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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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目录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2)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2)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18)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8)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0)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22)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26)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28)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8)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30)
(三)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31)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37)
(五)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37)
(六)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 (48)
四、科技创新型人才和投资者税收优惠政策 (48)
(一)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49)
(二)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53)
(三)科技创新企业投资设立的税收思考 (54)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
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
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500万元以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
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