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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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三、涉及部门及岗位

行政人事,财务,各岗位

四、作业内容及标准

1、辞职

1.1辞职程序:

1.1.1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人事部索要《员工辞职申请书》,《待办实行或未完成事项》和《工作交接

清单》、《离职面谈表》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然后由本人交行政人事部;

1.1.2行政人事部审核签署后呈总经理审批;

1.1.3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放薪酬之日给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1.2员工辞职需按以下时间规定

1.2.1试用期人员提前7日告之行政人事部;

1.2.2正式员工提前30日告之行政人事部。

1.3辞职者提出辞职申请后,行政人事部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1.4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3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1个工

作日内)办理完毕。

1.5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

作,否则按《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处罚。

1.6对无视公司规定,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定的

《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1.7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

费用。

2、辞退(开除)

2.1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2.1.1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2.1.2年终考绩不及格,经学习仍不合格者;

2.1.3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1.4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2.1.5在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兼职者;

2.1.6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2.1.7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1.8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2.1.9连续降级两次者

2.1.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2.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2.2.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2.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2.2.3连续旷工达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12天者;

2.2.4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2.2.5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2.2.6泄露公司机密者;

2.2.7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2.2.8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2.2.9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2.2.10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2.2.11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2.3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2.4公司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按照以下规定:

2.4.1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五日告之;

2.4.2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2.5辞退程序:

2.5.1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向行政人事部索要《员工离职申请表》和《工作交接清单》,《待办实行或未完成事项》,

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填妥后交行政人事部审核;

2.5.2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总经理审批;

2.5.3行政人事部按照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2.5.4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放薪酬之日给予结算工资;

2.6系下列原因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给予一定一次性经济补偿:2.6.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6.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2.6.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6.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2.6.5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公司服务每满一年增加100元。

2.7被辞退者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公司有权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不再计发“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2.8本公司按照辞退(开除)中的第2项第2款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即

生效。

2.9开除决定由行政人事部作出,报总经理批准。

2.10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间,不计算工资。

2.11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

索赔。

2.12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2.1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处理):

2.1

3.1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1

3.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1

3.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1

3.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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