:加强现场勘察工作,挖掘潜在证据,搜集相关资料,并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获取证据。
3. 困难:事故调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解决办法:加强事故调查人员培训,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c5e0bc4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9c.pn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强化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处理,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本条例主要包括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事故调查的方法和流程、事故责任的追究以及对事故处理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等内容。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一)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在24小时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等详细信息。
(二)事故报告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附上相关证据、照片和报告处理结果的建议。
(三)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事故调查的方法和流程(一)事故调查应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以事实为依据,采取调查访谈、取证取证、现场勘察等方法,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二)事故调查组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词,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保护和分析。
如有需要,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
(三)事故调查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结果上签署意见,如有必要,还应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改进措施。
三、事故责任的追究(一)事故调查组应明确事故责任的主次关系,并推定责任人的具体身份和岗位。
(二)根据事故责任的轻重程度,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三)企业应根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如有需要,还应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四、对事故处理过程的监督和评估(一)相关主管部门应对事故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如发现不当行为或漏洞,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二)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应向企业内部和外部相关方公开,并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和评价。
(三)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的内部机制,定期进行事故处理的回顾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总结起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2e0be17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c4.png)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防范为主,责任明确,依法履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公开等职责,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和改进各项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求真务实、公正客观、科学严谨、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方责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正并合理反映事故情况,确保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第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和消除事故危险,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填写《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单》。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名称和发生时间地点;(二)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三)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四)事故处置措施及效果;(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其处置情况;(六)事故处理意见。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报告单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开的办公时间内填写,由事故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调查组。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应当涵盖事故的原因、性质、范围、损失和责任等方面,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证言,收集有关资料和证据,在调查中应当重视科学严谨的分析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当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当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隐患,避免相同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5c97212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9d.png)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那么,这个条例中对于事故报告有哪些具体要求呢?事故报告的时效性是关键。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在报告过程中,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谎报、瞒报或者迟报。
谎报、瞒报或者迟报事故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接下来,我们看看条例中关于事故调查的规定。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调查的组织级别也有所不同。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在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结束后,就到了处理阶段。
对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大小,依法依规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e04b3c20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9b.pn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生产一线负责、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法律、事实、证据、责任”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科学、公正、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五条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发生了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即将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管理单位;其他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本单位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上一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当事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即将组织调查处理,核实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影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救援伤员和隔离危(wei)险区域,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的审查、评估事故影响、研究报告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依法采集证据,深究事故原因。
对于重大以上事故,应当及时礼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对事故影响范围的调查、对事故当事人的问询、对证据的采集、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和对责任的认定。
第十条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反映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并依法给出责任主体和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考虑事故造成的后果和责任主体的情况,分别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463eeb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f1.png)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发生在国内境内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以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八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经过和原因;(二)事故对人民群众、环境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三)事故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保护措施;(四)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附件是指配套的附属文件或材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级分明、责任明确的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指依法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机构。
.....第四十五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应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及时补充和修正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80baf00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4a.pn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促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意外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预防、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集体经济财产安全。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生产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信息。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有必要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的,应当尽快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依法做出结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组织的会议和讨论。
第十条对于拒绝、阻碍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及时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应当依法组建,明确调查处理范围、任务和时间表,制定调查处理方案,分工协作,确保调查处理工作的高效完成。
第十三条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应当听取相关参与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专业意见,综合分析调查结果,形成结论意见,并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https://img.taocdn.com/s3/m/193edc9a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64.pn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5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行政效能,保护人民群众安全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规定内容本条例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要求和时间限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调查的内容和期限,并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公正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原则和要求等。
第二章报告第四条报告范围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全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瞒报或者谎报。
第五条报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组织处置的情况。
第六条报告时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救伤员、隔离事故区域、避免事态恶化,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调查第七条调查机关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主要机关。
第八条调查程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立案查处、及时、准确、全面、公正。
第九条调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等方面,对有关责任人员或单位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条调查期限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为45天;对于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为60天。
第四章处理第十一条处理原则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处理对于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令改正,并能够曝光事故情况;情节较重的,要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经济赔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经济赔偿和治安管理处罚,对赔偿标准和程序规定进行明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3a76588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4a.pn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人负责、有关单位协助、政府监管部门指导”的原则,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彻底调查和有效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立即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通报事故情况,积极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封锁、保护和证据保全工作。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制定调查方案,全面梳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事故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进行证据搜集和分析。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8172b70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26.pn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查明原因,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严重的和长期停产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履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应急机制,保证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落实职责,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和预防和控制措施的采取情况。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领导责任人,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险救援,确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小化。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和现场勘查,保护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过程和责任进行调查,并于事故发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395e455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16.pn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引言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二、报告程序1.生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对事故情况和原因进行初步评估。
3.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三、调查程序1.调查组应由安全监管部门指派,成员包括安全专家、技术人员、相关生产单位代表等。
2.调查组应全面搜集事故发生前的相关数据、文件和证据,对目击者进行询问,并进行现场勘察和实验。
3.调查组应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形成调查报告。
四、调查报告内容1.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等;–事故过程描述:详细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影响: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直接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间接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深层原因分析:对事故发生的深层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建议和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和防范措施。
2.调查报告应经过审定后,及时向相关方面进行通报。
五、调查结果应用1.调查结果应及时用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纠正事故发生的隐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2.对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调查结果还可以为相关科研单位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六、责任追究对于故意隐瞒、虚报或拖延报告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七、附则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有助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355cf29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df.pn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效能,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责任追究、及时准确、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制定救治、善后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行政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工作。
第七条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生产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八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第九条生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性质;(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三)事故原因和责任;(四)事故处理的情况。
第十条生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安排专门的调查组进行,并依法独立、公正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依法采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相关人员,并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三条调查组依法有权要求事故当事人、证人、鉴定机构等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在收到事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救治、善后和预防措施,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处理结果的报告和公示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当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报告,并报告给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有关人员进行撰写并进行统计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6fbb3e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4c.png)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以真实客观、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进行深入剖析和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防范和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事故和灾难两种。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分为即时报告、初步报告、定期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以防范和预防为主线,以追究责任和事故原因为核心,以推动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为目标,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公平、科学严谨的原则,坚决杜绝隐瞒掩饰、推诿扯皮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即时报告。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即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规模、伤亡情况、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即时报告应当及时传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初步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提交,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初步调查结论、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初步报告应当及时传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期报告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科学严谨,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查阅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现场勘验和实验检测,开展必要的技术分析和信息核实,做出准确的结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22ccc7b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03.pn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事故发生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程序,并贯彻落实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维护生产安全事件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记录和归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指导和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预警和风险评估,建立隐患排查机制,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整改。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现场安全,并及时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和传递。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合理的报告流程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追究等。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政府和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并在舆论引导、信息公开方面积极沟通。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进行审核和回复,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协助。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负有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查阅相关记录、资料和证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和条件,并协助组织事故重现和模拟实验。
2023修正版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23修正版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096b53d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bd.png)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害,提升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故调查条例- 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其他上级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方式第三条报告的内容3.1 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地质、行业类别等基本信息;- 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紧急救援组织及相关人员的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和专业人员的情况。
3.2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和程度;- 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事故涉及的设备、工艺、材料、人员等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前的预警和预防措施。
3.3 事故后果和应急处理情况- 死亡、受伤和失踪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影响范围和环境污染情况;- 事故后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效果。
第四条报告的方式4.1 时间要求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4.2 报告材料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材料,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以备调查和追责使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第五条启动调查程序5.1 调查组的组成- 根据事故性质和规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调查组,组长由该部门负责人任命。
- 调查组应包括事故调查、安全专业、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5.2 调查程序-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启动调查工作。
- 调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全面、及时的原则,采取现场勘查、询问笔录、证据保全等方法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2230b4d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0e.pn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整体概述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为了有效应对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单位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旨在规范生产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应对程序。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三条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受伤人数、损失情况等详细信息。
第四条报告要求生产单位应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报告应及时提交,避免延误事故处理时间。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五条调查组织生产单位应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独立公正,不受其他利益影响。
第六条调查程序调查组应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听取事故当事人陈述、收集证据等。
调查过程中应保护相关证据,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第七条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责任人、及时处理建议等。
报告应经过审核确认后提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处罚措施和预防措施第八条处罚措施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的责任人,生产单位应给予相应处罚。
处罚应公正公平,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预防措施生产单位应根据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预防措施应经过审查确认,确保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条例解释对于本条例中不明确的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生产单位,依法实施。
第十一条生效及修改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
对本条例内容如有需要修改的,应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修改实施。
结束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单位面临的重要问题,规范的报告和处理程序能有效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本条例旨在引导生产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0fd38d92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65.pn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预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组织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报告原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按照“先报告、再调查、最后处理”的原则,及时防范和遏制事故扩大。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五条报告程序当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告:(一)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安全撤离被困人员,限制事故扩大。
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救援机构并立即进行应急救援。
(二)负责人或直接知情者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
同时,要将事故情况告知员工,通知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班及时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和指导事故调查。
第六条报告内容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事实及相关资料:(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情况和损失范围;(二)生产设施、设备、物资等的使用情况;(三)员工人数、死亡、受伤及安全状况;(四)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五)事故责任认定、救援和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六)所需技术资料、技术支援和人力物力的保障需求等。
第七条报告要求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报告内容要求客观真实,不得隐瞒事实、虚报伪造;(二)报告方式应当依据要求及时、准确、清晰传达确切信息;(三)报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资料和证据,包括图片、录像等。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八条调查程序当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即召集事故调查组,选择经验丰富、技术熟练、调查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二)搜集现场记录、资料和证据;(三)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分析,查明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四)撰写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签署。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16d592b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c9.png)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明确、责任追究严肃、事实真相查明、依法依规处理”的原则,工作程序合理、操作简便、科学规范。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保障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泄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工作的廉洁和公正。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事故后果及受害人员的伤亡情况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可以采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或者其他合适的形式,但是书面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经过,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包括调查的过程、事实的查明、责任的划分和处理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编辑本段第三章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编辑本段第四章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编辑本段第五章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