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解读

强调保密 宣传教育
规定保 密工作 责任制
明确了保 密与信息 公开关系
强化保密 工作保障
机关、单位是保密宣传教 育的重要对象,又是具体实 施主体,条例第七条要求机 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 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 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 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条例第五条在保密法关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 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基础 上,进一步规定:“机关、单 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 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涉密企业
具备条件
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 专业能力;
保密制度完善,有专 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 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的其他条件。
四、保密制度
6、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是保 密工作的核心要素,加 强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建 设非常必要和迫切。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 (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 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 定。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三、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1
事项 范围 定密 职责 定密 授权
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 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保 密事项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第八条还规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 变化及时调整。
2
定密工作需专人负责。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 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 密责任人。 条例第十条规定,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 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 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 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 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一、绝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国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

二、机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三、秘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与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

第三条测绘管理工作中涉及国防与国家其她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总)局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颁布单位】地矿部/国家保密局【颁布日期】 19940808【实施日期】 19940808【章名】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使保密工作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地质矿产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矿产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就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一)机密级事项1.全国地质矿产工作中、长期规划中的主要指标与重大政策措施;2.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工作决策;3.未划定国界的边境地区、有争议海区以及我国已申请登记的国际海底矿区的地形地貌与矿产资料;4.全国铀、离子型稀土元素矿产的探明储量、开发利用综合统计资料以及资源战略分析资料的核心部分;5.涉及社会安定与公众利益的重大地质灾害预测资料。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所属版面:部门规章作者:更新时间:2011-07-26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引起的公害病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数据资料;
2、军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情况。

(二)秘密级事项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
2、全国大中城市全面、系统的水、气、声、固体废物污染及重要海域和界河的水质监测数据;
3、国家及省级国际环境保护技术合作、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方案、对策及出席国际重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活动预案;
4、未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的原始资料;全国自然保护区中有关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植物的全面、系统的监测调查资料。

第四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在本规定中又未列入的事项,凡其他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确定密级;凡其他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未作出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拟定密级,报国家环境保护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

1990年1月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90]环办字第02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工作(以下简称定密工作),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工作、交往中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应依照本办法及时定密,依法管理。

第三条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应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与业务部门主管人员组成定密工作小组,指导、监督、协调所属部门开展定密工作。

第四条定密及管理工作实行组织审核制度、登记年报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定密工作的基本程序(一)国家秘密事项一经产生,承办人员应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极具体范围和规定拟定其密级。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一事一定。

(二)拟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应由承办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密件上标明已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同时拟定其知悉范围。

(三)承办人员将已标明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承办件送交单位定密工作小组,由其审核密级的拟定和标注是否合法、准确,并对遗漏、不当处予以补充、纠正。

经审核不属国家秘密的,应及时退交承办人员。

(四)承办件经定密工作小组审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填制《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表》(见附件一),呈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审批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秘密事项(或物品)名称,文号;2、产生部门、产生时间,承办人、审核人;3、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4、定密依据;5、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表格式由市国家保密局制发,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设定相关内容(栏目)。

(五)经审批同意后,该事项所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定密工作的特殊程序(一)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依据《保密法》第十一条和《实施办法》第十、十一条的规定,由承办人填制《国家秘密不明确事项申报表》(见附件二),经定密工作小组确定为主管业务方面事项的,报至有确定密级权的上级机关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报市国家保密局确定,并严格遵守法定期限。

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一、绝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国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

二、机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三、秘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和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

第三条测绘管理工作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总)局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颁布单位】地矿部/国家保密局【颁布日期】 19940808【实施日期】 19940808【章名】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使保密工作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和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地质矿产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矿产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一)机密级事项1.全国地质矿产工作中、长期规划中的主要指标和重大政策措施;2.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工作决策;3.未划定国界的边境地区、有争议海区以及我国已申请登记的国际海底矿区的地形地貌和矿产资料;4.全国铀、离子型稀土元素矿产的探明储量、开发利用综合统计资料以及资源战略分析资料的核心部分;5.涉及社会安定和公众利益的重大地质灾害预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2010年国家保密法

2010年国家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哈尔滨市保守国家秘密规定

哈尔滨市保守国家秘密规定

哈尔滨市保守国家秘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18•【字号】•【施行日期】2002.10.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哈尔滨市保守国家秘密规定(2002年8月23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全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保密工作坚持保密与信息公开并重的原则,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市、区、县(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辖区内的保密工作。

本辖区内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市、区、县(市)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检察、审判、人民武装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保密工作实行法人责任制,各机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保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责任人应当负具体组织领导责任;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应当经常开展保密法制教育,提高市民的保密意识。

各级各类干部培训院、校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应当把重点部门、部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作为保密教育的重点。

第二章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第八条各机关、单位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

第九条定密工作实行定密责任、登记和年报制度。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保守组织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 绝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党和国家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的变动方案;
2.酝酿或办理当中的全国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换届的人事安排方案;
3.党和国家领导人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4.中央有关部门专管的党员、干部、专家情况。

(二)机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省、部和其他中央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中央管理干部的名册和中央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中央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三) 秘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地(市)和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相应级别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保密定密工作制度

保密定密工作制度

保密定密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我国保密工作,规范保密定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密原则(一)根据事项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危害程度,准确确定国家秘密;(二)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开展;(三)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依法定密;(四)定密与管理相结合,确保国家秘密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条定密范围(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科技、外交等领域安全的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资料、技术、产品等;(三)其他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定密主体(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二)公民个人。

第五条定密程序(一)拟定保密事项时,应当对涉及的国家秘密进行识别和判断;(二)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如需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级;(三)确定保密期限,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四)在保密文件、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五)对确定为非密的事项,可适当标注,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定密责任(一)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识别、定级和标注;(三)定密审核人对定密工作进行审核,确保定密准确、合法;(四)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定密管理(一)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职责;(二)加强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储存、传输、处理、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三)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培训与宣传(一)定期开展定密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二)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保密意识;(三)利用各种渠道宣传保密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

第九条监督与检查(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二)上级机关、单位对下级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三)机关、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应坚持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各机关、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秘密标志》),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

第四条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指导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第二章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程序第五条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一般定密程序:1、各机关、单位应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1),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

2、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

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保密范围》的文号和具体条款)。

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

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3、承办单位(处、室)负责审核。

对承办人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

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可以授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专门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发现密级确定不符和保密范围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4、主管领导审批。

各单位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须报经分管本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

《保密法》知识问答

《保密法》知识问答

1、国家秘密的概念及特征《保密法》第二条对国家秘密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表述:“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本质特征。

即国家秘密必须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

二是程序特征。

即国家秘密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确定。

三是时空特征。

即国家秘密必须而且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2、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发现泄密事件后,可以向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也可以向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3、制定《保密法》的宗旨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如何理解“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国家保密局。

新修订《保密法》

新修订《保密法》

新修订《保密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保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国家信访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国家信访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国家信访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信办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国家安全正文国家信访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办法国信办发〔2014〕27号(2014年12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访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工作行为,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信访局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信访局定密责任人确定以及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密要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局机关各单位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局保密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责任人第六条国家信访局局长为国家信访局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为分管工作范围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责任人;指定产生国家秘密事项较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其职责范围内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定密责任人。

定密责任人出差、休假期间,应由上一级负责人履行定密责任人职责。

国家信访局指定定密责任人及其定密权限、范围等报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八条定密责任人要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定密责任人和涉密事项承办人应接受定密培训,明确定密职责,熟悉信访工作密级范围、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对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页眉可删)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有哪些?导读:(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保密法

保密法

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具体内容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保密法》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折叠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机关定密管理办法

机关定密管理办法

机关定密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定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上级单位定密管理相关制度规范,结合本单位保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定密管理是指依照保密管理规定和特定程序,将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行为和过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密的范围是指本单位机关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承载国家秘密的纸质介质和存储在计算机、光盘、软盘、U盘、录音设备等载体上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档、语音材料及其载体等。

第三条确定国家秘密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没有标注保密期限的,表示按最长保密期限计算;没有标注知悉范围的,表示按发送范围内工作需要掌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第四条密级的确定应由承办人提出对某一具体事项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并作出相应的标示,层报有关领导审批。

各级审批人员是定密责任人。

确定秘密级事项应当经部门责任人审批;确定机密级事项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绝密级事项应当经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

承办人应在着手办理具体事项前提请定密程序,并同时按照拟定密级处理信息。

第五条对具体事项是否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和定为何种密级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核确定;保密委员会无法确定的,报上级单位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国家秘密事项从制作开始应当标注密级,并确保在依法解密前密级标志与秘密事项不分离。

密级标志应当标注在公文首页(或者合订本封面)的左上角或者其他秘密载体的适当部位;保密期限应当并列于密级标志右侧,如(秘密★十年)第七条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在相应密级的涉密设备上处理。

第八条以不同载体承载的各种版本的同一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以该秘密事项最后批准确定的密级为准。

某一事项在审批过程中取消拟定密级的,其他载体承载的各种版本的同一事项应当取消秘密标志;某一事项在审批过程中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其他载体承载的各种版本的同一事项应当标注相应的密级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管理制度目录1 适用范围 (2)2 相关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管理职责 (2)5 程序和要求 (3)5.1 国家秘密项目密级的确定 (3)5.2 国家秘密项目密级变更和解除 (4)6 记录 (4)附录A项目定密审批表 (4)附录B 项目密级变更/解除审批表 (5)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管理规定1 适用范围本文对公司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管理进行了规定,目的是使相关事项的密级管理得到及时有效的管理。

本文适用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2 相关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构成本文件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或版本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

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或版本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密级的确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3.2 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为,绝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为30年,机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为20年,秘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为10年。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3.3 国家秘密标识规定国家秘密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各类自制密级文件,秘密标识在正式公文的首页右上角以“三号”黑体字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图纸、图表的保密标识在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对于没有按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密件,不能执行打印、晒蓝、印刷、复制等操作。

4 管理职责4.1 相关部门职责相关部门的职责为:a)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科工安密〔2009〕1488号)和《航空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航空规联〔1997〕63号),及时拟定本单位的保密事项,报公司保密办审核,保密委员会审批;b)对业务工作中涉及、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时拟定密级并申报;c)对属于何种密级尚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申报;d)定期清理保密事项的密级,并逐项登记;e)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的项目,按照确定密级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应坚持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原则。

第三条各机关、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秘密标志》),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

第四条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指导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

第二章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一般定密程序:
1、各机关、单位应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1),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

2、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

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保密范围》的文号和具体条款)。

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

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3、承办单位(处、室)负责审核。

对承办人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

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可以授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专门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发现密级确定不符和保密范围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4、主管领导审批。

各单位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须报经分管本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

5、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有关部门涉及的特殊事项,可以由具体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直接报送本部门主管领导同志审批签发。

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要定期向本单位专门人员备案。

6、会签文件的定密由具体承办单位负主要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对涉及本部门内容的定密情况进行审核。

7、代拟文稿的定密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正式发文机关审核批准并负主要责任。

8、正确做出标志。

即:密级★保密期限。

书面形式的密件,标注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对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可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做出说明;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做出标识;对有包装的密件,应以恰当方式在包装上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9、经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需要知道的原则,限定接触范围;对国家秘密事项不能做出标志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二)特殊定密程序:
1、关于不明确事项的密级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及时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填写"不明确事项"审批表(见附表2),提出申请确定密级:
(1)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局审定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2)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3)不明确事项具体密级的确定权限: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机密级由省或其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秘密级由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或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经国家保密局审定的机关、单位,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相应的密级确定权。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2、关于有争议事项的密级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填写"有争议事项审批表"(见附表3),报至省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变更密级和解密
1、变更密级。

某一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对该事项的密级加以变更;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变更密级的内部工作程序与确定密级的一般程序相同。

2、解密。

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1)程序解密。

属于保密期限内的事项和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应当履行法定手续。

解密的提出和审批程序,与定密的程序相同。

(2)自行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已标明保密期限为长期的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由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决定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以非公开方式提前解密,应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并在有关载体上作出标志。

第六条国家科技秘密的定密工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定密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机关、单位对所有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都要定密。

对所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图文资料、磁介质、信息系统、科研成果,特殊设备、仪器、样品、以及设施、工程、装备等,均应履行定密程序。

第八条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应建立承办、审核、审批责任制。

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批准的定密责任,确保定密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第九条各机关、单位审定国家秘密的专门人员应报保密工作部门备案,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经业务考核后,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应恪尽职守,熟知定密法定程序,正确理解、使用保密范围,掌握密级、保密期限标注方法,做到定密准确、及时、规范。

第十一条各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定密工作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对错定、漏定现象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各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各机关、单位应建立国家秘密事项登记制度。

国家秘密事项采用软盘形式登记,由省保密局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事项实行年报制度。

各单位每年一月底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定密情况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将本区域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报送市保密工作部门;各市保密工作部门、省直各单位保密组织应在每年的二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秘密事
项报省保密工作部门统计备案;省保密工作部门建立国家秘密数据库,负责全省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保密工作部门和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定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六条对在定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符合下列检查验收标准的由本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予以奖励:
一、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能及时、准确确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载体上正确做出标志;
二、及时、准确变更密级与解密,及时申请确定"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

对本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实现了动态化管理。

第十七条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造成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定密责任人不履行工作职责,且严重失职,致使国家秘密泄露,并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