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国家概况全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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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英国法律与司法机构

联合王国不实行完全统一的法律制度。但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各自独立的法律制度却有大体的相似之处。苏格兰的法律制度与英国其他地方的制度相异之处更多,但在许多方面有本质上的同一性。

联合王国所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法律来源包括:(1)成文法(议会法案和经议会授权制订的补充法规);(2)大量的"不成文"法或称习惯法,源于法院或其他的许多判决;(3)平衡法(对习惯法中没有包括到的那些案例的一种补充性法律手段);(4)欧共体法,英国加入欧盟后要遵守的法律,主要局限于经济和社会问题。另一共同特点是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刑法处理的是针对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而民法处理的是个人之间就权利、责任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往)

Ⅰ.刑事诉讼程序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一旦警察指控某人犯有刑事罪,皇家检察总署就要接管此案,并独立地审核证据以决定是否起诉。在苏格兰,检察总长,即皇家司法长官负责向高级法院、郡法院和地区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在全英国任何地方逮捕人,都必须尽快起诉并把其送到到法庭受审。如果24小时内不能开庭,除非被控人的案情严重,否则皆可保释。

所有刑事审判都在法院公开进行。因为刑法认为,在消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之前,他是无辜的,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不使原告比被告处于有利地位。审判时被告不必回答警察的问题,若被告的确发表陈述,除非已经以适当的措辞提醒过他,否则他的话不能用作审判他的证据。不许强迫被告提供证据或在法庭上回答诉方的盘问。

每位被告都有权雇用律师为其辩护,如果他不能支付律师费,可用公共费用提供帮助。如果他被指控谋杀,自己又无充足的财力,那就必须向他提供法律援助。

在由陪审团进行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判刑(所有审判皆如此),但陪审团决定是否定罪。陪审团由法院召集,由普通的独立公民组成。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陪审团为12人,苏格兰为15人。除一些例外,年龄在18岁到70岁(苏格兰为65岁)之间,名字登记在选举登记册上的人都有义务参加陪审团服务,他们的名字是随意选择的。如果陪审团不能作出一致判决,也必须是多数决定。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若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决定,法官允许多数裁决,但在通常的12人陪审团中,反对者不得超过两人。在苏格兰,"有罪" 裁决15人中必须至少8人赞同。"无罪"裁决(苏格兰为"无罪"或"无法证明") 意味着被告无罪开释,并且永远不得再以此罪名对其指控。

Ⅱ.刑事法庭

1.英格兰和威尔士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法庭包括:

治安(警事)法庭。负责审理判决犯罪(较轻罪行和很大一部分刑事案) ,也审理"任意方式"罪行(偷窃,破门盗窃罪和袭击罪较轻的案子)。 "任意方式"罪也可在刑事法庭由陪审团审理。治安法庭对公众和媒体公开,通常由三位无薪的"外行"地方官--地方治安法官纽成,由懂法律知识的书记员和助手给他们提供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的建议。治安法庭审案时没有陪审团.约有29400位外行治安官在450个法庭服务。少数全时、具有合格法律知识的受薪治安法官可能单独审案,他们通常在工作量极大的地区法庭主持审判。1994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79位受薪治安法官。

青少年法庭。负责审理18岁以下青年的大多数案件。这是由专门治安法官组成的治安法庭,或是与其他法庭分开,或是与其他法庭不同时开庭。对公众旁听和媒体报道有限制。当18岁以下的青年与18岁(以上)的青年被指控共同犯罪时,案件在普通治安法庭或皇家刑事法庭审理。若18岁以下者被判有罪,则将其移交青少年法庭判刑。

皇家刑事法庭。负责审理最严重的罪行(谋杀、过失杀人、强奸和抢劫)以及由地方法官提交的"任意方式"罪行。皇家刑事法庭在93个审判中心开庭,由高级法院法官、全职巡回法官和兼任刑事法官主持。为审理刑事案,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分为六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又分为区域,每个区域有一个或多个高级法庭和皇家刑事法庭中心。六个巡回区为:中部和牛津、东北部、北部、东南部(包括伦敦)、威尔士和曼

彻斯特、以及西部。

2.苏格兰

苏格兰有三种刑事法院: (1高级法院。负责审理最严重的罪行,并且对谋杀、叛国和强奸案有专断司法权;(2)郡法院,处理较轻罪行;(3)区法院,审理轻微罪行。

苏格兰有两种刑事诉讼:庄重诉讼和即决诉讼。庄重诉讼里,被告由陪审团和法官审理;在即决诉讼中,法官独自审理,不同陪审团。高级法院的所有案子和郡法院的较重案子由法官和陪审团审理。即决诉讼用于郡法院里较轻案件以及区法院里的所有案件。区法院法官为外行治安法官。在格拉斯哥,也有全职律师担任的受薪治安法官,在即决诉讼中与郡法院的法官享有同等司法权。16岁以下儿童犯罪通常由儿童听证会处理。

3.北爱尔兰

涉及轻微即决犯罪的案件由治安法庭听审,法庭由合职的、法律合格的常驻治安法官主持(有报酬和有合格的法律水平,类似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受薪治安法官)。郡法庭主要是民事法庭。17岁以下青年犯罪由青少年法庭处理,该法庭由常驻治安法官和两名特别合格的外行人士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必须为女性。

皇家刑事法院根据起诉进行刑事审判,由高级法院和郡法院法官主持。有争议的案件由法官和陪审团听审。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案的上诉可在皇家刑事法院、高级法院、上诉法院 (刑事庭)听审。某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若被证明具有普遍的重要性,则由上议院审理。在苏格兰,由三位或三位以上高级法院法官听审上诉,没有向上议院提起最终上诉这一程序。在北爱尔兰,对治安法院的判决和判刑提出的上诉由郡法庭听审,如果上诉仅涉及某一点法律问题,可由北爱尔兰上诉法庭听审,同时该上诉法院也听审针对皇家刑事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进一步上诉至上议院的程序类似于英格兰和威尔士。

Ⅲ.民事法庭

1.英格兰和威尔士

治安法庭只有一定的民事审判权,这种权力包括审理家庭成员为取得保护和抚养证、收养证、监护证和家庭护证等而提起的诉讼。对公民保健案和地方税收案也有司法权。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行使民事司法权的主要是郡法院,共有270个。郡法院的司法权包括:(1)基于契约和民事侵权的行为(例如玩忽职守行为、诽谤、恶意指控、骚扰和侵犯等可提起诉讼的犯法);(2)信托和抵押案;(3)收回土地诉讼;(4)地主和佃户之间的争议案;(5)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案;(6)海事案(海事问题和侵害)和专利案;(7)离婚案和其他家庭问题。

所有最高法院法官和所有巡回法官以及兼职刑事法官都有权力主持郡法院审案,但每个郡法院都有一个或多个由大法官任命的巡回法官,正常开庭由他们主持审判。

高等法院处理更为复杂的民事案:其司法管辖权主要包括民事案和一些刑事案;它也处理来自特别法庭和治安法庭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高等法院有三个分支:(1)家事庭,处理家庭法律,包括收养和遗嘱;

(2)大法官庭,审理公司和个人债务案、公司管理纠纷、地主和佃户争议以及知识产权等事务,对信托和有争议的遗嘱进行解释;(3)王室庭,审理涉及契约或民事侵权行为的案件,也处理要求司法审查的申请。海事法和商务法则由王室庭、海事庭和商务庭负责。高等法院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

高等法院也可受理上诉,但是较为重要的上诉则由上诉法院(民事庭)审理。少数上诉由上议院审理,上议院是英国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

2.苏格兰

民事法院包括郡法院(主要的地方法院)和巡回法院(最高中心法院,只服从伦敦的上议院)。巡回法院设在爱丁堡,分为外庭(一审法庭)和内庭(主要处理上诉的法庭)。上诉由巡回法院的上诉法庭处理。

3.北爱尔兰

郡法院主要是民事法院,审理涉案金额达15,000英镑以上的案件。治安法庭也审理某些有限型的民事案件。高等法院是高级民事法院。来自郡法院的上诉由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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