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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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办法(2014年6月13日经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定)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和《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厦大研[2014]2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类别及确定办法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包括单向匿名评阅和双向匿名评阅。

单向匿名评阅即不对评审专家隐去作者及导师的姓名,仅对作者及导师隐去评审者的姓名;双向匿名评审即不仅对评审专家隐去作者及导师的姓名,而且对作者及导师隐去评审者的姓名。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自行确定本学院(研究院)的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类别。

学位评定小组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也可自行确定本学院(研究院)的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的类别。

二、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抽查比例1.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100%;2.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不低于50%;3.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不低于40%;4.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100%。

三、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具体办法1.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抽查工作由各学院(研究院)组织,按系、所进行抽查。

相关材料由学院(研究院)指定专人保管和办理。

2.各学院(研究院)在每年3月份,一次性对当年拟参加答辩的所有博士、硕士研究生,按类型按专业及学号组织随机抽查。

被抽中的学位论文,须送到省外同类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匿名评阅。

3.被抽查的博士学位论文须送3位省外同类高校或科研院所同专业博士生导师评阅,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每篇送5位省外同类高校或科研院所(不能为申请人所在单位)同专业博士生导师评阅;硕士学位论文须送2位省外同类高校或科研院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评阅,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须送3位省外同类高校或科研院所(不能为申请人所在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评阅。

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组织实施办法

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组织实施办法

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组织实施办法第一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方面,学位论文评阅是保障学位论文质量的有效手段,科学、规范地使用评阅意见有利于提升学位论文质量。

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河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学位字[2017]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论文评阅全部以“隐去作者、导师姓名和评阅专家姓名”的盲审方式进行。

申请人提交参评学位论文前需做必要的文字处理,将封面、扉页、致谢等所有可能反映出申请人及导师信息的内容隐去。

第三条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学位办公室统筹安排。

每次学位论文评阅学位办公室将按一定比例抽审学位论文,抽审学位论文由学位办公室组织送审,其他论文由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送审。

第四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是相同或相关学科硕士生或博士生指导教师,且优先从省外具有相关一级学科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聘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是相同或相关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且优先从省外具有相关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聘请。

组织评阅的工作人员应保密送评单位和专家信息,不得向申请人、导师等相关人员泄露信息。

第五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送审5位评阅专家,硕士学位论文送审3位评阅专家。

第六条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需填写在“学位论文评价意见表”中。

评阅意见包括:定量打分、评价等级、修改建议和评阅结果。

第七条定量打分的等级划分评阅专家按照评价指标分项评价打分,按照分项得分划定评价等级。

评价共分四档:A优秀(≥90分)B良好(80-89分)C合格(60-79分)D不合格(<60分)。

第八条评阅结果的划分①可以答辩(论文稍加完善或直接可以答辩)②修改后答辩(论文需按修改建议进一步修改,修改后答辩)③论文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不能答辩第九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当定量打分出现为“A”或“B”,并且评阅结果均为“①”或“②”时,论文评阅为通过。

申请人应按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同意后,可直接参加答辩。

西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西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研字〔2009〕7号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切实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保证学位论文评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位论文评审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

第二条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开展,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与落实。

第三条我校学位论文的评审实行“双盲”评审,即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导师及评阅人信息的评审方式。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抽查制度,除学校按一定比例抽查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学校规定比例同时进行抽查。

第五条学位论文的评审应选择与授予学位级别相符、学科实力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教风严谨的学校或科研院所作为评审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可适当选择行业领域特色突出的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各环节应落实专人负责,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第二章学位论文评审第七条学位论文在获得导师认可,并通过各培养单位的论文格式规范审查后,学位申请人方可提出学位论文评审申请,其申请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审份数为3份,其余评审份数为2份;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为5份;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为7份。

第九条学位论文的抽查本着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随机抽取,抽查名单由抽查负责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学校学位论文抽查范围:1.当年同一导师指导科学学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总数超出6篇部分,指导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总数超出8篇部分;2.前次申请无效,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的学位论文;3.申请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4.参加下半年答辩的科学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由学校评审的学位论文;6.其他需由学校进行评审的学位论文;7.学校按比例随机抽取的学位论文。

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

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

浙江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重点突出论文研究工作的成果和创新性,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参评范围和评选标准第三条参评的学位论文为我校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在此之前一年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且未被评为我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也可参评。

第四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为:(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具有较好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四)有2位以上(含2位)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五)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应取得与博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必须包括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代表性成果还可包括专著、专利、奖励等。

第五条优秀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为:(一)选题为本学科重要问题,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二)论文有独到的新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四)有1位以上(含1位)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五)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至少1项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第六条优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为:(一)选题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二)学位论文具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较高的(行业)应用价值;(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四)有1位以上(含1位)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五)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成果。

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位委员会、XX省学位委员会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制度,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适用本规定。

凡遵守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统组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培养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进行。

第三条涉密学位论文评阅按照《XX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阅,即送审的学位论文(含研究成果)及专家评阅书均隐去指导教师和博士生的姓名,评审专家姓名对指导教师和博士生保密。

第五条博士学位论文送审(一)博士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达到学位申请要求、其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后,可进入学位论文送审环节。

(二)博士生应在答辩前2个月将格式规范的博士学位论文及相关信息提交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三)为加强学位论文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学位论文评审效率,学校采用第三方“学位论文送审平台”,开展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除外)盲评送审工作。

博士学位论文由第三方“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聘请3位专家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专家为本学科(专业)或相关领域的专家。

(四)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每周五统上传“学位论文送审平台”,专家评阅意见将反馈至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处理(一)有3位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予答辩”,不可组织答辩,1年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送审。

(二)有2位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不予答辩”,不可组织答辩,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送审。

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

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

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规定为保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科学、公正,现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格式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设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包括对论文详细的学术评语和评阅结论。

评阅结论分为两部分。

(一)对学位论文的总体评价,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对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包括:1.同意进行答辩;2.同意略作修改后进行答辩。

简称“略作修改”;3.须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重新评阅。

简称“较大修改”;4.不同意进行答辩。

第二条评阅意见对论文的总体评价为“不合格”,或答辩意见为“较大修改”或“不同意进行答辩”,属于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

第三条评阅意见的处理(一)全部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没有异议。

按正常程序组织答辩。

要求“略作修改”的,论文作者应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组织答辩。

(二)1位评阅专家对论文存在异议。

1.对论文的总体评价为“合格”及以上,仅要求进行“较大修改”。

论文作者认可专家的修改意见,可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修改完成后,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确认,报所在分委员会审批。

审批通过后,分别由原匿名评阅组织单位重新匿名评阅一份。

原则上,重新匿名评阅的同行专家仍为原评阅人,评阅时向专家提供原评阅意见及修改说明书。

原评阅书、修改说明和重新匿名评阅书一并存学位档案。

重新评阅后,专家对论文无异议的,可组织答辩;仍有异议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2.总体评价为“不合格”或答辩意见为“不同意进行答辩”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三)2位及以上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仅需“较大修改”的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修改;总体评价为“不合格”或答辩意见为“不同意进行答辩”的,须对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期间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质量监控实施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质量监控实施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质量监控实施办法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是提高我校学位论文质量的必要保障,为此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学位论文评阅前资格审查学位论文评阅前应进行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TMLC系统检测。

(一)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查1、申请学位者应根据当年工作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当次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先由二级学院组织进行,而后由研究生院进行复查。

3、资格复查结果合格者,方可提交论文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以下简称为TMLC检测)。

(二)、学位论文TMLC检测1、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必须参加TMLC检测。

2、申请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等有关材料参加TMLC检测。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盲审论文的检测,其余由各学院组织开展检测。

3、硕士学位论文(不含实验材料与方法)重复率(重合字数比例)低于20%、博士学位论文(不含实验材料与方法)重复率低于10%为合格,检测结果合格者,方可将学位论文送评阅。

4、TMLC 检测结果不合格处理办法:学位论文检测不合格的,应在研究生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论文检测1次;若仍不合格,退回论文,再次修改,并在半年后再次提交论文检测1次。

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位论文经检测仍达不到评阅要求,按肄业处理。

二、学位论文评阅(一)论文评阅采取二级学院送审和研究生院双盲送审两种方式。

(二)评阅的学位论文包括:论文封面、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正文、综述。

盲审论文内一律不得出现申请人、研究生导师、相关人员的姓名、单位名称和地址。

(三)“双盲”评阅1、以下对象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双盲”评阅,“双盲”均送3名同行专家评阅。

(1)所有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导师的首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生论文。

(3)在论文送审中,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被1个或1个以上专家评为“C”或者“D”者,其下一届学位毕业生的学位论文。

兰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

兰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

校研〔2014〕3号附件兰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与质量,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匿名和非匿名相结合的送审制度。

匿名送审由研究生院负责,非匿名送审由各学院(研究院)负责。

论文须由至少3位具有本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正高级专家评阅(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论文由至少5位外单位专家评阅),评阅合格后方能组织答辩。

第三条匿名送审论文采用抽查的方式产生,抽查分为指定抽查和随机抽查。

指定抽查的对象包括:国家或学校抽检出现不合格意见的学科点或导师、近三年匿名送审出现不合格意见的论文指导教师、首批毕业生的学科和导师、当年度毕业学生超过4名的导师、申请匿名送审的博士生、毕业后申请学位的博士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生、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要求匿名送审的学院或学科点;随机抽查则完全采用随机的方式匿名抽查。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匿名送审论文要进行如下匿名处理:论文任何地方不得显示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姓名。

第五条为避免因学术观点不同而发生的不公正评阅,参加匿名送审的学位论文作者可以提交不超过5位要求回避的专家名单。

第六条研究生院应于每学期的第3周公布参加匿名送审博士生名单。

参加匿名送审的博士生从申请答辩学期的第6周开始向研究生院提交3本匿名处理过的博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评阅结果及处理办法1.专家评阅意见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共分为A、B、C、D 四档:A: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推荐参加答辩。

B: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但需对论文进行一定修改后方可答辩。

C: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3个月后重新评阅。

D: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不同意答辩。

2.处理办法(1)评阅意见全部为“A”时,可以进行答辩。

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质量,保证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和《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9]48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学院(系)应利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实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网上评阅,并逐步实现100%网上评阅。

各学院(系)应通过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学科的专家数据库,应将全国高水平教学科研单位的一线专家学者列入专家数据库。

(zl根据另一文件解读为由20%→100%)第三条双向隐名评阅是指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隐去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和评阅专家姓名。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向隐名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聘请的3位评阅专家中,至少有一位专家实行双向隐名评阅。

(zl盲审::>_<:: )第四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向隐名评阅工作由各学院(系)组织进行。

学院(系)应有专人负责博士学位论文双向隐名评阅工作,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由学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主任)或由其指定的学院(系)研究生科(下简称研究生科)工作人员选聘,选聘专家应按照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尽可能聘请相近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评阅。

有条件的学院(系)可聘请境外同行专家评阅。

第五条为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最多可以提出3名专家。

第六条博士生应在拟答辩45天前(硕士生应在拟答辩30天前)完成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包括将经导师审定的学位论文上传、完成各培养环节信息登录及提交申请所需的各种材料等,提请研究生科审核和组织学位论文评阅。

非网上评阅的研究生需提交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空白“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阅意见书或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博士生还需提交1份给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

西南大学校级优秀博士 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西南大学校级优秀博士 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评选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标准严格,需要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要求。学校将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保公平公正。同时,为了鼓励更多的研究生参与,学校还将设立一定的奖 励措施,以表彰他们在学术研究中的突出表现。
通过评选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学校希望能够在研究生中营造出一种积极向上、勇于创 新的氛围。让每一个研究生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为学术领域的发展做出贡献。这也有助 于提升学校的学术声誉和影响力,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评选程序
1、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西南大学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并提交发表学术论 文的复印件。
2、学院(研究所、中心)推荐。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申请者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情况 审查推荐,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各相应学部(或专业学位)分委员会。
3、分委员会评选。各学部(或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从各单位推荐的名单中评选优秀博 士、硕士学位论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数量不超过当年度拟授予博士学位人数的10%,学术 型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包括全日制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 学位的学位论文)评选数量不超过当年度拟授予相应硕士学位人数的5%;专业学位优秀学位论文 评选数量不超过当年拟授予相应类别专业学位人数的5%。
评选原则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基本 原则,保证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质量,有利于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评选基本条件
1、论文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较大的实用价值; 2、研究内容新颖,有重要的创新点; 3、学位论文研究取得较大的理论或应用成果。博士学位论文的相关内容至少有2篇学术论文在本 学科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的相关内容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本学科较 高水平的学术期刊发表,或2篇以上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有较 高的实践性或理论性,能切实解决生产管理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或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研究方法先进,试验数据真实,分析讨论恰当,结论可靠; 5、学位论文撰写规范,逻辑性强,文笔流畅,图文清晰。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核心和关键,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为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与质量,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适用本办法。

学位论文评阅合格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阅制度。

(一)“双向匿名”是指在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隐去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和评阅专家姓名。

(二)参与评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双向匿名”的原则,不得将评阅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他人或将作者及其导师姓名透露给评阅人,保证“双向匿名”评阅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学位论文作者、导师及其他人员也不得从任何途径了解评阅人情况,干扰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在研究生院的统一组织与指导下,由各学院分评定委员会负责实施。

论文评阅工作的经费,从划拨给各学院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出。

第四条申请论文评阅的学位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一)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研究生已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实践与创新或科研成果发表等所有必修环节。

(二)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经导师查阅《科研论文实验记录本》、填写《XX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导师评阅表》,通过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的审查。

(三)经各学院分评定委员会审查,研究生已完成学位论文,并经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或导师小组审核认可,学位论文经相似度检测合格,已具备申请论文答辩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的送审(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5位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是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活动,以鼓励研究生创新,推动研究生教育的学术氛围建设,同时提高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具体办法如下:评选原则和评选标准(一)评选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和鼓励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二)评选标准1.论文选题跟踪学科前沿,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2.文献综述能够综合、全面地反映该学科及相关领域的发展与现状,归纳、总结正确;3.研究内容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对该学科的科学研究起到重要作用;4.研究成果对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具有重要贡献,或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对学术研究和科技发展具有较大实用价值;5.论文符合各学科的学术规范,材料翔实,表述清楚、准确,层次分明,推理严密,书写规范;6.学位论文应获得同行专家较高的评阅意见,送审结果的总体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

二、评选对象和数量(一)评选对象每学年我校拟获或已获得博(硕)士学位研究生(不包括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

已申请涉密的学位论文不参评。

(二)评选数量各学院按获参评资格的博士研究生总数的5%、硕士研究生总数的3%进行评选。

三、评选程序(一)申请与推荐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及学科推荐,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学院。

(二)初选学院组织专家依据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和推荐名额,综合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意见、答辩委员会表决意见,对论文质量、支撑成果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筛选,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表决,将推荐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

(三)终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该年度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指导教师相应获得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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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根据《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送审组织
博士学位论文(学校授权由学院送审的除外)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送审,采用双盲评阅方式,周期为30天。

硕士学位论文(学校指定统一送审的除外)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组织送审。

第三条评价指标体系
1.学术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
学术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选题的前沿性和开创性、论文的创新性及学术价值、专业基础理论的掌握程度和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等几大要素。

2.专业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
专业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选题的针对性、对选题涉及领域的熟悉程度、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成果或结果的效益性、写作的规范性等几大要素。

第四条评阅专家
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是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在该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在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

外单位评阅专家原则上应从学科水平不低于我校的高校或科研院所选聘,其中行业专家原则上应从本行业较为领先的企事业单位选聘。

博士学位论文须由至少3位具有本学科(类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正高级专家评阅(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论文由至少5位外单位正高级专家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须由至少2位具有本学科(类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专家评阅(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原则上应有一位外单位行业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由至少3位具有本学科(类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专家评阅。

第五条评阅意见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共分为四级:
同意答辩(85-100分):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直接答辩;
修改后答辩(75-84分):基本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修改完成后可参加答辩;
修改后重新送审(60-74分):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
不同意答辩(59分以下):距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不同意答辩。

评阅意见只能作为答辩一次的依据,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六条评阅结果处理
1.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时,可以进行答辩。

2.若评阅意见出现“修改后答辩”且其他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或者评阅意见全部为“修改后答辩”时,申请人需参考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

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审核通过,方可参加答辩。

3.若评阅意见出现“修改后重新送审”且其他意见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或者评阅意见全部为“修改后重新送审”时,学位申请人可选择以下条款重新送审。

(1)若在本学期提出重新送审,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同意,原则上应送原专家评阅,并另外聘请1位专家评阅。

若重新送审专家评阅意见仍出现“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本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为不通过,学位申请人下学期方能提出论文送审,送审份数与学位论文初次送审份数相同。

(2)若在下学期提出重新送审,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同意原则上应送原专家评阅。

若重新送审专家评阅意见仍出现“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本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为不通过,再顺延一个学期后方能提出论文送审,送审份数与学位论文初次送审份数相同。

4.若评阅意见出现“不同意答辩”,本次论文评阅结果为不通过。

学位申请人下学期方可提出论文送审,送审份数与学位论文初次送审份数相同。

第七条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仅有一份为“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其它意见均为“同意答辩”,且已完成的科研成果达到所在学科基本要求,学位申请人对评阅意见有异议时,可提出申诉。

申诉人须填写《高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异议申诉表》,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研究后给出是否同意申诉的意见,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申诉,则可将首次送审论文原文重新提交送审。

重新送审应另聘请两位专家进行评阅,评阅结果只要出现一份“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即为申诉不通过。

申诉不通过的学位申请人1年后方能再次提出论文送审。

第八条送审次数
在学期间,学位申请人最多可申请3次论文送审;毕业(结业)后,学位申请人最多可申请2次论文送审,时间不得超过6年。

在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期限内,同等学力人员最多可申请3次论文送审。

论文初次送审、修改后重新送审、申诉后重新送审均计入论文送审的总次数。

达到论文送审次数上限仍未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事宜。

第九条为避免因学术观点不同而发生的不公正评阅,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可以提交不超过5位要求回避的专家名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论文送审,不得对论文送审提出其它要求。

学位论文送审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论文送审信息。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重新送审费用由学位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本单位学位论文评阅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

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学位论文评阅办法,学位论文评阅及结果处理按照本单位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涉密学位论文评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高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同时废止。

若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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