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的合作作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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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大题及答案(部分)

知识产权大题及答案(部分)

知识产权法学习题集第一编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述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3、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交换关系。

(2)简述知识产权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知识产权法是私法、国内法、强行法。

4、论述题试述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5、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相同点和区别参考答案:相同点:二者都是民事权利;都是对世权、支配权;都具有法定性。

区别: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的内容不同;保护对象不同;可否分地域取得和行使不同;权能可否授予多人行使不同;有些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物权无法定时间性;有些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权利,物权仅是财产权。

(2)简述知识产权的权能参考答案: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

(3)简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必须具备的条件参考答案:①必须与人们的智力活动有关;②必须具有财产价值;③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4)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参考答案: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①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或地区受保护。

②不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该国法律受到保护。

6、论述题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参考答案:(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信息;(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4)知识产权的权能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5)对法定时间性等“特点”的评析。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步测试题与参考答案】4、简答题简述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参考答案:①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②权利人有财产损失;③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错。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八月二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在我国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就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那么卖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怎样的?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著作权主体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

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首先,自然人是原始作者。

一般而言,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具有思维的自然人才能完成,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够直接创作作品。

自然人作为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而其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

其次,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作者。

自然人以外的社会组织事实上不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法人甚至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均可以被视为作者,而获得相当于自然人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地位。

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这一原则并没有被改变;另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如创作作品的活动是由其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组织的意志,应当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国作者的保护,这里的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外国作者的三种情形:外国作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与中国有缔约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外国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发表出版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对于侵犯著作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实际中,有很多作品是通过合作完成的,可能是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这就需要涉及到著作权归属的问题,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

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一、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

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

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1、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两种。

(1)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作品。

(2)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

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权利,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

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权应由创作人分别行使。

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由合作人按协议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按同等份额分配。

合作作品可否单独发表

合作作品可否单独发表

合作作品可否单独发表虽然合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双⽅所共有的,但是对于那些可以分割的作品,只要能在不侵害整体利益的情形之下,是可以分开使⽤的。

那么,合作作品可否单独发表?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合作作品可否单独发表合作作品在特殊情况可以单独发表。

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的,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共同作品的著作权⾏使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①协商原则。

⾏使著作权必须经全体作者协商⼀致⽅可。

②共同作品经全体作者授权,可以由其中⼀⼈或数⼈⾏使,但不得损害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和其他作者的权利。

③允许有条件的单⽅⾏使。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单⽅⾏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权。

第⼀种情况是他⽅合作作者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使⽤权和获得报酬权依照民法典⽽转移,⽽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由他⽅作者单独⾏使,死者的继承⼈或受遗赠⼈不得⼲涉。

第⼆种情况是合作作者之间协商不成。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有正当理由的⼀⽅⾏使著作权,他⽅⽆正当理由不得阻⽌。

⼆、合作作品有哪些特征《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千⼀百三⼗条规定:两⼈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

作品可以分割使⽤的,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从该条可以看出,合作作品应具有以下特征:1、合作创作⼈之间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达⽅式,即共同创作该作品;2、合作创作⼈在创作过程中应认真贯彻创作意图,各处的创作成果应当相互照应承接;3、合作创作⼈应完全完成合作创作各⾃承担的内容,即应尽到合作创作的义务和在创作过程中维护共同创作⼈的权利;4、不参加创作,只为创作⼈的合作提供物质条件、咨询、资料搜集、修改意见或抄写的⼈,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创作⼈。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权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著作权法作为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为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我国,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有关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及其作用。

一、著作权的产生与范围根据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应享有的权利”。

这些作品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影视等各种表现形式的创作。

创作者只要完成了创作并满足一定的创作要求,就自然地获得了著作权。

这个权利保护范围内包含了创作者的所有权益,包括著作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表权、改编权等。

著作权的产生使得创作者有了对其作品的控制权,同时也为其他人使用作品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在这个期间内,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独占的权利。

任何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或其他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设立,保障了创作者的利益,并为长期发展和传承文化作品提供了保障。

三、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进行权益的转移或授权。

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也可以选择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著作权转让需要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权利范围和使用条件等细节,而著作权许可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授权。

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权益,也促进了文化作品的传播和交流。

四、侵权责任和制裁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的侵权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了创作和创新。

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根据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我国承认并保护国际上的著作权。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相关的著作权互惠协定,为跨国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法 第3节 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

知识产权法 第3节 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

练习题
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 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是指
A.作品 B.艺术 C.知识产权 D.音乐
练习题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符合的条件是()
A.具有显著性 B.具有独创性 C.文艺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D.文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E.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
练习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的登记制度为
A.自愿登记制 B.强制登记制 C.准强制登记制 D.不登记制
练习题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
A.印刷权 B.获得报酬权 C.发表权 D.出版权 E.署名权
练习题
著作人身权包括()
A.署名权 B.发表权 C.修改权 D.发行权 E.保护作品完整权
练习题
下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的是( )
知识产权法
第三节 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
作品的概念
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著作权的特别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规定的作品。
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 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并受地域、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范

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法规范

On the Copyright Legal Norms in Relation to Works
of Joint Authorship
作者: 左梓钰[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69-81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7期
主题词: 著作权;合作作品;共有;合理使用;五环之歌;戏仿
摘要:合作作品是主体间基于创作作品的合意而共同投入独创性智力成果所成的作品。

学界一般以共有理论来解释合作作品著作权之行使的问题,但有违法理,因此文章不赞成将其逻辑应用于法体系解释中。

在判断共有形式时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共有,合作作品应当首先被推定为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可分割使用的情形仅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成立。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限制还涉及创作者之间的权利限制。

无论是可分割还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有关各自创作部分的利用问题,宜在合作作者之间达成协议。

对于合作作者利用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创作的行为是否侵犯原作品的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

歌曲中的词曲是彼此不同而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歌曲在词曲作者无约定的情况下应被视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著作权主体
一合作作品 二合作作者
一合作作品
• 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
• 合作作品的要素: • 1.合作作品创作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须有共创作品的合意 •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须有共同创作行为 • 创作行为包括:对作品的完成进展了实质性的构思or提出了实质性意见
原告赔礼抱歉;
• 4. 被告和北京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 5.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著作权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分割的,
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 阻止他方行使〞。 • 2. 邓某应当征询王某的意见,就其是否许可进展协商。邓某称其与 王某进展过协商,对此邓某应负有举证责任,根据邓提供的证言,缺乏 以证明双方进展过协商这一事实,对此邓某应承担责任,邓某在未经王 某许可且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将双方的合作作品收入个人专集的行为, 侵犯了王对该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 3. 王某与邓某的合作作品发表时名称为?储安平你在哪里?,邓未经 王协商,在专集中擅自修改了文章的名称,侵犯了王对合作作品享有的 作品修改权。 • 4. 北京出版社在明知?寻找储安平?一文是邓某与王某合作情况下, 应当审查以是否提供了王的许可证明,或双言是否经过协商。北京出版 社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发行行为构成对王某著作权 的侵害。
or进展了实质性表达or进展了实质性的修正或增删 • 4各创作者的奉献形成一件完整作品
二合作作者
• 合作作品的创作者称为合作作者 • 合作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 但是合作作品著作权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局部可以单
独享有著作权。 • 合作作者可能享有两方面的著作权 • 1整体作品的著作权 • 2自创局部的著作权 • 但是各创作作者对自创局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

简述合作作品及其著作权的行使规则

简述合作作品及其著作权的行使规则

简述合作作品及其著作权的行使规则
合作作品及其著作权的行使规则:
1、合作作品指的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合创作的作品,且参与者各占
一定的版税,其产权也由参与创作人共同拥有,特别是著作权。

2、著作权的行使规则:
(1)著作权的行使由参与创作人自愿签署合同决定,具体的比例由合
同约定。

(2)发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作品,必须向参与创作者各方支付报酬,
否则一经发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参与创作者在使用作品时,应当保证正确地标明作品的原作者及
其参与者。

(4)若本作品内容发生变更,参与创作者应当再次经相关单位批准后
方可发表。

(5)因未经各参与创作者同意,而未经授权发表的行为将会承担法律
责任。

3、著作权的合作管理规则
(1)若参与创作者发生变更,应协商签订变更协议,并规范调整相关
参与人开支,以及分配版税。

(2)除参与创作者外,若其他机构或个人想发表、使用或分享本作品,都应当提前向各参与创作者进行授权,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若发表合作作品,各参与者应当维护彼此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他人合法著作权权益等。

专利代理人-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著作权法(一)

专利代理人-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著作权法(一)

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著作权法(一)(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不定项选择题{{/B}}(总题数:40,分数:100.00)1.下列各项中,哪些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A.口述作品∙ B.摄影作品∙ C.曲艺作品∙ D.戏剧作品(分数:2.00)A. √B. √C. √D. √解析:[解析] 本题考的是作品的类型。

在文化、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都属于作品,全选。

4个选项中都带有“作品”二字,已经暗示了答案。

2.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B.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C.为生产绘制的产品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 D.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模型不属于作品(分数:2.00)A. √B. √C. √D.解析:[解析] 本题考的是作品。

作品的特征就是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作品中包括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等。

3.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A.时事新闻∙ B.产品设计图∙ C.地图∙ D.建筑作品(分数:2.00)A.B. √C. √D. √解析:[解析] 本题考的是作品的范畴,采用排除法,时事新闻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4.下列各项中,哪些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A.某著名舞蹈演员在联欢会上表演的舞蹈∙ B.某网友拍摄的风景照片∙ C.某导演拍摄的新闻纪录片∙ D.人民法院就某专利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书(分数:2.00)A. √B. √C. √D.解析:[解析] 本题考的是作品的范畴,采用排除法,法院判决书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5.下列各项中,哪些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A.某公民创作的小说∙ B.某法官发表的关于如何撰写判决书的论文∙ C.某教授自行翻译的美国著作权法的中文译文∙ D.某电视台报道的时事新闻(分数:2.00)A. √B. √C. √D.解析:[解析] 本题考的是作品的范畴,采用排除法,排除时事新闻。

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

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

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一、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增加了什么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增加了什么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7项权利。

在扩大保护范围的同时,新《著作权法》缩小了“免费”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围,并加重了侵权责任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有哪些呢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有哪些呢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著作权法所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知识产权法简答最全汇编

知识产权法简答最全汇编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思考题(1 至 3 题为重点)1、试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答: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理解这一概念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第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第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第三,知识产权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多项权利;第四,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未经法律规定的任何对象不能产生知识产权。

2、试述知识产权的范围。

答:a 关于文学、艺术和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b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c 关于人类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及科技奖励意义上的发明权);d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e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f 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g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h 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

3、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答:《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

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

所谓私权,即私的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它是私人的权利。

这里的私人,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即使国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出现,但也与其他民事主体形成相互平等之关系;第二,它是私有的权利。

这里的私有,意指民事权利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

所有权是特定人直接支配所有物之权利,债权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

这说明,私权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第三,它是私益的权利,这里的私益,也就是与公益相对应的个人利益。

新修订《著作权法》亮点解读2020

新修订《著作权法》亮点解读2020

新修订《著作权法》亮点解读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著作权》已经经历过两次大修,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距上一次修改刚好十年。

十年间,科技的飞跃发展,为作品传播和文化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

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修改,有以下八大亮点,作如下简要解读。

一、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著作权法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意味着,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较为全面的建立。

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一脉相承,与《商标法》第63条、《专利法》第71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基本一致。

现阶段,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比例不高,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较大。

那么,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著作权案件中应当如何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编)》(P191-201)的理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仍要坚持“以补偿救济为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补充”。

惩罚性赔偿是高压线,防止司法不当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司法实践中,应当在当事人主张适用的前提下,根据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构成要件进行适用、论证。

同时,此次将著作权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对著作权侵权案件适用酌定赔偿、法定赔偿提供了新动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赔偿限额提升后,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可能存在制度供给上的竞争,使得当事人或法院怠于精细化的处理案件,径行适用法定赔偿。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

《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孙山内容提要: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

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视为整体,依据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式,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其他作品”之名,保护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列构成要件的各种新类型表达,克服立法者与司法者有限理性之不足。

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后,法院可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作品定义条款与该条第9项结合使用,为新类型表达提供兜底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出现的汇编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都只能用于解决权利归属及其行使问题,并非《著作权法》第3条意义上的作品类型,无法以此类作品之名获得救济。

关键词:作品类型兜底条款汇编作品职务作晶演绎作品合作作品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著作权归属Abstract:It is a thorny issue for Chinese judicial practitioners to decide under which type of works that new expressions,such as sports events and game live pictures,should be given copyright protection,even if they have originality.Before June1,2021,the court can treat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as a whole,and give copyright protection to all kinds of new expression that meet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2of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in the name of n other works" in item9,article3of the Copyright Law,based on 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and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thus overcome the limited rationality as inherent to legislators and judicial persons.After June],2021,the court can combine the definition clause of works and the stipulations in item9of article3to give miscellaneous protection to new types of expression.The compilation works,deductive works,joint works;commissioned works,and employee works as stipulated in section 2,chapter2of the Copyright Law can only be use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ownership and exercise of rights.They are not the type of works in the sense of article3of the Copyright Law and cannot be remedied in the name of such works.Key Words:types of works;miscellaneous provisions;compilation works;employee works;deductive works;joint works;principle of numerus claus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ownership of copyright作者简介:孙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应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中国方案研究》(18BFX219)o•53・扣识迪•2020年第12期我国《著作权法》中存在多处兜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07【实施日期】1991.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一、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作作品的条款有哪些一、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作作品的条款有哪些?《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较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法第一次作业及详尽答案

知识产权法第一次作业及详尽答案

知识产权法第一次作业一、简述题: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与物权的区别。

2、试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以及文化产权之间的异同。

3、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有哪些?4、试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二、案例分析题:1. 李某为日语教师,其讲授日语的方法很受欢迎。

李某所属教育局决定以编写教材的方法将李某的教学法予以推广。

同时,决定在李某所在学校设日语实验教学讲习班,指派教育局杨某为主持人。

在教授讲习过程中,李某写讲义并主持讲学。

后来,李某将其讲义编成教材,杨某作了少量修改。

由于当时杨某是日语实验教学的主持人,即署李某与杨某二人姓名出版了该教材。

三年后,李某对原书重新修改,以李某一人名义在另一出版社出版。

杨某诉李某侵犯著作权。

李某称本应由其一人署名,第二次出版只是恢复了历史本来面目。

二人为此长期争执。

问:(1)假设书的内容为李某独立创作完成,杨某只作少量文字修改,那么,第二次出版去掉了杨某的署名,是否侵犯杨某的著作权?(2)假设杨某的修改涉及了内容,二人事先又协议为合作作者,那么,第二次出版去掉杨某的署名是否侵犯杨某的著作权?(3)假设杨某的修改虽然涉及了内容,但李某当时是请杨某帮忙,并未协议是合作作者,那么,第二次出版删去杨某的署名是否侵犯杨某的著作权?(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该教材为职务作品?[答案](1)假设书的内容为李某独立创作完成,杨某只作少量文字修改,那么,第二次出版去掉了杨某的署名,没有构成侵权。

理由是:讲义不是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创作人为两人以上,且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即共同创作的约定,包括两人以上有共同创作的意图,对作品的主题及表现形式的一致设想,对创作活动的一致安排;有合作创作的事实。

即两个以上按照约定都对作品的完成做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杨某进行的少量文字修改,不应视为创作。

该作品本属于李某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李某享有。

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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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就属于合作作品。

下面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作作品的类型内容。

合作作品,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合作作品,是指创作者所完成的作品有机地成为一体,无论是从整体,还是从局部,都无法将其中任何一个作者完成的成果从作品整体中分割出来的作品,也称作共同作品。

广义的合作作品还包括,虽然是共同创作,但可以把每个作者创作的部分从整体中分割出来单独使用的作品,又称结合作品,例如由词、曲作者共同创作歌曲。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

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

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确认合作作品的三个条件,互相规定,互为补充,全面衡量,缺一不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根据上述三个条件和这一规定,凡不是作者而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自己未实际创作,却以合作作者身份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或者作者在自己作品上署以未参加创作者姓名的行为,依法都是无效民事行为。

在我国,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

作者对作品应该共同享有平等的权利,行使权利时必须取得一致意见。

任何一方不得将合作作品据为己有。

同时为了避免少数人滥用其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又规定,在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所谓正当理由应据具体情况来定,例如某种权利行使方式会导致侵权、违约责任,会造成对部分作者的歧视、损害其利益,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性等等时,他方的拒绝即属于有正当理由。

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质,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品各相对独立部分的著作权由各部分作者单独享有。

各个作者单独行使自己的部分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例如不得导致合作作品的流产、严重地危害合作作品的使用和市场价值、破坏合作作品的完整性等。

故为了排斥某位作者而在合作作品再版时安排别人重新撰写该作者原来所写部分并取而代之,便是对合作作品可分割使用部分的滥用,是对原来的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合作作者对著作权归属以及各项具体权利的分配与行使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

合作作者之间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作者之间就署名先后顺序、财产权利份额、未经其他作者同意的作品使用等,所产生的争议。

要预防此类纠纷的产生,作者之间在创作的过程中要达成明确无误的共识或者签订合作创作协议,对一些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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