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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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6]1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03
【实施日期】2006.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6〕16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
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2006年至2008年,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180万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4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认真处理好宏观调控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

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发挥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城镇就地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进一步推进“走出去”战略,大力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

继续实施“山海协作”工程,引导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劳务输出。

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

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

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孵化基地。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
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良性贷款联动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2.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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