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会章程及理事名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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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知识产权协会章程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做部分修改, 2011 年8 月22 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湖南省知识产权协会

英文译名:Hun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NIP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湖南省内热爱知识产权事业的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省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知识产权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湖南省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湖南“四化两型”建设为指引,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和知识产权人,以建设创新型社会、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为目的,宣传知识产权知识,增强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实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市场建设和文化建设,为实现科技进步,社会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服务,为建设创新型湖南服务。

第四条本会挂靠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接受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潇湘中路113号,邮政编码:41000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围绕知识产权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科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科技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三、表彰奖励优秀知识产权工作者,举荐人才;

四、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供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知识产权鉴定与评估、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五、建立知识产权咨询、信息和法律服务机构,推荐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技术项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维护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刊物;

八、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和合作;

九、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省范围内,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者;

(二)从事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三)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公益事业。

二、团体会员的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热心知识产权事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名誉会员的条件:

对湖南省知识产权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申请入会,须经本会会员介绍或者单位推荐,报本会理事会核准;

三、团体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授予名誉会员称号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及时把通讯地址的变动以及所有影响会籍变动的情况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丧失会员资格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消会籍。

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本会通知本人;在二年内仍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和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领导职能。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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