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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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世界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可是个至关重要的事儿。

这就好比我们开车出行,得有可靠的刹车系统来保障安全,而偿付能力监管就是保险公司的“刹车系统”。

咱们先放眼国际,瞧瞧那些发达国家是咋搞的。

比如说美国,他们的监管那叫一个严格。

有一次我看到一个报道,说美国的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进行频繁的“体检”,不仅检查财务数据,还会深入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

就像医生给病人做全面检查,连最微小的细节都不放过。

有一家保险公司,就因为在风险评估上稍微马虎了一点,被监管机构狠狠罚了一笔,还要求限期整改。

这可给其他公司敲响了警钟,谁都不敢在偿付能力上掉以轻心。

再看看欧洲,他们注重的是宏观审慎监管。

有个例子特别能说明问题,在某个欧洲国家,监管部门会综合考虑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提前制定应对策略。

有一年,经济形势不太好,很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资金压力,可因为监管部门早有准备,及时出台了一些支持政策,帮助保险公司平稳度过了难关。

转过头来看看咱们国家。

这些年,咱们的偿付能力监管也在不断进步。

以前可能更多的是参考国际经验,现在则是结合自身国情,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之路。

我记得有一家国内的小型保险公司,刚开始的时候,对偿付能力的重视程度不够。

监管部门发现后,没有简单地一罚了之,而是派了专门的工作组进驻公司,帮助他们梳理业务流程,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这家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业务也越做越好。

通过这些国际比较,咱们能得到不少启示。

首先,监管标准得跟上时代的步伐。

科技在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如果监管标准还停留在过去,那肯定不行。

其次,监管要注重预防。

不能等出了问题再去解决,要提前发现风险,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还有,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得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

就像老师和学生,有问题及时交流,共同进步。

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个复杂但又极其重要的工作。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在当今的金融领域中,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偿付能力的监管至关重要。

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环境、金融体系和监管目标,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通过对这些国际模式的比较和研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一、国际主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一)美国的风险资本(RBC)监管模式美国的保险监管以风险为导向,其风险资本(RBC)监管模式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精确性。

该模式通过计算一系列风险因子,来确定保险公司所需持有的最低资本水平。

RBC 模式不仅考虑了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和负债风险,还将业务风险、经营风险等纳入考量范围。

这种全面而细致的风险评估方法有助于准确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但也对监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数据要求较高。

(二)欧盟的偿付能力Ⅱ(Solvency Ⅱ)监管模式欧盟的偿付能力Ⅱ是一套基于经济原则的综合性监管框架。

它强调市场一致性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使用内部模型来评估风险和确定资本要求。

同时,Solvency Ⅱ引入了三支柱的监管框架,包括定量要求的第一支柱、定性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第二支柱,以及市场纪律和透明度要求的第三支柱。

这一模式注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但实施成本较高,对小型保险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的挑战。

(三)日本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日本的保险监管体系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

其偿付能力监管注重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通过设定一系列的财务指标和比率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同时,日本的监管机构也加强了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督。

二、国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比较(一)监管目标的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目标虽有相似之处,如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但侧重点有所不同。

美国的 RBC 模式更侧重于对风险的精确量化和资本的充足性;欧盟的 Solvency Ⅱ则更强调市场一致性和透明度;日本则在注重资本充足的同时,也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健性。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监管国际化)【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监管国际化)【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第二十一章保险监管国际化本章要点●保险业务国际化、保险机构国际化、保险风险国际化使得保险监管也呈现出国际化的客观需要。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的有效沟通、交流以及合作的组织和机制,形成了一套为不同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所广泛接受并自觉遵守的保险监管国际规则。

保险监管国际化是不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它不应当也不可能代替各国保险监管具体法规和各具特色的不同监管方式和习惯做法。

同时,它也是一个逐步完善和深化的过程,应当允许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在适应保险监管国际化形势的过程中有先有后,有快有慢。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自1993年成立以来,在制定全球保险监管标准、改善跨行业的监管推动保险监管国际规则的执行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它出台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为世界保险业提供了一套普遍适用的保险监管国际规则,但这些基本原则的推行和运用,必须结合本国实际。

核心原则由监管实践做支持,并与其他各项文件组成一个完整有机的体系。

●中国属于新兴市场国家,又是从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转变过来的,保险监管制度存在着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落后、保险监管法规建设不适应国际化要求、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需的信息披露制度、外部审计制度等差距。

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实观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国际化,包括:构建良好的监管环境,构建严密的审慎监管规章框架体系,构建完善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构建现代化的保险数据库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反应灵敏的风险预警系统,构建高效的保险监管交流与协作制度,构建科学规范的监管人员培训制度等。

第一节保险监管国际化的背景一、保险业务国际化导致保险业务国际化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市场全球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完成本国保险市场份额的瓜分之后,进行保险资本的继续扩张并掀起兼并、收购和战略联盟的浪潮,使得全球许多保险公司纷纷开展跨国保险业务。

偿付能力等级划分标准

偿付能力等级划分标准

偿付能力等级划分标准偿付能力等级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划分的等级。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等级反映了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保障保险合同的能力,对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客户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资本充足率、风险覆盖率、盈利能力等方面,介绍偿付能力等级划分的标准。

首先,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净资产与其承保风险的比率。

一般来说,资本充足率越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

根据监管规定,资本充足率在100%以上为偿付能力充足,90%~100%为偿付能力较好,80%~90%为偿付能力一般,80%以下为偿付能力较差。

因此,资本充足率是划分偿付能力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次,风险覆盖率也是评估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风险覆盖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与其风险暴露的比率。

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于支付未来赔付和保单现金价值的资金,而风险暴露则是指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一般来说,风险覆盖率越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

根据监管规定,风险覆盖率在150%以上为偿付能力充足,100%~150%为偿付能力较好,50%~100%为偿付能力一般,50%以下为偿付能力较差。

因此,风险覆盖率也是划分偿付能力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此外,盈利能力也是评估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盈利能力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的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盈利积累更多的资本,提高其偿付能力。

因此,盈利能力也是划分偿付能力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综上所述,资本充足率、风险覆盖率、盈利能力是划分偿付能力等级的重要标准。

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和风险覆盖率,增强盈利能力,提升偿付能力等级,保障客户权益,实现稳健经营。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介绍的偿付能力等级划分标准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

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

2013年第4期《》HONG GUAN JING JI GUAN LI○王颖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一、国际保险监管模式目前,国际保险监管的重点已由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发展到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存在4种主流的保险监管模式。

(一)美国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模式(Risk-Based Capital,RBC)美国全国监督管协会在1994年将RBC模式引进了美国。

这种模式旨在决定资本需求的时候将保险公司的大小和风险进行合并。

考虑到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之间的不同,其模式框架包含了3种独立的准则来计算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的需求资本。

对于财产险和意外险公司,可以自行设计保单和立定费率,但前提是保险公司所采用的保单和费率都必须符合所在州的有关规定。

而对于人寿和健康保险,必须按照规定将其出售的新保单报经本州保险监督局批准或备案才能实施。

如果这种产品含有证劵特性,还应报经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批准。

考虑到保险类型之间的多样性,每一个单独的风险计算都是基于要素导向的,每个保险公司也应该遵守各州的法律法规。

(二)欧盟的“偿付能力Ⅱ”模式欧盟保险监督“偿付能力Ⅰ”自2004年开始执行,通过固定汇率来计算资本需求量,以此衡量保险公司的风险。

随着欧洲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这套监管体系宽松的管制导致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其所规定的最低额度既不适合做预警指标,也无法发挥缓冲器的作用。

因此,“偿付能力Ⅱ”应运而生。

欧盟委员会将“偿付能力Ⅱ”的正式实施日期定为2014年1月1日。

“偿付能力Ⅱ”的目标,一是大幅度加强现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加强监管的力度;二是建立一个更贴切保险公司最真实的风险所对应的偿付能力监管。

为达到此目标,“偿付能力Ⅱ”运用“巴塞尔三大支柱”结构:资本要求(第一支柱),监管评估(第二支柱)和市场规范(第三支柱)。

在第一支柱中,通过两分法来决定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规定了监管评估流程的法规,由监管部门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的定性监管评估;第二支柱则规定了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以此来加强市场规范。

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保险比较概要

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保险比较概要

尽管长期以来,中国人寿保险、财产保 险及总保险费的实际增长率均高于西方发达 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但是,由于中国保险 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保险费收入的绝对 数值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2005年中国的保费收入分别仅占排名前三位 的美国、德国、英国保费收入的3.3%, 19.2%,20.4%,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显著 。
一个对保险知之甚少的人,他去“拉保 险”,保单虽然到手了,可对保户的保障, 对维护其利益,是否有人去过问呢?也正因 此,一些保户在买了保险后不久,就认为保 险不怎么好,这类保户很可能向这样两个方 面发展:其一,第二年不再续保,认吃亏; 其二,到处宣传保险不怎么样。不管其采取 何种方法,对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业都是 非常不利的。
第三、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与保险业的 发展不适应
• 保险,是一项积德行善的事,但是,在各 家保险公司激烈竞争之时,一些公司忽视 了对其员工的道德教育,致使保险从业人 员泥沙混杂,有的公司盲目扩容,不管什 么人都要,使大众对保险从业人员有了一 种惧怕感,严重影响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从目前保险市场上看,有两大问题显得非 常突出 。
中国的民族保险业处在一种少专家、缺 经验的状态下,这种看似悲观的观点可以从 各家保险公司的人员结构中看出。在一些老 公司里,人员结构远未达到专业化、年轻化 和知识化;而在一些新公司里,虽然年龄结 构和知识结构相对较高,但专业知识并不高。 也就是说:一个数学博士并不一定是一个跨 行业的人才、一个优秀的保险人才。如果不 能快速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中国保险业就难 以渡过婴儿期,就有夭折的可能。
在近年来全球保险业新一轮复苏的 背景下,中国保险业更是显现出蓬勃发 展的势态。1997年至今,中国保费收入 增长了4.45倍,年平均增长率高达23%。 2005年底,中国保险费收入居世界第11 位,已经拥有世界约1.76%的市场份额。

保险中介监管(1)

保险中介监管(1)
中国保监会在2009年全面对保险公司、保 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并出台了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分类监管是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保险机 构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的指标体系:合规性指标 稳健性指标
1.2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允许以个人形式存在
国外 个人保险公估人(日本) 个人理赔公估人(韩国) 个人保险经纪人(英美)
我国
个人保险代理人 不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的形式
1.3保险公司:即保险人,保险中介监管部门对保险
公司的监管仅限于其与保险中介活动有关的业务, 如对代理人授权、营销员培训、向经纪人支付佣金 等
1.1保险中介机构 1.1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 (我国 ) 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
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机构并没有列保险监 管的范围,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及我国 的香港地区 一方面因为公估人的公估工作并不完全局限于保险 领域 另一方面因为公估人的行为不对保险合同关系产生 影响受普通法约束
六、保险中介监管的方法
2.非现场检查 是指保险中介监管部门通过审查保险中介机构按要 求提供的材料,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 检查并作出合规性评价,从而评判是否符合监管 要求并以此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和事实进行相 应的处罚。
六、保险中介监管的方法
3.委托监管 委托监管包括三种方式:1)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内 部审计稽核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2)委托专业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对保险中介机构 进行检查监督; 3)委托专业资信评级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监督。
七、保险中介监管的国际比较和启示
管理机构 管理法规和行为 资格要求及培 准则 训 销售行为
美国
NAIC以及各 以及各 要求严, 要求严,尤其是 通过特定资格 全心全意向客 州的监管机构, 寿险业, 州的监管机构, 寿险业,制定了 考试及每两年 户提供咨询和 加上行业自律 很多职业道德守 办理一次执照 服务为第一责 展期手续 则 任,及为客户 保密 集中于财政部, 保险业法,日本 通过特定资格 对红利不得做 集中于财政部, 保险业法, 考试, 比如大藏省保 商业法以及劳动 考试,经纪人 虚假或错误解 险部 标准法, 标准法,三者共 有一定资本和 释,向客户提 银行存款保证 供最佳建议等 同约束 规定很细致, 倾向于行业自 规定很细致,包 通过特定资格 对销售过程的 律而非政府管 括证监会原则及 考试或取的相 每个阶段都做 理 了专门的规定 个人投资管理协 应证书 会业务守则 从最初见面到 售后服务

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与国际比较

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与国际比较
在 上 市 公 司实 行 。新 准 则第 一 次 确 认 有 关 保 险行 业 的 会 计 准
则 , 括 《 业 会计准 则第 2 包 企 5号— — 原 保 险合 同 》 《 业 会 计 和 企 准则 第 2 6号 —— 再 保 险 合 同》 ,意 味 着 我 国保 险会 计 制 度 向 准
梁 炽 明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广州 5 9 ) 14 5 1
[ 摘 要 ] 一 步 完善 保 险会 计 制 度 已成 为 行 业 发展 和 市 场监 管的 迫 切 需 求 。 本 文 通过 对我 国保 险 会 计 制度 的 改革 发 展 进 以及 国外 主要 发 达 国 家保 险 会 计 制 度 的现 状 进 行 纵 向和 横 向 的 分析 。 出完善 我 国保 险 会 计 制 度 规 范 的 建议 。 提
[ 关键词 ] 险会 计 ; 计 准则 ; 险监 管 保 会 保
d i 1 .9 9 i n 17 o:0 3 6 6.s . 6 3—0 9 .0 . 3 0 4 s 14 2 1 1 .O 1
[ 中图分类号]F 4 _ [ 8 2 文献标识码 ]A 0 [ 文章编号] 17 — 14 2 1 )3 O 0 — 2 6 3 0 9 (0 1一 0 6 0 1


《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会 计 制 度 》 中 。这 个 时期 的 会 计 制 度 体 现 了计 2 0 0 2年 1 l1起 施 行 。这 次 改 革 是 提 高 会计 信 息 质 量 的 又 一 月 3
划经 济的特色 。 以简 单 的资 金平 衡 理 论 作 为 会 计 恒 等式 . 账 方 记 重 大举 措 ,主要 体 现 在 实 现 了会 计 要 素 的 重新 界 定 以 及 相 关 的 确 认 和计 量 : 用 国际 上 普 遍 遵 循 的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原 则 ; 某 些 采 在 会 计 原 则 和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上 实 现 了 与 国 际 会 计 惯 例 相 协 调 : 增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国际比较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国际比较

日本模式:二元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总结词
日本模式将保险公司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类,分别采用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进行监管。
详细描述
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实行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寿险公司需要具备更高的资本 水平,以应对潜在的长期风险。此外,还对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实施分 类监管。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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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方法与工具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挑战与趋势 •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应
对策略
01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偿付能力的定义与重要性
定义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以其可变 资产和认可负债来满足其未来负 债的责任。
优缺点
风险资本要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过于保守或规避某些高风险业务。
内部控制与审计
定义和指标
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的 各项制度和流程,旨在确保业务 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审计则 是对这些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估。
实施方式
保险公司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 体系,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业务操作等各个方面。同 时,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发现 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优缺点
定量监管可以提供客观、可比较的衡量标准,但可能过于强调数字而忽 略公司运营质量和其他定性因素。
定性监管
定义和指标
定性监管是对保险公司经营策略 、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 定性评估,以判断其偿付能力的 监管方式。
实施方式
定性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治 理结构的评估、风险管理能力的 考核、业务策略的审查等。此外 ,监管机构还会对保险公司的内 部风险控制系统进行评估,确保 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世界各国保险资金运分布比较

世界各国保险资金运分布比较

世界各国保险资金运分布比较作者:杨绍明来源:《财讯》2018年第28期近年来,各国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结构随着经济增长和金融深化的发展而发生变动,但高比例地持有长期性金融资产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根本性变化。

本文在分析借鉴国际上主要经济体保险资产配置经验基础上,认为面对当前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中国保险业要积极调整保险资产配置格局,高度重视并做好保险资产全球化配置和另类投资,维护保险投资收益率的长期稳定。

保险资产配置国际比较引言与研究现状保险资金运用不仅对保险公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更对国内资本市场具有重要影响。

一个稳健的资本市场必有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做后盾,保险投资是资本市场主要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长期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本文选取美国、英国、日本三个保险资金运用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完善的建议。

据杨帆等(2002)、段昆(2007)、徐景峰和李冰清(2009)、宁威和陆彦婷(2016)以及罗鸣(2017)等人的研究,目前世界各国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呈现出四种模式:美国模式、日本模式、英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四种资金运用模式各有特点。

美英日三国保险资产配置情况(1)美国保险资产配置情况2000年-2017年,美国的保险资金各项投资占比中,债券投资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基本维持在70%的水平。

其他各项投资占比极低(基本在10%以下)且保持稳定。

总的来看,美国保险资产投资中各项资产占比变化不大。

(2)英国保险资产配置情况英国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整体思路是在满足偿付能力要求前提下,保险公司对投资项目、投资范围等可自主决策。

根据英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英国保险公司的长期保险(寿险、养老险和重疾险)的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的投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国家。

与美国情况不同,英国保险投资十多年来各项资产占比发生了巨大变化,由原来的股票主导到现在的债券主导,股票投资占比大幅下降,而债券投资占比大幅升高。

寿险业利差损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寿险业利差损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Actuarial Communications利差损风险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国际清算银行调查显示,许多国家保险业面临着承诺收益高于实际投资收益的风险。

从国际和国内的历史经验来看,利差损风险爆发后对保险业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虽然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投资收益保持在较高水平,但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11月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中提到,要警惕利差损风险重现。

利差损风险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系统性的特点,严重时会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带来行业系统性风险,如不能有效管控,则可能会演变成行业“灰犀牛”风险。

当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对利差损风险的防范来说存在诸多挑战。

内部环境包括寿险的定价利率市场化、寿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问题,外部环境则包括利率下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变更等。

鉴于以上原因,在全球低利率与我国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利差损风险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这将是寿险业未来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概念界定与典型特征(一)概念界定利差损风险是指当保险公司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低于其定价利率时产生的利差损失的风险,更加侧重于利率降低导致投资收益下降的风险。

死差、费差和利差是寿险产品的主要利润来源,一般来说,寿险公司在定价时会考虑自身的历史经验,设定合理审慎的定价利率水平。

因此,利差一般是正的,并且是寿险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

保险公司应对利率变动的主要方式是久期匹配,而这仅在利率平稳的时期比较有效,当利率大幅变动时,这种风险对冲方式的效果并不好。

当利率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时,一方面,寿险公司投资收益大幅下降;另一方面,寿险公司不能及时调整其所销售产品的预定利率,从而带来利差损。

因此,本文认为利差损风险是指在利率风险中由于利率下降导致的风险后果较为严重的一种情形。

但事实上,利差损风险也可能是由于预定利率设置过高或寿险公司投资策略失败,导致实际收益率无法覆盖保单预定的收益率而引发的风险。

(二)典型特征从历史经验可以看出,利差损风险具有形成机制的复杂性、表现上的隐蔽性和影响结果的系统性等特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9•【文号】保监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保监发[2012]24号)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现予公布。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深入地参与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共同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附件: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

2003年,中国保监会实质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2008年之后,中国保监会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丰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高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管理理念,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在防范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不断深化和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加有效地提高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中国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并制定如下建设规划:一、指导思想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我国国情为基础,借鉴国际经验,坚持风险导向,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增强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非寿险精算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非寿险精算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此 , 较 分 析 国 外 的 非 寿 险 精 算 GP 2 , 同 成 为 澳 大 利 亚 计 算 定 。美 国各 州 有 自 己 的保 险 法 , 比 S1 共 0 监 管 制 度 . 取 它 们 的 成 功 做 法 责 任准 备 金 的 指 导 性 精 算 规 定 。 各 州保 险监 管委 员会 在州 管辖 范 吸
报 告模式 、 虑因素 等 , 行 了更 的假设和计 算方法是 否合理 ; 考 进 并且 指 定精算 师功 能 的发挥来 完成对 为 详 尽 的 规 定 。 澳 大 利 亚 在 要求假设 在评 估保 费 准备 金和 赔 保 险 公 司 的 监 管 。 可 以说 F A S 《 9 3年保 险法 》 17 的基 础上 , 门 款 准 备金 时 , 具 有 一 致 性 。这 些 在努 力促使 保 险公 司将 其对 待风 专 须 制 定 了 非 寿 险 改 革 法 案 》 特别规定 对保 护客 户利 益 和完 善 险 的 态 度 转 变 为 公 司 的 经 营 理 (( 1 。 凋 了认 可 精 算 师 ( — 精算监管制度有着重要 的意义 。 2 ( )强 ) ) Ap p o e tay 的 资 格 要 求 及 rv dAcu r ) 其 相关 的责任制 度 。新加坡 货 币
1 .拥 有 较 为 独 立 健 全 的精 相关 的咨 询 和专业 守 则 。 日本 和 费用 准 备 金 原 则 的 声 明 》 业 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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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准备金 的评 估 原 则 、 类 、 法 、 负债评估时 , 要重新评定其 使用 加 强 监 管 力 度 , 是 间 接 地 通 过 种 方 需 而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启示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启示

一、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简介在美国, 跨州旳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 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

保险业在美国老式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 保险企业旳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

早在1850年此前, 由于购置保险者较少, 保险市场很小, 故各州旳保险管理法规很少, 如对保险企业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 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旳规定, 并且对保险企业旳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

这种松散旳管理方式对保险企业旳发展不利, 对保险旳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

伴随美国保险业旳发展, 公众规定保险业加强管理旳呼声日益高涨。

1850年, 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置了第一种保险委员会, 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 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随即, 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

到1871年, 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

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旳险种, 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分别由总统领导下旳社会保障署和50个州政府旳保险局构成。

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障署实行监管, 商业保险由各州旳保险局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监管旳一致和分享信息旳需要, 由各州保险监督官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制定出全国商业保险监管模型法案, 供各州立法参照。

虽然不具法律效力, 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旳有效实行有很大旳借鉴作用。

美国商业保险监管旳目旳重要是保障被保险人旳合法权益, 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旳赔付。

美国保险监管侧重于宏观调控, 注意发挥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和市场调整旳作用。

如对详细旳费率制定多由同业公会或市场来定, 可使保险监管部门将精力放在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旳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等保险业务方面旳监管。

总体而言, 美国保险业旳监管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旳双重监管体制, 但以州政府旳监管为主。

联邦政府只能通过对州监管施加一定程序旳影响和通过其直接控制旳联邦政府保险组织在保险市场上发挥其应有旳作用。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

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 革新 的时代 ,保险业 的经营管 理模式也在 不断调 整 。世界主要发达 国家的银行 、证券、保险等金融
机 构纷 纷 相互 融 合 ,业务 相 互渗 透 ,逐 步 由分 业经
在我 国,保险业监管 尚处于初始阶段 ,无论是
保险业监管制度、法规 ,还是保险业内控结构、风
维普资讯
第 7卷 第 2期 20 0 6年 4月
湖 南农业大学学报( 会科学版) 社
J u a fHu a d umrl iest S ca ce c s o r l n nAg c l a v ri n o Un y( o il in e ) S
Vl . 0 7 NO. 1 2 Ap . 2 0 r 06
保 险业监 管 的 国际 比较及 中国的战 略调 整
杜 焱
( 湖南商 学院 科 研处 ,湖 南 长沙 400 ) 12 5
摘 要 : 通过对世界保险业发达的美国、 英国、日 本等三国在保险监管实践中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 提出适应中


词:保险业监管 ;国际比较;战略调整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92 1(06 203— 0 — 3 0) . 8 4 0 0 2 0 0 0
中图分类号 :F 2 . 84 0
保 险业通过 资本市场 的杠杆作 用已与社会经
济紧密地联系起来 , 在现代经济生活 中扮演着 日益 重要的角色 。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 生 产、生活 ,而有效 的保险业监管则为一 国保险业的
国 内 目前 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体制与 国际的混 业
近年来 ,为经济发展提供保 障功能 的保险业在 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 ,且增长 速 度逐渐加快 ,20 04年达到了 4 3 8 1 亿元 ;保险深 度 由 19 年的 1 4 94 . %增长到 2 0 年的 3 6 增长 1 04 . %, 1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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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特 有 的 精算 师 制 度 和 金 为 保 英 国 以 《 险 公 司 法 》 《 融 服 务 法 》 核 心 的 保 险监 管 法 规 体 系 规 定 了 保 险 机 构 的 主 要 监 管 工 作 :审 批 保 险 业 务 申 请 调 查 违 规 经 营 保 险业 高层 经 营人 员 的 审 查 报 表 审 核 或 现 场 稽 核 必 要 时 依 法


美 国 是 世 界 第 大 保 险 市 场 其 保 险 监 管 的法 律 法 规 也 最 为 完 善 监 管措施 也 最 为严 格 机 构 的设 立 和 业 务 的开 展 均 需 经 过 州 政 府 的 批 准 这 种 类 型 国 家有 美 国 加 拿 大 等 美 国 实 施 两 个 层 次 全 方 位 的 保 险偿 付 能 力 监 管 政 府 既 监 管 条 款 费 率 等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同时 又 监 管 最 低 偿 付 能 力 额 度 保 险 机 构














进 行 干 预 经 营 撤 销 营业 许 可 等 英 国 还 规 定 了 提 取 风 险准 备 金 和 法 定 保 证 金 的 制 度 对 保 险 经 纪 活 动 和 保 险 资 金 的 投 资运 作 均 以 行 业 组 织 的形 式 进 行 限制 和 约 束 从 而 最 大 限度 地 维 持 对 被保 险人 的偿





付能力
3




日本 模 式

康 持续 的运 作

各 国 政 府 对 保 险偿 付 能 力 的 监 管 主 要 是 通 过 立 法 或 其 它 手 段 对 保 险 的 偿 付 能 力 加 以 监 督 管 理 如 :对 开 业 资 本 金 和 总 准 备 金 的偿 付 能力 控制 法 定最 低偿付能力 额 度 控制 保 证 金 控 制等 并建立 了 以 偿 付 能 力 为 标 准 的 监 管 预 警 和 防 范 系 统 例 如 美 国 的保 险监 管 是 要 保 护 被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确 保 保 险 公 司 的 偿 付 能 力 确 保 费率 的 充 足 性 合 理 性 和 非 歧 视 性 其 中对 于 保 护 消 费 者 最 重 要 的 是 偿 付 能 力 监

保险销售人员分级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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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人员分级考试试题本试卷共50题,每题2分,60分及格1.下列各项中属于保险规划原则的是()分析客户需要原则量力而行原则(正确答案)合理性原则稳定性原则答案解析:保险规划原则包括转移风险原则、量力而行原则、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合理搭配险种原则。

2.保险规划的主要步骤不包括()确定保险标的选定保险产品接受保险方案(正确答案)明确保险期限答案解析:保险规划的步骤:(一)确定保险标的;(二)选择保险产品;(三)确定保险金额;(四)确定保险期限;(五)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六)签订保险合同;(七)定期审查与调整保险规划。

3.制定保险规划的首要任务是()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确定保险金额确定保险标的(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保险规划的步骤:(一)确定保险标的;(二)选择保险产品;(三)确定保险金额;(四)确定保险期限;(五)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六)签订保险合同;(七)定期审查与调整保险规划。

4.影响人们保险需求的因素不包括()风险因素附加保费收入和财富性别(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影响人们保险需求的因素:1.风险因素;2.附加保费;3.收入与财富;4.信息;5.其他保障来源;6.非货币损失5.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常用的依据是()保险人可以接受的赔偿额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人的生命经济价值(正确答案)投保人想获得的赔偿额财产或人身可能损失的价值答案解析:保险金额的确定应该以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人的生命经济价值为依据。

6.在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保险时,投保人通常不需要考虑的是()选择性经济支付能力年龄(正确答案)适合性答案解析:保险标的的确定要考虑适合性、经济支付能力与选择性三个重要因素7.下列各项不属于生涯规划阶段的是()探索期建立期稳定期恋爱期(正确答案)答案解析:人的生涯规划的主要阶段包括探索期、建立期、稳定期、维持期、高原期和退休期六个时期。

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理财规划与保险需求。

8.()主要适合于探索期,正在求学或刚刚就业的年轻人购买。

金融、保险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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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1、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研究2、当前货币政策有效性研究3、资产膨胀对货币政策的冲击4、人民币汇率问题探索5、国际金融危机中的货币政策走向6、人民币境外流通问题研究7、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对汇率机制的影响8、萧条时期如何发挥金融对经济的积极作用9、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研究10、中国国际储备的规模管理与营运管理11、外汇储备和国际收支结构问题研究12、欧元在国际储备中的地位分析13、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评析14、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15、当前世界金融发展的形势与动态研究16、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问题研究17、中国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与调节机制18、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19、国际资本流问题研究20、中国居民储蓄行为研究21、论中国民营企业融资和金融支持22、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23、关于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问题24、西部开发中的投资融资问题25、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发展与市场需求研究26、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与融资功能分析27、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28、风险投资交易设计研究29、“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研究30、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研究31、金融自由化与国际资本流动问题研究32、上市公司绩效与投资价值实证分析33、中国股票市场功能研究34、中国股票市场风险分析35、我国小额信贷公司研究36、金融支持产业结构优化问题研究37、我国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状况与前景38、中外股市市盈率比较研究39、我国国债市场发展状况研究40、金融全球化条件下的国家金融安全41、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分析42、中间业务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研究43、关于商业银行市场营销机制的理论探讨44、我国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问题研究45、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探析46、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探讨47、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研究48、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对股票市场的影响49、我国上市银行问题研究50、我国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政策效应研究51、欧洲债务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52、我国商业银行跨市场风险监管问题53、中国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54、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及前景55、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56、国际资本流动问题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57、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探析58、论国际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59、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研究60、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研究61、宏观调控与银行业监管62、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监管问题研究63、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研究64、如何利用金融创新规避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65、国际金融危机及防范66、我国商业信用、消费信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67、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68、我国金融市场现状及改革69、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性研究70、我国融资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71、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问题研究72、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理论应用及研究73、货币政策中介指标选择研究74、我国央行货币政策目标选择及效率分析75、中国货币需求理论问题研究76、货币政策有效性问题研究77、国际区域货币金融合作问题研究78、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就业问题的影响研究79、中国证券市场现状及前景80、证券投资基金规范性研究81、国际结算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8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83、农民负担及“三农”问题研究84、税费改革新思路85、循环经济初探86、循环经济与财税政策关系研究87、可持续发展探析88、社会保障新思路89、税制改革探索90、试论增值税改革91、试论消费税改革92、试论个人所得税改革93、社会公平分配探析94、资源税改革效应研究95、国债政策与规模探讨96、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97、我国税制优化问题研究98、财政赤字的功效与界限99、我国地方债务问题研究100、财政支出管理新见解101、政府预算管理新思考102、财政政策选择依据探析103、财政政策转型研究104、企业税收负担分析105、税收筹划新论106、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107、加强税收征管新论108、新财政平衡观109、论双元财政问题110、论政府财政行为111、我国区域金融比较分析112、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113、保险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问题探析114、关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115、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116、我国寿险营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17、我国寿险经营风险的防范118、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119、对我国银行业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120、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研究121、农村金融风险管理问题研究122、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探讨123、建立我国全面的存款保险制度124、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研究125、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措施研究126、后金融危机时代问题研究127、浅谈农业保险问题及对策128、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研究129、我国保险营销模式的转变探讨130、浅谈全球金融风暴对保险业的影响131、我国票据市场研究132、央行利息的调整对保险业的影响探讨133、保险公司资金管理模式探讨134、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浅析135、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条件分析136、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研究;137、现代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及其绩效比较研究;138、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研究;139、并购战略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研究;140、商业银行理财模式研究;141、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问题研究;142、国内商业银行个人资产业务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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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动静比较分析)
姓名:梁家祺
学号:2008053054
班别:金融08
偿付能力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方式的比较
1.静态监管
(1)静态监管的动态性和预测性较差。

(2)静态监管一般不能检测所有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风险因素。

(3)静态监管已难以适应保险业中保险产品多样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以及投保人选择权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2.动态监管
(1)动态监管更具预测性、灵活性。

(2)动态监管更具有效性。


发达国家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研究和实践,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

1993年越来越多的国家注目于保险业蓬勃发展所导致的税赋流失、资本过快流动、危机防范技术滞后等有害于经济健康发展的危险信号。

因此,各国均在各自保险业历史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逐步形成了基本适合本国经济特点的保险监管系统。

其中,又以美国的监管最为先进。

美国是世界第一保险大国,无论是初步监管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追踪系统(FAST) 和风险资本要求法(RBC),还是动态的现金流测试(CFT)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而且,许多国家都参照美国的IRIS体系来建立自己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如英国的“偿付准备金法”、加拿大的最低持续资本和盈余要求(MCCSR) 以及日本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制度”,均是有自己特色且值得借鉴的监管方式。

对于偿付能力的监管方式,可以从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两个角度来分析。

偿付能力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方式的比较
1.静态监管
静态监管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方式。

由于技术要求程度不高,具有监管成本较低、简单实用等优点,静态监管在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中被各国所普遍采用。

在静态监管中,一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从保险公司财务指标(如美国的IRIS和1FAST)和资本( 如美国的RBC和加拿大的MCCSR)这两个方面入手来评价其偿付能力,是对保险公司的初步监管;它对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起到了一定的警戒作用,是运用最为普遍的监管方式。

但是与动态监管方式相比较,静态监管方式有明显的缺点:
(1)静态监管的动态性和预测性较差。

静态监管一般是根据保险公司上交的前一年或前几年的财务报表及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信息来进行统计分析,并通过与预先设定的一些指标相比较来预测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各种风险,因此其动态性与预测性较差。

由于时间跨度较长,经济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多,使得静态监管难以迅速地或动态地检测出公司风险状况的变化,从而可能丧失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时机。

(2)静态监管一般不能检测所有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风险因素。

虽然偿付能力静态监管中的风险资本要求法(RBC)对风险的考察较为全面,但大部分静态监管不能检测所有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风险因素。

如果公司保险金额大幅增长,而保费收入不增长或增长较慢时,可能会降低对公司最低偿付准备金的要求,这样公司偿付能力就可能出现问题。

另外,它对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问题几乎未能考虑。

(3)静态监管已难以适应保险业中保险产品多样化、投资方式多样化以及投保人
选择权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投资方式等与传统模式相比更具有不确性,因此保险公司在未来也将面临更多的风险。

科学、有效地管理新型保险产品的风险,规避投资风险,对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机构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而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方式,根本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2.动态监管
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是一种比静态测试更科学、更合理的监管方式。

它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动态监管更具预测性、灵活性。

对寿险公司而言,动态测试尤其是现金流测试可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基本假设来分别测试,及时发现威胁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因素,并提出消除和缓解这些因素的方法;便于寿险公司及时调整发展计划、投资计划和管理方案,确保公司保持其持续的偿付能力。

(2)动态监管更具有效性。

对保险监管机构来说,寿险公司的精算师从动态角度分析、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公司未来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使各项分析更接近当前的实际运营情况,能够更真实地反映每个寿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使监管机构能更清楚
地了解各家寿险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提高了保险监管的精确度和有效性。

然而同时,动态监管也存在着不足。

首先,现金流测试只分析寿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并不直接评估资本的充足性;其次,它并不适用于所有产品的所有情况。

如美国的CFT考虑的只是现有业务的现金流情况,而未对新业务进行假设,因此它只适用于长期产品以及对经济条件变化非常敏感的业务;再次,动态监管的技术性要求比静态监管更高,需精算师与监督机构更为有效的工作来配合,因此其监管成本也相对较高。

总之,虽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与指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的监督与管理,而且各有自己的优缺点,但两种监管方式的目的却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维持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静态监管是基础,动态监管是在静态监管基础上更高一级、更有效的监督;但动态监管作用的发挥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必须满足特定的假设、特定的行业,需要运用更为复杂的数理模型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所以,无论是动态监管还是静态监管,不能一概而论地进行定性,关键还要看它是否符合一国国情,是否有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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