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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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操作指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3年6月汇编)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专利侵权类型
第一节具体侵权行为
第二节专利权间接侵权
第二章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第一节权利要求的概念
第二节权利要求的类型
第三节权利要求的解释主体
第四节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第五节禁止反悔原则
第三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第一节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
第二节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分解
第三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分解
第四节相同侵权
第五节等同侵权
第四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第一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节如何确定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
第三节如何判断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五章专利侵权抗辩
第一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设计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抗辩第二节禁止反悔抗辩
第三节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
第四节不承担赔偿责任抗辩
第五节不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抗辩
第六节诉讼时效抗辩
第七节专利权效力抗辩
第八节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抗辩
第六章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第一节赔偿的计算
第二节法定赔偿
第三节合理开支
第四节侵权赔偿的其他考虑因素
第七章专利侵权诉讼程序
第一节专利权利人
第二节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第三节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
第四节证据及举证
第五节技术鉴定与专家证人
第八章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
第一节起诉条件
第二节诉讼管辖
第三节反诉
第四节审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九章专利权行政保护
第一节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
第二节专利权海关保护
附则
总则
第1条为提高律师办理专利侵权业务的能力,指导律师规范相关代理行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总结律师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服务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此操作指引。
第2条本指引仅供律师在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时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建议律师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引用。律师参考本指引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由该律师及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本指引对此类风险不构成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第3条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处理,是专利权保护和运用的重要内容,也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第4条专利侵权业务对于承办律师的法律技能、专利知识、技术知识都有比较高的要求,是专业性非常强的一项法律业务。
第5条建议没有相应专利知识及技术背景的律师在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时,寻求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专家的协助,以深刻了解专利的技术内容。
第一章专利侵权类型
第一节具体侵权行为
第6条侵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
6.1侵犯发明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
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侵犯发明专利权。
6.2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即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6.3上述“《专利法》另有规定”,是指《专利法》第14条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推广应用的规定、第48条至第51条关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规定。
第7条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即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8条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两个以上侵权人之间在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中存在分工合作的,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人。
第9条制造专利产品:
9.1制造专利产品是指制造者为生产经营目的制作出具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某一项权利要求之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或者制作出采用外观设计专利所表示的设计方案的产品。
9.2将产品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制造专利产品。
第10条使用专利产品:
10.1使用专利产品是指使用者为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专利产品,使专利产品的功能得以应用。
10.2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属于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
第11条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是指许诺销售者为生产经营目的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
第12条销售专利产品:
12.1销售专利产品是指销售者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的所有权有偿转移给产品购买者的行为。
12.2销售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生产的另一产品的,属于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12.3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属于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但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第13条进口专利产品:
13.1进口专利产品是指进口者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从境外越过国境运入境内的行为。
13.2将专利产品进口到保税区内,视为进口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