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等11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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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等11项铁路工程

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铁建设[2010]257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等11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

(铁建设[2010]257号)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发布《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 10002.1-2005)、《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02.3- 2005)、《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05)、《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200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 2007)、《铁路动车组设备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89号)、《铁路GSM-R 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工程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 [2007]92号)、《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TB 10004-2008)、《高速铁路设计规范(试行)》(TB 10621-2009)、《新建时速

200~250公里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40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5]285号)共11项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上述11项标准相应条文及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等11项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

一、《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

第3.3.8条改为:

3.3.8 在下列情况下,桥上基本轨的内侧应铺设护轨:

1 桥长大于50m的有砟桥面及无砟无枕桥梁;桥长大于 20m的明桥面钢梁桥;桥长大于等于10m,且桥上线路曲线半径在600m及以下,或桥高(轨底至河床最低处) 大于6m的明桥面钢梁桥;

2 跨越铁路、重要公路、城市交通要道的立交桥;

3 双线桥各线均应铺设护轨。三线及以上的桥,当各线的桥面分别设于分离式的桥跨结构上时,各线均应铺设护轨;当各线铺于同一桥跨结构(如整体刚架桥)上时,可仅对两外侧线铺设护轨。

桥上护轨应与基本轨相匹配,宜采用不小于50kg/m的钢轨。护轨顶面不应高出基本轨顶面5mm,也不应低于基本轨顶面 25mm。

护轨与基本轨头部间净距:明桥面钢梁桥为220mm;有砟桥面为500mm;当桥上设有伸缩

调节器时为320~350mm。

护轨伸出桥台挡碴前墙以外的直轨部分长度不应小于5m,当直线上桥长大于50m及曲线上桥长大于30m时应为10m,然后弯曲交会于铁路中心,并将轨端切成斜面联结。弯轨部分的长度不应少于5m,轨端超出台尾的长度不应少于2m。自动闭塞区间在护轨交会处应安装绝缘衬垫。

[说明]依据《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铁运[2010] 38号)第3.1.12、3.1.13条的相关规定,修改桥上铺设护轨的范围,以及护轨与基本轨头部间净距等。

二、《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TB10002.3-2005)

(一)第5.2.1条修改如下:

表5.2.1注3改为:当检算安装荷载产生的应力时,第1、2及8项容许应力在主力加附加力的基础上可再提高10%。

(二)第5.2.2条修改如下:

第5.2.2条第3款改为:当检算安装荷载产生的应力时,钢筋的容许应力[σ]:Q235钢筋取176MPa、HRB335钢筋取 253MPa、HRB400钢筋取297MPa。

[说明]考虑多种施工工况,将原条文中的“架桥机架梁”改为“安装荷载”。

三、《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5)

(一)第5.1.1条第2款改为:

2 喷射混凝土:C25、C30、C35;

(一)5.1节增加第5.1.5A条:

5.1.5A 喷射混凝土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射混凝土重度应大于2300kg/m;

2 喷射混凝土早期强度,C25为8h不小于2MPa,24h不小于10MPa;C30为8h不小于

3MPa,24h不小于12MPa;C35为8h不小于4MPa,24h不小于14MPa。

四、《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l0008-2006)

(一) 表4.1.2-2中关于客运站的电力负荷等级,其中“中型站”改为“中、小型站”。

(二)8.3节增加下列条文:

8.3.11 沿桥墩上下桥的电缆应采用涂塑钢槽防护。其中,钢槽在地面以下部分埋深不得小于0.5m,地面以上的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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